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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易腐性等特点,因此它必须接受监督,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和谐运作”精神为指导,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设立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虽然我国的国家权力配置并不完全等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但究其实质也是一种分权,各种国家权力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权力分工制约理论为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设计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路,是我国抗诉制度立身乃至发展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