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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法的价值的实现是法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过程和结果,也是法的价值冲突被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它的实现依赖于其内涵的各个价值冲突的解决。“法律是功能性的”。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而且,知识产权法的功能也在不断地发生嬗变,正如法学家达维德所说:“现代社会有一种以法为手段来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新趋势,法已不再被看作单纯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逐渐被公民们甚至法学家们视为可用以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本文从知识产权法对知识创造主体的公平感知、行为强化、成就期望等角度探讨了知识产权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