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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卡后被收高额通行费
赵朝阳是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2010年5月23日下午,赵朝阳驾车从平顶山市区前往许昌市襄城县办事。下午2时40分左右,他赶到高速公路平顶山收费站,从自动取卡机中取出高速通行卡,然而意想不到的是,赵朝阳将通行卡往驾驶室内存物盒放时,不小心将那张卡从一条窄缝儿掉到车体内取不出来。
没办法,赵朝阳只好把车停在收费站前方约50米处,迅速返回向收费站有关人员说明情况。收费站一位负责人说,赵朝阳的确是刚进入高速,但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没有通行卡,就得按最远程收费。而这位负责人所说的最远程收费,是指按距出口收费站最远的收费站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
赵朝阳和收费站工作人员理论了半天也没有结果,无奈赵朝阳又从该站出站口驶出收费站,并被按省内最远程收取了185元的过路费和30元的通行卡工本费。
赵朝阳觉得,通行卡是在自己手中丢失的,掏办卡工本费无话可说,而收费站工作人员明明知道他刚上高速公路,还要按最远程收费,这不就是霸王条款吗?
较真者告赢高速公司
丢失通行卡被按全程收费的司机,在全国肯定不在少数,但很少有人会去较真。这次,赵朝阳决定较一下真。“100多块钱不算啥,但要维护和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赵朝阳说。
按照案件属地管理原则,2010年6月1日,赵朝阳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许平南高速公司)退还多收的过路费185元。叶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于当日正式受理了此案。
事发后,赵朝阳和他的代理律师查阅了河南省有关法规。最明确的规定是,2004年8月9日,河南省交通厅和河南省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强化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范联网收费行为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以逃缴通行费为目的,遗弃和损坏公路通行卡(券)的车辆,除按路网最远端收取公路通行费外,并收取卡(券)制作成本费30元;对人为造成通行卡(券)记录的信息与车辆不符的,或使用伪造通行卡(券)的车辆,除按路网最远端收取通行费外,加收其应缴公路通行费5倍款项。
赵朝阳他们认为,该条规定说得很明白,“按路网最远端收取公路通行费”的首要限制条件就是“以逃缴通行费为目的”。从当时的情况可以明白看出,赵朝阳根本没有逃费的目的,且收费站能够认定其路程的起点,因此不应该按最远路程收费。
2010年8月,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双方争辩的焦点是“该遵从事实,还是内部规定”。
赵朝阳律师提出,赵朝阳根本没有逃费的目的,他虽然丢失了通行卡,但收费站出入口都有完备的录像设备,可以调取录像以核实他上高速的地点。
庭审中,许平南高速公司一方称,他们不知赵朝阳刚刚驶入收费站,不认可其通行卡丢失一事,也不存在强行收费。赵朝阳应举证自己从何处上高速公路,应出示通行卡,否则只能按最远程收费。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许平南高速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当时高速公路入车录像画面。
2011年3月9日,一审判决出来了:法院支持赵朝阳的诉讼请求,判令许平南高速公司返还多收的180元通行费。法院审理认为,据相关规定,高速公路通行卡丢失的,应由行车人先行依据收费规定按路网最远程缴纳通行费,并赔偿通行卡制作成本费。因此,高速公司收185元通行费和30元通行卡费是恰当的。但法院同时提出,高速公司本应通过录像核实赵的车辆驶入站的信息,但却拒绝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提供录像。法院最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以推定,赵朝阳是从平顶山站驶入又驶出,应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5元的规定付费。因此,高速公司应退还赵180元。
据了解,因为通行卡丢失、车主告赢高速公路公司的案例,在河南省尚属首例。
那么,对于此案的判决,许平南高速公司客运科一位负责人称,高速公路方面收取的费用是有依据的,同样也是合理合法的,我们是企业,针对类似问题有现行的规定,工作中我们按规定执行,可以说没有任何不妥。
官司引起的冷思考
实际上,在高速上丢失通行卡并非少数人的遭遇,网友总结了几种常见情形:打开车窗通风,通行卡被风吹跑;在服务区下车,通行卡和钱包一起被偷走;放在车内的烟灰缸上,结果掉进烟灰缸与中控台间的缝隙处,不到修理厂取不出来⋯⋯丢卡的原因五花八门。而通行卡丢失,多数人选择自认倒霉,少有像赵朝阳这样为了100多元不惜费时费力叫板的,因为大家都觉得太麻烦,划不来。
既然高速公路上丢卡现象时有发生,按“最远程”缴纳费用的霸王条款能否予以修改呢?实际上,有的省在几年前就已出台了相对公平的政策。2007年,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处理机制》。按照该机制规定,司机在高速路丢卡、忘记拿卡或所持卡无法正常识别入口信息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先根据车牌号码或卡编号查询车辆的入口信息。凡可查询到实际入口信息的,按实际入口计收通行费;不能识别实际入口信息的,按该联网收费区域内可达里程最远入口计收通行费。类似的情况也不少,例如不久前河南农民时建峰兄弟的“天价过路费”案,虽然事后高速公路方面迫于舆论压力,公布了计费方法,并始终坚称自己的收费有依据,但谁都清楚,这实则是霸王收费。
赵朝阳说,本案的诉讼标的虽然不大,但希望引起社会对这类事件的更多关注,希望相关企业今后更加尊重他人的权利,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郑州大学法学博士陈蒙认为,赵朝阳一案的胜讼具有典型的意义,会带给我们更多的思考,饱受诟病的高速公路不合理收费问题,为何不能彻底解决呢?
赵朝阳是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2010年5月23日下午,赵朝阳驾车从平顶山市区前往许昌市襄城县办事。下午2时40分左右,他赶到高速公路平顶山收费站,从自动取卡机中取出高速通行卡,然而意想不到的是,赵朝阳将通行卡往驾驶室内存物盒放时,不小心将那张卡从一条窄缝儿掉到车体内取不出来。
没办法,赵朝阳只好把车停在收费站前方约50米处,迅速返回向收费站有关人员说明情况。收费站一位负责人说,赵朝阳的确是刚进入高速,但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没有通行卡,就得按最远程收费。而这位负责人所说的最远程收费,是指按距出口收费站最远的收费站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
赵朝阳和收费站工作人员理论了半天也没有结果,无奈赵朝阳又从该站出站口驶出收费站,并被按省内最远程收取了185元的过路费和30元的通行卡工本费。
赵朝阳觉得,通行卡是在自己手中丢失的,掏办卡工本费无话可说,而收费站工作人员明明知道他刚上高速公路,还要按最远程收费,这不就是霸王条款吗?
较真者告赢高速公司
丢失通行卡被按全程收费的司机,在全国肯定不在少数,但很少有人会去较真。这次,赵朝阳决定较一下真。“100多块钱不算啥,但要维护和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赵朝阳说。
按照案件属地管理原则,2010年6月1日,赵朝阳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许平南高速公司)退还多收的过路费185元。叶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于当日正式受理了此案。
事发后,赵朝阳和他的代理律师查阅了河南省有关法规。最明确的规定是,2004年8月9日,河南省交通厅和河南省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强化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范联网收费行为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以逃缴通行费为目的,遗弃和损坏公路通行卡(券)的车辆,除按路网最远端收取公路通行费外,并收取卡(券)制作成本费30元;对人为造成通行卡(券)记录的信息与车辆不符的,或使用伪造通行卡(券)的车辆,除按路网最远端收取通行费外,加收其应缴公路通行费5倍款项。
赵朝阳他们认为,该条规定说得很明白,“按路网最远端收取公路通行费”的首要限制条件就是“以逃缴通行费为目的”。从当时的情况可以明白看出,赵朝阳根本没有逃费的目的,且收费站能够认定其路程的起点,因此不应该按最远路程收费。
2010年8月,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双方争辩的焦点是“该遵从事实,还是内部规定”。
赵朝阳律师提出,赵朝阳根本没有逃费的目的,他虽然丢失了通行卡,但收费站出入口都有完备的录像设备,可以调取录像以核实他上高速的地点。
庭审中,许平南高速公司一方称,他们不知赵朝阳刚刚驶入收费站,不认可其通行卡丢失一事,也不存在强行收费。赵朝阳应举证自己从何处上高速公路,应出示通行卡,否则只能按最远程收费。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许平南高速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当时高速公路入车录像画面。
2011年3月9日,一审判决出来了:法院支持赵朝阳的诉讼请求,判令许平南高速公司返还多收的180元通行费。法院审理认为,据相关规定,高速公路通行卡丢失的,应由行车人先行依据收费规定按路网最远程缴纳通行费,并赔偿通行卡制作成本费。因此,高速公司收185元通行费和30元通行卡费是恰当的。但法院同时提出,高速公司本应通过录像核实赵的车辆驶入站的信息,但却拒绝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提供录像。法院最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以推定,赵朝阳是从平顶山站驶入又驶出,应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5元的规定付费。因此,高速公司应退还赵180元。
据了解,因为通行卡丢失、车主告赢高速公路公司的案例,在河南省尚属首例。
那么,对于此案的判决,许平南高速公司客运科一位负责人称,高速公路方面收取的费用是有依据的,同样也是合理合法的,我们是企业,针对类似问题有现行的规定,工作中我们按规定执行,可以说没有任何不妥。
官司引起的冷思考
实际上,在高速上丢失通行卡并非少数人的遭遇,网友总结了几种常见情形:打开车窗通风,通行卡被风吹跑;在服务区下车,通行卡和钱包一起被偷走;放在车内的烟灰缸上,结果掉进烟灰缸与中控台间的缝隙处,不到修理厂取不出来⋯⋯丢卡的原因五花八门。而通行卡丢失,多数人选择自认倒霉,少有像赵朝阳这样为了100多元不惜费时费力叫板的,因为大家都觉得太麻烦,划不来。
既然高速公路上丢卡现象时有发生,按“最远程”缴纳费用的霸王条款能否予以修改呢?实际上,有的省在几年前就已出台了相对公平的政策。2007年,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处理机制》。按照该机制规定,司机在高速路丢卡、忘记拿卡或所持卡无法正常识别入口信息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先根据车牌号码或卡编号查询车辆的入口信息。凡可查询到实际入口信息的,按实际入口计收通行费;不能识别实际入口信息的,按该联网收费区域内可达里程最远入口计收通行费。类似的情况也不少,例如不久前河南农民时建峰兄弟的“天价过路费”案,虽然事后高速公路方面迫于舆论压力,公布了计费方法,并始终坚称自己的收费有依据,但谁都清楚,这实则是霸王收费。
赵朝阳说,本案的诉讼标的虽然不大,但希望引起社会对这类事件的更多关注,希望相关企业今后更加尊重他人的权利,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郑州大学法学博士陈蒙认为,赵朝阳一案的胜讼具有典型的意义,会带给我们更多的思考,饱受诟病的高速公路不合理收费问题,为何不能彻底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