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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采用实例论证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法律制度在规范社会生活秩序、追求公平正义等預期作用方面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初步探索,在充分肯定法律对规范社会生活的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对法的社会价值给出一个相对理性的评价。
关键词:法理;实证;法律局限
在人类文明步入高度发达时期的当今社会,法律、法制等词汇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高频词汇,法律的价值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而且不断得到广泛而深入的认可。我国更是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将法律在社会生活方面和国家上层建筑构建等等各领域的重要性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是当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法律的作用不容低估,但它也是有局限性的。
一、法律并不是社会调整的唯一方法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也是众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而已。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该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等其他社会规范调整。在社会综合治理的庞大体系中,法律也不一定总是首选手段,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亲情伦理方面,道德的作用往往要比法律更加立竿见影,更加全面和深入人心。
二、法律的相對稳定性与其所调解的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存在一定限度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为了保证其权威性和确定性,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生效以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频繁变动。但是就是这种相对稳定的法律所要处理的现实生活和所要调解的社会关系则是具体的、多变的、形形色色的,所以不可能包罗万象、天衣无缝。这就好比用一把相对固定的尺子去丈量不断变化,处于动态中的具体事物,测量的结果未必能满足预想的目的,最普遍的情况往往是给出一个相对接近但并不绝对准确的结果。这也为法律的滞后性和有待不断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法律的预期作用与社会效果之间存在差距
众所周知,法律的预期作用绝然包括维护公平正义,但是我们也常常听到这样的表述:法律维护相对的公平和正义,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正义。下面通过实际判例进行说明。
实例:甲男与乙女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因认识时间很短,双方缺乏了解且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第三年,甲男因不堪乙女的火爆脾气和蛮不讲理的个性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调查阶段,甲男陈述在婚姻存续期间,乙女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而且不分场合辱骂殴打甲男,在家中动辄打砸家具,给甲男带来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伤害。而且乙女拒绝承担家庭义务,婚后她将自己的工资卡留在娘家人手中,并将自己婚前单位的分红巨款转移到其父亲名下,整个家庭的日常开销由男方一人独立承担。婚房由男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男方用自己工资偿还按揭贷款。最后,法庭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作出判决,甲乙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因甲男在婚姻存续期间受到的伤害无法取证,缺乏证据支撑不被采信。对于乙女拒绝承担家庭义务的事实由于无法准确界定,且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婚后的工资收入视为夫妻共同收入,所以本案中男方一人独立承担家庭开销的事实不能成为女方拒绝承担家庭义务的有力证据。女方婚前单位的巨款分红可以认定是女方一方的财产不被分割,然而男方婚后按揭还贷的房款按照现行司法解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男方作为这场婚姻受到伤害的一方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付出了更大的代价。从这个角度讲,法律对甲男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知道依据现行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是合法的,婚姻法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但是纵观整个案情我们不得不说如此判决对甲男是不公平的,可以说成是不合理的。
我们创立婚姻法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使社会家庭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让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幸福的家庭生活。长期以来,妇女被认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成为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立法者潜意识将其认定为婚姻家庭不幸中的受害方,因此出现了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立法原则。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妇女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妇女不应被单纯看成必然的弱势群体,有的时候她们甚至更具优势,表现的很强势,她们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单纯受害者,也经常成为家暴的施暴方。即便如此,法律依然机械地认定其为弱势群体并维护这个群体的权益是不合理的。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明白一个基本的道理,法律规定在形式上得到实施,实施的效果导致了一个间接性的后果,不仅没有实现预期目标,反而损害了预期目的,形成一个逆向反差。
四、法律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或私生活方面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五、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人们和社会的法治意识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
六、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
对于法律的局限性,我们要客观认识就必须克服两种极端观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如果站在怀疑主义的立场,就会夸大法律的缺陷,放大法律的局限性,讲法律说成一无是处,使得社会治理的方式回到人治主义和无法状态的旧路上去。同样,如果对于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就难以发现法律的种种不足之处,导致立法难以完善,法律难以进步和发展,法律运作滞后。
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为了纠正法律的局限性,寻求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使立法、司法进入一个不断完善的良性循环的动态过程,不断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使法律更好地造福于人类社会。
关键词:法理;实证;法律局限
在人类文明步入高度发达时期的当今社会,法律、法制等词汇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高频词汇,法律的价值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而且不断得到广泛而深入的认可。我国更是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将法律在社会生活方面和国家上层建筑构建等等各领域的重要性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是当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法律的作用不容低估,但它也是有局限性的。
一、法律并不是社会调整的唯一方法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也是众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而已。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该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等其他社会规范调整。在社会综合治理的庞大体系中,法律也不一定总是首选手段,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亲情伦理方面,道德的作用往往要比法律更加立竿见影,更加全面和深入人心。
二、法律的相對稳定性与其所调解的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存在一定限度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为了保证其权威性和确定性,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生效以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频繁变动。但是就是这种相对稳定的法律所要处理的现实生活和所要调解的社会关系则是具体的、多变的、形形色色的,所以不可能包罗万象、天衣无缝。这就好比用一把相对固定的尺子去丈量不断变化,处于动态中的具体事物,测量的结果未必能满足预想的目的,最普遍的情况往往是给出一个相对接近但并不绝对准确的结果。这也为法律的滞后性和有待不断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法律的预期作用与社会效果之间存在差距
众所周知,法律的预期作用绝然包括维护公平正义,但是我们也常常听到这样的表述:法律维护相对的公平和正义,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正义。下面通过实际判例进行说明。
实例:甲男与乙女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因认识时间很短,双方缺乏了解且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第三年,甲男因不堪乙女的火爆脾气和蛮不讲理的个性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调查阶段,甲男陈述在婚姻存续期间,乙女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而且不分场合辱骂殴打甲男,在家中动辄打砸家具,给甲男带来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伤害。而且乙女拒绝承担家庭义务,婚后她将自己的工资卡留在娘家人手中,并将自己婚前单位的分红巨款转移到其父亲名下,整个家庭的日常开销由男方一人独立承担。婚房由男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男方用自己工资偿还按揭贷款。最后,法庭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作出判决,甲乙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因甲男在婚姻存续期间受到的伤害无法取证,缺乏证据支撑不被采信。对于乙女拒绝承担家庭义务的事实由于无法准确界定,且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婚后的工资收入视为夫妻共同收入,所以本案中男方一人独立承担家庭开销的事实不能成为女方拒绝承担家庭义务的有力证据。女方婚前单位的巨款分红可以认定是女方一方的财产不被分割,然而男方婚后按揭还贷的房款按照现行司法解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男方作为这场婚姻受到伤害的一方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付出了更大的代价。从这个角度讲,法律对甲男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知道依据现行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是合法的,婚姻法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但是纵观整个案情我们不得不说如此判决对甲男是不公平的,可以说成是不合理的。
我们创立婚姻法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使社会家庭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让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幸福的家庭生活。长期以来,妇女被认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成为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立法者潜意识将其认定为婚姻家庭不幸中的受害方,因此出现了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立法原则。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妇女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妇女不应被单纯看成必然的弱势群体,有的时候她们甚至更具优势,表现的很强势,她们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单纯受害者,也经常成为家暴的施暴方。即便如此,法律依然机械地认定其为弱势群体并维护这个群体的权益是不合理的。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明白一个基本的道理,法律规定在形式上得到实施,实施的效果导致了一个间接性的后果,不仅没有实现预期目标,反而损害了预期目的,形成一个逆向反差。
四、法律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或私生活方面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五、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人们和社会的法治意识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
六、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
对于法律的局限性,我们要客观认识就必须克服两种极端观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如果站在怀疑主义的立场,就会夸大法律的缺陷,放大法律的局限性,讲法律说成一无是处,使得社会治理的方式回到人治主义和无法状态的旧路上去。同样,如果对于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就难以发现法律的种种不足之处,导致立法难以完善,法律难以进步和发展,法律运作滞后。
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为了纠正法律的局限性,寻求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使立法、司法进入一个不断完善的良性循环的动态过程,不断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使法律更好地造福于人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