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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化时代对高校诚信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往传统的教育方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挑战。为了应对新的局势,高校思想教育应当换一个角度来思考诚信教育问题,而不应当局限于道德一个层面。认识到诚信教育中蕴含的法律问题是解决大学生诚信教育难题的一条出路。从网络化的背景下来剖析诚信教育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对新时期高校诚信教育策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诚信教育;信用体系;法律问题
在当前高校进行的两课教育中,重点加强了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对诚信教育的认识不足和相配套的信用体系构建的缺失仍为困扰高校思想教育发展的一大难题。在网络化时代的今天,如何开展诚信教育,重新界定其地位和作用以及构建相应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一、网络化时代下大学生诚信教育的现状与挑战
(一)现状
从目前全世界的网络化背景来看,我国大学生俨然已经成为庞大网民中一支生力军。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大学生的上网率高达84%,并且随着高校逐步进行的电子校园,网络校园的虚拟校园建设,这一数字还有望攀升。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给大学生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便利,越来越便捷的互联网,使得大学生对网络爱不释手,甚至有时成为一种绝对的依赖。网络架起一座联系社会和外部世界的桥梁,大学生们通过虚拟的网络拥有了比较宽广的视野。然而在虚拟网络这把双刃剑影响下,大部分学生似乎觉得现实也是虚拟的了。
其中一些大学生痴迷于网络世界,精神空虚、悲观厌世,甚至于混淆了网络与现实世界的差别,以致出现了涉网犯罪的极端行为。不仅表现在不讲网络诚信,例如干扰网络信息传播的胡乱灌水、发布或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扩散小道消息,发表不负责任言论的行为;侵犯他人权益的网上恶搞、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情绪化和非理性行为;危害网上交易安全的破坏电子交易规则,网络仿冒、网络钓鱼等欺诈行为;收货不付款,恶意订购商品,偷窃他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伪造电子函件、证件、信用卡,恶意复制侵害他人信息等行为。
(二)挑战
计算机网络的使用冲击着现实的道德规范。快速传递的大量乃至泛滥的信息中混杂着许多不道德、反道德的内容,侵犯着人类的道德心理,抑制着健全道德人格的形成,导致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水平下降。这些给我们本已存在的大学生诚信危机带来了更多新的挑战。为了找到解决这一难题的钥匙,我们必须了解网络化时代给大学生诚信教育带来的新问题是什么,这即为目前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
1.网络的虚拟性与网络行为的匿名性致使有些大学生可以摘下社会面具,完全隐去自己真实的社会身份,摒弃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做出一些平常不会做的 "出格"事情。上网的学生暂时摆脱了现实社会诸多人伦关系的束缚,极易放纵自己的行为,忘却社会责任,导致一些极不负责、违背诚信的行为。虚拟网络正是网络与其他事务最大的区别。网络的虚拟性给大学生带来另外一个世界, 但同时也使得大学生在其中迷失了自己。
2.网络信息资源丰富性是世人难以想象的,它包罗万象,为大学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的资源库。但是,其库存的资源同样也是良荞不齐的,其中既有大学生所需要的知识、信息、资料等等,也有许多不利于大学生成长的东西,如暴力的、色情的网页和内容到处泛滥,其容量之大,内容之杂,超过了任何一种传统传媒。在网络技术条件下,正面、反面各种各样的报道都会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让人们去分析、判断。
3.互联网的出现不仅大大加快了人类信息传播速度,而且在传播方式上,能以文字、声音、图像和视频等多种形式及时传送信息,可以将世界最前沿的科研成果以最快的形式传送到人们面前。它同时还可以发传真、打电话、写留言,也能打可视电话及开电视电话会议。人们无论在世界各地,只要拥有一部电话、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就可以上网浏览信息,并且收发信函。因为长期滞于五光十色的数字化空间而造成网络沉溺,不能实现客观现实和虚拟现实间的角色转换,形成心理错位或行动失调从而将虚拟世界的不诚信带到了真实世界成为常事。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对传统的高校德育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网络的出现,使德育者原本具有的优势受到挑战,学生通过网络获得了大量的知识与信息,在最新信息的获得上甚至超过了教师。因此,传统的德育方式和教育者的权威受到质疑。面对汹涌而来的网络,避免诚信进一步成为纯粹口号、昨日黄花,应对网络时代给大学生诚信教育带来的挑战,探索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诚信教育的方法,是当前高校大学生诚信教育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 网络化时代下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法律属性与法律问题
(一)法律属性
1.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的紧密联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基础和依据首先是法律,有法谚云:“法律是最低要求的道德”。我们要明确诚信有道德的诚信和法律诚信两层含义,应当明确区分道德上的诚信与法律上的诚信。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具有密切的联系。从渊源上看,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其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相互维系的关系:法律诚信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否则就会成为无根之木;而道德诚信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诚信作为保障,否则就会柔弱无力。
2.诚信已经上升为法律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诚信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从事交易活动中,要做到恪守诺言,讲求信用,诚实不欺,以信为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而在我国立法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诚信教育离不开法律教育的支持
内容宽泛的诚信道德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指引与约束。因而在行为类型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诚信规范往往需要结合各种制度才能获得稳定的体现。法律的作用机制就可以弥补诚信道德规范的不足。虽然不能够推行诚信道德规范的全部伦理主张,但法律可以规定一个维系社会基本信用所必不可少的制度,为实现诚信提供最低的秩序保障。在实践中,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面对大学校园中诚信缺失问题日益突出,道德诚信的基础不断被削弱,重构大学生诚信,仅靠良心、本能等道德自律是不够的,必须提升到法律层面。
(二)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网络时代要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必须以良好的法律素质为基础,具有依法自律的法律知识的积淀、依法自律的法律要求和意志品质,以及善于自律的相应能力。然而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部分大学生缺乏网络行为的自律与他律,在网络世界中为所欲为,毫无顾忌。而这些不守规矩的行为在违背诚信道德的同时可能也违反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于网络化时代的大学生诚信教育,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些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寻求更好的教育方法。
1.网络不诚信行为与民事违法
(1)用户隐私权侵权。如对发送垃圾邮件这种类似恶作剧的行为,许多大学生不以为然。而这一行为可以造成对方电子邮件的瘫痪,干扰对方正常的收发信件活动,另一方面也会给电子邮件服务商造成额外的负担,侵犯了多个主体的民事权利。其他行为如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或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肖像权进行了侵犯,可以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同时也可以适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来追究信息发布者的民事责任。这些行为最主要的是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侵犯了他人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
(2)违约行为。如在淘宝、易趣等网络购物平台进行网络交易时出现的恶意订购、收货不付款等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网络交易从性质上看属于合同行为。由于网络交易合同无须纸张即可进行贸易活动,通常称之为“无纸贸易”。“无纸贸易”对确认要约与承诺的完成,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的确认,尤其是发生纠纷时如何举证都成为问题。有的大学生就认为这种交易不必当真,可以随意翻悔,从而给网络商家带来了许多损失。但是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网络交易也属于合同交易,只是采用的是特殊的合同形式而已。我国《合同法》并不要求合同一概采取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网上缔结的合同也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之列。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交易方面还没有很完善的立法,如果合同一方恶意否定合同的存在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网上的数字化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明合同内容的充分证据,仍然是个疑问。但随着电子商务立法的跟进,这种道德诚信问题迟早会上升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3)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有些大学生喜欢在网络公共聊天室、校园BBS或者其他公共网络平台发布各种信息,其中不乏有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一些所谓内幕信息等行为。这一方面是不诚信的表现,另一方面也可能涉及到侵权等问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如风靡一时的人肉搜索、网络追杀令事件、发送木马病毒,截获电子邮件或者偷看他人电子邮件获得商业秘密等行为都属于违背了诚信道德的行为。其中利用“人肉搜索”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具有隐蔽性, 因此大学生也常参与其中,推波助澜,使得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甚至引发“网络暴力”,严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安宁权,恶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而发送木马病毒可以控制他人计算机,探测他人计算机上的一切信息,明显侵犯他人隐私权和计算机的所有权(部分侵犯)。
2.网络不诚信行为与刑事犯罪
例如截获电子邮件获得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些大学生利用专业知识编写恶性病毒泄愤,通过互联网传播病毒或者为了好玩而进入他人网站,涂改网站主页等行为,从表面看似乎是不理性的违背道德行为,而其实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
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被称之为黑客(hacker)。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其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252条规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黑客通过对一些网站的攻击,也可以获得大量的信息。对于这种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户“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如果其行为严重,触犯《刑法》285条、286条、287条规定,则构成犯罪。
诚信是一个具有普遍性和初始性的道德规范,它出现在全人类各民族的文化要求中,是最起码的基本的道德。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诚信品质,事关重大。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对在全社会倡导“明礼诚信”的文明新风有着重要作用。当前,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并没有处理好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关系,没有向大学生充分宣传和阐释法律的道德意义和道德的法律属性。在思想道德领域抓好诚信意识教育的同时,必须在诚信意识教育内容框架中纳入相应的法律教育,将诚信作为法律领域的问题看待。要在对大学生重视诚信道德教育的同时,认识到其中的法律教育,并把它放在首位,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随着全社会对该问题的重视,相信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一定会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涂冰,张水香.关于大学生诚信问题的法学思考[J].科学教育家,2008,(4).
关键词:诚信教育;信用体系;法律问题
在当前高校进行的两课教育中,重点加强了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对诚信教育的认识不足和相配套的信用体系构建的缺失仍为困扰高校思想教育发展的一大难题。在网络化时代的今天,如何开展诚信教育,重新界定其地位和作用以及构建相应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一、网络化时代下大学生诚信教育的现状与挑战
(一)现状
从目前全世界的网络化背景来看,我国大学生俨然已经成为庞大网民中一支生力军。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大学生的上网率高达84%,并且随着高校逐步进行的电子校园,网络校园的虚拟校园建设,这一数字还有望攀升。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给大学生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便利,越来越便捷的互联网,使得大学生对网络爱不释手,甚至有时成为一种绝对的依赖。网络架起一座联系社会和外部世界的桥梁,大学生们通过虚拟的网络拥有了比较宽广的视野。然而在虚拟网络这把双刃剑影响下,大部分学生似乎觉得现实也是虚拟的了。
其中一些大学生痴迷于网络世界,精神空虚、悲观厌世,甚至于混淆了网络与现实世界的差别,以致出现了涉网犯罪的极端行为。不仅表现在不讲网络诚信,例如干扰网络信息传播的胡乱灌水、发布或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扩散小道消息,发表不负责任言论的行为;侵犯他人权益的网上恶搞、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情绪化和非理性行为;危害网上交易安全的破坏电子交易规则,网络仿冒、网络钓鱼等欺诈行为;收货不付款,恶意订购商品,偷窃他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伪造电子函件、证件、信用卡,恶意复制侵害他人信息等行为。
(二)挑战
计算机网络的使用冲击着现实的道德规范。快速传递的大量乃至泛滥的信息中混杂着许多不道德、反道德的内容,侵犯着人类的道德心理,抑制着健全道德人格的形成,导致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水平下降。这些给我们本已存在的大学生诚信危机带来了更多新的挑战。为了找到解决这一难题的钥匙,我们必须了解网络化时代给大学生诚信教育带来的新问题是什么,这即为目前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
1.网络的虚拟性与网络行为的匿名性致使有些大学生可以摘下社会面具,完全隐去自己真实的社会身份,摒弃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做出一些平常不会做的 "出格"事情。上网的学生暂时摆脱了现实社会诸多人伦关系的束缚,极易放纵自己的行为,忘却社会责任,导致一些极不负责、违背诚信的行为。虚拟网络正是网络与其他事务最大的区别。网络的虚拟性给大学生带来另外一个世界, 但同时也使得大学生在其中迷失了自己。
2.网络信息资源丰富性是世人难以想象的,它包罗万象,为大学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的资源库。但是,其库存的资源同样也是良荞不齐的,其中既有大学生所需要的知识、信息、资料等等,也有许多不利于大学生成长的东西,如暴力的、色情的网页和内容到处泛滥,其容量之大,内容之杂,超过了任何一种传统传媒。在网络技术条件下,正面、反面各种各样的报道都会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让人们去分析、判断。
3.互联网的出现不仅大大加快了人类信息传播速度,而且在传播方式上,能以文字、声音、图像和视频等多种形式及时传送信息,可以将世界最前沿的科研成果以最快的形式传送到人们面前。它同时还可以发传真、打电话、写留言,也能打可视电话及开电视电话会议。人们无论在世界各地,只要拥有一部电话、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就可以上网浏览信息,并且收发信函。因为长期滞于五光十色的数字化空间而造成网络沉溺,不能实现客观现实和虚拟现实间的角色转换,形成心理错位或行动失调从而将虚拟世界的不诚信带到了真实世界成为常事。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对传统的高校德育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网络的出现,使德育者原本具有的优势受到挑战,学生通过网络获得了大量的知识与信息,在最新信息的获得上甚至超过了教师。因此,传统的德育方式和教育者的权威受到质疑。面对汹涌而来的网络,避免诚信进一步成为纯粹口号、昨日黄花,应对网络时代给大学生诚信教育带来的挑战,探索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诚信教育的方法,是当前高校大学生诚信教育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 网络化时代下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法律属性与法律问题
(一)法律属性
1.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的紧密联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基础和依据首先是法律,有法谚云:“法律是最低要求的道德”。我们要明确诚信有道德的诚信和法律诚信两层含义,应当明确区分道德上的诚信与法律上的诚信。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具有密切的联系。从渊源上看,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其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相互维系的关系:法律诚信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否则就会成为无根之木;而道德诚信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诚信作为保障,否则就会柔弱无力。
2.诚信已经上升为法律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诚信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从事交易活动中,要做到恪守诺言,讲求信用,诚实不欺,以信为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而在我国立法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诚信教育离不开法律教育的支持
内容宽泛的诚信道德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指引与约束。因而在行为类型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诚信规范往往需要结合各种制度才能获得稳定的体现。法律的作用机制就可以弥补诚信道德规范的不足。虽然不能够推行诚信道德规范的全部伦理主张,但法律可以规定一个维系社会基本信用所必不可少的制度,为实现诚信提供最低的秩序保障。在实践中,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面对大学校园中诚信缺失问题日益突出,道德诚信的基础不断被削弱,重构大学生诚信,仅靠良心、本能等道德自律是不够的,必须提升到法律层面。
(二)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网络时代要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必须以良好的法律素质为基础,具有依法自律的法律知识的积淀、依法自律的法律要求和意志品质,以及善于自律的相应能力。然而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部分大学生缺乏网络行为的自律与他律,在网络世界中为所欲为,毫无顾忌。而这些不守规矩的行为在违背诚信道德的同时可能也违反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于网络化时代的大学生诚信教育,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些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寻求更好的教育方法。
1.网络不诚信行为与民事违法
(1)用户隐私权侵权。如对发送垃圾邮件这种类似恶作剧的行为,许多大学生不以为然。而这一行为可以造成对方电子邮件的瘫痪,干扰对方正常的收发信件活动,另一方面也会给电子邮件服务商造成额外的负担,侵犯了多个主体的民事权利。其他行为如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或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肖像权进行了侵犯,可以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同时也可以适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来追究信息发布者的民事责任。这些行为最主要的是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侵犯了他人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
(2)违约行为。如在淘宝、易趣等网络购物平台进行网络交易时出现的恶意订购、收货不付款等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网络交易从性质上看属于合同行为。由于网络交易合同无须纸张即可进行贸易活动,通常称之为“无纸贸易”。“无纸贸易”对确认要约与承诺的完成,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的确认,尤其是发生纠纷时如何举证都成为问题。有的大学生就认为这种交易不必当真,可以随意翻悔,从而给网络商家带来了许多损失。但是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网络交易也属于合同交易,只是采用的是特殊的合同形式而已。我国《合同法》并不要求合同一概采取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网上缔结的合同也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之列。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交易方面还没有很完善的立法,如果合同一方恶意否定合同的存在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网上的数字化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明合同内容的充分证据,仍然是个疑问。但随着电子商务立法的跟进,这种道德诚信问题迟早会上升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3)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有些大学生喜欢在网络公共聊天室、校园BBS或者其他公共网络平台发布各种信息,其中不乏有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一些所谓内幕信息等行为。这一方面是不诚信的表现,另一方面也可能涉及到侵权等问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如风靡一时的人肉搜索、网络追杀令事件、发送木马病毒,截获电子邮件或者偷看他人电子邮件获得商业秘密等行为都属于违背了诚信道德的行为。其中利用“人肉搜索”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具有隐蔽性, 因此大学生也常参与其中,推波助澜,使得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甚至引发“网络暴力”,严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安宁权,恶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而发送木马病毒可以控制他人计算机,探测他人计算机上的一切信息,明显侵犯他人隐私权和计算机的所有权(部分侵犯)。
2.网络不诚信行为与刑事犯罪
例如截获电子邮件获得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些大学生利用专业知识编写恶性病毒泄愤,通过互联网传播病毒或者为了好玩而进入他人网站,涂改网站主页等行为,从表面看似乎是不理性的违背道德行为,而其实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
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被称之为黑客(hacker)。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其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252条规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黑客通过对一些网站的攻击,也可以获得大量的信息。对于这种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户“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如果其行为严重,触犯《刑法》285条、286条、287条规定,则构成犯罪。
诚信是一个具有普遍性和初始性的道德规范,它出现在全人类各民族的文化要求中,是最起码的基本的道德。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诚信品质,事关重大。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对在全社会倡导“明礼诚信”的文明新风有着重要作用。当前,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并没有处理好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关系,没有向大学生充分宣传和阐释法律的道德意义和道德的法律属性。在思想道德领域抓好诚信意识教育的同时,必须在诚信意识教育内容框架中纳入相应的法律教育,将诚信作为法律领域的问题看待。要在对大学生重视诚信道德教育的同时,认识到其中的法律教育,并把它放在首位,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随着全社会对该问题的重视,相信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一定会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涂冰,张水香.关于大学生诚信问题的法学思考[J].科学教育家,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