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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我国在沿线的投资强劲提速,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全面铺开。然,“一带一路”所涉大陆区域系地缘政治破碎地带,宗教文化差异性明显,恐怖与冲突频发,基于投资保护的政府任性违约严重,投资者面临特殊的非商业性风险。以MIGA为代表的投资保险制度是有效防范投资政治性风险的范例。以往我国海外投资目的地主要是政治风险较低的发达国家,与MIGA合作不甚迫切,而“一带一路”框架下,我国需要在保险机制、险种设置、共保、分保方面全面强化与MIGA的合作,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足,有效缓释“一带一路”的投资风险。
【关键词】:一带一路 投资保险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一带一路”沿线投资政治性风险较高
标准普尔在《2016年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一带一路国家风险评级子报告》中,对35个国家进行评级,占到“一带一路”65个国家的一半以上,在这65个国家当中,多数国家为新兴经济体,仅1个是发达经济体。新兴经济体作为“一带一路”国家的主题,经济实力较弱,结构单一,急需外部资金的进入以拉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部分国家社会弹性差,常年爆发冲突,政治风险高,也给“一带一路”战略带来了不确定性;且在65个国家中,印度、菲律宾等国对中国有不信任感,也容易造成中国企业利益的损害。通过三大评级机构对35个国家的政治风险进行评估,可见“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国中的大多数国家存在着很大的政治风险。
(二)“一带一路”沿线投资保险未能与MIGA充分合作
政治性风险对中国企业的发展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但是单靠企业自己是无法规避和抵御。在国际地位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主权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相互无管辖权,则只能按照管辖顺序。首先是条约约定的管辖,然后是东道国管辖,而母国长臂管辖只是例外。一些东道国政府承认采取相关的处置措施,但是政治性风险毕竟是由东道国所引起,能否公平公正的处理就不言而喻了。所以,大型投资项目固有的风险催生了投资保险市场。目前,中信保是我国唯一的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但是,由于中信保对于海外投资保险赔偿的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承保条件过于狭窄,保险费率较高,保险金额有限,而且险种比较固定只有4种类型,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所以,为了让企业积极地防范对外投资的政治性风险,中国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机构),成为创始会员国之一。MIGA机构有着更为强大的保险能力来分担保险,我国可与其进行合作,弥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足。然,MIGA官网数据显示,迄今我国申请MIGA承保的项目只有六个,其中有三个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由此,MIGA对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进行承保的比例极低,没有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所以,我国可以加强与MIGA的合作来弥补对外投资保险的缺陷。
二、MIGA机制与“一带一路”投资保险的契合性
(一)MIGA的承保条件
在《MIGA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章“业务活动”中,规定了其运作条件:首先是有合格的投资者。其次是有合格的投資。最后是承保的险别。以MIGA承保的条件来看,我国可以通过MIGA提供的保险来有效地规避海外政治风险。我国“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国绝大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并且根据三大评级机构对这些国家的评估,政治性风险发生的概率是相当高的,所以,我国可以按照MIGA的规则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由MIGA承担各类政治性风险。同时,MIGA在向投保人支付足额赔偿时,即代位取得了投保人享有的对投资东道国以及其他债务人的各项权利与索赔。因此,我国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与MIGA的承保条件的契合,利用该机构的代位求偿可以尽可能避免海外的投资风险,保障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利益。
(二)MIGA的制度优势:①、MIGA成员国的双重身份优势。②、MIGA在运作方式上的特殊优势。③、MIGA在促进投资上的优势。④、MIGA在争端解决上的优势。⑤、MIGA的独特评估方法。
(三)沿线东道国与MIGA的契合性
关于沿线东道国与MIGA的契合性,首先,MIGA承保的是政治性风险,通过三大风险评级机构对“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性风险进行评估,可以看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当中,潜在的非商业性风险存在的概率很大,而面对这些非商业性风险,中国与MIGA机构可以进行合作,达到对非商业性风险保障,从而促进投资,实现“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其次,MIGA承保的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而在“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和地区中,除新加坡属于发达国家外,其余的都是发展,甚至是最不发达国家中国家,这正好和MIGA的承保条件相吻合。再者,对于向MIGA投保政治性风险的投资者母国必须是来自《公约》的成员国,而中国恰好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
三、强化利用MIGA缓释我国沿线投资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实现与MIGA的有效对接
成员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其与MIGA机制的衔接,是与其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从制度层面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最大限度对标MIGA机制。1.扩大适格投资的范围。2.“中信保”的外汇险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美国只承保禁兑险,日、德、澳则都承保。3.明确征收险范围。4.战争险覆盖面过小,应扩大到发生在“邻国”的战争、冲突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以及民族、宗教冲突、骚乱而引发的损失,但间接损失不应包括在内。5.政府违约险是MIGA新设险种,鉴于沿线国家政府违约或毁约常有发生,可以考虑把政府违约险列为基本险。6.恐怖主义险是美国及MIGA都予承保的一种风险,鉴于沿线部分区域恐怖袭击频发,应把恐怖主义险作为一项基本险或把其划归战争险的范畴。7.“中信保”保费费率为4%,远超过了MIGA最高费率,令很多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保险费率应降低至1%以内。 (二)全面升级与MIGA的合作模式
1、加强国内有关MIGA合作事宜的相关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制定了大量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但是对海外投资立法的重视度仍然不够,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实施MIGA公约的专门立法,确立与MIGA合作的机制、途径及方法,明确申请MIGA担保的具体程序与步骤,把条约法上的权利转化为国内法付诸实施。
2、强化中信保与MIGA的业务合作。中信保可以再次通過重签、修改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方式,深化两者之间的合作制度化、规范化。“中信保”与MIGA可以是在分保、共保等方面的业务合作,尤其是投资数额大、期限长、风险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高承保能力,分散投资风险,亦可提升“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业务技能,共同为在海外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
3、增强沿线投资者利用MIGA的意识。一是要通过宣传培训强化投资者对MIGA业务的认知,提高申请比例。二是要注重培养熟知MIGA业务的专业人才,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专业的服务与指导。三是要给予投资者一定的财政支持。
4、加强对MIGA的宣传力度,促进人员信息交流。作为唯一一个对外代表我国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包括政府和社会应当组织对MIGA功能和作用的宣传,使得广大的中国企业了解MIGA的运作以及相关的保险政策;同时通过MIGA知道想要投资的东道国国内的投资市场、政策方面的信息,以便更加有效地开展投资。在此基础上,除了中国企业缺乏相应的投资保险知识之外,中信保仍要不断加强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
四、结束语
“一带一路”战略作为中国首倡,高层推动的倡议,它契合着沿线国家的共同需求,为沿线国家优势互补、开放发展开启了新的机遇之窗,为我国海外投资者提供了国际发展与合作的新平台。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性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影响我国的海外投资。MIGA作为国际性的投资担保机构,其在承保方式、承保项目等方面与“一带一路”战略目标是一致的,这也是中信保和MIGA两者开展合作的基础。中信保和MIGA进行合作之后,在适用方式和承保险别上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同时,要逐步改善利用MIGA缓释投资风险的方式方法,从而更好地为中国投资企业加强风险保障。所以,“一带一路”战略在中信保和MIGA的合作下,可以让更多的投资者增强了加入该战略的决心,也使得中信保可以借助国际组织的力量提升自身的承保水平,而我国的海外投资和海外投资保险事业也将有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让·沙皮拉,夏尔·勒邦.国际经济法[M].谢军瑞译.北京:商务印刷馆,1996:135.
【2】张宇霖.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第一版)[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204.
【3】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35.
【关键词】:一带一路 投资保险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一带一路”沿线投资政治性风险较高
标准普尔在《2016年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一带一路国家风险评级子报告》中,对35个国家进行评级,占到“一带一路”65个国家的一半以上,在这65个国家当中,多数国家为新兴经济体,仅1个是发达经济体。新兴经济体作为“一带一路”国家的主题,经济实力较弱,结构单一,急需外部资金的进入以拉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部分国家社会弹性差,常年爆发冲突,政治风险高,也给“一带一路”战略带来了不确定性;且在65个国家中,印度、菲律宾等国对中国有不信任感,也容易造成中国企业利益的损害。通过三大评级机构对35个国家的政治风险进行评估,可见“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国中的大多数国家存在着很大的政治风险。
(二)“一带一路”沿线投资保险未能与MIGA充分合作
政治性风险对中国企业的发展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但是单靠企业自己是无法规避和抵御。在国际地位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主权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相互无管辖权,则只能按照管辖顺序。首先是条约约定的管辖,然后是东道国管辖,而母国长臂管辖只是例外。一些东道国政府承认采取相关的处置措施,但是政治性风险毕竟是由东道国所引起,能否公平公正的处理就不言而喻了。所以,大型投资项目固有的风险催生了投资保险市场。目前,中信保是我国唯一的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但是,由于中信保对于海外投资保险赔偿的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承保条件过于狭窄,保险费率较高,保险金额有限,而且险种比较固定只有4种类型,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所以,为了让企业积极地防范对外投资的政治性风险,中国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机构),成为创始会员国之一。MIGA机构有着更为强大的保险能力来分担保险,我国可与其进行合作,弥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足。然,MIGA官网数据显示,迄今我国申请MIGA承保的项目只有六个,其中有三个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由此,MIGA对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进行承保的比例极低,没有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所以,我国可以加强与MIGA的合作来弥补对外投资保险的缺陷。
二、MIGA机制与“一带一路”投资保险的契合性
(一)MIGA的承保条件
在《MIGA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章“业务活动”中,规定了其运作条件:首先是有合格的投资者。其次是有合格的投資。最后是承保的险别。以MIGA承保的条件来看,我国可以通过MIGA提供的保险来有效地规避海外政治风险。我国“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国绝大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并且根据三大评级机构对这些国家的评估,政治性风险发生的概率是相当高的,所以,我国可以按照MIGA的规则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由MIGA承担各类政治性风险。同时,MIGA在向投保人支付足额赔偿时,即代位取得了投保人享有的对投资东道国以及其他债务人的各项权利与索赔。因此,我国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与MIGA的承保条件的契合,利用该机构的代位求偿可以尽可能避免海外的投资风险,保障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利益。
(二)MIGA的制度优势:①、MIGA成员国的双重身份优势。②、MIGA在运作方式上的特殊优势。③、MIGA在促进投资上的优势。④、MIGA在争端解决上的优势。⑤、MIGA的独特评估方法。
(三)沿线东道国与MIGA的契合性
关于沿线东道国与MIGA的契合性,首先,MIGA承保的是政治性风险,通过三大风险评级机构对“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性风险进行评估,可以看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当中,潜在的非商业性风险存在的概率很大,而面对这些非商业性风险,中国与MIGA机构可以进行合作,达到对非商业性风险保障,从而促进投资,实现“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其次,MIGA承保的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而在“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和地区中,除新加坡属于发达国家外,其余的都是发展,甚至是最不发达国家中国家,这正好和MIGA的承保条件相吻合。再者,对于向MIGA投保政治性风险的投资者母国必须是来自《公约》的成员国,而中国恰好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
三、强化利用MIGA缓释我国沿线投资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实现与MIGA的有效对接
成员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其与MIGA机制的衔接,是与其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从制度层面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最大限度对标MIGA机制。1.扩大适格投资的范围。2.“中信保”的外汇险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美国只承保禁兑险,日、德、澳则都承保。3.明确征收险范围。4.战争险覆盖面过小,应扩大到发生在“邻国”的战争、冲突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以及民族、宗教冲突、骚乱而引发的损失,但间接损失不应包括在内。5.政府违约险是MIGA新设险种,鉴于沿线国家政府违约或毁约常有发生,可以考虑把政府违约险列为基本险。6.恐怖主义险是美国及MIGA都予承保的一种风险,鉴于沿线部分区域恐怖袭击频发,应把恐怖主义险作为一项基本险或把其划归战争险的范畴。7.“中信保”保费费率为4%,远超过了MIGA最高费率,令很多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保险费率应降低至1%以内。 (二)全面升级与MIGA的合作模式
1、加强国内有关MIGA合作事宜的相关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制定了大量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但是对海外投资立法的重视度仍然不够,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实施MIGA公约的专门立法,确立与MIGA合作的机制、途径及方法,明确申请MIGA担保的具体程序与步骤,把条约法上的权利转化为国内法付诸实施。
2、强化中信保与MIGA的业务合作。中信保可以再次通過重签、修改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方式,深化两者之间的合作制度化、规范化。“中信保”与MIGA可以是在分保、共保等方面的业务合作,尤其是投资数额大、期限长、风险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高承保能力,分散投资风险,亦可提升“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业务技能,共同为在海外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
3、增强沿线投资者利用MIGA的意识。一是要通过宣传培训强化投资者对MIGA业务的认知,提高申请比例。二是要注重培养熟知MIGA业务的专业人才,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专业的服务与指导。三是要给予投资者一定的财政支持。
4、加强对MIGA的宣传力度,促进人员信息交流。作为唯一一个对外代表我国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包括政府和社会应当组织对MIGA功能和作用的宣传,使得广大的中国企业了解MIGA的运作以及相关的保险政策;同时通过MIGA知道想要投资的东道国国内的投资市场、政策方面的信息,以便更加有效地开展投资。在此基础上,除了中国企业缺乏相应的投资保险知识之外,中信保仍要不断加强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
四、结束语
“一带一路”战略作为中国首倡,高层推动的倡议,它契合着沿线国家的共同需求,为沿线国家优势互补、开放发展开启了新的机遇之窗,为我国海外投资者提供了国际发展与合作的新平台。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性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影响我国的海外投资。MIGA作为国际性的投资担保机构,其在承保方式、承保项目等方面与“一带一路”战略目标是一致的,这也是中信保和MIGA两者开展合作的基础。中信保和MIGA进行合作之后,在适用方式和承保险别上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同时,要逐步改善利用MIGA缓释投资风险的方式方法,从而更好地为中国投资企业加强风险保障。所以,“一带一路”战略在中信保和MIGA的合作下,可以让更多的投资者增强了加入该战略的决心,也使得中信保可以借助国际组织的力量提升自身的承保水平,而我国的海外投资和海外投资保险事业也将有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让·沙皮拉,夏尔·勒邦.国际经济法[M].谢军瑞译.北京:商务印刷馆,1996:135.
【2】张宇霖.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第一版)[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204.
【3】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