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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出发,提出财政分权的核心支撑是让地方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地方税。而分税制改革以来,尤其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引人关注,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以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成为必然。之后文章在对我国财产税进行了收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财产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必须要整合现有税种、合理划分税权并完善财产税的相关配套措施,为关心我国地方税制体系发展的人们献上自己的一得之见。
关键字:财政分权;地方税;财产税;主体税种
刘尚希曾经指出:"地方税改革已经到了非常紧迫的时候。因为这不仅涉及'钱'的问题,还涉及许多与国家治理相关的重大问题。财政是一个国家的基础,一旦基础出了问题,国家的治理将会动摇。所以,地方税改革应该放在我国'五位一体'的大局中来思考,不能就税论税、不能就地税论地税、不能就财政论财政。只有站在制高点上,才能把财政看清楚、把财政中的税收看清楚、把税收中的地税看清楚。"①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占用人或使用人所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就价值或数量所课征的一类税收的总称,是大多数政府主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在税制结构分类中,按照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财产税属于直接税。在分税制条件下,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不仅可以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而且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使地方政府的努力与地方税源形成联动机制,从而形成正向激励。
一、财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应然分析
1、财政分权与地方税的逻辑关系
财政分权通常是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通常来说,由于地方政府更接近公众,对地方公共产品的需求拥有信息优势,财政分权会促进地方居民参与地方事务民主管理的热情以及推动地方政府间的有效竞争,所以,财政分权与地方自治几乎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方式以及转轨国家的改革趋势。许多的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也都显示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的绩效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财政分权要获得成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应当有相当部分的自有财源予以保障;二是允许地方政府最大限度地利用它们的潜在资源,并提供它们如此做的刺激力量。而这二者的核心是地方政府应当拥有大部分财政收入的自有来源,而不是依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来获得财力保障。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必须拥有能作为主体收入来源的地方税种。
2、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缺失
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开始规范化财政分权的探索,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体系才相应地建立起来。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体系呈现"财权中心上移,事权中心下移"的局面,也就是常说的"中央点菜,地方买单"的独特治理架构。尽管我国地方税收入的绝对在逐年递增,由2004年的9999.59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47319.08亿元,且在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中占有一定比例,但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同时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程度并不高。2004-2009年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从84.08%下降到77.47%,低于同年全国税收收入站财政收入的比重;2012年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仅为44.15%。地方政府支付的沉重负担引发了地方政府债务困境,造成了各地政府乱收费、预算外资金不断膨胀的现状。分税制以来,营业税一直占据地方税收较大比重,如2012年营业税占到地方税收入的37.81%,一旦营业税的部分税目被增值税所替代,营业税的缩减会使地方税陷入群龙无首的境地。更有甚是,增值税扩围后,根据各地产业结构大相径庭的特点,结合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分配方案,总体来说,对地方收入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增值税扩围后,维持当前分享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收入绝对额虽有所提高,仍远不足弥补缩减的营业税收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政府预算内收入减少,进一步扩大财政收支缺口。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为增加财力主要靠提高增值税的分享部分,这势必刺激地方政府加大工业建设、追求大规模投资项目来增加收入,不但难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还会加剧各级地方政府乱收费现象,使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更为膨胀。②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地方税系主体税种,形成地方税收入的稳定来源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3、财产税是"理想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占用人或使用人所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就其价值或数量所课征的一类税收的总称。财产税之所以在经历无数次的税收改革后,仍然是大多数政府主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究其原因在于财产税确实具有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天然特性:一是财产税课征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收,避免了因地方税收竞争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二是财产税"取之于财产,护之于财产"的特征可以鲜明地体现收益征税的原则;三是财产税征收的社会经济效应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可用作地方政府解决地方社会经济矛盾工具的税收;四是财产税的税源比较零星分散,且具有地区差别,征收难度较大,划归地方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更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五是财产税税源比较稳定并具有适度弹性,为持续增长的公共支出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来源。六是作为财产税税基的不动产难以移动,隐藏难度大,市场价值也较为公开,因而与其他税收相比,财产税是最为透明的。
二、财产税的现状分析
我国对财产税的课征有着悠久的历史,目前我国征收的财产税都属于地方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等。在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财产税收入增长很快,占税收收入总额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有所增长,但财产税制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1、财产税各税种的收入分析
财产税在地方税制体系中属于小税种,税收收入不多,除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外其他三个税种的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在3%左右,车船税税收入所占的比重更低,不到1%。以2012年为例,全国地方总体税收收入为47319.08亿元,其中房产税为1372.49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为1541.71亿元,耕地占用税为1620.71亿元,契税为2874.01亿元,土地增值税为2719.06亿元,车船税为393.02亿元,契税为2874.01亿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分别为2.9%、3.26%、3.43%、6.07%、5.75%、0.83%。从2009年-2012年财产税各税种税收收入情况看,2009 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税收收入分别为803.66亿元、920.98亿元、633.07亿元、1735.05亿元、719.56亿元、186.51亿元,2011年分别为1102.39亿元、1222.26亿元、1075.46亿元、2765.73亿元、2062.61亿元、302亿元,同期分别增长0.37%、0.33%、0.7%、0.59%、1.87%、0.62%,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分别增长-0.39%、-0.55%、0.2%、0.1%、2.27%、0.02%。因此,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虽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税在税收收入上有所增长,但是从总体上来讲,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且增长幅度缓慢,某些税种甚至出现下滑。具体数据见表1、表2。
表1 2009-2012年税收统计 单位:亿元
表2 2009-2012年税收统计 (附后)
2、财产税运行中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财产税运行中存在收入过低,增长缓慢,占地方税收入比重偏低等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税制体系不健全。一是税种设置不完善。目前我国财政的财产税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等,税种较多,但征税范围过窄,减免税过多,而且更能发挥收入分配只能,实现社会公平的遗产税和赠与税还没有开征。二是计税依据不合理。房地产市场开放后,许多房地产实际价值已成倍增长,目前的计税依据不能正确反映房地产的现有价值、土地的级差收入和土地、房地产的时间价值,有失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三是税率设计不合理。现行土地使用税采用大小城市分级分类的幅度定额税率,尽管当时较多地考虑了企业单位的负担能力和土地最基本的级差收入,但较少考虑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水平、人口密度不一而体现的土地的现实价值。四是存在重复征税。主要表现在房屋出租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拥有房产的从价缴纳房产税与从量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立法层次低。财产税具有典型的属地性质,并且与地方经济关系紧密,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税基、税率的调整平衡财政,以发挥财产税"蓄水池"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财产税的大多税种都停留在"暂行条例"这一阶段,其相关的征管配套措施也不健全,税权的过度集中限制了财产税禀性的发挥。
(3)对财产信息的获取能力不足。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跨地区拥有财产现象比较普遍。税务机关未能与工商、银行、房产、质监、土管、城建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很难获取真实、具体的财产信息。没有准确的信息,就无法对财产进行征税,财产税的税收收入比重就很难提高。
三、财产税改革的策略分析
按照我国财税改革中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对财产税制度进行调整,构建一套少税种、多环节、整体配合、税制简明的财产税制体系,以保证地方收入、满足地方发展需要、促进公平分配和资源优化配置。
1、整合现有税种,建立健全财产税体系。
首先要合并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代之以不动产现值为征税对象的物业税,并使之成为我国地方的重要税种。按物业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客观反映物业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为避免重复征税,对房屋的租金收入不再征收物业税,主要由流转税和所得税来调整。物业税税率的确定应适当考虑地方政府年度预算支出。通过地方政府的年度预算情况来决定物业税征收数量以及税率,这样有利于调动地方财政的积极性。将其次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够弥补无偿转让财产环节税收调节的缺位,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应该采取高起征点和高的累进税率。最后要取消国家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这些税种的开征大多数具有历史时代的痕迹,多数是解决我国改革过程中碰到新问题、新情况下开征的,具有浓厚的"救火员"身份。虽然这些税种的开征做出了应有的作用,但也带来税制复杂、混乱 、重复征税的弊端。
2、合理划分税权。
财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一个首要前提是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目前我国地方税种的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税收减免免征权等高度集中于中央,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不相协调。可由中央制定统一的税收条例,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财产税的税基、税率、减免税等在一定的限度做恰当的调整。可下放地方一定的税种开征权,允许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程序,报中央批准或备案,为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针对地方开征新税种,中央应保留否决权。
3、完善财产税的相关配套措施。 为了配合财产税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对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提高财产立法的立法层次,为财产税制的推行提供法律支持。在完善与财产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应建立个人、家庭收入财产保护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建立财产税计算机辅助批量评说系统以及评估信息的多用途应用,税务机关也应加强与房产、土地、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协作,充分掌握纳税人真实财产状况,从而确保财产课税的准确和方便。
注释:
①刘尚希.地方税改革关乎国家治理. http://www.chinareform.org.cn/people/L/liushangxi/Article/201409/t20140904_206066.htm
②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通过计算求得。
参考文献:
[1]胡洪曙.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研究[J].当代财经,2011,(2)。
[2]何赛.增值税扩围下的地方税问题研究[J].财税审计,2013,(2)。
[3]王蕴、田建利.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J] .税收经济研究,2012,(5)。
[4]张 彤.财产行为税业务实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潘明星,杰茹.财产税属性下房产税改革的思考[J].财政研究,2011,(8).
[6]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税法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1] 刘尚希.地方税改革关乎国家治理. http://www.chinareform.org.cn/people/L/liushangxi/Article/201409/t20140904_206066.htm
[2] 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通过计算求得。
作者简介:薛玉连(1981.5--),女,汉族,莆田人,西方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财政与金融研究方向,曾任福建税务干部培训学院讲师,现任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讲师。
附:表2 2009-2012年税收统计
资料说明: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税收统计。
关键字:财政分权;地方税;财产税;主体税种
刘尚希曾经指出:"地方税改革已经到了非常紧迫的时候。因为这不仅涉及'钱'的问题,还涉及许多与国家治理相关的重大问题。财政是一个国家的基础,一旦基础出了问题,国家的治理将会动摇。所以,地方税改革应该放在我国'五位一体'的大局中来思考,不能就税论税、不能就地税论地税、不能就财政论财政。只有站在制高点上,才能把财政看清楚、把财政中的税收看清楚、把税收中的地税看清楚。"①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占用人或使用人所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就价值或数量所课征的一类税收的总称,是大多数政府主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在税制结构分类中,按照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财产税属于直接税。在分税制条件下,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不仅可以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而且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使地方政府的努力与地方税源形成联动机制,从而形成正向激励。
一、财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应然分析
1、财政分权与地方税的逻辑关系
财政分权通常是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通常来说,由于地方政府更接近公众,对地方公共产品的需求拥有信息优势,财政分权会促进地方居民参与地方事务民主管理的热情以及推动地方政府间的有效竞争,所以,财政分权与地方自治几乎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方式以及转轨国家的改革趋势。许多的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也都显示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的绩效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财政分权要获得成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应当有相当部分的自有财源予以保障;二是允许地方政府最大限度地利用它们的潜在资源,并提供它们如此做的刺激力量。而这二者的核心是地方政府应当拥有大部分财政收入的自有来源,而不是依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来获得财力保障。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必须拥有能作为主体收入来源的地方税种。
2、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缺失
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开始规范化财政分权的探索,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体系才相应地建立起来。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体系呈现"财权中心上移,事权中心下移"的局面,也就是常说的"中央点菜,地方买单"的独特治理架构。尽管我国地方税收入的绝对在逐年递增,由2004年的9999.59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47319.08亿元,且在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中占有一定比例,但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同时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程度并不高。2004-2009年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从84.08%下降到77.47%,低于同年全国税收收入站财政收入的比重;2012年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仅为44.15%。地方政府支付的沉重负担引发了地方政府债务困境,造成了各地政府乱收费、预算外资金不断膨胀的现状。分税制以来,营业税一直占据地方税收较大比重,如2012年营业税占到地方税收入的37.81%,一旦营业税的部分税目被增值税所替代,营业税的缩减会使地方税陷入群龙无首的境地。更有甚是,增值税扩围后,根据各地产业结构大相径庭的特点,结合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分配方案,总体来说,对地方收入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增值税扩围后,维持当前分享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收入绝对额虽有所提高,仍远不足弥补缩减的营业税收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政府预算内收入减少,进一步扩大财政收支缺口。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为增加财力主要靠提高增值税的分享部分,这势必刺激地方政府加大工业建设、追求大规模投资项目来增加收入,不但难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还会加剧各级地方政府乱收费现象,使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更为膨胀。②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地方税系主体税种,形成地方税收入的稳定来源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3、财产税是"理想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占用人或使用人所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就其价值或数量所课征的一类税收的总称。财产税之所以在经历无数次的税收改革后,仍然是大多数政府主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究其原因在于财产税确实具有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天然特性:一是财产税课征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收,避免了因地方税收竞争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二是财产税"取之于财产,护之于财产"的特征可以鲜明地体现收益征税的原则;三是财产税征收的社会经济效应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可用作地方政府解决地方社会经济矛盾工具的税收;四是财产税的税源比较零星分散,且具有地区差别,征收难度较大,划归地方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更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五是财产税税源比较稳定并具有适度弹性,为持续增长的公共支出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来源。六是作为财产税税基的不动产难以移动,隐藏难度大,市场价值也较为公开,因而与其他税收相比,财产税是最为透明的。
二、财产税的现状分析
我国对财产税的课征有着悠久的历史,目前我国征收的财产税都属于地方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等。在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财产税收入增长很快,占税收收入总额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有所增长,但财产税制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1、财产税各税种的收入分析
财产税在地方税制体系中属于小税种,税收收入不多,除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外其他三个税种的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在3%左右,车船税税收入所占的比重更低,不到1%。以2012年为例,全国地方总体税收收入为47319.08亿元,其中房产税为1372.49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为1541.71亿元,耕地占用税为1620.71亿元,契税为2874.01亿元,土地增值税为2719.06亿元,车船税为393.02亿元,契税为2874.01亿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分别为2.9%、3.26%、3.43%、6.07%、5.75%、0.83%。从2009年-2012年财产税各税种税收收入情况看,2009 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税收收入分别为803.66亿元、920.98亿元、633.07亿元、1735.05亿元、719.56亿元、186.51亿元,2011年分别为1102.39亿元、1222.26亿元、1075.46亿元、2765.73亿元、2062.61亿元、302亿元,同期分别增长0.37%、0.33%、0.7%、0.59%、1.87%、0.62%,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分别增长-0.39%、-0.55%、0.2%、0.1%、2.27%、0.02%。因此,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虽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税在税收收入上有所增长,但是从总体上来讲,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且增长幅度缓慢,某些税种甚至出现下滑。具体数据见表1、表2。
表1 2009-2012年税收统计 单位:亿元
表2 2009-2012年税收统计 (附后)
2、财产税运行中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财产税运行中存在收入过低,增长缓慢,占地方税收入比重偏低等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税制体系不健全。一是税种设置不完善。目前我国财政的财产税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等,税种较多,但征税范围过窄,减免税过多,而且更能发挥收入分配只能,实现社会公平的遗产税和赠与税还没有开征。二是计税依据不合理。房地产市场开放后,许多房地产实际价值已成倍增长,目前的计税依据不能正确反映房地产的现有价值、土地的级差收入和土地、房地产的时间价值,有失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三是税率设计不合理。现行土地使用税采用大小城市分级分类的幅度定额税率,尽管当时较多地考虑了企业单位的负担能力和土地最基本的级差收入,但较少考虑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水平、人口密度不一而体现的土地的现实价值。四是存在重复征税。主要表现在房屋出租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拥有房产的从价缴纳房产税与从量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立法层次低。财产税具有典型的属地性质,并且与地方经济关系紧密,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税基、税率的调整平衡财政,以发挥财产税"蓄水池"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财产税的大多税种都停留在"暂行条例"这一阶段,其相关的征管配套措施也不健全,税权的过度集中限制了财产税禀性的发挥。
(3)对财产信息的获取能力不足。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跨地区拥有财产现象比较普遍。税务机关未能与工商、银行、房产、质监、土管、城建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很难获取真实、具体的财产信息。没有准确的信息,就无法对财产进行征税,财产税的税收收入比重就很难提高。
三、财产税改革的策略分析
按照我国财税改革中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对财产税制度进行调整,构建一套少税种、多环节、整体配合、税制简明的财产税制体系,以保证地方收入、满足地方发展需要、促进公平分配和资源优化配置。
1、整合现有税种,建立健全财产税体系。
首先要合并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代之以不动产现值为征税对象的物业税,并使之成为我国地方的重要税种。按物业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客观反映物业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为避免重复征税,对房屋的租金收入不再征收物业税,主要由流转税和所得税来调整。物业税税率的确定应适当考虑地方政府年度预算支出。通过地方政府的年度预算情况来决定物业税征收数量以及税率,这样有利于调动地方财政的积极性。将其次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够弥补无偿转让财产环节税收调节的缺位,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应该采取高起征点和高的累进税率。最后要取消国家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这些税种的开征大多数具有历史时代的痕迹,多数是解决我国改革过程中碰到新问题、新情况下开征的,具有浓厚的"救火员"身份。虽然这些税种的开征做出了应有的作用,但也带来税制复杂、混乱 、重复征税的弊端。
2、合理划分税权。
财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一个首要前提是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目前我国地方税种的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税收减免免征权等高度集中于中央,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不相协调。可由中央制定统一的税收条例,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财产税的税基、税率、减免税等在一定的限度做恰当的调整。可下放地方一定的税种开征权,允许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程序,报中央批准或备案,为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针对地方开征新税种,中央应保留否决权。
3、完善财产税的相关配套措施。 为了配合财产税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对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提高财产立法的立法层次,为财产税制的推行提供法律支持。在完善与财产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应建立个人、家庭收入财产保护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建立财产税计算机辅助批量评说系统以及评估信息的多用途应用,税务机关也应加强与房产、土地、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协作,充分掌握纳税人真实财产状况,从而确保财产课税的准确和方便。
注释:
①刘尚希.地方税改革关乎国家治理. http://www.chinareform.org.cn/people/L/liushangxi/Article/201409/t20140904_206066.htm
②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通过计算求得。
参考文献:
[1]胡洪曙.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研究[J].当代财经,2011,(2)。
[2]何赛.增值税扩围下的地方税问题研究[J].财税审计,2013,(2)。
[3]王蕴、田建利.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J] .税收经济研究,2012,(5)。
[4]张 彤.财产行为税业务实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潘明星,杰茹.财产税属性下房产税改革的思考[J].财政研究,2011,(8).
[6]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税法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1] 刘尚希.地方税改革关乎国家治理. http://www.chinareform.org.cn/people/L/liushangxi/Article/201409/t20140904_206066.htm
[2] 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通过计算求得。
作者简介:薛玉连(1981.5--),女,汉族,莆田人,西方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财政与金融研究方向,曾任福建税务干部培训学院讲师,现任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讲师。
附:表2 2009-2012年税收统计
资料说明: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税收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