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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政的、计划或半计划的方式监管,只会使监管成本越来越大,产生腐败的概率越来越高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一案,财政部败诉。这是继2006年7月首次败诉后,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案中再尝败绩。
有人认为财政部正在为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背黑锅,问题的根源是前后出台的两部并行的法律在打架。目前,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分别归属于国家的两个部委主管,制定了两部从同一角度规范公共采购行为的法律,一部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另一部是由财政部牵头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后者明确了公共采购的主管机关。但这两部相似法律在法律适用、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着冲突,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同样的违法事实,两部法律有不同的执法标准和执行结果,从而造成案件多头管理,扯皮不断。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来看,招投标制度最早就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组成部分,现在仍是各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应该取消《招标投标法》,将其内容纳入《政府采购法》中,形成一部统一的法律。
但在今天的现实情况下,谁又能相信法律的统一就是根治政府采购腐败案频发的灵丹妙药呢?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即使在有法可依、管辖权限明确的情况下,财政部作为政府招标采购的监管单位,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也时刻面临投鼠忌器的尴尬局面,特别是当对方也是部级单位时情况更麻烦,由于级别相同,财政部也没有权力命令对方。
垄断性采购和计划式监管是腐败之源
我们都知道,在法制社会,法律最根本的任务在于约束权力,而对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来说,其约束权力的指向更加明确。但是,如果不能启动对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和纠正的法律程序,“法不徒以自行”,政府招投标就只是个过场,甚至成为进一步加剧社会内耗、大量耗费民脂民膏的“财富搜刮器”和“腐败加速机”。
以药品招标采购为例,一度被称为“阳光工程”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行不到一年半便落得个医患产销四方不满的结局!除掉每次招投标的差旅费、资料费不算,按国家规定,投标企业只需花150元买份标书即可。但在全国各地各行其是的不规范面前,任何规定都苍白无力。比如有的招标办规定投标单位要预交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的要求每个中标企业交纳2万元风险金,半天的会议还要交一两千元会务费;有的地方甚至提出每招标一次,不管中标与否,投标企业都要交1至3万元的管理费。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总裁冯根生为此算了一笔账:正大青春宝目前在全国有2500个供货单位,如果这些单位全部实行招标,按向每个招标机构缴纳4万元计,光保证金就要上亿;如果有三个品种中标,则履约保证金要交7500万;按招标机构规定,占销售额1%至2%的中标服务费要交700万至1000万。仅此三项就达2.45亿元之巨!而2001年正大青春宝上交国家利税1亿元,企业利润才5000多万元。冯根生愤怒地说:“如果照此招标,试问6700家药业,能有几家扛得住?”
这还是明的,而招标过程中暗的吃拿卡要更不在话下,所以有人说“新一轮腐败开始了”,“过去是小腐败,现在是大腐败。过去药业销售人员要公关的对象还只是医院院长、药房主任(科室主任)和临床医生,现在又增加了分管卫生局长、招标办主任、药事委员会的每一个委员。”加入其中的政府部门也越来越多:纠风办、计委、物价局、药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局⋯⋯为了从中渔利,有的招标单位一季度甚至一个月就招标一两次。由于大部分医院都是以药养医,往往只拿出一小部分药品来招标,意思意思,其他绝大部分药品要销往医院,医药企业仍要去做各环节的“疏通工作”,致使药品销售费用比招标前不降反升。
还有,由于政府规定医院只能拥有20%的利润,结果是医院选药“不选对的,只选贵的”。至于招标药品,也有“暗折”,即除了招标时竞相压价,一些用药单位还要求中标单位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行降价,否则停止进货。药厂为了生存,只好以次充好,或者“新瓶装旧酒”,旧药卖出新特药价。更有甚者,由于某些中标药品进销倒挂,导致出现退出市场、病患有方无药的现象。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局,一方面与改革的不彻底有关,医疗单位没有打破垄断,实现资本的自由准入公平竞;另一方面亦即最为关键的原因是,计划经济式的政府监管越多,越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用行政的、计划或半计划的方式进行监管,只会使监管成本越来越大,产生腐败的概率越来越高。
启动采购腐败的纠错和问责机制
政府采购属于典型的垄断性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如果监管不力,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借鉴世界通行的采购招标做法是必要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授标条件分别是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方法。从1980年试点推行公共采购制度至今二十多年的执行情况来看,综合评标方法长期占据主导地位,通过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非常罕见。这无疑对价廉物美的供应商和公共资金的享有者不公平,不能降低公共财政资金的支出。而在实践中,通过综合评标方法评定供应商,几乎千篇一律是高报价者胜出,甚至于根本没有资格竞标的单位居然屡屡中标。毫无疑问,背后的“权力寻租”是罪魁祸首。有人认为主要问题出在评审专家身上,专家们的评审意见往往受招标单位左右。为确保招投标工作客观公正,四川省推行了“统一评标专家库制度”,目前专家库已扩大到7000多名评标专家,同时有13名专家因不能公正评标而遭“终身禁止评标”处罚。这样做是必要的,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不能秉持公正的专家固然咎由自取,但在整个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巨大腐败链中,专家只不过是一枚小小的卒子和替罪羊而已。
要根除政府采购腐败频发的痼疾,一是要求相关法律有足够的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和纠错的条款,凡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的中标皆应推倒重来,有关官员和商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没有完整的惩罚制度的法律,充其量是个美丽的花瓶,不可能真正成为有效用的法律,如果违法犯罪没有成本,谁还会在乎法律?其二,公民和法人能够依法通过法律程序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一案,财政部败诉。这是继2006年7月首次败诉后,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案中再尝败绩。
有人认为财政部正在为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背黑锅,问题的根源是前后出台的两部并行的法律在打架。目前,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分别归属于国家的两个部委主管,制定了两部从同一角度规范公共采购行为的法律,一部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另一部是由财政部牵头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后者明确了公共采购的主管机关。但这两部相似法律在法律适用、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着冲突,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同样的违法事实,两部法律有不同的执法标准和执行结果,从而造成案件多头管理,扯皮不断。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来看,招投标制度最早就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组成部分,现在仍是各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应该取消《招标投标法》,将其内容纳入《政府采购法》中,形成一部统一的法律。
但在今天的现实情况下,谁又能相信法律的统一就是根治政府采购腐败案频发的灵丹妙药呢?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即使在有法可依、管辖权限明确的情况下,财政部作为政府招标采购的监管单位,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也时刻面临投鼠忌器的尴尬局面,特别是当对方也是部级单位时情况更麻烦,由于级别相同,财政部也没有权力命令对方。
垄断性采购和计划式监管是腐败之源
我们都知道,在法制社会,法律最根本的任务在于约束权力,而对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来说,其约束权力的指向更加明确。但是,如果不能启动对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和纠正的法律程序,“法不徒以自行”,政府招投标就只是个过场,甚至成为进一步加剧社会内耗、大量耗费民脂民膏的“财富搜刮器”和“腐败加速机”。
以药品招标采购为例,一度被称为“阳光工程”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行不到一年半便落得个医患产销四方不满的结局!除掉每次招投标的差旅费、资料费不算,按国家规定,投标企业只需花150元买份标书即可。但在全国各地各行其是的不规范面前,任何规定都苍白无力。比如有的招标办规定投标单位要预交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的要求每个中标企业交纳2万元风险金,半天的会议还要交一两千元会务费;有的地方甚至提出每招标一次,不管中标与否,投标企业都要交1至3万元的管理费。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总裁冯根生为此算了一笔账:正大青春宝目前在全国有2500个供货单位,如果这些单位全部实行招标,按向每个招标机构缴纳4万元计,光保证金就要上亿;如果有三个品种中标,则履约保证金要交7500万;按招标机构规定,占销售额1%至2%的中标服务费要交700万至1000万。仅此三项就达2.45亿元之巨!而2001年正大青春宝上交国家利税1亿元,企业利润才5000多万元。冯根生愤怒地说:“如果照此招标,试问6700家药业,能有几家扛得住?”
这还是明的,而招标过程中暗的吃拿卡要更不在话下,所以有人说“新一轮腐败开始了”,“过去是小腐败,现在是大腐败。过去药业销售人员要公关的对象还只是医院院长、药房主任(科室主任)和临床医生,现在又增加了分管卫生局长、招标办主任、药事委员会的每一个委员。”加入其中的政府部门也越来越多:纠风办、计委、物价局、药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局⋯⋯为了从中渔利,有的招标单位一季度甚至一个月就招标一两次。由于大部分医院都是以药养医,往往只拿出一小部分药品来招标,意思意思,其他绝大部分药品要销往医院,医药企业仍要去做各环节的“疏通工作”,致使药品销售费用比招标前不降反升。
还有,由于政府规定医院只能拥有20%的利润,结果是医院选药“不选对的,只选贵的”。至于招标药品,也有“暗折”,即除了招标时竞相压价,一些用药单位还要求中标单位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行降价,否则停止进货。药厂为了生存,只好以次充好,或者“新瓶装旧酒”,旧药卖出新特药价。更有甚者,由于某些中标药品进销倒挂,导致出现退出市场、病患有方无药的现象。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局,一方面与改革的不彻底有关,医疗单位没有打破垄断,实现资本的自由准入公平竞;另一方面亦即最为关键的原因是,计划经济式的政府监管越多,越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用行政的、计划或半计划的方式进行监管,只会使监管成本越来越大,产生腐败的概率越来越高。
启动采购腐败的纠错和问责机制
政府采购属于典型的垄断性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如果监管不力,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借鉴世界通行的采购招标做法是必要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授标条件分别是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方法。从1980年试点推行公共采购制度至今二十多年的执行情况来看,综合评标方法长期占据主导地位,通过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非常罕见。这无疑对价廉物美的供应商和公共资金的享有者不公平,不能降低公共财政资金的支出。而在实践中,通过综合评标方法评定供应商,几乎千篇一律是高报价者胜出,甚至于根本没有资格竞标的单位居然屡屡中标。毫无疑问,背后的“权力寻租”是罪魁祸首。有人认为主要问题出在评审专家身上,专家们的评审意见往往受招标单位左右。为确保招投标工作客观公正,四川省推行了“统一评标专家库制度”,目前专家库已扩大到7000多名评标专家,同时有13名专家因不能公正评标而遭“终身禁止评标”处罚。这样做是必要的,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不能秉持公正的专家固然咎由自取,但在整个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巨大腐败链中,专家只不过是一枚小小的卒子和替罪羊而已。
要根除政府采购腐败频发的痼疾,一是要求相关法律有足够的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和纠错的条款,凡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的中标皆应推倒重来,有关官员和商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没有完整的惩罚制度的法律,充其量是个美丽的花瓶,不可能真正成为有效用的法律,如果违法犯罪没有成本,谁还会在乎法律?其二,公民和法人能够依法通过法律程序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