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请求重新分割被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现代家长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ny11223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李某(男)与赵某(女)于1999年登记结婚。后因长期生活琐事导致双方感情恶化,2010年11月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13年12月,赵某偶然得知,李某曾于2007年8月以3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赵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李某独自占有。赵某找到李某要求分割该房产,被拒绝。赵某于2014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赵某能否请求法院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
  答:首先,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在本案中,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赵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赵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我们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其他文献
1,鲜花作为一种植物以及拥有的物性    教师与学生之间有一个精妙的比喻:园丁与鲜花。  这个比喻,蕴涵了语文教育几乎所有秘密。  在长期的反复使用之后,这个比喻已经变成了隐喻:学生被“物化”了——他们是“鲜花”,而不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鲜花是一种草本植物,外表漂亮,根茎脆弱,经不起狂风暴雨的摧残。鲜花虽然令人愉快,只能摆设观赏,缺乏实用价值。在贫困年代,很少人会想到鲜花有什么用处。鲜花。本质上只
婚姻维系靠协议  姜玲和丁杰结婚才一年多,本应新婚燕尔、柔情蜜意,可大半年前,姜玲却发现有些不对劲:丁杰经常很晚才回家,进门之后倒头就睡,对姜玲不闻不问。有几次,姜玲以为他加班太晚,特意醒着等他,结果丁杰回来不仅不感动,还不太高兴,说姜玲是有意查他。  有一次周末,本来说好了一起去公园,结果丁杰接了个电话,说要加班,匆忙换了衣服就走了。中午姜玲收到闺蜜的微信,她从丽江旅游回来,一出机场就看到丁杰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也需要了解其他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既可以扩大我们的视野,也可以从中吸收借鉴宝贵的经验,从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