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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提存制度来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立法原因,虽然在大陆法系经典民法典中大都采用抽象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然而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在抽象的概括立法模式中,具体的列举模式正在悄然进行。从法国民法典的债权人拒绝受领到德国民法典的债权人迟延受领和债权人不能确定,再到日本民法典的债权人拒绝履行、债权人不能履行和债权人不确定,至此形成了提存的三大立法原因。然而学界对这三大原因的定义各有其意,区分也不太明确,如果从债权人主观上的善恶角度进行区分便可得到合理的解释。再深究我国民事立法中提存原因的起源到合同法第101条时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