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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诉讼中是否应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理论界存在一部分的反对者,但是立法早已予以肯定.我国《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对《若干证据规定》予以了修正,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该规则本身蕴含着法律制度中各种不同目标、价值、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竞争,绝对、划一的处置手段无疑会对该项证据规则的使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引入利益衡量原则,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