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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B是对P2P平台在互联网络金融时代的新的发展,并且为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提供了新的途径。P2B的法律效果是:在P2B将资金借给借款人时,发生的是把来自出借人所负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给借款人;P2B三方之间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在出借人资格、出借人资金合法来源、创办P2B门槛、借款人权利义务的明确等做适当的限定。对P2B中存在的问题做简要分析并提出大致相应的对策,来具体论证如何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关键词】:P2B;性质归属;债权人权益;中小企业
P2B有别于P2P,它是一种微金融服务的新型模式,有些类似于美国的“众筹(crowd funding)”,用“团购和预购”的方式[1],来面向广大的网友来募集资金的形式。而P2B则是与企业达成协议,使其持有的未到期兑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经过质押,将收益权转让给另一主体,这是对我国传统融资及企业借贷模式的新的突破。在文中,用债法之视角,通过分析其法律效果之构成,对其性质归属及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做些论证分析。
由于很多相对应的词,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投资人、投资平台、被投资人,出借人与借款人,消费者与产品等等,为了方便理解,本文通篇采用的是出借人、P2B与借款人这一组词。
一、P2B债法上之性质归属
(一)性质归属与法律效果
P2B发展于P2P,比较类似于信托项目风控的方式,只针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例如许多出借人的活期存款、支付宝和短期定存,余额宝或现金宝等这类理财产品,除了支付宝直接与商户对接,其他皆需要中介,如货币基金各类基金股票债券,同业存款等[2]。为了更加深入了解的方便,首先对P2B自身的性质做一下探讨:
1.P2P与P2B的优劣势之比较
(1)服务对象不同。P2P是个人对个人的贷款业务,由于借款人的利息是P2P行业盈利的根本来源,因此获取优质借款人的规模,将决定P2P最终发展的规模[3];而P2B则是个人对企业,前文已经介绍过,主要针对的是中小企业,在如今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经济疲软的大环境下,P2B的出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2)收益来源不同。P2P收益主要来源于借款人,而P2B则比较特殊,出借人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借款人的利息,而P2B平台收入主要是向出借人与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平台服务费用,这或许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3)风险不同。P2P是无担保的贷款,其核心主要是个人与平台之间的信任度,相对风险较高,收益也较高;而P2B则是提供物权担保的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与借款相近价值的抵押或质押,部分平台与保险公司之间也有合作,大大降低了借款人违约的风险,相应的,收益也小于P2P。
2.P2B债法上之性质归属
(1)借款合同的内容有变。P2B在把出借人的资金集中在一起,然后通过平台的信息传递到需要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从而成功发放贷款,使得自己成为介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一座桥梁,这时的P2B,只作为一种单纯的投融资中介机构,收取一定的平台服务费用,本身其实既不融资也不投资放贷,因此,最终借款人一旦不能还款,风险则最终承受于出借人身上。
(2)P2B对借款人债的协议性的概括转让。这个阶段的行为主要发生在P2B与借款人之间,相当于P2B与出借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借款人的约定,并经出借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与借款人,由借款人自己承受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且负担义务[4]。虽然看似不能每一笔平台借款都征求出借人同意,但当投资者将资金投于P2B之时,已经默认允许了平台把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与第三人的行为。这个阶段完成时,存在完整的两对直接的法律的关系,出借人与P2B、P2B与借款人,出借人并不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3)担保物权保证债权的实现。这里的担保合同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是指P2B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平台将债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借款人时,借款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抵押权,质权等,以“保证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5],以保证出借人资金的安全性,降低风险。
3.P2B债法上之法律效果
(1)借款人承受了原本该平台承受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符合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法律效果,使得P2B作为一个完全中介性质的平台不承担风险。
(2)P2B在资金流转过程中所负担的责任。因P2B须将资金交付企业方为完成平台作用,其通常是出借人与平台在将资金借出之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平台将资金借出之前,平台应对出借人承担借款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而最终借款人所负债务应当以平台具体借款数额为限,为出借人(出借人)承担清偿责任。
由此观之,P2B虽然在P2P基础上发展起来,但其风险小于P2P。并且,P2B之间三方关系是基于约定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并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保险公司以降低引发债权债务争议的风险。
(二)性质适用范围的阐释
这里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限定方面的内容,以缩小其适用的主体和范围。近些年出现的P2B:如金银猫是票据的担保;合拍在线、积木盒子是线上与融资担保公司这样的结合模式等,他们这样的坏账率极地,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6]。借鉴于此,在出借人资格、出借人资金合法来源方面,可做严格限制,若出借人资金来源不合法,是否可以对未到期回收的资金予以没收的问题:不同于投资公司获得股权,这里是实际获得借款人的债权,既然可以对非法资金的股权予以拍卖、变卖,类推之,也可以代位行使对借款人的债权;同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也可明确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可对借款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作为一定的提醒。另外,在创办P2B门槛上,应严格审查其资格,例如根据搜狗百科的资料,科讯网截止到2015年3月,出借人数已达1.5万人,据估算,涉案金额可能达10亿元,目前还未有任何的出借人联系到過科讯网,以避免科讯网这种的P2B卷款逃跑的事件再次发生。
【关键词】:P2B;性质归属;债权人权益;中小企业
P2B有别于P2P,它是一种微金融服务的新型模式,有些类似于美国的“众筹(crowd funding)”,用“团购和预购”的方式[1],来面向广大的网友来募集资金的形式。而P2B则是与企业达成协议,使其持有的未到期兑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经过质押,将收益权转让给另一主体,这是对我国传统融资及企业借贷模式的新的突破。在文中,用债法之视角,通过分析其法律效果之构成,对其性质归属及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做些论证分析。
由于很多相对应的词,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投资人、投资平台、被投资人,出借人与借款人,消费者与产品等等,为了方便理解,本文通篇采用的是出借人、P2B与借款人这一组词。
一、P2B债法上之性质归属
(一)性质归属与法律效果
P2B发展于P2P,比较类似于信托项目风控的方式,只针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例如许多出借人的活期存款、支付宝和短期定存,余额宝或现金宝等这类理财产品,除了支付宝直接与商户对接,其他皆需要中介,如货币基金各类基金股票债券,同业存款等[2]。为了更加深入了解的方便,首先对P2B自身的性质做一下探讨:
1.P2P与P2B的优劣势之比较
(1)服务对象不同。P2P是个人对个人的贷款业务,由于借款人的利息是P2P行业盈利的根本来源,因此获取优质借款人的规模,将决定P2P最终发展的规模[3];而P2B则是个人对企业,前文已经介绍过,主要针对的是中小企业,在如今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经济疲软的大环境下,P2B的出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2)收益来源不同。P2P收益主要来源于借款人,而P2B则比较特殊,出借人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借款人的利息,而P2B平台收入主要是向出借人与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平台服务费用,这或许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3)风险不同。P2P是无担保的贷款,其核心主要是个人与平台之间的信任度,相对风险较高,收益也较高;而P2B则是提供物权担保的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与借款相近价值的抵押或质押,部分平台与保险公司之间也有合作,大大降低了借款人违约的风险,相应的,收益也小于P2P。
2.P2B债法上之性质归属
(1)借款合同的内容有变。P2B在把出借人的资金集中在一起,然后通过平台的信息传递到需要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从而成功发放贷款,使得自己成为介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一座桥梁,这时的P2B,只作为一种单纯的投融资中介机构,收取一定的平台服务费用,本身其实既不融资也不投资放贷,因此,最终借款人一旦不能还款,风险则最终承受于出借人身上。
(2)P2B对借款人债的协议性的概括转让。这个阶段的行为主要发生在P2B与借款人之间,相当于P2B与出借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借款人的约定,并经出借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与借款人,由借款人自己承受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且负担义务[4]。虽然看似不能每一笔平台借款都征求出借人同意,但当投资者将资金投于P2B之时,已经默认允许了平台把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与第三人的行为。这个阶段完成时,存在完整的两对直接的法律的关系,出借人与P2B、P2B与借款人,出借人并不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3)担保物权保证债权的实现。这里的担保合同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是指P2B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平台将债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借款人时,借款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抵押权,质权等,以“保证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5],以保证出借人资金的安全性,降低风险。
3.P2B债法上之法律效果
(1)借款人承受了原本该平台承受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符合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法律效果,使得P2B作为一个完全中介性质的平台不承担风险。
(2)P2B在资金流转过程中所负担的责任。因P2B须将资金交付企业方为完成平台作用,其通常是出借人与平台在将资金借出之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平台将资金借出之前,平台应对出借人承担借款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而最终借款人所负债务应当以平台具体借款数额为限,为出借人(出借人)承担清偿责任。
由此观之,P2B虽然在P2P基础上发展起来,但其风险小于P2P。并且,P2B之间三方关系是基于约定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并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保险公司以降低引发债权债务争议的风险。
(二)性质适用范围的阐释
这里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限定方面的内容,以缩小其适用的主体和范围。近些年出现的P2B:如金银猫是票据的担保;合拍在线、积木盒子是线上与融资担保公司这样的结合模式等,他们这样的坏账率极地,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6]。借鉴于此,在出借人资格、出借人资金合法来源方面,可做严格限制,若出借人资金来源不合法,是否可以对未到期回收的资金予以没收的问题:不同于投资公司获得股权,这里是实际获得借款人的债权,既然可以对非法资金的股权予以拍卖、变卖,类推之,也可以代位行使对借款人的债权;同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也可明确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可对借款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作为一定的提醒。另外,在创办P2B门槛上,应严格审查其资格,例如根据搜狗百科的资料,科讯网截止到2015年3月,出借人数已达1.5万人,据估算,涉案金额可能达10亿元,目前还未有任何的出借人联系到過科讯网,以避免科讯网这种的P2B卷款逃跑的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