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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以公示为前提,是其支配性和对世性的必然要求。作为我国《物权法》明确肯认的权利质权之一,应收账款质权也当然面临公示的问题。但由于应收账款本身的无形性和债权性特征,对其公示方法及模式的选择和考量存在极大的特殊性,显然应有别于其他物权型态。对其公示方法及模式选择作一探讨,以增进在法律上完善其公示规则这一问题的认识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