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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灵魂和框架,是引导后续我国民法发展方向的重要引导方针,民法总则的颁布,不仅仅向我国法律工作者们昭示着我国全民法治时代的到来,也为我国公证服务行业的工作者们提出了前进的方向。由此,在这一时代发展背景下,探究在民事法律框架下有关公证法律的适用问题,从而更好的帮助在实际公证法律服务中,成为了未来我国公证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民法总则;公证法律;适用情况
一、民事法律框架下法律原则的公证法律适用
首先,就民事活动来说,这一规定模式是实际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基础组成部分,不仅与我国宪法中纲领性的内容紧密的结合在一起的同时也是整部民法总则制定的核心,这一民事活动下的规定,不仅仅具备较强的中国特色同时也是导向。
首先,是着重强调了在实际司法环节中的民事主体平等原则,这一原则的应用不仅仅昭示着后续的公证法律活动不仅仅要针对涉及国家和组织,更加是要服务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财产平等性的公证环节,从而扮演好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组织机构的形象和立场,不应以其个人感官而产生偏差,同时保护当事者双方的利益。什么是平等主体,就是在民事活动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是相互的。公证处公证的天平,也是平等二字。
这一模式更加强调公平。公证的生命在于公平、公正和公开,由此可见,公平是最重要的。公证实务领域中,最主要的就是对于协议的公证。公证处介入的协议,不限于合同法,对于人身协议,其他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协议,公证处照样可以介入,但是,协议必须是公平的,那么如何把握和审查公平的尺度?因此,我们说民事法律框架下,任何原则都是至关重要,总则中的公平原则,正是公证活动公平性的保证。一对夫妻,离婚了有十套房产要分割,那么是不是每人五套,才叫公平?当然不是,这只是形式上的公平。公证活动中把握的公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而且还必须是实质上的公平。这就需要公证人了解更多,介入更深,所有的书面的材料,夫妻双方的家庭情况,财产和负债情况,都是审查的内容,只要这样,才能更加的趋向于公平。
那如果说夫妻的一方愿意什么都不要,不要公平,那行不行?肯定可以,这就牵出了另一个原则:自愿原则。那么自愿的尺度又在哪里呢?除了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之外,我们还可以引出另外一个原则,那就是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没有法律可以从习惯,但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婚姻为例,婚内房产赠与给“小三”怎么办?效力该如何认定?为了躲避高额债务,夫妻一方确定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是不是就当然有效?实务中,在实际的公证操作中避免出现违规的同时保证对有可能违背公序良俗事件的公平、公正、公开,谋求社会公平的同时,避免与公序良俗发生冲突,是公证人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很多公证人的实务中,总会碰到一些咨询,第一感觉该公证不可办理,但又找不到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应,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想想法律原则,仔细揣摩,说不定能找到原因。实际的应用环节仍旧存在很多盲区,这是符合当前的国策的一个原则规定,有利于一些新兴公证业务的拓展,很有想象的空间。
二、民事法律框架下法律规则的公证法律适用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这是民法领域的尚方宝剑,在这宝剑之下,公证其实大有可为。总则中增加了几个新制度,为公证活动的开展,提供的更多的可能性。就民事权利来说,民法总则中提出应针对民众的权利予以重视和尊重,加强对这一民事权利保护的同时应在实际的公证法律适用环节予以更加深刻的重视。例如,在针对人格、隐私的民事权利事项的公证环节,相对公证报告的出具更为重要的是针对起隐私的权利进行相应的保护,从而避免无用的泄露同时影响实际的公证效益。在针对民法法律规定下的公证法律适用也是如此,在新民法总则背景下对意思表示对公证服务的影响提出了更高的重视,不仅仅优化了原有公证服务的可执行性同时提升起准确性。应着重予以更加广泛的理解同时应根据实际公证情况的不同进行相关的能力鉴定,进而最大程度上达到预期的司法公正。
所以我们谈法律适用。你买一个房转一个股权叫配偶过去,有没有错?没有错。但如果社会商品的流转油腻这么高,市场经济的优势就没有了,我们的社会的根本,就会受到影响。当然,这也是我过“民法商法合一”的重大弊端的体现之一。
回到一对夫妻卖房,一对夫妻要离婚,是不是经济行为?不是。那是民事行为,适用什么法?肯定适用《婚姻法》,这大家都很清楚。那么一对夫妻买房卖房呢?那是经济行为!适用什么法?适用合同法!还有没有?没有了,就这么简单。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谈法律适用。不同的法律行为,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只有这样,纠纷才能解决。法院判决被上诉的理由之一,就是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所以说法律适用很重要。法律可以通过二审纠正法律的适用错误,但公证只能依靠自我,所以要求其实更加的高,需要公證人具有更高的法律素养。夫妻个人将婚后房产出售,你只跟署名人签合同,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将不动产转化为货币,至于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这售房款怎么分,你管这个干什么?人家又不离婚,你非要逼着人家分财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公证服务事业发展的不断深入,基于民事法律框架下的公证法律服务研究逐渐成为了未来公证服务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由此,在这一背景下结合民法总则中提出的事项进行公证服务的优化,成为了现阶段需要完善的重要项目之一。
参考文献:
[1]张兴利.《民法总则》实施后公证应关注的几个问题.劳动保障世界,2018.1
[2]唐能.《民法总则》监护规定对公证实务的影响.中国公证,2018.2
[3]李全一.民法总则背景下的公证法律适用.中国公证,2017.8
[4]寇玉芳.《民法总则》施行对公证的几点影响.中国公证,2017.6
关键词:民法总则;公证法律;适用情况
一、民事法律框架下法律原则的公证法律适用
首先,就民事活动来说,这一规定模式是实际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基础组成部分,不仅与我国宪法中纲领性的内容紧密的结合在一起的同时也是整部民法总则制定的核心,这一民事活动下的规定,不仅仅具备较强的中国特色同时也是导向。
首先,是着重强调了在实际司法环节中的民事主体平等原则,这一原则的应用不仅仅昭示着后续的公证法律活动不仅仅要针对涉及国家和组织,更加是要服务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财产平等性的公证环节,从而扮演好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组织机构的形象和立场,不应以其个人感官而产生偏差,同时保护当事者双方的利益。什么是平等主体,就是在民事活动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是相互的。公证处公证的天平,也是平等二字。
这一模式更加强调公平。公证的生命在于公平、公正和公开,由此可见,公平是最重要的。公证实务领域中,最主要的就是对于协议的公证。公证处介入的协议,不限于合同法,对于人身协议,其他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协议,公证处照样可以介入,但是,协议必须是公平的,那么如何把握和审查公平的尺度?因此,我们说民事法律框架下,任何原则都是至关重要,总则中的公平原则,正是公证活动公平性的保证。一对夫妻,离婚了有十套房产要分割,那么是不是每人五套,才叫公平?当然不是,这只是形式上的公平。公证活动中把握的公平,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而且还必须是实质上的公平。这就需要公证人了解更多,介入更深,所有的书面的材料,夫妻双方的家庭情况,财产和负债情况,都是审查的内容,只要这样,才能更加的趋向于公平。
那如果说夫妻的一方愿意什么都不要,不要公平,那行不行?肯定可以,这就牵出了另一个原则:自愿原则。那么自愿的尺度又在哪里呢?除了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之外,我们还可以引出另外一个原则,那就是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没有法律可以从习惯,但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婚姻为例,婚内房产赠与给“小三”怎么办?效力该如何认定?为了躲避高额债务,夫妻一方确定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是不是就当然有效?实务中,在实际的公证操作中避免出现违规的同时保证对有可能违背公序良俗事件的公平、公正、公开,谋求社会公平的同时,避免与公序良俗发生冲突,是公证人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很多公证人的实务中,总会碰到一些咨询,第一感觉该公证不可办理,但又找不到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应,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想想法律原则,仔细揣摩,说不定能找到原因。实际的应用环节仍旧存在很多盲区,这是符合当前的国策的一个原则规定,有利于一些新兴公证业务的拓展,很有想象的空间。
二、民事法律框架下法律规则的公证法律适用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这是民法领域的尚方宝剑,在这宝剑之下,公证其实大有可为。总则中增加了几个新制度,为公证活动的开展,提供的更多的可能性。就民事权利来说,民法总则中提出应针对民众的权利予以重视和尊重,加强对这一民事权利保护的同时应在实际的公证法律适用环节予以更加深刻的重视。例如,在针对人格、隐私的民事权利事项的公证环节,相对公证报告的出具更为重要的是针对起隐私的权利进行相应的保护,从而避免无用的泄露同时影响实际的公证效益。在针对民法法律规定下的公证法律适用也是如此,在新民法总则背景下对意思表示对公证服务的影响提出了更高的重视,不仅仅优化了原有公证服务的可执行性同时提升起准确性。应着重予以更加广泛的理解同时应根据实际公证情况的不同进行相关的能力鉴定,进而最大程度上达到预期的司法公正。
所以我们谈法律适用。你买一个房转一个股权叫配偶过去,有没有错?没有错。但如果社会商品的流转油腻这么高,市场经济的优势就没有了,我们的社会的根本,就会受到影响。当然,这也是我过“民法商法合一”的重大弊端的体现之一。
回到一对夫妻卖房,一对夫妻要离婚,是不是经济行为?不是。那是民事行为,适用什么法?肯定适用《婚姻法》,这大家都很清楚。那么一对夫妻买房卖房呢?那是经济行为!适用什么法?适用合同法!还有没有?没有了,就这么简单。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谈法律适用。不同的法律行为,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只有这样,纠纷才能解决。法院判决被上诉的理由之一,就是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所以说法律适用很重要。法律可以通过二审纠正法律的适用错误,但公证只能依靠自我,所以要求其实更加的高,需要公證人具有更高的法律素养。夫妻个人将婚后房产出售,你只跟署名人签合同,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将不动产转化为货币,至于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这售房款怎么分,你管这个干什么?人家又不离婚,你非要逼着人家分财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公证服务事业发展的不断深入,基于民事法律框架下的公证法律服务研究逐渐成为了未来公证服务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由此,在这一背景下结合民法总则中提出的事项进行公证服务的优化,成为了现阶段需要完善的重要项目之一。
参考文献:
[1]张兴利.《民法总则》实施后公证应关注的几个问题.劳动保障世界,2018.1
[2]唐能.《民法总则》监护规定对公证实务的影响.中国公证,2018.2
[3]李全一.民法总则背景下的公证法律适用.中国公证,2017.8
[4]寇玉芳.《民法总则》施行对公证的几点影响.中国公证,2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