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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磊与刘佳原系情侣关系,2015年6月,双方同居期间育有一子王乐。分手后,双方约定王乐由刘佳抚养,王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王乐18周岁(王磊月薪3万元)。2016年10月,王磊与李爽结婚,李爽婚后得知王磊需每月支付王乐生活费,认为这一行为侵害了其夫妻共同财产权,遂起诉王磊和刘佳,要求法院认定他们的协议无效。请问,李爽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首先,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王磊对王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其不直接抚养王乐的情况下,有义务每月向王乐支付抚养费至王乐能独立生活为止。
其次,父母可以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费负担。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分手后王磊和刘佳可以协商确定抚养费的负担,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我国司法实践认可父母在合理范围内的抚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总第237期)相关案例的裁判指出:“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结合本案,王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在其能力负担范围之内,并且王磊并无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因此,王磊与刘佳的協议并未侵犯李爽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综上,李爽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王磊与刘佳签订的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答:首先,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王磊对王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其不直接抚养王乐的情况下,有义务每月向王乐支付抚养费至王乐能独立生活为止。
其次,父母可以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费负担。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分手后王磊和刘佳可以协商确定抚养费的负担,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我国司法实践认可父母在合理范围内的抚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总第237期)相关案例的裁判指出:“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结合本案,王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在其能力负担范围之内,并且王磊并无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因此,王磊与刘佳的協议并未侵犯李爽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综上,李爽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王磊与刘佳签订的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