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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外资立法体系存在着诸多问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同层次立法之间的冲突和重复问题;另一方面是我国外资立法采用的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造成了我国内、外资企业不平等帝与TRIMS所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最根本在于外资立法体系的重构。重构后的外资立法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宪法性条款;(二)专门的外资法和民商事基本法;(三)各专门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