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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案例案例一,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一辆别克小汽车,在成都市蓝谷地附近撞上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孙驾车逃离现场,又撞上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孙伟铭等醉驾案件的处理结果。指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说明行为人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