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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要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以及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要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指示精神。主要对小额贷款公司做简要的简述,然后简述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再从政府支持方面,自身发展方面,创新信贷产品和业务发展,风险控制,提高业务员素质方面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发展的方案。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分析;可持续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简述
国际上,小额贷款公司最早在孟加拉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起源。我国在2005年在五个省、市进行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小额贷款公司慢慢进入了商业化的发展阶段。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合规地位、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得以持续稳健地发展,我国在2008年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依据2008年5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的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办理小额贷款业务,不吸收公众存款,服务三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最大特征。这说明着小额贷款公司需独立承担风险与收益,并且有服务农业的社会责任。另外,,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可以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则是“分散,小额”。小额贷款公司有四大经营原则:独自承担风险、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其合法经营不受任何个人及单位的干涉,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定位不明确
虽然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明显的金融特性,但是《指导意见》只是将其定位成“工商企业”,并没有将小贷公司列入金融机构。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只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组织。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既要经营金融业务却又不属于金融机构。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的是贷款业务,但是贷款业务又不属于我国《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因其持有的是工商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又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所以这就造成了社会上一些人将小额贷款公司误认为非正规的高利贷公司,房管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对其业务支持配合度也不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工作中产生的法律纠纷较多,小额贷款公司权益得不到保证。
(二)发展方向不明确
《暂行规定》及《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村镇银行的要求规定非常严格。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要转型为村镇银行,就必须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行,这也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要转型成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始股东就必须将控股权交给发起银行,其原始股东的比例只能在10%以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收到严重的打击。银行金融机构在网点充裕的情况下,为了减少风险,是不愿意去做小额贷款公司的大股东的。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想转为村镇银行,其公司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要处于连续盈利状态,而且要连续经营三年以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要大于130%,不良贷款率要控制在2%以内。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要转为村镇银行,基本不可能。
(三)政策支持不够
我国对小贷公司的税收是没有优惠的。而国际上很多国家对小贷公司是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低收入人群,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扶贫、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国家给予小额信贷税收优惠,一方面可以鼓励,支持小额信贷机构经营业务,另一方面也可以间接降低借款人借款成本。我国税务当前对开办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设计免营业税、降低所得税等相关的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成本和运营成本偏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得不到必要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四)小贷公司自身发展不足
1、融资来源匮乏。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被限定在捐赠资金、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的资金融入,而且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融入,必须在资本净额的50 %以内。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出现非法融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行为,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吊销营业执照。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通过上述三种资金融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会因为资金不足而受阻。
2、小贷公司风险控制不足。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对象主要是低收入人群、个体工商户及中小微企业,其客户主要是介于合规信贷及担保边缘的信贷群体,信贷经常出现违约情況。相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贷公司不具备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风险管理意识比较淡薄。贷款操作流程不严谨,随意性较高;资产分类管理不明确,不良资产坏账准备金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公司风险管理控制人员及部门缺乏。特别是个别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追求规模及效益,贷前管理不严谨,贷后管理不到位,重扩张,轻管理,甚至出现通过个人关系发放贷款的情况,因此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高。
3、小贷公司缺乏专业人才。
由于公司经济效益较低下,小贷公司没法高薪聘请有银行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从而出现了业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如何稳定发展
(一)小贷公司自身发展应具可持续性
首先为了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资金来源要保持可持续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股东结构要多元化,多种形式扩大股本资金来源。股东人数可以相应扩大。可以允许国外金融机构、基金等参股。另外,中央银行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些政策支持。使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具有可持续性。
第二,提高融资比例,简化抵押担保手续。对效益良好,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逐步提高融资比例,超过规定融资比例的部分可以进行抵押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基本都是金融界的优质企业,一般来说,按照规定的比例没有多大风险,所以要简化抵押担保手续。除此之外,要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市场化来解决。首先,取消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银行的数量限制,应对小额贷款公司推行评级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引导,鼓励邮储、政策性银行等其它大中型银行对优质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其次,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完善的条件下转为正规的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 使其可以吸收存款,从而实现资金来源的可持续化。三是推行小额再贷款支持业务,人民银行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规模、风险控制水平和绩效等向其提供适量再贷款服务。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分析;可持续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简述
国际上,小额贷款公司最早在孟加拉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起源。我国在2005年在五个省、市进行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小额贷款公司慢慢进入了商业化的发展阶段。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合规地位、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得以持续稳健地发展,我国在2008年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依据2008年5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行的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办理小额贷款业务,不吸收公众存款,服务三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最大特征。这说明着小额贷款公司需独立承担风险与收益,并且有服务农业的社会责任。另外,,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可以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则是“分散,小额”。小额贷款公司有四大经营原则:独自承担风险、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其合法经营不受任何个人及单位的干涉,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定位不明确
虽然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明显的金融特性,但是《指导意见》只是将其定位成“工商企业”,并没有将小贷公司列入金融机构。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只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组织。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既要经营金融业务却又不属于金融机构。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的是贷款业务,但是贷款业务又不属于我国《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因其持有的是工商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又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所以这就造成了社会上一些人将小额贷款公司误认为非正规的高利贷公司,房管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对其业务支持配合度也不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工作中产生的法律纠纷较多,小额贷款公司权益得不到保证。
(二)发展方向不明确
《暂行规定》及《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村镇银行的要求规定非常严格。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要转型为村镇银行,就必须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行,这也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要转型成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始股东就必须将控股权交给发起银行,其原始股东的比例只能在10%以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收到严重的打击。银行金融机构在网点充裕的情况下,为了减少风险,是不愿意去做小额贷款公司的大股东的。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想转为村镇银行,其公司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要处于连续盈利状态,而且要连续经营三年以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要大于130%,不良贷款率要控制在2%以内。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要转为村镇银行,基本不可能。
(三)政策支持不够
我国对小贷公司的税收是没有优惠的。而国际上很多国家对小贷公司是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低收入人群,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扶贫、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国家给予小额信贷税收优惠,一方面可以鼓励,支持小额信贷机构经营业务,另一方面也可以间接降低借款人借款成本。我国税务当前对开办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设计免营业税、降低所得税等相关的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成本和运营成本偏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得不到必要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四)小贷公司自身发展不足
1、融资来源匮乏。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被限定在捐赠资金、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的资金融入,而且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融入,必须在资本净额的50 %以内。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出现非法融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行为,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吊销营业执照。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通过上述三种资金融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会因为资金不足而受阻。
2、小贷公司风险控制不足。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对象主要是低收入人群、个体工商户及中小微企业,其客户主要是介于合规信贷及担保边缘的信贷群体,信贷经常出现违约情況。相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贷公司不具备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风险管理意识比较淡薄。贷款操作流程不严谨,随意性较高;资产分类管理不明确,不良资产坏账准备金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公司风险管理控制人员及部门缺乏。特别是个别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追求规模及效益,贷前管理不严谨,贷后管理不到位,重扩张,轻管理,甚至出现通过个人关系发放贷款的情况,因此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高。
3、小贷公司缺乏专业人才。
由于公司经济效益较低下,小贷公司没法高薪聘请有银行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从而出现了业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如何稳定发展
(一)小贷公司自身发展应具可持续性
首先为了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资金来源要保持可持续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股东结构要多元化,多种形式扩大股本资金来源。股东人数可以相应扩大。可以允许国外金融机构、基金等参股。另外,中央银行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些政策支持。使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具有可持续性。
第二,提高融资比例,简化抵押担保手续。对效益良好,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逐步提高融资比例,超过规定融资比例的部分可以进行抵押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基本都是金融界的优质企业,一般来说,按照规定的比例没有多大风险,所以要简化抵押担保手续。除此之外,要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市场化来解决。首先,取消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银行的数量限制,应对小额贷款公司推行评级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引导,鼓励邮储、政策性银行等其它大中型银行对优质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其次,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完善的条件下转为正规的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 使其可以吸收存款,从而实现资金来源的可持续化。三是推行小额再贷款支持业务,人民银行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规模、风险控制水平和绩效等向其提供适量再贷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