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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是,理论上仍然要警惕“曲意释法”的现象。所谓“曲意释法”,即公、检、法机关利用其解释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话语权”,故意违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曲解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内涵,对刑事诉讼法作出有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辩方的解释,以扩张自身权力并压缩辩护权行使的空间、抑制辩护权的行使。“曲意释法”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存在,将会极大地减损、抵消甚至架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辩护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果。为此,应当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辩护人的举证责任、辩护律师的惩戒权等争议问题上作出妥当的解释。
世上本没有完美无缺的立法,新刑诉法在辩护制度设计上仍然遗留了诸多问题,需要在司法环节予以完善、解决。“曲意释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隐藏在法律解释活动的背后,在外观上表现为一系列法律解释行为:在形式与载体上既有抽象的司法解释也有具体的个案解释,在手段与样态上则表现为:曲解法条的规范性质,如将强制性规范解释为任意性规范,或者将任意性规范解释为强制性规范;第二,曲解法条用语的文字词句,达到扩张职权并限制辩护权的目的;第三,选择性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条文进行孤立、片面的文义解释;第四,以扩张解释为名行自我授权之实。
“曲意释法”现象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着体制、制度和观念层面的多重原因。其一,体制上、制度上缺乏一套预防和解决刑事诉讼法解释争议的法律机制。其二,观念上、技术上对刑事诉讼法解释学和法律解释方法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和尊重。要遏制这种现象,必须从制度、程序、技术等多方面同时着手,包括在体制上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行使法律解释权;建立《立法理由书》公开制度作为解释法律的权威依据;在程序上强调以公开、开放的方式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或部门规定时;在技术上重视并强调法律解释学的在实务中的运用等。
(摘自《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第15-26页。)(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610207])
世上本没有完美无缺的立法,新刑诉法在辩护制度设计上仍然遗留了诸多问题,需要在司法环节予以完善、解决。“曲意释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隐藏在法律解释活动的背后,在外观上表现为一系列法律解释行为:在形式与载体上既有抽象的司法解释也有具体的个案解释,在手段与样态上则表现为:曲解法条的规范性质,如将强制性规范解释为任意性规范,或者将任意性规范解释为强制性规范;第二,曲解法条用语的文字词句,达到扩张职权并限制辩护权的目的;第三,选择性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条文进行孤立、片面的文义解释;第四,以扩张解释为名行自我授权之实。
“曲意释法”现象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着体制、制度和观念层面的多重原因。其一,体制上、制度上缺乏一套预防和解决刑事诉讼法解释争议的法律机制。其二,观念上、技术上对刑事诉讼法解释学和法律解释方法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和尊重。要遏制这种现象,必须从制度、程序、技术等多方面同时着手,包括在体制上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行使法律解释权;建立《立法理由书》公开制度作为解释法律的权威依据;在程序上强调以公开、开放的方式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或部门规定时;在技术上重视并强调法律解释学的在实务中的运用等。
(摘自《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第15-26页。)(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6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