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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截止2009年11月3日,2009年我国期货市场成交金额已突破100万亿元。随着国内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的推出指日可待。股指期货一旦推出,其成交额是商品期货所无法比拟的。所以,手中握有大量客户资源的券商迫切需要理顺同相关联的期货公司的IB业务模式,以便在股指期货推出之日,能够迅速的展开业务。在国内期货市场飞速发展,且股指期货还未推出之际,对IB业务模式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IB业务模式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一、IB业务模式的定义
IB业务自产生以来,在各个国家的期货市场上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各个国家对IB业务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美国的介绍经纪人(Introducing Broker,IB)制度,指那些按照合约市场或衍生产品交易执行场所的规则,在合约市场或衍生产品市场执行场所从事招揽买卖未来交割的商品或接受买卖未来交割的商品指令的活动,但不收取任何资金、有价证券或财产作为保证金、抵押品或任何交易或合约的担保人。
IB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期货业务辅助人制度,其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证券商低成本介入期货中介业务的问题。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将IB因为定义为: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提供的IB服务包括:协助期货公司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但是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我们讲业务模式,一般总是讲一个企业业务流程的每个环节是怎么做的,用价值链解构的思路来看,哪些事情应当自己做,哪些事情应哪交给别人做更好,是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我们对于业务模式的分析和理解,当然也包括这个业务本身大量操作的核心经验,我们分析一个企业业务模式的时候,发现新的做法,总是感叹,原来这个企业是这样做的。
所以本研究将IB业务模式定义为:IB机构、期货公司在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各个环节中所处的位置及相互关系。具体可分为:证期对接模式、佣金分成模式、风险控制模式、客户服务模式。
二、美国IB业务的定义、分类及特点
美国,介绍经纪人(introducing broker,简称IB)是指寻求或者接受客户期货交易指令,为期货经纪公司(FCM)招徕客户,但是不持有客户资金,同时也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的个人或组织。它可以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期货佣金商,类似于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结算。由于其不接受客户资金,业务受到限制,一般IB实力弱小,而期货公司的实力一般比较强。介绍经纪人的业务范围一般是招徕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代理期货交易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
IB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担保的介绍经纪人(guaranteed introducing broker,简称GIB),又称单一介绍经纪商。一个IB若与某家期货经纪公司签订保证书,期货经纪公司同意为IB在商品交易法案下的义务做保证,那么IB就成为该期货公司的担保的介绍经纪人,在美国大约70%的介绍经纪人是GIB,GIB则与FCM签订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有担保的介绍经纪商只能服务或附属于一家期货经纪商,因此,经营模式往往由其所服务的期货公司的特点决定。如果其所服务的期货公司只对商品市场的某一领域比如大豆市场熟悉,那么该IB就只能满足客户对大豆市场的投资需求;另外一种是非担保的介绍经纪人,也称独立的介绍经纪人(individual introducing broker,简称IIB),大约30%的介绍经纪人是IIB,独立的介绍经纪商可以为数个期货公司介绍客户,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与单一的附属于某一期货公司的IB相比,IIB的经营模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多种研发资料来源使其在信息反馈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可以解决不同客户对多领域投资的需要。同时,IIB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我国台湾地区IB业务由来及分类
20世纪80年代,我国台湾地区14家进行期货外盘业务的期货商都由综合券商转投资成立,当本土期货市场可以放开经营股指期货时,期货商面临一个困扰:当时台湾大概有一半的券商以上都不是所谓的综合券商,而是专业的证券经纪商,无法有效地开展股指期货业务。
在当时的立法过程中,主管机关认为IB并不属于期货商,只是辅助期货商来招揽客户的中介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可以被称之为“交易辅助人”。从此在台湾只有券商可以成为期货交易辅助人。
因为IB不是专业期货商,而只是期货商的辅助,所以入门门槛设置不高。每一个IB设置须缴纳1000万台币营业保证金,同时上缴公会自律保证金36万,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须由委任期货商提供100万结算保证金。
目前台湾作为IB的券商分为两类。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或大型证券商旗下的全资期货子公司,证券商作为自己同集团期货商的IB,即内IB。另一种则是中小型证券商,因本身缺乏资金或人力,则找寻一家信誉较佳实力较强的期货公司合作,作为该期货公司的IB,即外IB。一个IB只能代理一家期货公司,而期货公司则能拥有多家IB。
四、国内IB业务模式分析
IB业务模式定义为:IB机构、期货公司在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各个环节中所处的位置及相互关系。具体可分为:证期对接模式、佣金分成模式、风险控制模式、客户服务模式。
(一)证期对接模式分析。
我们将证期对接模式分为期货公司IB业务支持模式和关联券商IB业务管理模式。
期货公司由于其在期货业务方面的优势,在IB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占主导地位,IB营业部处于从属地位。但有数据显示,随着IB业务的开展,IB营业部IB业务人员期货业务水平的提高,IB营业部在IB业务中有摆脱从属地位的趋势。
(二)佣金分成模式分析。
笔者了解到,即使一家券商的不同IB营业部获得的佣金分成比例也有不同,这是由IB营业部的客户资金量、客户类型、服务水平以及需要期货公司支持程度等很多情况决定的。一家IB营业部获得的佣金分成比例是根据以上因素阶段性调整的,这是IB营业部同期货公司的博弈结果。
(三)风险控制模式分析。
在此次调查中,将风控模式分为:日常风控模式和强平模式。
在日常风控模式中,“分级风控,期货公司主导,IB营业部协助”占74.3%,“集中风控,期货公司统一风控”占22.9%;在强平模式中,“期货公司负责,证券公司无权强平”占100%。从上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在日常风控,还是在强平上,期货公司都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而IB营业部负责协助风控。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这表明在风险控制环节,期货公司承担主体责任,直接负责客户的风险控制。IB业务部门主要协助期货公司办理对客户的通知、沟通等辅助性工作。
对期货公司而言,风险控制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执行盘后风险管理。对于结算后客户账户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的,期货公司在向客户发出保证金追加通知的同时应立即通知IB业务部门,其中保证金比例依期货公司通知为准。
其次,执行盘中风险管理。交易期间随时追踪客户的账户权益状况,对风险度达到警戒水平的客户,及时通知客户及IB业务部门。
最后,及时核查保证金追加记录,检查客户是否于规定时间内追加足额保证金,若有未按时间及金额追加者,期货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及IB业务部门。
对于IB而言,在风险控制上的责任是主动查询和通知客户。按规定,IB业务人员应随时通过“IB监控系统”监控所属客户保证金及风险状况。当发现所属客户保证金不足时,IB风控人员应及时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及追加期限。
在风险控制环节IB需要协助期货公司完成的工作有:要求所属客户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减仓,以及对被执行强平的客户进行安抚工作。同时还有对穿仓客户资金的追索,此外还需督促所属客户察看每日结算单,协助有异议的客户向期货公司提出异议并协助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结果进行解释。
这既符合法规,又与期货公司与IB券商相比在期货业务风险控制上的优势经验是相关的。
(四)客户服务模式分析。
在客户服务模式中,“期货公司主导服务,IB营业部辅助服务”的占33.3%,“IB营业部主导服务,期货公司辅助服务”的占63.9%。
IB业务的客户服务现在还基本停留在“谁开发,谁服务”的模式上,由于人员和地域的限制,期货公司的服务无法直接传递给客户。这是IB客户的盈利率和存活率较低的主要原因。
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解决这个问题:一是通过各种手段,由期货公司直接给IB客户提供服务。现阶段许多期货公司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办法,如通过QQ群、UC会议室等。二是不断加强对券商IB业务人员的期货培训,提高他们的期货从业水准。通过券商IB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结论与展望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上的现有IB业务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IB业务对接模式。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的IB券商同期货公司的IB业务对接模式主要是:在期货公司总部设立IB业务部门,或在期货公司设立专人专岗,由期货公司主导,IB券商辅助的方式。但也有另外两个模式:一是将IB券商期货作为一个品种来营销,期货公司负责实施,由券商制定标准营销方案;二是由期货公司向IB营业部派驻营销专员,依托派驻人员开展营销。这两种模式的存在,是由于个别期货公司和IB券商的具体情况导致的,不具有广泛性。
(二)佣金分成模式。
在目前的IB业务分成模式中,IB营业部占IB业务佣金分成比在较期货公司高,这是由于现阶段我国期货市场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客户开发仍然是期货公司现阶段所看重的,而IB营业部手中握有期货公司所需要的客户资源。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的工作重心会由客户开发向客户服务和管理转移,承担了大部分客户服务工作的期货公司将在佣金分成的博弈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总的来说,IB业务佣金分成是IB营业部同期货公司在合作的基础上博弈的结果。
(三)风险控制模式。
风险控制是期货业务的命脉。目前,无论是日常风控,还是强行平仓,都是由期货公司来完成,IB营业部负责辅助完成。不同的仅仅是风控工作是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负责,还是由期货公司营业部风控部门完成。
(四)客户服务模式。
现阶段,IB业务的发展还不成熟。IB业务客户的服务仅仅停留在IB营业部业务人员的基本性服务上。由于人员和地域的限制,期货公司的服务无法直接传递给客户,这就造成了IB客户的盈利率和存活率较期货直销客户要低。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电子商务学系)
参考文献:
[1]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7]56号)2007年4月19日
[2]汪炜,于洁.国内外期货公司经营模式及经营能力比较.公司金融.2005年7月期.
[3]曾健,鲍祥霖.国内外证券公司股指期货参与模式的启示.安徽农业科学.2006,34(23).
[4]娄波.国泰君安期货经纪公司业务开发模式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5]杜娟.金融期货市场中的介绍经纪法律制度.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6]田源主编.现代期货大典.石油工业出版社,1994年8月版.
[7]中国期货协会课题组:“期货居间人及相关问题研究”.中国期货业发展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5月版.
关键词IB业务模式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一、IB业务模式的定义
IB业务自产生以来,在各个国家的期货市场上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各个国家对IB业务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美国的介绍经纪人(Introducing Broker,IB)制度,指那些按照合约市场或衍生产品交易执行场所的规则,在合约市场或衍生产品市场执行场所从事招揽买卖未来交割的商品或接受买卖未来交割的商品指令的活动,但不收取任何资金、有价证券或财产作为保证金、抵押品或任何交易或合约的担保人。
IB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期货业务辅助人制度,其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证券商低成本介入期货中介业务的问题。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将IB因为定义为: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提供的IB服务包括:协助期货公司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但是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我们讲业务模式,一般总是讲一个企业业务流程的每个环节是怎么做的,用价值链解构的思路来看,哪些事情应当自己做,哪些事情应哪交给别人做更好,是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我们对于业务模式的分析和理解,当然也包括这个业务本身大量操作的核心经验,我们分析一个企业业务模式的时候,发现新的做法,总是感叹,原来这个企业是这样做的。
所以本研究将IB业务模式定义为:IB机构、期货公司在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各个环节中所处的位置及相互关系。具体可分为:证期对接模式、佣金分成模式、风险控制模式、客户服务模式。
二、美国IB业务的定义、分类及特点
美国,介绍经纪人(introducing broker,简称IB)是指寻求或者接受客户期货交易指令,为期货经纪公司(FCM)招徕客户,但是不持有客户资金,同时也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的个人或组织。它可以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期货佣金商,类似于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结算。由于其不接受客户资金,业务受到限制,一般IB实力弱小,而期货公司的实力一般比较强。介绍经纪人的业务范围一般是招徕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代理期货交易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
IB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担保的介绍经纪人(guaranteed introducing broker,简称GIB),又称单一介绍经纪商。一个IB若与某家期货经纪公司签订保证书,期货经纪公司同意为IB在商品交易法案下的义务做保证,那么IB就成为该期货公司的担保的介绍经纪人,在美国大约70%的介绍经纪人是GIB,GIB则与FCM签订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有担保的介绍经纪商只能服务或附属于一家期货经纪商,因此,经营模式往往由其所服务的期货公司的特点决定。如果其所服务的期货公司只对商品市场的某一领域比如大豆市场熟悉,那么该IB就只能满足客户对大豆市场的投资需求;另外一种是非担保的介绍经纪人,也称独立的介绍经纪人(individual introducing broker,简称IIB),大约30%的介绍经纪人是IIB,独立的介绍经纪商可以为数个期货公司介绍客户,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与单一的附属于某一期货公司的IB相比,IIB的经营模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多种研发资料来源使其在信息反馈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可以解决不同客户对多领域投资的需要。同时,IIB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我国台湾地区IB业务由来及分类
20世纪80年代,我国台湾地区14家进行期货外盘业务的期货商都由综合券商转投资成立,当本土期货市场可以放开经营股指期货时,期货商面临一个困扰:当时台湾大概有一半的券商以上都不是所谓的综合券商,而是专业的证券经纪商,无法有效地开展股指期货业务。
在当时的立法过程中,主管机关认为IB并不属于期货商,只是辅助期货商来招揽客户的中介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可以被称之为“交易辅助人”。从此在台湾只有券商可以成为期货交易辅助人。
因为IB不是专业期货商,而只是期货商的辅助,所以入门门槛设置不高。每一个IB设置须缴纳1000万台币营业保证金,同时上缴公会自律保证金36万,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须由委任期货商提供100万结算保证金。
目前台湾作为IB的券商分为两类。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或大型证券商旗下的全资期货子公司,证券商作为自己同集团期货商的IB,即内IB。另一种则是中小型证券商,因本身缺乏资金或人力,则找寻一家信誉较佳实力较强的期货公司合作,作为该期货公司的IB,即外IB。一个IB只能代理一家期货公司,而期货公司则能拥有多家IB。
四、国内IB业务模式分析
IB业务模式定义为:IB机构、期货公司在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各个环节中所处的位置及相互关系。具体可分为:证期对接模式、佣金分成模式、风险控制模式、客户服务模式。
(一)证期对接模式分析。
我们将证期对接模式分为期货公司IB业务支持模式和关联券商IB业务管理模式。
期货公司由于其在期货业务方面的优势,在IB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占主导地位,IB营业部处于从属地位。但有数据显示,随着IB业务的开展,IB营业部IB业务人员期货业务水平的提高,IB营业部在IB业务中有摆脱从属地位的趋势。
(二)佣金分成模式分析。
笔者了解到,即使一家券商的不同IB营业部获得的佣金分成比例也有不同,这是由IB营业部的客户资金量、客户类型、服务水平以及需要期货公司支持程度等很多情况决定的。一家IB营业部获得的佣金分成比例是根据以上因素阶段性调整的,这是IB营业部同期货公司的博弈结果。
(三)风险控制模式分析。
在此次调查中,将风控模式分为:日常风控模式和强平模式。
在日常风控模式中,“分级风控,期货公司主导,IB营业部协助”占74.3%,“集中风控,期货公司统一风控”占22.9%;在强平模式中,“期货公司负责,证券公司无权强平”占100%。从上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在日常风控,还是在强平上,期货公司都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而IB营业部负责协助风控。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这表明在风险控制环节,期货公司承担主体责任,直接负责客户的风险控制。IB业务部门主要协助期货公司办理对客户的通知、沟通等辅助性工作。
对期货公司而言,风险控制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执行盘后风险管理。对于结算后客户账户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的,期货公司在向客户发出保证金追加通知的同时应立即通知IB业务部门,其中保证金比例依期货公司通知为准。
其次,执行盘中风险管理。交易期间随时追踪客户的账户权益状况,对风险度达到警戒水平的客户,及时通知客户及IB业务部门。
最后,及时核查保证金追加记录,检查客户是否于规定时间内追加足额保证金,若有未按时间及金额追加者,期货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及IB业务部门。
对于IB而言,在风险控制上的责任是主动查询和通知客户。按规定,IB业务人员应随时通过“IB监控系统”监控所属客户保证金及风险状况。当发现所属客户保证金不足时,IB风控人员应及时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及追加期限。
在风险控制环节IB需要协助期货公司完成的工作有:要求所属客户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减仓,以及对被执行强平的客户进行安抚工作。同时还有对穿仓客户资金的追索,此外还需督促所属客户察看每日结算单,协助有异议的客户向期货公司提出异议并协助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结果进行解释。
这既符合法规,又与期货公司与IB券商相比在期货业务风险控制上的优势经验是相关的。
(四)客户服务模式分析。
在客户服务模式中,“期货公司主导服务,IB营业部辅助服务”的占33.3%,“IB营业部主导服务,期货公司辅助服务”的占63.9%。
IB业务的客户服务现在还基本停留在“谁开发,谁服务”的模式上,由于人员和地域的限制,期货公司的服务无法直接传递给客户。这是IB客户的盈利率和存活率较低的主要原因。
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解决这个问题:一是通过各种手段,由期货公司直接给IB客户提供服务。现阶段许多期货公司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办法,如通过QQ群、UC会议室等。二是不断加强对券商IB业务人员的期货培训,提高他们的期货从业水准。通过券商IB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结论与展望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上的现有IB业务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IB业务对接模式。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的IB券商同期货公司的IB业务对接模式主要是:在期货公司总部设立IB业务部门,或在期货公司设立专人专岗,由期货公司主导,IB券商辅助的方式。但也有另外两个模式:一是将IB券商期货作为一个品种来营销,期货公司负责实施,由券商制定标准营销方案;二是由期货公司向IB营业部派驻营销专员,依托派驻人员开展营销。这两种模式的存在,是由于个别期货公司和IB券商的具体情况导致的,不具有广泛性。
(二)佣金分成模式。
在目前的IB业务分成模式中,IB营业部占IB业务佣金分成比在较期货公司高,这是由于现阶段我国期货市场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客户开发仍然是期货公司现阶段所看重的,而IB营业部手中握有期货公司所需要的客户资源。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的工作重心会由客户开发向客户服务和管理转移,承担了大部分客户服务工作的期货公司将在佣金分成的博弈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总的来说,IB业务佣金分成是IB营业部同期货公司在合作的基础上博弈的结果。
(三)风险控制模式。
风险控制是期货业务的命脉。目前,无论是日常风控,还是强行平仓,都是由期货公司来完成,IB营业部负责辅助完成。不同的仅仅是风控工作是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负责,还是由期货公司营业部风控部门完成。
(四)客户服务模式。
现阶段,IB业务的发展还不成熟。IB业务客户的服务仅仅停留在IB营业部业务人员的基本性服务上。由于人员和地域的限制,期货公司的服务无法直接传递给客户,这就造成了IB客户的盈利率和存活率较期货直销客户要低。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电子商务学系)
参考文献:
[1]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7]56号)2007年4月19日
[2]汪炜,于洁.国内外期货公司经营模式及经营能力比较.公司金融.2005年7月期.
[3]曾健,鲍祥霖.国内外证券公司股指期货参与模式的启示.安徽农业科学.2006,34(23).
[4]娄波.国泰君安期货经纪公司业务开发模式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5]杜娟.金融期货市场中的介绍经纪法律制度.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6]田源主编.现代期货大典.石油工业出版社,1994年8月版.
[7]中国期货协会课题组:“期货居间人及相关问题研究”.中国期货业发展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