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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创业板开板两年以来,一度获得过市场的掌声。但是,随着创业板市场规模快速扩大,很多公司创新能力不强,业绩下滑,高管离职潮不断、套现成风,导致二级市场投资者信心大减。本文从原因及法律对策方面予以论述。
关键词:创业板 高管离职 套现 退市
2009年10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举行开板仪式。时至今日创业板已经走过两周年。设立之初,其功能定位是为创新型和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渠道。设立后,也一度获得过市场的掌声。那么,两年来,创业板市场规模快速扩大,但很多公司创新能力不强,业绩下滑,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额等"三高"问题严重,导致二级市场投资者信心大减。其中最主要的高管离职潮不断、套现成风。从2011年初至9月16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共有高管辞职公告873份,比2010年同期增长59.3%,近900人"开溜"。
一、创业板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
(一)一些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业绩下滑
创业板的初衷是低门槛、高成长性,但创业板公司在发审时却有着较高的上市门槛,重要一条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但事实却走向了反面。这是因为,由于监管层要让真正的好公司有机会上市,使得创业板成为一家"贵族高校",培育一些眼前盈利好或者早已过了创业期的看似优秀的公司。而一些暂时盈利不好、不盈利甚至亏损但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平民公司"却被拒之门外。这就使得上市公司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上市之后业绩变脸、增速下调也就成为了家常便饭。伴随着其股票价格也出现走低的状态,高管对于公司和个人的前途都会有一个选择。在公司通过上市已经募足资金或者说大赚一笔之后,一部分高管选择了辞职另谋出路。
(二)上市前极低的入股成本是高管执著减持套现的主要动因
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高管旋即选择了"落袋为安"。反观创业板辞职高管中,低成本获取上市公司股份者"比比皆是"。以梅泰诺离职副总裁施文波为例,2007年5月,公司股东苑锡玉和张敏分别将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10%股权无偿转让给施文波。而在2008年9月,施文波随即将其中4.975%以175万元转让给了余传荣、贾永和两人。这意味着,施文波目前在拥有225万股梅泰诺股票的同时,已经净赚了175万元,因此上述持股也便成为"负成本"。
(三)相关法律对高管减持股份的限制期限规定存在漏洞
《公司法》第142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可以看出,如果高管人员不辞职,那么在公司上市满12个月后,高管每年可出售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所持股票总数的25%,若想全额套现几乎是遥遥无期。面对随时可能高空跳水的高市盈率,对"经济人"来说,"要钞票不要股票"无疑是明智之选。如果高管人员离任,在遵守上市12个月禁售期的规定之后,辞职6个月后即可不受限制地出售持股。显然,正是股份锁定"在职"与"非在职"的不同规定,成了部分高管股东选择辞职以尽可能快速套现的制度成因。
(四)创业板退市制度迟迟不出
对于存在诸多问题的创业板而言,退市制度的缺乏无疑是最突出的问题。有投资者认为,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不好公司该死就死,该退就退,两年光打雷不下雨,很多创业板公司业绩越走越差,不鞭打落后也带坏了好企业。
二、关于创业板高管离职的法律对策
(一)创业板采取注册制
我国创业板采取了与主板相同的审批制,对上市制定了高门槛,保证上市的公司都是好公司。事实上,越实行严格审批制,股市质量往往越差,越容易投机。这从美国与中国股市的对比就可看出。美国股市门槛很低,企业基本上有人保荐,就可以上市,监管机构关心的不是企业盈利多少,而是企业财务报表是否作假。如果报表作假,会受到严厉惩罚。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市场机制:企业可以决定是不是想上市,监管机构保证你报表不敢作假,而市场则根据报表决定买不买你的股票。而有些企业也许现在报表很难看,亏损很严重,但是人们认为它的前景很好,也会纷纷购买。在美国资本市场,因为实行的是注册制,只要投行愿意承销,公司财务等状况达到法律规定的资格,就可以发行上市。当然,如果公司违规,作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也不会坐视不管。即,对公司上市资格进行把关的是交易所而非证监会。
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把公司能否上创业板的决定权交给交易所。但问题在于,交易所也是证监会管理的,交易所的领导也是证监会任命的。证监会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等于既是监管者又是决策者。但据长江商学院金融教授周春生表示,从长远来看,决定公司能否上市的权力放在交易所更合适。如果交易所做得不规范不适当,证监会可以查处、规范,这样可以建立起有效的责任机制。事实表明,只做合规性审核而非实质性审核,让公司和投行自己选择上市时机,让投资者自己对股票做出价值判断,才是创业板发审制度改革的方向。
(二)中国创业板直接退市在具体实施中却仍需进一步完善
1、应形成"买者自负"的投资文化。借鉴纳斯达克的退市制度,使得在中国创业板从上市到退市都较为便捷和容易,这样投资者和企业都能够理性看待上市和退市行为。在此情形下,加之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和对违规行为的严厉惩罚,企业"上市圈钱"的动机削弱,而投资者一开始就树立起"买者自负"的观念,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高风险性的心理预期和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也能够较为客观地对待个股的大起大落。
2、应实现退市标准和上市标准的有效对接。我国主板市场教训和海外创业板市场的经验,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标准应与上市标准相统一。舒畅入市机制,减少政府干预等非市场因素对入市标准的影响。同时要加强信息披露,强调退市风险的事前防范,降低退市对市场的冲击。
3、多层次证券市场建设是退市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实行直接退市,一大难题就是上市公司退市之后应往何处去。对于中国的监管机构以及私募创投而言,"直接退市"机制虽然可以避免类似于"借壳上市"的题材炒作,以及资产重组的大行其道,但是其退市环境距离真正意义的创业板还有一定的距离:除去创业板,这个市场只有主板和中小板。缺乏与国际惯例对接的一整套完善、有法律依据保障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国创业板退市无疑意味着"宣判死刑"。 海外创业板市场实践表明,多层次证券市场为创业板市场退市公司提供了一个继续交易的后续市场,减少了退市对投资者投资风险的影响,为退市公司继续发展提供了空间,这些值得借鉴。
(三)针对《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做相应修改
从股票发行上,加大流通股的比例,增加股票供给,甚至可适当加快创业板上市速度,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从股份限售上看,可适当扩大股份限售群体的范围(如高管股份可限制为3年,而不是仅仅简单锁定控股股东为3年);从高管股份禁售限制上,可适当增加其年度可抛售比例,如从25%提升到30%。
参考文献:
[1]陈杰:《海外创业板退市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载《武汉金融》2009年第10期。
[2]《创业板如何走出辞职套现迷途》,载新浪网,新浪财经,创业板,2010年11月12日16:02
[3]《创业板运行两年怪现象丛生 莫让圈钱毁了》,载人民网,人民日报,2011年10月31日 06:20
作者简介:赵琴,女,畲族,北京工商大学10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涉外经济法方向;王一钞,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10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经济犯罪方向。
关键词:创业板 高管离职 套现 退市
2009年10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举行开板仪式。时至今日创业板已经走过两周年。设立之初,其功能定位是为创新型和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渠道。设立后,也一度获得过市场的掌声。那么,两年来,创业板市场规模快速扩大,但很多公司创新能力不强,业绩下滑,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额等"三高"问题严重,导致二级市场投资者信心大减。其中最主要的高管离职潮不断、套现成风。从2011年初至9月16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共有高管辞职公告873份,比2010年同期增长59.3%,近900人"开溜"。
一、创业板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
(一)一些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业绩下滑
创业板的初衷是低门槛、高成长性,但创业板公司在发审时却有着较高的上市门槛,重要一条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但事实却走向了反面。这是因为,由于监管层要让真正的好公司有机会上市,使得创业板成为一家"贵族高校",培育一些眼前盈利好或者早已过了创业期的看似优秀的公司。而一些暂时盈利不好、不盈利甚至亏损但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平民公司"却被拒之门外。这就使得上市公司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上市之后业绩变脸、增速下调也就成为了家常便饭。伴随着其股票价格也出现走低的状态,高管对于公司和个人的前途都会有一个选择。在公司通过上市已经募足资金或者说大赚一笔之后,一部分高管选择了辞职另谋出路。
(二)上市前极低的入股成本是高管执著减持套现的主要动因
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高管旋即选择了"落袋为安"。反观创业板辞职高管中,低成本获取上市公司股份者"比比皆是"。以梅泰诺离职副总裁施文波为例,2007年5月,公司股东苑锡玉和张敏分别将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10%股权无偿转让给施文波。而在2008年9月,施文波随即将其中4.975%以175万元转让给了余传荣、贾永和两人。这意味着,施文波目前在拥有225万股梅泰诺股票的同时,已经净赚了175万元,因此上述持股也便成为"负成本"。
(三)相关法律对高管减持股份的限制期限规定存在漏洞
《公司法》第142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可以看出,如果高管人员不辞职,那么在公司上市满12个月后,高管每年可出售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所持股票总数的25%,若想全额套现几乎是遥遥无期。面对随时可能高空跳水的高市盈率,对"经济人"来说,"要钞票不要股票"无疑是明智之选。如果高管人员离任,在遵守上市12个月禁售期的规定之后,辞职6个月后即可不受限制地出售持股。显然,正是股份锁定"在职"与"非在职"的不同规定,成了部分高管股东选择辞职以尽可能快速套现的制度成因。
(四)创业板退市制度迟迟不出
对于存在诸多问题的创业板而言,退市制度的缺乏无疑是最突出的问题。有投资者认为,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不好公司该死就死,该退就退,两年光打雷不下雨,很多创业板公司业绩越走越差,不鞭打落后也带坏了好企业。
二、关于创业板高管离职的法律对策
(一)创业板采取注册制
我国创业板采取了与主板相同的审批制,对上市制定了高门槛,保证上市的公司都是好公司。事实上,越实行严格审批制,股市质量往往越差,越容易投机。这从美国与中国股市的对比就可看出。美国股市门槛很低,企业基本上有人保荐,就可以上市,监管机构关心的不是企业盈利多少,而是企业财务报表是否作假。如果报表作假,会受到严厉惩罚。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市场机制:企业可以决定是不是想上市,监管机构保证你报表不敢作假,而市场则根据报表决定买不买你的股票。而有些企业也许现在报表很难看,亏损很严重,但是人们认为它的前景很好,也会纷纷购买。在美国资本市场,因为实行的是注册制,只要投行愿意承销,公司财务等状况达到法律规定的资格,就可以发行上市。当然,如果公司违规,作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也不会坐视不管。即,对公司上市资格进行把关的是交易所而非证监会。
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把公司能否上创业板的决定权交给交易所。但问题在于,交易所也是证监会管理的,交易所的领导也是证监会任命的。证监会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等于既是监管者又是决策者。但据长江商学院金融教授周春生表示,从长远来看,决定公司能否上市的权力放在交易所更合适。如果交易所做得不规范不适当,证监会可以查处、规范,这样可以建立起有效的责任机制。事实表明,只做合规性审核而非实质性审核,让公司和投行自己选择上市时机,让投资者自己对股票做出价值判断,才是创业板发审制度改革的方向。
(二)中国创业板直接退市在具体实施中却仍需进一步完善
1、应形成"买者自负"的投资文化。借鉴纳斯达克的退市制度,使得在中国创业板从上市到退市都较为便捷和容易,这样投资者和企业都能够理性看待上市和退市行为。在此情形下,加之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和对违规行为的严厉惩罚,企业"上市圈钱"的动机削弱,而投资者一开始就树立起"买者自负"的观念,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高风险性的心理预期和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也能够较为客观地对待个股的大起大落。
2、应实现退市标准和上市标准的有效对接。我国主板市场教训和海外创业板市场的经验,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标准应与上市标准相统一。舒畅入市机制,减少政府干预等非市场因素对入市标准的影响。同时要加强信息披露,强调退市风险的事前防范,降低退市对市场的冲击。
3、多层次证券市场建设是退市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实行直接退市,一大难题就是上市公司退市之后应往何处去。对于中国的监管机构以及私募创投而言,"直接退市"机制虽然可以避免类似于"借壳上市"的题材炒作,以及资产重组的大行其道,但是其退市环境距离真正意义的创业板还有一定的距离:除去创业板,这个市场只有主板和中小板。缺乏与国际惯例对接的一整套完善、有法律依据保障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国创业板退市无疑意味着"宣判死刑"。 海外创业板市场实践表明,多层次证券市场为创业板市场退市公司提供了一个继续交易的后续市场,减少了退市对投资者投资风险的影响,为退市公司继续发展提供了空间,这些值得借鉴。
(三)针对《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做相应修改
从股票发行上,加大流通股的比例,增加股票供给,甚至可适当加快创业板上市速度,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从股份限售上看,可适当扩大股份限售群体的范围(如高管股份可限制为3年,而不是仅仅简单锁定控股股东为3年);从高管股份禁售限制上,可适当增加其年度可抛售比例,如从25%提升到30%。
参考文献:
[1]陈杰:《海外创业板退市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载《武汉金融》2009年第10期。
[2]《创业板如何走出辞职套现迷途》,载新浪网,新浪财经,创业板,2010年11月12日16:02
[3]《创业板运行两年怪现象丛生 莫让圈钱毁了》,载人民网,人民日报,2011年10月31日 06:20
作者简介:赵琴,女,畲族,北京工商大学10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涉外经济法方向;王一钞,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10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经济犯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