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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从形式上(程序上)界定不作为的做法,通过将“不履行法定职责”作限制解释以对应形式上的“不作为”,并以不作为取代《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的“不履行和拖延履行”。因此,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未能作出一个足以使行政程序终结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履行判决适用于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具体包括不履行(不予答复、推诿履行)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法官在履行判决的司法审查中,应当恪守有限理性。履行判决的内容表述应恪守允许相对人再次救济以及履行判决功能的有限性原则,但法院可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