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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被公认为现代人权保障的两大法宝。原因就在于对人权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国家,而刑事诉讼又是直接导致国家与个人两个主体相互直接对抗的程序,其中的侦查、羁押和审判后的执行都直接的剥夺诉讼相对人的一种或通常是几种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把刑事诉讼和人权的保护放在一起考察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一、 人权与刑事羁押的概念辨析
人权概念产生于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期,认为人权“与生俱来”,不可剥夺或不可转让,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社会权、参政权等。国内学者将人权分为三种,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并也有人认为“人权实际上就是公民权”或者公民的基本权利。我认为人权这个概念至少具有以下性质:
(1)道德性。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哲学上的人道概念和法学上的权利概念是人权概念的两大构成要素。如果离开人道谈人权就会使人权停留在实在法的规定上,也就是仅有法定人权和实在人权而没有应有权利这个更大的外延;而离开人权空谈人道,则是一种没有保障,流于形式和空泛的人道。人权具有道德性,从根本上说人权是一种需要道德而不是法律来支撑的权利。人权可以也应当表现为法定权利,但这绝不是人权的全部内容和含义。
(2)普遍性。正是基于普遍的共同道德产生的人权当然具有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的存在是不以某些以上所列举的逐如国籍,种族等的不同而不同。人权是一切人享有的,决非某些人的专利,否则人权的基础就会倒塌,人权就不成其为人权。人权之所以拥有这么大的诱惑力,归根结蒂就是人权不是某些人的人权而是全人类的人权。人权就是人所具有的或者所应当具有的权利,是人类普遍的权利。当然,普遍总是通过特殊体现出来,但那只是个形态问题,况且人权的特殊性往往指的是法定权利,因为特殊的国情特殊的时代人们被赋予了不同的人权但是其应得的最基本的人权仍然是一样的,是普遍存在的。
(3)对抗性。人权因对抗而产生,为对抗而产生,伴随着对抗而产生。美国的独立宣言是美洲殖民地反抗英国殖民压迫的结果,并且在其后的权利法案也是为了对抗政府而产生和存在,可以说如果没有对抗,人权就不会有这么顽强的生命力。人权是人的权利,而权利是要靠斗争来争取的,即使你可以把这种斗争理性化,将它们限于法庭,但斗争的本质没有变,也不可能变。人权对抗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但又不限于国家。
所以,人权是个道德权利,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人权必须得到保障。这一方面是人权理论和人权观念发展的必然结论,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制度稳定发展的基础,更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而刑事羁押的本意是指“拘留,拘押”,是指以强制力将其对象限制在一定的活动范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刑事诉讼中羁押与监禁同义。包括审前的拘留羁押,逮捕羁押,也包括审判过程中的羁押和审判后自由刑执行中的羁押。刑事羁押是一种最严格的强制措施,这是因为强制措施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进行或者预防再次发生犯罪,保全证据,但根据现代的刑法司法理念,人们普遍接受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有罪的宣判生效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而一个国家没有权力将一个无罪的人予以羁押。刑事羁押还有其强制性,它强制性的将一个人的行动限制于一个特定的地点,并且在相对人不服从的时候还有使用武力的权力。刑事羁押还具有程序性,就是说对任何人实施拘留逮捕并由此带来的羁押都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并且在执行中严格的按照程序执行,否则就构成非法。
二、 刑事羁押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
任何一个国家,其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无非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但各国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在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中,准确的追诉和惩罚犯罪人而不伤及无辜侵犯人权是一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利益选择和最高理想。在追究犯罪人与保护无辜、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冲突而必须作出惟一选择时,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护无辜、保障人权,这是现代人权观的必然要求。
刑事羁押与人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说到底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时,又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免使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犯。因此,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其它一切权利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两项前提性权利其它权利就不能真正获得实现,或者能实现也变得极其困难。
刑事羁押和人权保障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性在于刑事羁押就是要强制性的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权这一最基本的权利,并进而影响其它权利的实现。一方面,刑事诉讼的一个目的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对于发现真实的刑诉目的而言,根本不需要太多的程序来作保障,因此现代的刑事诉讼程序从性质上说是反效率的,正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才有了现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而另一方面,为了达到追诉的目的或者为了预防再犯和保全证据的需要,把犯罪嫌疑人强制羁押,侵犯了其基本人权。刑事诉讼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保证无辜的人免受刑事追诉,根据无罪推定的理念,对于嫌疑人予于羁押,实在有太大人权损失的风险和道德风险。刑事羁押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其统一性集中的表现在:1、人权是羁押的根本出发点。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诉讼也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又是什么呢?也是为了保障人权。2、刑事羁押是人权的重要保障。我们既不能无视羁押对于公民人权的侵害,也不能忽略刑事羁押对人权的保障功能,如果没有刑事羁押,则犯罪行为得不到纠正。因此,各国对刑事羁押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三、 刑事羁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羁押法定原则
羁押法定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在适用的条件,程序,理由,根据,期限,场所,延长,变更等多个方面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的依法办事,对于羁押的自由裁量应当有一个中立者——司法官进行。在功能上羁押法定原则与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有着相同的作用和价值,它们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 必要和比例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就是羁押的实施不光要坚持羁押法定的原则,还要坚持合目的性,必要性和成比例性。坚持羁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刑事诉讼的进行而在例外的情况下才是为了避免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即以坚持程序性目的为主,以坚持实体性目的为辅。必要性就是指,羁押措施具有对人权的严重侵害,若非必须,就尽量不作羁押或少作羁押。比例性原则就是说对于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案情,不同的诉讼阶段司法官应当作出不同的考虑,作出是否羁押,羁押期限或是否延长的裁定。
(三)持续性审查原则
持续性审查原则就是指对于羁押的审查不是一次性的,而应当是连续的,当初的情况一旦发生改变就应当作出新的裁定。当羁押的条件不满足的时候就应当裁定解除羁押。这对于防止自由权受到践踏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然,还有许多重要的原则必须在羁押的整个过程中予于重视,比如诉权救济原则等等。只有对法治原则的深刻领悟和严格执行才能真正的保证刑事羁押的合法性、合理性,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权不受到侵害和受到侵害时得到及时的救济。
四、 人权保障下的我国刑事羁押制度改良
1、刑事逮捕和羁押相分离的制度,使逮捕和羁押受到双层的审查,这种审查应当有一个中立者比如法官实施。2、羁押的批准也必须有法官实施。3、羁押过程中应当持续不断的受到法官的审查,并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申诉,在发现不符合羁押条件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4、在羁押的批准和审查中应当贯彻羁押法定原则,不能使相对人受到法律预期以外的羁押。5、羁押期限必须变短,贯彻必要和比例性的原则,期间的延长必须严格限制,并由法官裁定。6、 羁押场所必须和有侦查起诉职能的机关相分离,以贯彻职能区分的原则。7、增强羁押替代措施的多样性和可行性,增加取保候审的适用比率,改变羁押成为常态的非正常状况。8、 建立相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抑制司法权利的滥用等等。
总之,刑事羁押与人权密切相关,羁押的目的从根本上说就是保障人权,而羁押本身又会导致对人权的侵犯,如何在这两者中找到一个合适的切合点是未来中国人权法学者和刑诉法学者所面对的一个共同的课题,我们反对只保障集体人权,而忽视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反对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而不顾及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这样一个切合点对我们来说是必要的。两大法系国家现在的相互融合或许说明了当今社会发展的这一趋势,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应当关注这种趋势。
一、 人权与刑事羁押的概念辨析
人权概念产生于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期,认为人权“与生俱来”,不可剥夺或不可转让,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社会权、参政权等。国内学者将人权分为三种,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并也有人认为“人权实际上就是公民权”或者公民的基本权利。我认为人权这个概念至少具有以下性质:
(1)道德性。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哲学上的人道概念和法学上的权利概念是人权概念的两大构成要素。如果离开人道谈人权就会使人权停留在实在法的规定上,也就是仅有法定人权和实在人权而没有应有权利这个更大的外延;而离开人权空谈人道,则是一种没有保障,流于形式和空泛的人道。人权具有道德性,从根本上说人权是一种需要道德而不是法律来支撑的权利。人权可以也应当表现为法定权利,但这绝不是人权的全部内容和含义。
(2)普遍性。正是基于普遍的共同道德产生的人权当然具有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的存在是不以某些以上所列举的逐如国籍,种族等的不同而不同。人权是一切人享有的,决非某些人的专利,否则人权的基础就会倒塌,人权就不成其为人权。人权之所以拥有这么大的诱惑力,归根结蒂就是人权不是某些人的人权而是全人类的人权。人权就是人所具有的或者所应当具有的权利,是人类普遍的权利。当然,普遍总是通过特殊体现出来,但那只是个形态问题,况且人权的特殊性往往指的是法定权利,因为特殊的国情特殊的时代人们被赋予了不同的人权但是其应得的最基本的人权仍然是一样的,是普遍存在的。
(3)对抗性。人权因对抗而产生,为对抗而产生,伴随着对抗而产生。美国的独立宣言是美洲殖民地反抗英国殖民压迫的结果,并且在其后的权利法案也是为了对抗政府而产生和存在,可以说如果没有对抗,人权就不会有这么顽强的生命力。人权是人的权利,而权利是要靠斗争来争取的,即使你可以把这种斗争理性化,将它们限于法庭,但斗争的本质没有变,也不可能变。人权对抗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但又不限于国家。
所以,人权是个道德权利,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人权必须得到保障。这一方面是人权理论和人权观念发展的必然结论,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制度稳定发展的基础,更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而刑事羁押的本意是指“拘留,拘押”,是指以强制力将其对象限制在一定的活动范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刑事诉讼中羁押与监禁同义。包括审前的拘留羁押,逮捕羁押,也包括审判过程中的羁押和审判后自由刑执行中的羁押。刑事羁押是一种最严格的强制措施,这是因为强制措施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进行或者预防再次发生犯罪,保全证据,但根据现代的刑法司法理念,人们普遍接受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有罪的宣判生效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而一个国家没有权力将一个无罪的人予以羁押。刑事羁押还有其强制性,它强制性的将一个人的行动限制于一个特定的地点,并且在相对人不服从的时候还有使用武力的权力。刑事羁押还具有程序性,就是说对任何人实施拘留逮捕并由此带来的羁押都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并且在执行中严格的按照程序执行,否则就构成非法。
二、 刑事羁押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
任何一个国家,其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无非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但各国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在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中,准确的追诉和惩罚犯罪人而不伤及无辜侵犯人权是一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利益选择和最高理想。在追究犯罪人与保护无辜、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冲突而必须作出惟一选择时,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护无辜、保障人权,这是现代人权观的必然要求。
刑事羁押与人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说到底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时,又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免使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犯。因此,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其它一切权利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两项前提性权利其它权利就不能真正获得实现,或者能实现也变得极其困难。
刑事羁押和人权保障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性在于刑事羁押就是要强制性的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权这一最基本的权利,并进而影响其它权利的实现。一方面,刑事诉讼的一个目的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对于发现真实的刑诉目的而言,根本不需要太多的程序来作保障,因此现代的刑事诉讼程序从性质上说是反效率的,正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才有了现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而另一方面,为了达到追诉的目的或者为了预防再犯和保全证据的需要,把犯罪嫌疑人强制羁押,侵犯了其基本人权。刑事诉讼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保证无辜的人免受刑事追诉,根据无罪推定的理念,对于嫌疑人予于羁押,实在有太大人权损失的风险和道德风险。刑事羁押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其统一性集中的表现在:1、人权是羁押的根本出发点。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诉讼也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又是什么呢?也是为了保障人权。2、刑事羁押是人权的重要保障。我们既不能无视羁押对于公民人权的侵害,也不能忽略刑事羁押对人权的保障功能,如果没有刑事羁押,则犯罪行为得不到纠正。因此,各国对刑事羁押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三、 刑事羁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羁押法定原则
羁押法定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在适用的条件,程序,理由,根据,期限,场所,延长,变更等多个方面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的依法办事,对于羁押的自由裁量应当有一个中立者——司法官进行。在功能上羁押法定原则与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有着相同的作用和价值,它们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 必要和比例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就是羁押的实施不光要坚持羁押法定的原则,还要坚持合目的性,必要性和成比例性。坚持羁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刑事诉讼的进行而在例外的情况下才是为了避免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即以坚持程序性目的为主,以坚持实体性目的为辅。必要性就是指,羁押措施具有对人权的严重侵害,若非必须,就尽量不作羁押或少作羁押。比例性原则就是说对于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案情,不同的诉讼阶段司法官应当作出不同的考虑,作出是否羁押,羁押期限或是否延长的裁定。
(三)持续性审查原则
持续性审查原则就是指对于羁押的审查不是一次性的,而应当是连续的,当初的情况一旦发生改变就应当作出新的裁定。当羁押的条件不满足的时候就应当裁定解除羁押。这对于防止自由权受到践踏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然,还有许多重要的原则必须在羁押的整个过程中予于重视,比如诉权救济原则等等。只有对法治原则的深刻领悟和严格执行才能真正的保证刑事羁押的合法性、合理性,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权不受到侵害和受到侵害时得到及时的救济。
四、 人权保障下的我国刑事羁押制度改良
1、刑事逮捕和羁押相分离的制度,使逮捕和羁押受到双层的审查,这种审查应当有一个中立者比如法官实施。2、羁押的批准也必须有法官实施。3、羁押过程中应当持续不断的受到法官的审查,并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申诉,在发现不符合羁押条件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4、在羁押的批准和审查中应当贯彻羁押法定原则,不能使相对人受到法律预期以外的羁押。5、羁押期限必须变短,贯彻必要和比例性的原则,期间的延长必须严格限制,并由法官裁定。6、 羁押场所必须和有侦查起诉职能的机关相分离,以贯彻职能区分的原则。7、增强羁押替代措施的多样性和可行性,增加取保候审的适用比率,改变羁押成为常态的非正常状况。8、 建立相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抑制司法权利的滥用等等。
总之,刑事羁押与人权密切相关,羁押的目的从根本上说就是保障人权,而羁押本身又会导致对人权的侵犯,如何在这两者中找到一个合适的切合点是未来中国人权法学者和刑诉法学者所面对的一个共同的课题,我们反对只保障集体人权,而忽视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反对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而不顾及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这样一个切合点对我们来说是必要的。两大法系国家现在的相互融合或许说明了当今社会发展的这一趋势,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应当关注这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