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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9-0260002鲁环发[2019]42号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9年2月1日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