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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企业对融资方进行投资时,出于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往往会签订带有一系列承诺的对赌条款。文章通过对比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得出我国对赌协议具有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并明确相关的会计确认、计量。将我国相关对赌协议案做出的法律判决看作司法解释,在汇总前人有关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观点后,分别对PE投资机构和融资方关于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或补充。最后提出私募股权投资中这一约束条款目前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并探讨可执行的解决方法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