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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GDP增长20%、新增公路里程1800公里、煤电油运供求关系紧张、安全生产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全区安全生产总体上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一是总体状况比较平稳,全年共发生各类事故14151起,死亡2532人,比上年增加310起,少死亡80人,下降3%。二是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特别是煤炭行业实现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和百万吨死亡率“四个大幅度下降”。全区煤炭产量首次突破2亿吨,与上年相比增加5131万吨,增长34%;事故减少19起,少死亡61人,分别下降22%和38%;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减少8起,少死亡43人,分别下降80%和67%;百万吨死亡率首次降到0.5以下,减少0.54,下降52%。三是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趋于好转,杜绝了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万车死亡率连续5年下降,并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构建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制
2005年初,自治区政府召开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第一次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了全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下达了自治区及盟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的实绩考核内容之中,对考核结果为较差或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盟市政府,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在建立安全监管体系过程中,我们注重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发挥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作用。要求各级政府实行“一岗双责”,政府组成人员既要抓好分工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发挥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2003年组建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与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并加挂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牌子,有效整合了安全监管资源。2004年组建了盟市、旗县两级安全监管机构。目前,全区12个盟市和58个旗县组建了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共有专职监管人员647人,比组建前的2003年增加了449人。三是发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专项监管作用。制定了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以联络员会议形式定期沟通,使各个层面的安全生产真正做到工作有人抓,职责有人负,隐患有人查。
二、抓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
强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318处C、D类煤矿。在整治过程中,各地和各部门严把“三关”:一是严把停产整顿关;二是严把整治验收关;三是严把督查关。经过整治,全区各类煤矿都加大了安全投入,办矿条件进一步改善。这次整治共投入资金约3亿元。全区318处C、D类煤矿已有316处完成了验收,其中验收合格准许恢复生产的煤矿248处,验收不合格关闭的煤矿68处,同时还关闭了非法生产的矿井18处。自治区把安全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压小保大、严把矿井准入关结合起来,乡镇煤矿建井、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一律由自治区审批。年设计能力低于50万吨的煤矿不再批准建设,逐步在2005年前关闭年产10万吨以下小煤矿,2010年前关闭年产50万吨以下煤矿,确保大煤田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开发,从源头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自治区还投入300万元在乌海地区开展了煤矿瓦斯集中监测监控试点工作;在鄂尔多斯地区进行煤矿安全综合治理试点,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扶持和引导,通过改革采煤方式、整合矿井资源、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等途径,最大限度地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三、狠抓重点和难点,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向纵深发展
自治区政府召开三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制定了《自治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治理方案》、《自治区压事故保安全专项行动方案》,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和群死群伤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倒查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社会化迈出了重大步伐。一是交通部门投入1亿元安全养护专项费用,进行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二是继续巩固和深化以“六知、二保”为核心内容的驾驶员源头责任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了配套的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和奖惩办法。三是大力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整顿路面行车秩序。集中警力,抓重点路段、重点人员,使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从2004年8月份开始逐月回落,彻底扭转了前7个月死亡人数大幅度增加的不利形势。四是加大超载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力度。全区共设置51个卸载点,投入大量警力、装备、资金开展治理工作,有效地扭转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被动局面。
一、构建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制
2005年初,自治区政府召开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第一次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了全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下达了自治区及盟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的实绩考核内容之中,对考核结果为较差或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盟市政府,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在建立安全监管体系过程中,我们注重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发挥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作用。要求各级政府实行“一岗双责”,政府组成人员既要抓好分工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发挥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2003年组建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与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并加挂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牌子,有效整合了安全监管资源。2004年组建了盟市、旗县两级安全监管机构。目前,全区12个盟市和58个旗县组建了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共有专职监管人员647人,比组建前的2003年增加了449人。三是发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专项监管作用。制定了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以联络员会议形式定期沟通,使各个层面的安全生产真正做到工作有人抓,职责有人负,隐患有人查。
二、抓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
强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318处C、D类煤矿。在整治过程中,各地和各部门严把“三关”:一是严把停产整顿关;二是严把整治验收关;三是严把督查关。经过整治,全区各类煤矿都加大了安全投入,办矿条件进一步改善。这次整治共投入资金约3亿元。全区318处C、D类煤矿已有316处完成了验收,其中验收合格准许恢复生产的煤矿248处,验收不合格关闭的煤矿68处,同时还关闭了非法生产的矿井18处。自治区把安全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压小保大、严把矿井准入关结合起来,乡镇煤矿建井、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一律由自治区审批。年设计能力低于50万吨的煤矿不再批准建设,逐步在2005年前关闭年产10万吨以下小煤矿,2010年前关闭年产50万吨以下煤矿,确保大煤田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开发,从源头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自治区还投入300万元在乌海地区开展了煤矿瓦斯集中监测监控试点工作;在鄂尔多斯地区进行煤矿安全综合治理试点,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扶持和引导,通过改革采煤方式、整合矿井资源、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等途径,最大限度地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三、狠抓重点和难点,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向纵深发展
自治区政府召开三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制定了《自治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治理方案》、《自治区压事故保安全专项行动方案》,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和群死群伤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倒查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社会化迈出了重大步伐。一是交通部门投入1亿元安全养护专项费用,进行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二是继续巩固和深化以“六知、二保”为核心内容的驾驶员源头责任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了配套的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和奖惩办法。三是大力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整顿路面行车秩序。集中警力,抓重点路段、重点人员,使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从2004年8月份开始逐月回落,彻底扭转了前7个月死亡人数大幅度增加的不利形势。四是加大超载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力度。全区共设置51个卸载点,投入大量警力、装备、资金开展治理工作,有效地扭转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