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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政府)富民穷”越来越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巨大阻碍因素。
到现在,酝酿了8年之久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在举国期待中仍未出台。而即使出台,且能发挥作用,对“官富民穷”的局面冲击也不会太大。毕竟,它另有发生逻辑。
一是“国有”的资源、资产,其收益一直很难实际地体现为“全民所有”,很多半路被“官有”、“官商所有”给截了。
人们组成社会共同生活,各种自然和社会资源,应该是属于他们的。他们成立政府来治理,不是为了把这些自然和社会资源拿给抽象的“国家”和由他们纳税供养的政府占有,而是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并根据权利标准,最合理地在所有人中分配。
换句话说,在所有权的意义上,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都不是和“民”相对的主体。而说是“国有”,不过是“全民所有”的一种表达,是在具体的每个人对自然和社会资源确立所有权,或获得具体收益之前的一种代理。
这一政治理念,明确地体现在中国《宪法》里。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由于政府代表着“国家”,行使国家权力,本只应该是代理人的政府,由于对官员权力缺乏足够约束,使“国有”实际很容易兑变为“官有”。于是,在“国有”向“全民所有”转化、体现时,逻辑链条断了,“国有”的收益,由官或官商掌控,往往不再拿给“全民”。一些央企垄断企业,攫取着超额利润,做到了世界500强,但是,并没看到它们向民众分红。
其二,在既有财税体制和相关制度中,以收税、收费的名义,国家机器具有对民间财富超强的汲取能力。
比如,2011年,中国财政收入超过10万亿元,增长24.8%,而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远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农村居民为11.4%,城镇居民为8.4%。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工薪阶层,这种“增长”一定程度贡献给个税的超额征收了—2011年,个税超收1217亿元,增幅为25%。
另外,2011年,整个税收所占的GDP比重,超过了19%。一个对比数据是:2011年的GDP是2000年的4.7倍,但税收收入,已超过2000年7倍。
这相当于,不仅没把“国有”的收益让全民分享,还超额地抽血,又如何不“官富民穷”呢?
第三,以“国有”的名义,“官有”还可能进一步放大自己的“所有权”,把本属于“社会”(也即是全民),或是个人所有的资源、财产,收归己有,变成政府或部门利益。
比如,前段时间,黑龙江省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而四川彭州市通济镇一农民,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了市价可能达数百万元的几根乌木,花费7万余元请人勘探、开挖时,半路上杀出了程咬金,镇政府赶来强行接管了挖掘和运输工作,把乌木收归“国有”。
把风能和太阳能说成是“国家所有”根本就是一个笑话。自然赋予人类的这种资源,实际上是用来让整个社会分享的,不能,也无须搞成“国家所有”,然后变成“官有”。政府把它垄断,既违背自然法,也违背既有政治理念。
把乌木收归“国有”一样缺乏理据。“国家所有”只是“全民所有”的一种表达,所以在主张对乌木的所有权时,它和私人是平等的。由于乌木不属于《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源,对它到底归谁的争论,只是“属于社会”(集体)和“属于私人”之间的一种所有权争议。而这种争议,根据自然法,应该是谁先发现就是谁的。
从“官富民穷”的发生逻辑看,一个共同的特征是作为政治契约中的一方,政府有形无形地形成了和民众利益相对的“自身利益”。而权力的行使,倾向于维护、扩展这种“自身利益”。“特殊利益集团”,就寄生于这一背景之下,进一步把从“国有”到“官有”的逻辑推到极端,具体化为“利益集团所有”。
这对于继续深化改革、凝聚民众的政治认同,都是一个威胁。它已把中国逼入十字路。
面对“官富民穷”的局面,仅仅是象征性地进行一下“结构性减税”,在某些领域零敲碎打等,是远远不够的。这些动作,在“治疗”的意义上,其力度远和“官富民穷”的危局不相称。
因此,约束政府“抽血”冲动,界定好政府和民众的利益边界,把民众应该得到的东西,还给他们,拿给他们,应该上升为一种政治、经济改革的战略,一种系统性的举措。
到现在,酝酿了8年之久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在举国期待中仍未出台。而即使出台,且能发挥作用,对“官富民穷”的局面冲击也不会太大。毕竟,它另有发生逻辑。
一是“国有”的资源、资产,其收益一直很难实际地体现为“全民所有”,很多半路被“官有”、“官商所有”给截了。
人们组成社会共同生活,各种自然和社会资源,应该是属于他们的。他们成立政府来治理,不是为了把这些自然和社会资源拿给抽象的“国家”和由他们纳税供养的政府占有,而是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并根据权利标准,最合理地在所有人中分配。
换句话说,在所有权的意义上,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都不是和“民”相对的主体。而说是“国有”,不过是“全民所有”的一种表达,是在具体的每个人对自然和社会资源确立所有权,或获得具体收益之前的一种代理。
这一政治理念,明确地体现在中国《宪法》里。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由于政府代表着“国家”,行使国家权力,本只应该是代理人的政府,由于对官员权力缺乏足够约束,使“国有”实际很容易兑变为“官有”。于是,在“国有”向“全民所有”转化、体现时,逻辑链条断了,“国有”的收益,由官或官商掌控,往往不再拿给“全民”。一些央企垄断企业,攫取着超额利润,做到了世界500强,但是,并没看到它们向民众分红。
其二,在既有财税体制和相关制度中,以收税、收费的名义,国家机器具有对民间财富超强的汲取能力。
比如,2011年,中国财政收入超过10万亿元,增长24.8%,而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远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农村居民为11.4%,城镇居民为8.4%。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工薪阶层,这种“增长”一定程度贡献给个税的超额征收了—2011年,个税超收1217亿元,增幅为25%。
另外,2011年,整个税收所占的GDP比重,超过了19%。一个对比数据是:2011年的GDP是2000年的4.7倍,但税收收入,已超过2000年7倍。
这相当于,不仅没把“国有”的收益让全民分享,还超额地抽血,又如何不“官富民穷”呢?
第三,以“国有”的名义,“官有”还可能进一步放大自己的“所有权”,把本属于“社会”(也即是全民),或是个人所有的资源、财产,收归己有,变成政府或部门利益。
比如,前段时间,黑龙江省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而四川彭州市通济镇一农民,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了市价可能达数百万元的几根乌木,花费7万余元请人勘探、开挖时,半路上杀出了程咬金,镇政府赶来强行接管了挖掘和运输工作,把乌木收归“国有”。
把风能和太阳能说成是“国家所有”根本就是一个笑话。自然赋予人类的这种资源,实际上是用来让整个社会分享的,不能,也无须搞成“国家所有”,然后变成“官有”。政府把它垄断,既违背自然法,也违背既有政治理念。
把乌木收归“国有”一样缺乏理据。“国家所有”只是“全民所有”的一种表达,所以在主张对乌木的所有权时,它和私人是平等的。由于乌木不属于《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源,对它到底归谁的争论,只是“属于社会”(集体)和“属于私人”之间的一种所有权争议。而这种争议,根据自然法,应该是谁先发现就是谁的。
从“官富民穷”的发生逻辑看,一个共同的特征是作为政治契约中的一方,政府有形无形地形成了和民众利益相对的“自身利益”。而权力的行使,倾向于维护、扩展这种“自身利益”。“特殊利益集团”,就寄生于这一背景之下,进一步把从“国有”到“官有”的逻辑推到极端,具体化为“利益集团所有”。
这对于继续深化改革、凝聚民众的政治认同,都是一个威胁。它已把中国逼入十字路。
面对“官富民穷”的局面,仅仅是象征性地进行一下“结构性减税”,在某些领域零敲碎打等,是远远不够的。这些动作,在“治疗”的意义上,其力度远和“官富民穷”的危局不相称。
因此,约束政府“抽血”冲动,界定好政府和民众的利益边界,把民众应该得到的东西,还给他们,拿给他们,应该上升为一种政治、经济改革的战略,一种系统性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