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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是在惩罚前提下进行的法律活动,不应过量地强化监狱化,改造的功效在很多情况下是非监狱运作的结果,改造功效的有效发挥需以社会化为基础,依赖于社会资源的合理运用和社会的持续性投入。就理论解释而言,非营利性组织介入罪犯改造与监狱部分失灵现象和刑罚执行社会化密切关联,作为一个新的伴生主体介入犯罪改造已成必然之势。就路径选择而言,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通过社区改造、就业接纳、社会帮教、事后监督等路径介入罪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