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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认同,新《合同法》借鉴并接纳了英美法系的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买卖标的物物上或权利存在瑕疵,出卖人就必须承担责任,因此《合同法》规定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价值。但《合同法》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符合《合同法》总则鼓励交易的原则,有其独特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