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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其所作判决裁定任何人都应当严格执行,以维护法院的权威性和裁判的公信力。否则,如果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就可能依据情节轻重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或被警告、拘传,或以妨碍诉讼而受到司法拘留,或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判刑。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如果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而又情节严重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嚴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在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制裁力度的同时,审判、执行人员也应当坚持做到司法公正,并在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增强辩法析理的观念和能力,使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树立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意识。
拒执20年有钱就得还
20年前,他被法院判赔30余万元,之后他盖了新房,领了承包地补偿款,却仍不愿意赔钱。20年后,被他烫伤的受害姐弟俩将这名“老赖”告上法院,要求一个说法。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温州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并当庭判处“老赖”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据悉,该案也是浙江省今年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
箬隆村坐落在浙江温州永嘉。1996年12月3日,这里的吴氏祠堂正在演出戏剧,戏剧吸引了大量村民。当天,周某受托管理当天的现场秩序。演出期间,周某与一名贩卖“灯盏糕”摊子的摊主发生口角。见“灯盏糕”摊主不服软,恼怒之下周某一脚就把摊子上的油锅踢翻。
沸油溅到旁观的徐丽、徐建(化名)姐弟身上,致使二人被烫伤。经鉴定,徐丽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徐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偏重,伤残等级为九级。案发后,周某赔偿了医疗费1.5万元。
1997年7月,永嘉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徐丽、徐建医疗费等费用31.57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余款30.07万元限一个月内付清。由于周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该院于1998年立案执行。启动执行程序后,该院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查得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343.18元。因周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止执行。
2016年,周某因其承包地被征用,获得12.9万元补偿款,但周某支取后未用于履行执行义务。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周某擅自支取土地补偿款,未用于履行本案执行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16年7月移送警方立案侦查,但因警方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罪认识与法院不同,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
根据2015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2016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试行)》,对刑事自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启动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随后,永嘉法院受理了自诉人徐丽、徐建诉被告人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对周某作出了如上判决。法院已于近日扣划了周某第二次获得的土地补偿款20万元,之后将作为赔偿款给徐氏姐弟。
环保不过企业先停产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江海区人民法院联合江门市环保局,对蓬江区棠下兴达建材厂、江海区和丰木业经营部等企业现场执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关企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环保局执法人员此前在对蓬江区棠下镇兴达建材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江海区和丰木业经营部在锅炉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在未重新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
据介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环评报告,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报告,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上述经营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上述经营者作出罚款以及停止生产或使用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行政处罚,但上述经营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环保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涉案企业生产设备执行查封措施。
近日,蓬江区法院、江海区法院联合环保局,对相关企业现场执法。当执法人员来到兴达建材厂时,该厂仍在经营中,有大型机械正在进行黏土搬运,该厂的烟囱正冒着烟,有员工正往车辆上装运烧制好的红砖。法院执法人员当场将裁定通知书送交兴达建材厂经营者黄某,黄某收到后签了字。黄某表示将尽快进行收尾工作,不再继续经营。法院执法人员表示,将再前往该厂复查,如黄某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将对该厂进行查封。在执法人员抵达江海区和丰木业经营部时,该经营部仍在生产纤维板,且态度恶劣,执法人员立即对其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在供热锅炉上贴上封条。 【法官说法】
执行法官介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还没有强制执行权。这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强制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拒不履行判决被司法拘留
2014年8月,余云在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证、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修建房屋,并将该房屋承包给无任何资质的李平、陈兴、何国三人施工,后上述三人又征得余云同意将该房屋的装饰、地板砖、墙砖等工程分包给万虎和余忠施工,后余忠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触碰到距离房屋墙体仅有40公分的高压线,被电击后死亡。事后,死者家属李旭等人将李平、陈兴、何国、余云4人告上法庭,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上述4人赔偿李旭等人相关经济损失。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李平、陈兴等4人,被执行人李平、余云与申请执行人李旭等人达成执行和解,陈兴、何国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近日被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拘留期间,经法院执行人员对陈兴、何国多次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执行人及家属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法院的判决不是一张白纸,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是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嫁到外地拒还彩礼被拘传
2016年4月28日,邵怀平与黄凤娇按照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涉及彩礼6万元,后因性格不合分手,黄凤娇另嫁他人,但该笔彩礼未返还,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黄凤娇应将彩礼返还。
判决生效后,黄凤娇未予理会,经邵怀平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下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金融机构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询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所,但并没有可执行财产。因黄凤娇已经嫁到外地,执行人员凌晨及其他时间多次多地查找未果,案件陷入僵局。在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一次偶然的机会,将被执行人堵在家中,将其强制拘传到庭,分析拒执风险,最终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对于拘传,法官表示,《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即“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相对于司法拘留,拘传可以有效避免执行后续工作中可能产生的矛盾,最大化的教育挽救被执行人。(摘自《法制日报》)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如果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而又情节严重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嚴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在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制裁力度的同时,审判、执行人员也应当坚持做到司法公正,并在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增强辩法析理的观念和能力,使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树立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意识。
拒执20年有钱就得还
20年前,他被法院判赔30余万元,之后他盖了新房,领了承包地补偿款,却仍不愿意赔钱。20年后,被他烫伤的受害姐弟俩将这名“老赖”告上法院,要求一个说法。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温州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并当庭判处“老赖”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据悉,该案也是浙江省今年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
箬隆村坐落在浙江温州永嘉。1996年12月3日,这里的吴氏祠堂正在演出戏剧,戏剧吸引了大量村民。当天,周某受托管理当天的现场秩序。演出期间,周某与一名贩卖“灯盏糕”摊子的摊主发生口角。见“灯盏糕”摊主不服软,恼怒之下周某一脚就把摊子上的油锅踢翻。
沸油溅到旁观的徐丽、徐建(化名)姐弟身上,致使二人被烫伤。经鉴定,徐丽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徐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偏重,伤残等级为九级。案发后,周某赔偿了医疗费1.5万元。
1997年7月,永嘉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徐丽、徐建医疗费等费用31.57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余款30.07万元限一个月内付清。由于周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该院于1998年立案执行。启动执行程序后,该院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查得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343.18元。因周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止执行。
2016年,周某因其承包地被征用,获得12.9万元补偿款,但周某支取后未用于履行执行义务。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周某擅自支取土地补偿款,未用于履行本案执行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16年7月移送警方立案侦查,但因警方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罪认识与法院不同,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
根据2015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2016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试行)》,对刑事自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启动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随后,永嘉法院受理了自诉人徐丽、徐建诉被告人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对周某作出了如上判决。法院已于近日扣划了周某第二次获得的土地补偿款20万元,之后将作为赔偿款给徐氏姐弟。
环保不过企业先停产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江海区人民法院联合江门市环保局,对蓬江区棠下兴达建材厂、江海区和丰木业经营部等企业现场执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关企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环保局执法人员此前在对蓬江区棠下镇兴达建材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江海区和丰木业经营部在锅炉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在未重新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
据介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环评报告,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报告,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上述经营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上述经营者作出罚款以及停止生产或使用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行政处罚,但上述经营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环保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涉案企业生产设备执行查封措施。
近日,蓬江区法院、江海区法院联合环保局,对相关企业现场执法。当执法人员来到兴达建材厂时,该厂仍在经营中,有大型机械正在进行黏土搬运,该厂的烟囱正冒着烟,有员工正往车辆上装运烧制好的红砖。法院执法人员当场将裁定通知书送交兴达建材厂经营者黄某,黄某收到后签了字。黄某表示将尽快进行收尾工作,不再继续经营。法院执法人员表示,将再前往该厂复查,如黄某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将对该厂进行查封。在执法人员抵达江海区和丰木业经营部时,该经营部仍在生产纤维板,且态度恶劣,执法人员立即对其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在供热锅炉上贴上封条。 【法官说法】
执行法官介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还没有强制执行权。这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强制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拒不履行判决被司法拘留
2014年8月,余云在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证、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修建房屋,并将该房屋承包给无任何资质的李平、陈兴、何国三人施工,后上述三人又征得余云同意将该房屋的装饰、地板砖、墙砖等工程分包给万虎和余忠施工,后余忠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触碰到距离房屋墙体仅有40公分的高压线,被电击后死亡。事后,死者家属李旭等人将李平、陈兴、何国、余云4人告上法庭,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上述4人赔偿李旭等人相关经济损失。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李平、陈兴等4人,被执行人李平、余云与申请执行人李旭等人达成执行和解,陈兴、何国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近日被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拘留期间,经法院执行人员对陈兴、何国多次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执行人及家属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法院的判决不是一张白纸,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是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嫁到外地拒还彩礼被拘传
2016年4月28日,邵怀平与黄凤娇按照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涉及彩礼6万元,后因性格不合分手,黄凤娇另嫁他人,但该笔彩礼未返还,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黄凤娇应将彩礼返还。
判决生效后,黄凤娇未予理会,经邵怀平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下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金融机构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询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所,但并没有可执行财产。因黄凤娇已经嫁到外地,执行人员凌晨及其他时间多次多地查找未果,案件陷入僵局。在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一次偶然的机会,将被执行人堵在家中,将其强制拘传到庭,分析拒执风险,最终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对于拘传,法官表示,《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即“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相对于司法拘留,拘传可以有效避免执行后续工作中可能产生的矛盾,最大化的教育挽救被执行人。(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