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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实施量刑建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改革措施。量刑建议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许多国家在立法上或司法实务中都有所确立。本文结合工作实务,对量刑建议权在检察工作的具体适用提出一些管见。
关键词:量刑建议;公诉权;具体适用;人民法院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对于强化审判监督、促进量刑公开、提高公诉质量、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工作实务中,由于现行法律对检察官量刑建议问题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方式和具体内容亟需规范化。笔者结合工作实务,对量刑建议的适用提出一些想法,以期对公诉工作有所裨益。
一、量刑建议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检察机关享有行使量刑建议权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在我国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具有必要性,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对审判权的一种监督方式,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有利于公诉权的行使。检察机关公诉权包括定罪的请求,也包括量刑的请求。过去工作实务中,过多关注定罪而忽视了量刑。以追求公正和效率为目标的量刑建议制度,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官在庭审的监督作用,对审判活动实行更有效的制约,督促法院(法官)在量刑前充分考虑公诉人提出的量刑请求,促使其排除干扰,杜绝或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公正,达到判决更加准确、公平。因此说,量刑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公诉权的行使,而且可以充分行使公诉权,强化审判监督。
2、有利于实行诉讼公正。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只是实现的一般公正,而刑罚的公正则体现个案的公正,是最终公正的体现。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及其理由,可以由此通过控辩双方对量刑的充分辩论,找出一个合理的量刑界限,提高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保障量刑的公正。这不仅从程序上有力地保障了量刑公正,而且增强了量刑裁判的说服力,有助于消除诉讼各方乃至社会对量刑裁判之合理性的怀疑。
3、有利于促使审判程序结构的合理化。量刑是解决责任大小问题,适度把定罪和量刑区分开,利于诉讼结构的合理化。推行量刑建议也有利于推动审判程序结构的进一步科学、合理,可以使量刑的调查、辩论成为与定罪的调查、辩论同等重要的法庭审理内容,促使法庭审理程序的设计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也可以为判决书说理制度的科学构建提供支持。
4、有利于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程序上保证法官的量刑公正。公诉人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引起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答辩,可以帮助法庭全面了解案情和量刑的合理界线,从程序上保证法官的量刑公正,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使量刑裁判权的滥用得以制衡。
二、量刑建议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依法建议,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中指出:“积极探索量刑建议制度,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强化对审判机关量刑活动的监督制约,保证案件公正处理。要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庭审中就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幅度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2、坚持客观公正。各方情节都应考虑,有利、不利被告人的因素,均应全面考虑。在考量情节上,实体上要考虑,程序上也要考虑。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对全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既要考虑被告人是否是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情况,也要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基本诉求;既要考虑被告人依法从重、加重的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法定的立功、自首、坦白认罪等情节,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提出被告人应当受到的、与其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处罚的量刑建议。
3、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开展量刑建议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检察机关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形式。为了监督法律准确适用量刑,使之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检察机关就必须建立量刑建议制度,而量刑建议制度又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载体。故检察机关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必要要求。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从宽情节都要考虑,综合所有情节的平衡。
4、理由充分原则。即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充分的理由,包括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社会伦理道德等内容。还要考虑有利于犯罪分子改造和新生原则,即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追究被告人的罪责,又要考虑为被告人今后的改造和重生创造有利条件。
三、量刑建议应处理好几种关系
1、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关系。要处理好与法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与权限范围。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不能超越界限,侵犯法院的审判权。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各有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彼此应尊重对方权力的范围。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在案件上意见不一致是在所难免的,由于诉讼角色不一样,考虑问题的角度也不同。检察机关考虑的是公诉意见,而法院则是平衡控辩双方的意见。因此,要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关系,依法行使量刑建议权,争取人民法院采纳。如果没有采纳量刑建议,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抗诉。
2、检察机关与辩方的关系。律师作为行使诉讼的一方,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平等。因此,检察机关应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利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充分听取辩护方的意见,避免主观臆断和诉讼角色带来的偏见,综合辩方的意见适当完善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避免公诉意见的片面性,做到客观公正。
3、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关系。要处理好与被害人的关系,重视与被害人的联系、沟通,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应主动充分听取被害人对量刑的意见。对于被害人的合理主张,应当充分吸收,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应当予以解释,使其理解,避免庭上发生矛盾。
四、量刑建议的具体适用
(一)根据案情不同,在内部形成量刑意见
在实践中,量刑建议如何提出是个需要规范的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三个步骤在内部形成量刑建议意见。
1、承办人依据案情提出量刑建议意见。承办人自接到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经过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在制作审结报告时,根据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目的、案件事实、证据及认罪态度、赔偿受害人损失等情况提出量刑意见。
2、在处室讨论案件时,承办人将量刑意见提交集体讨论。由承办部门集体研究决定量刑建议的具体意见。量刑建议的理由要深刻、全面,以便法院客观公正地予以采纳。
3、原则上,一般案件由主管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应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量刑建议意见。
办案中,应充分考虑各方面情节及有利和不利被告人的因素,依照法定从轻、从重情节、侵犯对象、犯罪手段、认罪态度及起诉前一年内法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期限。即在法定刑幅度内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并保留一定的幅度。通常掌握在1-3年之间。同时,随着庭审情况的变化,根据职权管辖的范围规定,出庭公诉认可及时调整量刑建议。
(二)根据适用程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量刑建议方式
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向法院移送案件时,书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随同案卷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起诉书一同送达同级人民法院,以便法院在庭前了解控方的意见。量刑建议书主要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案由、量刑建议的意见内容、呈送单位及日期。开庭时,由法院告知被告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2、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结束,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实践证明,法庭调查后事实已基本认定,在对辩方的证据把握后,公诉人在这个阶段提出量刑建议,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效果也比较好。
(三)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的不同反应
1、法院拟定刑期与量刑建议有重大分歧时,在庭审后判决前同法院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
2、法院对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且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相比出现畸轻畸重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3、法院对量刑建议不予采纳而且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相比出现偏轻偏重时,采取运用检察建议的方法解决。偏轻偏重案件在客观上往往成为法律监督的“盲区”。为消除这一“盲区”检察机关应采取检察建议的形式开展工作,一般采取书面的形式,在向法院院长提出意见的同时,一并向同级人大等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从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充分保障量刑建议权得到有效实施,进而保证量刑的合理与公正。
参考文献:
[1]张智辉:《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
[2]赵萍:《量刑建议权初探》,载《法制论丛》,2005年9月第20卷第5期
[3]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庞良程:《量刑建议可行性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8月第10卷第4期
[5]黄鹏飞:《关于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载《中国当代检察文论》第二卷
关键词:量刑建议;公诉权;具体适用;人民法院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对于强化审判监督、促进量刑公开、提高公诉质量、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工作实务中,由于现行法律对检察官量刑建议问题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方式和具体内容亟需规范化。笔者结合工作实务,对量刑建议的适用提出一些想法,以期对公诉工作有所裨益。
一、量刑建议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检察机关享有行使量刑建议权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在我国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具有必要性,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对审判权的一种监督方式,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有利于公诉权的行使。检察机关公诉权包括定罪的请求,也包括量刑的请求。过去工作实务中,过多关注定罪而忽视了量刑。以追求公正和效率为目标的量刑建议制度,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官在庭审的监督作用,对审判活动实行更有效的制约,督促法院(法官)在量刑前充分考虑公诉人提出的量刑请求,促使其排除干扰,杜绝或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公正,达到判决更加准确、公平。因此说,量刑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公诉权的行使,而且可以充分行使公诉权,强化审判监督。
2、有利于实行诉讼公正。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只是实现的一般公正,而刑罚的公正则体现个案的公正,是最终公正的体现。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及其理由,可以由此通过控辩双方对量刑的充分辩论,找出一个合理的量刑界限,提高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保障量刑的公正。这不仅从程序上有力地保障了量刑公正,而且增强了量刑裁判的说服力,有助于消除诉讼各方乃至社会对量刑裁判之合理性的怀疑。
3、有利于促使审判程序结构的合理化。量刑是解决责任大小问题,适度把定罪和量刑区分开,利于诉讼结构的合理化。推行量刑建议也有利于推动审判程序结构的进一步科学、合理,可以使量刑的调查、辩论成为与定罪的调查、辩论同等重要的法庭审理内容,促使法庭审理程序的设计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也可以为判决书说理制度的科学构建提供支持。
4、有利于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程序上保证法官的量刑公正。公诉人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引起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答辩,可以帮助法庭全面了解案情和量刑的合理界线,从程序上保证法官的量刑公正,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使量刑裁判权的滥用得以制衡。
二、量刑建议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依法建议,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中指出:“积极探索量刑建议制度,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强化对审判机关量刑活动的监督制约,保证案件公正处理。要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庭审中就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幅度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2、坚持客观公正。各方情节都应考虑,有利、不利被告人的因素,均应全面考虑。在考量情节上,实体上要考虑,程序上也要考虑。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对全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既要考虑被告人是否是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情况,也要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基本诉求;既要考虑被告人依法从重、加重的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法定的立功、自首、坦白认罪等情节,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提出被告人应当受到的、与其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处罚的量刑建议。
3、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开展量刑建议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检察机关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形式。为了监督法律准确适用量刑,使之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检察机关就必须建立量刑建议制度,而量刑建议制度又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载体。故检察机关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必要要求。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从宽情节都要考虑,综合所有情节的平衡。
4、理由充分原则。即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充分的理由,包括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社会伦理道德等内容。还要考虑有利于犯罪分子改造和新生原则,即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追究被告人的罪责,又要考虑为被告人今后的改造和重生创造有利条件。
三、量刑建议应处理好几种关系
1、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关系。要处理好与法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与权限范围。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不能超越界限,侵犯法院的审判权。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各有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彼此应尊重对方权力的范围。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在案件上意见不一致是在所难免的,由于诉讼角色不一样,考虑问题的角度也不同。检察机关考虑的是公诉意见,而法院则是平衡控辩双方的意见。因此,要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关系,依法行使量刑建议权,争取人民法院采纳。如果没有采纳量刑建议,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抗诉。
2、检察机关与辩方的关系。律师作为行使诉讼的一方,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平等。因此,检察机关应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利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充分听取辩护方的意见,避免主观臆断和诉讼角色带来的偏见,综合辩方的意见适当完善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避免公诉意见的片面性,做到客观公正。
3、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关系。要处理好与被害人的关系,重视与被害人的联系、沟通,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应主动充分听取被害人对量刑的意见。对于被害人的合理主张,应当充分吸收,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应当予以解释,使其理解,避免庭上发生矛盾。
四、量刑建议的具体适用
(一)根据案情不同,在内部形成量刑意见
在实践中,量刑建议如何提出是个需要规范的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三个步骤在内部形成量刑建议意见。
1、承办人依据案情提出量刑建议意见。承办人自接到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经过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在制作审结报告时,根据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目的、案件事实、证据及认罪态度、赔偿受害人损失等情况提出量刑意见。
2、在处室讨论案件时,承办人将量刑意见提交集体讨论。由承办部门集体研究决定量刑建议的具体意见。量刑建议的理由要深刻、全面,以便法院客观公正地予以采纳。
3、原则上,一般案件由主管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应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量刑建议意见。
办案中,应充分考虑各方面情节及有利和不利被告人的因素,依照法定从轻、从重情节、侵犯对象、犯罪手段、认罪态度及起诉前一年内法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期限。即在法定刑幅度内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并保留一定的幅度。通常掌握在1-3年之间。同时,随着庭审情况的变化,根据职权管辖的范围规定,出庭公诉认可及时调整量刑建议。
(二)根据适用程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量刑建议方式
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向法院移送案件时,书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随同案卷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起诉书一同送达同级人民法院,以便法院在庭前了解控方的意见。量刑建议书主要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案由、量刑建议的意见内容、呈送单位及日期。开庭时,由法院告知被告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2、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结束,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实践证明,法庭调查后事实已基本认定,在对辩方的证据把握后,公诉人在这个阶段提出量刑建议,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效果也比较好。
(三)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的不同反应
1、法院拟定刑期与量刑建议有重大分歧时,在庭审后判决前同法院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
2、法院对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且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相比出现畸轻畸重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3、法院对量刑建议不予采纳而且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相比出现偏轻偏重时,采取运用检察建议的方法解决。偏轻偏重案件在客观上往往成为法律监督的“盲区”。为消除这一“盲区”检察机关应采取检察建议的形式开展工作,一般采取书面的形式,在向法院院长提出意见的同时,一并向同级人大等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从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充分保障量刑建议权得到有效实施,进而保证量刑的合理与公正。
参考文献:
[1]张智辉:《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
[2]赵萍:《量刑建议权初探》,载《法制论丛》,2005年9月第20卷第5期
[3]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庞良程:《量刑建议可行性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8月第10卷第4期
[5]黄鹏飞:《关于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载《中国当代检察文论》第二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