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媳变夫妻联手告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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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的一户人家,为了把儿媳与孙女的户口迁入本村,多分上百万的拆迁款,竟然演绎出一起公公与婆婆离婚,儿子与儿媳离婚,几天后,公公又“娶”了儿媳的闹剧。然而,迁户口公安局却不予办理。这家人迁户口希望落空之余,居然堂而皇之地将高新区公安局分局告上法庭,称对方行政不作为。对此,法院该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2013年3月21日一大早,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100多位村民包了大巴车,从村里赶到江东法院,按他们的说法,当天审理的一起案子,让他们都很气愤。
  这起案子原告有三个:陈廉功,60岁,上王村村民,在上王村拥有私宅;陈廉功的妻子赖晓熙,39岁,鄞州人;还有赖晓熙10岁的女儿陈潇潇。三人起诉的是宁波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下简称“高新区公安局”)。三人为何状告公安局?村民们为何包车围观法官判案?事情要从陈廉功家一连串的离婚结婚说起。
  原本是公媳转眼结夫妻
  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位于宁波市高新区和北仑区的交界处,比邻东部新城。这个上百年都没什么大变化的古老村庄,因为去年7月公布了土地征用公告,村民户口变得炙手可热起来。
  面对拆迁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每个人都蠢蠢欲动。特别是去年年中,上王村召开了几次村民会议,公布了拆迁政策。60岁的陈廉功和家人有点闷闷不乐。上世纪70年代,陈廉功和前妻王原平“结婚”(因当时婚姻登记制度尚不完备,两人形成事实婚姻,未登记),后生下一个儿子陈小春。2003年,陈小春和赖晓熙结婚,生下女儿陈潇潇。陈廉功自己是上王村农民户口,但他妻子王原平却是知青下乡,在知青返乡时,将户口迁出,成了非农户口。当时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吃香,儿子陈小春也是城镇居民户口。只有儿媳妇赖晓熙是宁波农民户口,但她并不是上王村人。孙女陈潇潇的户口跟着母亲,也不是上王村人。只有一名本村农业户口的陈家,分得的拆迁款,显然要比同村大部分村民都少。
  思虑了一阵,陈家做了一个决定。
  2012年七八月间,儿子陈小春先和妻子赖晓熙办了离婚手续。同年9月17日,陈廉功也与老伴离婚。
  4天后,2012年9月21日,陈廉功和赖晓熙,也就是原先的公公和儿媳妇,登记结婚。赖晓熙8岁的女儿陈潇潇,则由赖晓熙监护。
  再婚的当天,陈廉功向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要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办理儿媳赖晓熙和孙女陈潇潇的户籍迁移,将二人户口迁入上王村。
  工作人员告诉他,要迁户口,还必须取得上王村村委会的同意,退回了他的材料。陈廉功于是向上王村村委会要求出证明,但村委会认为陈廉功、赖晓熙结婚目的特殊,拒绝了他的要求。村民们对陈家意见也很大。这份同意迁入户口的证明材料,上王村村委会不敢开。
  公媳变夫妻引发小村“地震”
  公媳突然变夫妻,陈家人的行为在上王村引起了不小震动,在村民看来,这是典型的假结婚。有村民说,在登记结婚后,陈廉功和赖晓熙都是和原来的配偶居住在一起。
  村民说,赖晓熙母女的户口如果跟着陈廉功迁进上王村,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去年,上王村村民每人拿到村里分红4.8万元,以后可能还有增加,而且上王村以后要拆迁,一户人家突然多了两个人,能分到的补偿款自然会增加。
  “村里上千村民都盯着呢。”上王村的村支书周永跃说,这个口子一开,整个村子就乱套了。
  周永跃说,陈家一旦迁入两个农业户口,粗略估算,他们家的拆迁安置费就要多分100多万。
  此外,拥有上王村的农业户口,意味着同时还是上王村的经济合作社社员,每年都有分红。
  “去年是4.8万元,今年有6万元。只要经济合作社还在,分红就会年年持续下去。”
  但蛋糕只有那么大,村里资产是固定的,陈家多分了,就意味着其他村民要少分。村里几乎没有村民同意这事,“何况,明眼人都看得出,他们是公公儿媳假结婚,太违背伦理了。如果开了这个口子,每户家庭都效仿,这不乱套了么?”周永跃说。
  事情也的确如周永跃所料。陈廉功向高新区公安局分局申请迁户的消息在村里传开后,大家都死盯着陈家的风吹草动。到公安分局反映情况的村民也络绎不绝。“他们是假结婚,公公和婆婆还住在一起,儿子和媳妇也没有分开过,和离婚之前没有变化。”
  反映的人多了,去年10月23日,陈廉功不得不到梅墟派出所做了一份调查笔录。笔录中有以下文字:
  “我与赖晓熙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晓熙和我孙女陈潇潇的户口就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
  “我和赖晓熙结婚了,其实我也是没有办法”;
  “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户口不给迁公媳联手状告公安
  村里不肯开证明,公安机关没法落实赖晓熙和陈潇潇的户口。
  几次协商无果后,2013年1月4日,陈廉功和赖晓熙、陈潇潇聘请律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把高新区公安局起诉到江东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高新区公安局不作为违法。
  1月22日,江东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陈廉功方认为,他们申请户籍迁移符合法律规定,高新区公安局理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他们迟迟不给迁,属于行政不作为。
  高新区公安局分局庭上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及《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大条第三小点的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陈廉功等3人在申请户籍迁移时,未出具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全。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他们依法告知了3人需要补充材料,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所谓的行政不作为。
  高新区公安局同时表示,陈廉功和赖晓熙的婚姻并不真实,两人原是公公与儿媳关系,情况特殊,登记结婚后,陈廉功仍与前妻在上王村生活,赖晓熙仍与前夫在鄞州古林生活,没有任何变化。两人利用假结婚的方式达到迁移赖晓熙和陈潇潇户籍的目的,这与婚姻的初衷完全相悖,是难以为社会大众接受的行为。如果这种情况下准许他们户籍迁移,就是默许和纵容这种行为,跟法律的宗旨不符,也是对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公共利益的损害。   在庭上,高新区公安局还出示了一份此前对陈廉功做的调查笔录,从笔录看,陈廉功本人也承认,自己和原儿媳结婚另有原因。
  “我与赖晓熙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晓熙与我孙女陈潇潇的户口就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所以我和赖晓熙结婚了,其实我也是没有办法,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陈廉功方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无论是登记结婚还是申请户口迁移,我的当事人没有做任何违法违规的事,现在高新区公安局以村委会不出证明为理由,不同意给赖晓熙母女迁户口,是在逃避职责,法律虽然规定村民迁户口要村委会出证明,但毕竟公安机关才是户籍管理机关,村委会不出证明,他们也可以直接去调查了解。”
  法庭当庭没有作出判决,庭审后,法庭宣布休庭。
  有人问及如何看待公媳变夫妻所涉及的道德伦理问题,律师表示:“道德问题见仁见智,我不做评论。”
  也有人认为,这样两个人既然登记了,就是合法的夫妻,和正常人的夫妻关系没什么两样,那公安为什么不给迁户口呢?这种作法是否不作为呢?
  法院判决公安“不给迁”不违法
  3月21日是法院宣判的日子,陈廉功家人没有出庭,全权委托给了律师,高新区公安局也委托律师出庭。上王村100多位村民提前包好了大巴车赶来旁听。
  一位80多岁的老奶奶说:“如果可以像他们这样做,那婆婆和女婿也好结婚了,这不就是乱伦嘛?村委会不给他们开证明是对的,我们村民没一个同意的,今天特地来看看法院怎么判,要是他们赢了,那说难听点,我们上王村、别的拆迁的村都好去模仿了,社会不是乱套了?”
  一位村民则说:“如果公公和媳妇结婚后就能多分钱,那我也跟我老婆离!”
  另一位村民说,“我们可不是原告亲友团,肯定不支持这样的做法!如果大家都像他们这么做,那岂不是要乱套了!”
  村民们认为,作为媳妇的赖晓熙,愿意放下面子,与自己的公公结婚,实际上是冲着金钱而去的。
  “如果法院判决下来,公公和媳妇这样的做法也能成的话,那接下去将会有更多的村民去效仿,整个村子就要乱套了。”上王村村主任张凯龙说,村民们都很在乎个人经济利益,但是大家还不至于想出这么雷人的方法来索要集体经济分红。
  一些村民告诉记者,这件事情村民们意见很大,甚至有村民主动到公安机关做了笔录。“他们既然离婚了,公婆还住一起,儿媳也住一起,这算什么行为?”村民黄女士说。
  上午9点,法官准时敲响法槌开庭进行了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高新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收到陈廉功方的申请后做了口头答复,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委会的同意户籍迁移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及参考《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关于登记范围”第3点即“为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开具证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工作人员已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并告知其应取得村民委员会证明,程序上并无不当,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诉讼费50元由陈廉功方承担。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杨维松法官点评:
  虚构婚姻事实以获取金钱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如若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使得传统道德逐步沦丧。如本案原告陈廉功与赖晓熙原是公公与儿媳的关系,却因受利益的驱动,分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因其不属于禁止婚姻登记或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政部门给其颁发了结婚登记。虽然其领到了合法的结婚登记证书,但该行为出于非法的目的,同时事实上仍保留着与原配偶的“事实婚姻”,应当说,原告的该种行为是对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肆意践踏,是一种不能容忍的行为。
  陈廉功和赖晓熙结婚虽然看起来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却可能构成诈骗罪从而被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构婚姻事实从而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等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案也告诫那些试图假借虚构婚姻登记事实骗取拆迁款的人,歪脑筋不要动,小便宜莫要贪,否则不但便宜没有捞到,还有可能要进牢房。
  (责编:夏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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