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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区分原则是国际人道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植根于人们对战争本质的理解认识,有关理论和立法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已日臻成熟。理解区分原则的关键在于辨析“战斗员”、“非战斗员”、“平民”、“军事目标”和“民用物体”等的区别,在现代战争中,这些客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对区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面临着新的挑战。
关键词:军事需要;人道保护;国际人道法;区分原则
中图分类号:E0-05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3—0035—02
区分原则(principle of distinction)是国际人道法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必须区分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武装部队与平民以及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这项原则从选择作战目标的角度对战斗员的交战行为提出了限定和要求,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和民用物体提供了理论根据,对于战斗员尤其是指挥员依法实施作战行动、避免平民损失和伤亡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一、区分原则的理论和实践渊源
战争作为国家之间或一国内部不同集团之间对抗关系的极端表现形式,它的直接目标是通过使用武力制服对方。在这种意义上,战争首先应该是双方武装部队的争斗。不直接或间接属于武装部队的平民既没有能力进攻敌方武装部队,也没有能力保护自己,而不应成为对方武装部队攻击或伤害的对象②;属于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等,由于暂时丧失了战斗能力或被解除了武装,在其重新参与战斗之前,也不应成为对方武装部队攻击或伤害的对象。换句话说,在武装冲突中,交战各方应该对各自的攻击对象加以甄别,不能漫无边际地攻击所有属于敌方的人。这种对于交战双方的人员和物体加以区分的思想从提出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区分原则的提出与人们对战争或武装冲突这一社会现象的理性认识有关。最早提出区分思想的是法国思想家卢梭,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护者”③。卢梭的思想产生了很大影响,在一战前的三个世纪中,大多数欧洲学者都宣传这种学说,认为交战国与对方私人之间以及各交战国私人之间并不存在敌对关系。
1874年欧洲十五国代表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讨论了与区分原则有关的包围与轰炸、保护平民个人财产、和平居民与游击队的区分等议题。1899年召开了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一项重要成果是通过了“马尔顿条款”,即在海牙规则未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交战者仍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一战中,交战国大量无辜平民被杀或遭受到极大的痛苦,因此,急需制订有关规则限制交战方的权力,以保护交战领土上的敌方平民,但国际社会的多次努力或未能达成协议、或影响甚微,几无成效。
二战爆发后不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要求交战国制订保护敌国平民的公约,但被有关国家拒绝。二战中,保护敌国平民的法律仍属空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大战即将结束前通知各国政府和各国红会修改日内瓦公约,并于1948年第十七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通过了“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草案”,该草案成为1949年外交会议的讨论基础之一,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了日内瓦第四公约。1965年,第二十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宣告四条原则,其中第三条称“在任何时候,应对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和平民进行区分。以使平民尽可能不受影响”。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终获通过。第一议定书第48条规定,“为了保证对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的尊重和保护,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居民和战斗员之间和在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因此,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至此,现代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区分原则才最终确立。
二、区分原则的内涵与运用
区分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在作战中分清战斗员、平民、民用目标和军事目标。
首先是对交战主体即“人”的区分。战斗员与非战斗员的区分是武装部队内部人员的划分,战斗员是直接参与战斗行为的人,是合法的战争行为主体,当然成为敌方直接攻击的对象④。非战斗员是在部队中从事辅助性事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国际法特别规定的战地记者、随军外交官等的几种人员,其不能成为直接或故意攻击的对象。战俘、伤病员虽是合法的交战者,但前者已落人敌方权力之下,被解除了武装,后者不论是否落入敌手,都一时或永久丧失战斗能力,他们应受特别的尊重和保护。医疗队和医务人员由于从事的是照顾伤病员或处理死亡者的任务,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攻击,除非有损害敌军的行动。平民是武装部队之外的人员,既不直接也不间接参与战斗,因而任何以平民为直接攻击对象的武装行动都是非法交战行为。应予说明的是,“一个交战国有尊重敌国私人的生命和自由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只有在敌国私人不对该交战国作敌对行为的条件下才能履行”⑤。一旦平民携带武器公开参与战斗或直接为武装部队服务。他们就改变了原有的平民身份,被置于额外的危险之下,会受到战争行为直接或间接的伤害。总之,对“人”予以区分的意义在于:由于他们参与战斗行为的程度不同,即直接参与、间接参与和不参与,在国际人道法上的法律地位就有所区别,因而所受的法律保护就完全不同。
其次是对攻击目标即“物”的区分。根据建筑物、设施等在军事上的用途不同,可分为军事目标和民用财产。对军事行动有重要意义的建筑、设施等物体,如武装部队的军事装备、具有战略重要性的交通要道、兵工厂等都是军事目标,是武装冲突中的攻击目标;而那些由于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都不会对军事行动产生影响,即在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的毁坏或缴获,都不会产生明显军事利益的财产,都属于民用财产。这种区分的关键在于确定物体的战略意义。当民用财产被交战方武装部队利用或征用时,它们就转化为军事目标。然而,并非所有具有战略意义的民用财产都是可攻击的军事目标,具有文化、宗教价值的物体或建筑或场所等,不得成为攻击的目标;对于一旦受到攻击或损害即可能产生巨大危险,并将在平民中造成严重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工程或设施,如水坝、堤防或核能电厂,即使它们构成军事目标,也不得对其进行攻击,只有它们在被某一交战方用来对该军事行为进行经常的、重要的和直接的支援,而且攻击该目标是阻止对方支援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不再受日内瓦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保护。基于与医务人员受特别尊重和保护相同的原因,医疗所和医疗建筑物、医疗船、医务航空器也不受攻击、拿捕或袭击。
此外,国际法对交战场所的限制,既是物的区分,也牵涉人的区分。交战场所即战场,指战争行动实际展开的空间。降低战争破坏性的手段之一便是将战争行为局限于特定领域,使“战争行动原则上只能在某些特定地带进行”。1907年海牙公约的有关规定努力使战场与非战斗员和平民的居住区相分离,就是一种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和平民、军事目标与民用财产的区分,该公约还区分了设防区和不设防区。日内瓦第四公约及第一议定书都对设立安全区、卫生区以及中立化地带和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不设防的地方作了规定。在国际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不断被强调,例如,1937年美国政府在日本舰队对南京轰炸之际照会日本政府:“任何对平民居住稠密的地区实行全面轰炸的做法是无法辩解的,是和国际法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相背离的。”⑥
战场上进行区分的主要目的在于减轻战争灾难,尽可能减少战争苦难。不加区别地攻击敌方平民居民和退出战斗的人员,不仅不合法理,对于交战方的军事利益也没有任何好处,因为这些人员和目标并不对交战方的作战利益产生威胁,不对其实施攻击并不妨碍交战方达成战胜敌人的目标。攻击平民和民用物体只会浪费军事资源,增加不必要的痛苦,而且会更加激起敌对方军队和人民的英勇反抗,使越来越多的人投入战斗,增加交战方的战争投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法西斯和日本的实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正因为此,国际法院在关于核武器合法性问题的咨询意见中认为:“构成国际人道法内容最基本的原则是:第一,区别战斗员和非战斗员,以保护平民及其财产;国家决不能将平民作为攻击目标……”,区分原则“构成国际人道法制度的核心原则”,⑦它是所有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基石,战争法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大量具体规则,在逻辑上都源于区分原则。
三、区分原则面临的挑战
在方兴未艾的世界“新军事变革”浪潮中,大量新武器、新技术、和新作战方法超出了国际人道法的原有规范体系,带来了新的人道保护问题。首先是军民目标的界限相对模糊,军民两用设施日益增多。其次是大量现代军事技术在战场的应用,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前线与后方间的界
限渐趋模糊,平民受到伤害的可能性急剧增大。最后,总(整)体战使受保护平民的绝对人数大为减少,非战斗员与战斗员、非战斗员与为战争服务的平民之间的界限含糊不清。
现代武装冲突确实给区分原则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只要战争目的仍在于削弱敌方武装力量,只要人类本性仍具有同情弱小并不伤及无辜的一面,区分原则就有其存在的必要。第一,国际社会人道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普及形成了更具影响力的人道保护国际舆论和更多的人道保护理论和规范。人道保护突破了部门国际法的范围而被提升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一个普世价值观的高度,区分原则的适用具备了更好的外部环境。第二,高技术武器的应用为严格实现区分原则提供了可能。现代通讯技术和各种数字化武器极大地提高了对目标打击的精度、范围和影
响的可控性,从而为在武装冲突中更充分地实现区分原则提供了技术上的保证。
四、结论
国际人道法的主旨是协调武装冲突中“军事需要”和“人道要求”的矛盾,尽量减轻战争灾难,避免不必要的痛苦,而“区分原则”是这对矛盾相互博弈、对立统一的最佳结果,它一方面体现了对非作战人员和物体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为达成军事目的提供了经济合法的手段。因此,无
论军事科技如何发展,作战手段方法怎样变化,基于对人类生命健康和生存发展的追求,人道保护必然是战场上的永恒主题,区分原则必应永远受到交战各方的尊重和遵循。
注释:
①西安政治学院战争法研究所研究员。
②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下卷第一分册,第147页,商务印书馆,198l。
③让.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一版),第55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
④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战斗员必须至少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即由为其部下的行为负责的指挥官统率,穿着军装,尊重战争法和战争惯例以及公开携带武器。
⑤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第149页,商务印书馆,1981。
⑥夏尔·卢梭:《武装冲突法》中译本,第60页,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
⑦See: Advisory Opinion on the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J Reports, 1996, p. 78。
(责任编辑/王丽君)
关键词:军事需要;人道保护;国际人道法;区分原则
中图分类号:E0-05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3—0035—02
区分原则(principle of distinction)是国际人道法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必须区分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武装部队与平民以及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这项原则从选择作战目标的角度对战斗员的交战行为提出了限定和要求,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和民用物体提供了理论根据,对于战斗员尤其是指挥员依法实施作战行动、避免平民损失和伤亡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一、区分原则的理论和实践渊源
战争作为国家之间或一国内部不同集团之间对抗关系的极端表现形式,它的直接目标是通过使用武力制服对方。在这种意义上,战争首先应该是双方武装部队的争斗。不直接或间接属于武装部队的平民既没有能力进攻敌方武装部队,也没有能力保护自己,而不应成为对方武装部队攻击或伤害的对象②;属于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等,由于暂时丧失了战斗能力或被解除了武装,在其重新参与战斗之前,也不应成为对方武装部队攻击或伤害的对象。换句话说,在武装冲突中,交战各方应该对各自的攻击对象加以甄别,不能漫无边际地攻击所有属于敌方的人。这种对于交战双方的人员和物体加以区分的思想从提出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区分原则的提出与人们对战争或武装冲突这一社会现象的理性认识有关。最早提出区分思想的是法国思想家卢梭,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护者”③。卢梭的思想产生了很大影响,在一战前的三个世纪中,大多数欧洲学者都宣传这种学说,认为交战国与对方私人之间以及各交战国私人之间并不存在敌对关系。
1874年欧洲十五国代表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讨论了与区分原则有关的包围与轰炸、保护平民个人财产、和平居民与游击队的区分等议题。1899年召开了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一项重要成果是通过了“马尔顿条款”,即在海牙规则未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交战者仍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一战中,交战国大量无辜平民被杀或遭受到极大的痛苦,因此,急需制订有关规则限制交战方的权力,以保护交战领土上的敌方平民,但国际社会的多次努力或未能达成协议、或影响甚微,几无成效。
二战爆发后不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要求交战国制订保护敌国平民的公约,但被有关国家拒绝。二战中,保护敌国平民的法律仍属空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大战即将结束前通知各国政府和各国红会修改日内瓦公约,并于1948年第十七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通过了“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草案”,该草案成为1949年外交会议的讨论基础之一,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了日内瓦第四公约。1965年,第二十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宣告四条原则,其中第三条称“在任何时候,应对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和平民进行区分。以使平民尽可能不受影响”。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终获通过。第一议定书第48条规定,“为了保证对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的尊重和保护,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居民和战斗员之间和在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因此,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至此,现代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区分原则才最终确立。
二、区分原则的内涵与运用
区分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在作战中分清战斗员、平民、民用目标和军事目标。
首先是对交战主体即“人”的区分。战斗员与非战斗员的区分是武装部队内部人员的划分,战斗员是直接参与战斗行为的人,是合法的战争行为主体,当然成为敌方直接攻击的对象④。非战斗员是在部队中从事辅助性事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国际法特别规定的战地记者、随军外交官等的几种人员,其不能成为直接或故意攻击的对象。战俘、伤病员虽是合法的交战者,但前者已落人敌方权力之下,被解除了武装,后者不论是否落入敌手,都一时或永久丧失战斗能力,他们应受特别的尊重和保护。医疗队和医务人员由于从事的是照顾伤病员或处理死亡者的任务,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攻击,除非有损害敌军的行动。平民是武装部队之外的人员,既不直接也不间接参与战斗,因而任何以平民为直接攻击对象的武装行动都是非法交战行为。应予说明的是,“一个交战国有尊重敌国私人的生命和自由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只有在敌国私人不对该交战国作敌对行为的条件下才能履行”⑤。一旦平民携带武器公开参与战斗或直接为武装部队服务。他们就改变了原有的平民身份,被置于额外的危险之下,会受到战争行为直接或间接的伤害。总之,对“人”予以区分的意义在于:由于他们参与战斗行为的程度不同,即直接参与、间接参与和不参与,在国际人道法上的法律地位就有所区别,因而所受的法律保护就完全不同。
其次是对攻击目标即“物”的区分。根据建筑物、设施等在军事上的用途不同,可分为军事目标和民用财产。对军事行动有重要意义的建筑、设施等物体,如武装部队的军事装备、具有战略重要性的交通要道、兵工厂等都是军事目标,是武装冲突中的攻击目标;而那些由于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都不会对军事行动产生影响,即在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的毁坏或缴获,都不会产生明显军事利益的财产,都属于民用财产。这种区分的关键在于确定物体的战略意义。当民用财产被交战方武装部队利用或征用时,它们就转化为军事目标。然而,并非所有具有战略意义的民用财产都是可攻击的军事目标,具有文化、宗教价值的物体或建筑或场所等,不得成为攻击的目标;对于一旦受到攻击或损害即可能产生巨大危险,并将在平民中造成严重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工程或设施,如水坝、堤防或核能电厂,即使它们构成军事目标,也不得对其进行攻击,只有它们在被某一交战方用来对该军事行为进行经常的、重要的和直接的支援,而且攻击该目标是阻止对方支援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不再受日内瓦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保护。基于与医务人员受特别尊重和保护相同的原因,医疗所和医疗建筑物、医疗船、医务航空器也不受攻击、拿捕或袭击。
此外,国际法对交战场所的限制,既是物的区分,也牵涉人的区分。交战场所即战场,指战争行动实际展开的空间。降低战争破坏性的手段之一便是将战争行为局限于特定领域,使“战争行动原则上只能在某些特定地带进行”。1907年海牙公约的有关规定努力使战场与非战斗员和平民的居住区相分离,就是一种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和平民、军事目标与民用财产的区分,该公约还区分了设防区和不设防区。日内瓦第四公约及第一议定书都对设立安全区、卫生区以及中立化地带和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不设防的地方作了规定。在国际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不断被强调,例如,1937年美国政府在日本舰队对南京轰炸之际照会日本政府:“任何对平民居住稠密的地区实行全面轰炸的做法是无法辩解的,是和国际法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相背离的。”⑥
战场上进行区分的主要目的在于减轻战争灾难,尽可能减少战争苦难。不加区别地攻击敌方平民居民和退出战斗的人员,不仅不合法理,对于交战方的军事利益也没有任何好处,因为这些人员和目标并不对交战方的作战利益产生威胁,不对其实施攻击并不妨碍交战方达成战胜敌人的目标。攻击平民和民用物体只会浪费军事资源,增加不必要的痛苦,而且会更加激起敌对方军队和人民的英勇反抗,使越来越多的人投入战斗,增加交战方的战争投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法西斯和日本的实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正因为此,国际法院在关于核武器合法性问题的咨询意见中认为:“构成国际人道法内容最基本的原则是:第一,区别战斗员和非战斗员,以保护平民及其财产;国家决不能将平民作为攻击目标……”,区分原则“构成国际人道法制度的核心原则”,⑦它是所有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基石,战争法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大量具体规则,在逻辑上都源于区分原则。
三、区分原则面临的挑战
在方兴未艾的世界“新军事变革”浪潮中,大量新武器、新技术、和新作战方法超出了国际人道法的原有规范体系,带来了新的人道保护问题。首先是军民目标的界限相对模糊,军民两用设施日益增多。其次是大量现代军事技术在战场的应用,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前线与后方间的界
限渐趋模糊,平民受到伤害的可能性急剧增大。最后,总(整)体战使受保护平民的绝对人数大为减少,非战斗员与战斗员、非战斗员与为战争服务的平民之间的界限含糊不清。
现代武装冲突确实给区分原则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只要战争目的仍在于削弱敌方武装力量,只要人类本性仍具有同情弱小并不伤及无辜的一面,区分原则就有其存在的必要。第一,国际社会人道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普及形成了更具影响力的人道保护国际舆论和更多的人道保护理论和规范。人道保护突破了部门国际法的范围而被提升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一个普世价值观的高度,区分原则的适用具备了更好的外部环境。第二,高技术武器的应用为严格实现区分原则提供了可能。现代通讯技术和各种数字化武器极大地提高了对目标打击的精度、范围和影
响的可控性,从而为在武装冲突中更充分地实现区分原则提供了技术上的保证。
四、结论
国际人道法的主旨是协调武装冲突中“军事需要”和“人道要求”的矛盾,尽量减轻战争灾难,避免不必要的痛苦,而“区分原则”是这对矛盾相互博弈、对立统一的最佳结果,它一方面体现了对非作战人员和物体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为达成军事目的提供了经济合法的手段。因此,无
论军事科技如何发展,作战手段方法怎样变化,基于对人类生命健康和生存发展的追求,人道保护必然是战场上的永恒主题,区分原则必应永远受到交战各方的尊重和遵循。
注释:
①西安政治学院战争法研究所研究员。
②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下卷第一分册,第147页,商务印书馆,198l。
③让.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一版),第55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
④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战斗员必须至少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即由为其部下的行为负责的指挥官统率,穿着军装,尊重战争法和战争惯例以及公开携带武器。
⑤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第149页,商务印书馆,1981。
⑥夏尔·卢梭:《武装冲突法》中译本,第60页,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
⑦See: Advisory Opinion on the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 ICJ Reports, 1996, p. 78。
(责任编辑/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