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土地管理法》与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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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我国的农业生产领域中,耕地资源是最为关键的生产资料,是粮食综合生产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我国粮食安全提供能量好保障。《土地管理法》为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但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仍存在一些有待商榷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主要围绕着《土地管理法》与耕地保护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 耕地保护 农业生产
  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耕地总量虽大,但高质量耕地和人均耕地较少。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耕地总面积约19.51亿亩,但人均不足1.60亩,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2,耕地质量较差。在我国,有65%以上的耕地分布在高原、丘陵和山地地区,其余是分布在盆地和平原地区在粮食。在粮食单产量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近年来,出于生态保护的考虑,也限制了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在更替的耕地现状十分严峻。
  一、《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耕地保护的缺陷和不足
  第一,法律规定:为满足公共利益需求,国家可依照相关法规对土地进行有偿征用和征收。该条法规的缺陷在于未能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很容易被异化。
  第二,法律规定,城市以及农村周边的土地,如在法律规定之外,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关于“集体所有”,《宪法》中并未作明确规定。
  第三,法律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和省编制的土地应用规划,应保证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从字面上来看,只是提及耕地总量不减少,并未体现出对生态和耕地质量的要求,因此必然会导致占优补劣问题的发生,不仅降低了耕地总体质量,同时也不利于耕地生态平衡。
  第四,法律规定,在对经批准的土地应用规划进行修改时,必须要获得原批准机关的允许,如需作出改变,一般隶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范围内,因此需结合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对土地应用规划进行修改。第一,未能对土地应用规划修改的程序和依据作出明确规定,削弱了土地整體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第二,土地应用的修改和制定透明度较低。第三,关于违反土地应用规划的责任规定相对简单,弱化了对土地应用整体规划制度的法律保护力度。
  第五,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荒芜和闲置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个人和单位如果荒芜和闲置耕地两年以上,则原发包单位应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耕地。但实际上,我国当前的耕地抛荒问题仍十分严重,但由于这一问题而收回耕地的报道却从未有过。
  二、《土地管理法》的完善措施
  (一)强化耕地保护
  第一,首先,各地政府部门都要尽到保护耕地的职责,实践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需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耕地,改善土壤,从根本上杜绝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土地沙漠化和破坏耕地的行为。第二,完善建设用地原则,在乡镇和国家建设过程中,必须要节约用地。土地承包经营者以及应用权享有者在对耕地进行应用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将耕地更改为非耕地,一般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二)解决耕地占用问题
  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建设占用耕地,国家实行补偿制度。对于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般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基本原则。如果耕地开垦不符合规定或者现实条件不允许,通常要按照直辖市、自治区和省规定对耕地开垦费用进行缴纳。直辖市、自治区和省需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耕地开垦计划进行制定,同时监督耕地占用单位按计划对耕地进行开垦,之后进行严格验收。
  (三)解决耕地总量变动问题
  结合《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直辖市、自治区和省应严格执行土地应用年度计划、土地应用整体规划,避免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减少的问题。如果耕地质量减少,一般需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日期内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之后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一,结合土地应用整体规划,被纳入到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要进行严格管理的包括:经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油、棉、粮生产基地范围内的耕地;水利设施良好的耕地,可以改造或正在改造的产田;蔬菜生产种植基地;农业科研试验田。
  第二,关于基本农田保护,需全面贯彻用养结合、合理规划、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时按照相关管理条例,采取相应的农田保护措施。凡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
  第三,对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的耕地,一般可被划分为两个级别,一,农田生长状况良好、长期占用,且产量高的耕地。二,农田生长状况良好、规划区域内禁止占用的耕地。
  结 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耕地保护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土地管理法》的完善措施。总之,就目前实际发展现状来看,我国虽然耕地总量多,但质量低下,人均占有量少,在《土地管理法》中,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内容,这些都要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实现对我国耕地的长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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