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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侯芮(1992-),女,汉族,山西长治人,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专业:社会保障,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燕进保(1989-),男,汉族,山西长治人,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专业:社会保障,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摘要: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各国纷纷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本文主张通过了解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借鉴其共同之处,探索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养老保险道路。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美国;养老保险
引言:
美国是最早建立养老保险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不断的调整,已成为被多数发达国家所认同的较为成熟的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美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OASDI)。严格来说,OASDI并不是专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是由养老及遗属保险和残障保险两部分组成。该制度是针对全国的,约有96%的劳动人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在私企中有报酬的员工,另外还有联邦的公务员、慈善和教育机构的雇员、非营利性宗教、州和地方政府雇员、农场主和农场工人、牧师、家庭工人、在1957年以后服役的军人、铁路工人、国外就业员工等。鉴于OASDI制度主要内容是养老保障,因此我们将其视同为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支柱:雇主养老保险计划。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雇主养老保险计划大部分都是待遇确定型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养老保险计划得以迅速发展,该计划是缴费确定型的。美国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对DC模式养老保险计划予以支持,即按照税法401K有关条款规定实行递延纳税,即雇主和雇员向個人账户注入的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待领取养老金时再与其他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职时的工资水平一般高于养老金水平,因此递延纳税降低了职工的税负,有利于推动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因此,美国DC模式的雇主养老保险计划通常也称为401K计划。截至2011年,约60%的美国家庭都有401K养老金账户。
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该计划遵循自愿参保的原则,是针对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不管此人是否参加了其他养老保险计划,均可自己开设个人的退休金账户。为了鼓励这种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政府提供了两种个人开设退休账户的税收优惠:一种是对特殊形式个人退休账户的税收优惠,主要是缴费时不免所得税,但对投资收益免税;一种是普通IRA税收优惠,主要是通过递延纳税实行的,即缴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根据税法的规定在提款时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养老保障私营化改革
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想通过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私营化和市场化改革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政府通过立法和实行各项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对社会保障的私营化管理,以促进私营保险计划的发展,加快养老保障私营化改革。2001年,布什政府通过了《经济增长与减税协调法案》,规定对401K计划进行改革,使401K计划的私营性质得到加强,规模也得到扩大,养老保险体系的私营化程度明显加深[1]
(二)年金保险储蓄化改革
美国在进行雇主责任年金计划改革之后,又推出职业年金保险,它是养老保险模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特点是把强制性和自愿性储蓄结合起来。美国政府力图推动年金保险成为未来养老保险的主要保障模式。
(三)促进雇主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发展
雇主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之后,逐步进入了正轨,并且还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再全美国私企的雇员中,有一半的人都参加了一种或几种私人的养老保险计划。因为不管在任何的情况下人们的收入是有限的,政府如果再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障机制中制定过高的税率,那么人们将没有能力再参加其他的保障机制,最终导致多重的保障机制将不能实现。相反,如果其他的保障机制提交的的保险税数额较大的话,也会影响基本养老保障机制发挥其作用,并且不能有效的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状况,最终会导致出现因社会保障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的贫富差距的拉大等情况。
三、美国养老保险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养老保险立法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从美国养老体系的构建来看,社会养老由《社会保障法案》支撑,雇主责任退休养老金和个人账户有《雇员退休收入法案》为依据,政府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圈定受益群体的范围、保证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规定企业的养老保险责任。[2]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确立各种保险法并且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二)逐步实行弹性退休政策
随着经济社会水平的发展,我国人均年龄显著提高,显然现行的退休年龄已不再适合。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退休年龄也偏低,美国男性平均寿命为76岁,女性平均寿命81岁,其退休年龄都为66岁。[3]我国应根据具体的精算,逐步提高退休年龄。通过实行弹性退休提供给人们更大的选择空间,采取逐步推迟退休年龄的方法来缓解员工对政策改变而产生的不满情绪,推进政策改革的顺利实现。
(三)实行多元化的养老体系
美国采取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方法即通过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来提高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在这一方面我国仍然较为缺乏,从法律上就缺乏最为基本的规定。我国应该通过税收优惠和减免来提高企业年金的参与率,从税收上允许企业和个人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其缴纳的年金和保费,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个人参与积极性;对于涉及企业年金和私人储蓄的基金收入也可以进行税收减免,以此来提高养老基金的收益率,提高其可持续性。另外,政府还应该以税收优惠鼓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账户的发展。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将居民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费用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从而提高居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参与率。(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刘云香,丁建定.美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及其经验们.南都学刊(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7(4):28—31.
[2]李连芬,刘德伟.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当代经济管理,2010(10):87—90.
[3]何志刚.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基于中美养老保险改革的对比分析[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
燕进保(1989-),男,汉族,山西长治人,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专业:社会保障,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摘要: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各国纷纷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本文主张通过了解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借鉴其共同之处,探索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养老保险道路。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美国;养老保险
引言:
美国是最早建立养老保险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不断的调整,已成为被多数发达国家所认同的较为成熟的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美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OASDI)。严格来说,OASDI并不是专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是由养老及遗属保险和残障保险两部分组成。该制度是针对全国的,约有96%的劳动人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在私企中有报酬的员工,另外还有联邦的公务员、慈善和教育机构的雇员、非营利性宗教、州和地方政府雇员、农场主和农场工人、牧师、家庭工人、在1957年以后服役的军人、铁路工人、国外就业员工等。鉴于OASDI制度主要内容是养老保障,因此我们将其视同为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支柱:雇主养老保险计划。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雇主养老保险计划大部分都是待遇确定型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养老保险计划得以迅速发展,该计划是缴费确定型的。美国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对DC模式养老保险计划予以支持,即按照税法401K有关条款规定实行递延纳税,即雇主和雇员向個人账户注入的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待领取养老金时再与其他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职时的工资水平一般高于养老金水平,因此递延纳税降低了职工的税负,有利于推动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因此,美国DC模式的雇主养老保险计划通常也称为401K计划。截至2011年,约60%的美国家庭都有401K养老金账户。
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该计划遵循自愿参保的原则,是针对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不管此人是否参加了其他养老保险计划,均可自己开设个人的退休金账户。为了鼓励这种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政府提供了两种个人开设退休账户的税收优惠:一种是对特殊形式个人退休账户的税收优惠,主要是缴费时不免所得税,但对投资收益免税;一种是普通IRA税收优惠,主要是通过递延纳税实行的,即缴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根据税法的规定在提款时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养老保障私营化改革
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想通过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私营化和市场化改革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政府通过立法和实行各项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对社会保障的私营化管理,以促进私营保险计划的发展,加快养老保障私营化改革。2001年,布什政府通过了《经济增长与减税协调法案》,规定对401K计划进行改革,使401K计划的私营性质得到加强,规模也得到扩大,养老保险体系的私营化程度明显加深[1]
(二)年金保险储蓄化改革
美国在进行雇主责任年金计划改革之后,又推出职业年金保险,它是养老保险模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特点是把强制性和自愿性储蓄结合起来。美国政府力图推动年金保险成为未来养老保险的主要保障模式。
(三)促进雇主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发展
雇主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之后,逐步进入了正轨,并且还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再全美国私企的雇员中,有一半的人都参加了一种或几种私人的养老保险计划。因为不管在任何的情况下人们的收入是有限的,政府如果再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障机制中制定过高的税率,那么人们将没有能力再参加其他的保障机制,最终导致多重的保障机制将不能实现。相反,如果其他的保障机制提交的的保险税数额较大的话,也会影响基本养老保障机制发挥其作用,并且不能有效的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状况,最终会导致出现因社会保障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的贫富差距的拉大等情况。
三、美国养老保险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养老保险立法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从美国养老体系的构建来看,社会养老由《社会保障法案》支撑,雇主责任退休养老金和个人账户有《雇员退休收入法案》为依据,政府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圈定受益群体的范围、保证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规定企业的养老保险责任。[2]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确立各种保险法并且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二)逐步实行弹性退休政策
随着经济社会水平的发展,我国人均年龄显著提高,显然现行的退休年龄已不再适合。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退休年龄也偏低,美国男性平均寿命为76岁,女性平均寿命81岁,其退休年龄都为66岁。[3]我国应根据具体的精算,逐步提高退休年龄。通过实行弹性退休提供给人们更大的选择空间,采取逐步推迟退休年龄的方法来缓解员工对政策改变而产生的不满情绪,推进政策改革的顺利实现。
(三)实行多元化的养老体系
美国采取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方法即通过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来提高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在这一方面我国仍然较为缺乏,从法律上就缺乏最为基本的规定。我国应该通过税收优惠和减免来提高企业年金的参与率,从税收上允许企业和个人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其缴纳的年金和保费,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个人参与积极性;对于涉及企业年金和私人储蓄的基金收入也可以进行税收减免,以此来提高养老基金的收益率,提高其可持续性。另外,政府还应该以税收优惠鼓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账户的发展。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将居民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费用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从而提高居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参与率。(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刘云香,丁建定.美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及其经验们.南都学刊(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7(4):28—31.
[2]李连芬,刘德伟.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当代经济管理,2010(10):87—90.
[3]何志刚.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基于中美养老保险改革的对比分析[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