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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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造价是动态变化的.控制论为建设项目造价管控提供了理论依据.“预防性”控制是造价管控的根本思想,而面向环境条件变化的“权变”应对则是实施动态造价管控的基本理念.随着建设项目功能需求的逐渐明细,设计成果也逐渐清晰准确.这种对相对稳定的造价可控性追求与在各类因素影响下造价动态变化的矛盾成为项目造价管控的局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阶段,建设单位为争取最大化的投资审批,不得不考虑影响投资的所有因素,并确保经审批的投资估算及初设概算能够满足项目需要.当项目总投资确定后,造价管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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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造价是动态变化的.控制论为建设项目造价管控提供了理论依据.“预防性”控制是造价管控的根本思想,而面向环境条件变化的“权变”应对则是实施动态造价管控的基本理念.随着建设项目功能需求的逐渐明细,设计成果也逐渐清晰准确.这种对相对稳定的造价可控性追求与在各类因素影响下造价动态变化的矛盾成为项目造价管控的局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阶段,建设单位为争取最大化的投资审批,不得不考虑影响投资的所有因素,并确保经审批的投资估算及初设概算能够满足项目需要.当项目总投资确定后,造价管控重心转移到面向限额的控制过程,然而这是更加复杂的过程,即便在前期阶段,项目资金申报与审批也需要经过一系列技术、经济管理要素的融合.在实施阶段,受使用功能细化、工期压缩等影响,设计成果和造价管控目标频繁调整.对此,有必要针对项目各阶段实施差异化的造价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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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笔者发现一个现象,不同平台之间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标准不统一,致使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无法执行到位,在一定程度损害了市场主体利益,给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出了挑战.这种情况也给我们带来启发和警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营商环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加快建立实施信用信息统一共享标准,打通信用共享应用“最后一公里”,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信用体系可以有效惩治失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信用交易、降低交易成本.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作用,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着明确的导向性.近年来,有关部门强化信用监管,加快信用建设,通过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公开透
问题:我们是一家供应商,最近参与的某工程招标项目操作中存在违法问题,但公司领导怕麻烦,不想提出异议和投诉,我能以自然人的身份对招标活动提出异议和投诉吗?rn张松伟:异议和投诉是招标投标法规体系里的概念.异议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权利救济的第一步,投诉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权利救济的第一步.但招标投标法规在关于异议和投诉的制度设计上是以维护法规尊严和市场秩序为第一目的,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只是其副产品.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因而,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逐渐完善,对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解决市场经济信息不对称问题,助力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一般包括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两个方面.本文主要关注对供应商的失信惩戒.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加速,除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下简称“国发33号文”)等政策文件的引领外,还得益于地方立法的跟进.自2017年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已有超过十部相关地方性法规陆续出台,极大地提高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服务与监管等制度的规范化水平.信用主体的行政救
问题:我们是一家国企,最近有一个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在执行的过程中,两次被投标人提出异议,其中一次感觉就是投标人在搅局,可以不予理会吗?怎么处理才依法合规?rn张松伟:这个问题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rn国企的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受《招标投标法》及其法律体系规范和约束.
问题: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参加某市公安局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项目预算金额8000多万元,发现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我们该向哪个部门投诉?rn张松伟:这个项目应该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该是该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rn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深层次问题是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的问题.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和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政府采购作为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必然趋势.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国家为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千方百计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多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愈发重要.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导致工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错综复杂,特别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阶段,案件涉及的鉴定材料众多、争议问题尖锐,造价鉴定机构和造价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和审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经常会无意识地错位或越位,要么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侵占了审判法官的司法审判权,要么是审判法官侵占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鉴定权,还有些法官过于依赖鉴定机构,无意识地照搬鉴定意见进行审判,以鉴代审的情况屡次发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鉴定权与审判法官的审判权互相混淆与越位,导致当事人和其代理人无法准确判断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影响
问题:某招标代理机构发现一项工程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和投标人有串通的嫌疑,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但未经过异议程序.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吗?rn张松伟: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可以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