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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得设区的市人大拥有了对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地方立法权.从理论上和法律上剖析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环境立法权内涵,梳理出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地方环境立法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从实质范围上清楚界定设区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应涉及的具体环境事项和禁止涉及事项;从形式范围上深入分析设区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表现为执行性法规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创制型法规;从法律位阶和行政管理方面突出设区的市人大制定地方性环境法规时对“不抵触”原则的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