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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视:漳浦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情况
2014年1-4月份,漳浦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607件,同比上升11.89%,办结1458件,同比下降14.64%。未结案件共1149件,同比上升84.73%。其中,12个月以上未结案件16件。审判执行工作管理指标情况如下:月存案工作量为1月份2.46个月、2月份2.5个月、3月份2.6个月、4月份2.7个月(已4次超过省院规定警戒值2个月),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100%,上年度旧存案件结案率67.51%(未达标),一审判决改判、发回重审率0.73%,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75.03%,生效裁判息诉率100%,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率100%,执行案件合规率92.08%,执行案件沟通率100%。虽然“31率”指标均在合理区间运行,但少数审判执行工作管理指标仍未达标。审判执行工作呈现收案增长、结案下降、存案增大的态势。
1、收案增长。共新收各类案件2330件,比去年同期2248件增加82件,增长3.65%。刑事案件224件,同比下降25.58%;民事案件1429件,同比下降4.22%;执行案件545件,净增292件;行政案件(含非诉审查)132件,同比下降34.65%。
2、结案下降。共审执结各类案件1458件,结案率仅55.93%,比去年同期的73.30%下降了17.37个百分点。其中刑事案件197件,同比下降4.37%;民事案件891件,同比下降14.49%;执行案件235件,同比下降7.11%;行政案件(含非诉审查)128件,同比下降36.63%;协助送达民事司法文书7件。
3、存案增大。未结案件共1149件,同比上升84.73%;存案工作量达2.7个月,清案压力较大。在未结案件中,各类案件所占比重如下:民事案件763件,占66.41%;执行案件310件,占26.98%;刑事案件71件,占6.18%;行政案件5件,占0.44%。
(二)审判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存案工作量达2.7个月,清案压力较大
一是存案一直处在高位运行。今年一、二、三月、四月份存案分别为786件、782件、825件、839件。存案工作量一直在2.5个月的办案工作量左右徘徊,处在高位运行,已超出警戒值1.5个月4次。四月份存案中,2014年前收案90件,今年一月份收案的371件,两项占存案总量的40.12%。
二是上年度旧存案件结案率低。共有上年度旧存案件277件,截至4月20日共审结187件,尚有90件未结,其中12个月以上未结案件16件。按管理指标要求上年度旧存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6%,而1-4月份才只有67.51%,尚未达标。
2、案件质量与效率不高,办案拖拉
一是审限及效率意识不强。表现在扣除审限存在随意性,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方式多种多样,导致案件平均审理期间、鉴定时间偏长,甚至超审限积案,办案拖拉,效率低下。
二是审限管理失之以宽。院庭领导是一个层级管理主体,对审限管理至关重要。由于去年对“31率”考核需要,庭室领导对一线办案法官的审限控管不严,分管院领导对审限延长的把关不够严,存在一线办案法官客观上可以人为操作的缺口,导致一线办案法官对扣除、延长审限存在随意性,助长案件久拖不决。
三是庭审、执行不规范,诉讼材料不全。表现在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案件争议焦点把握不准;庭审中没有归纳争议焦点,没有确认无争议事实,认证简单笼统;案件诉讼材料签名或者送达回执不全;没有执行日志执行过程无法体现,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没有根本扭转。
3、缺乏统一的办案规范
由于缺乏严格统一的办案规范,加之责任追究不到位,一线办案法官没有统一的更为具体程序规范操作标准,导致常规性错误屡改屡犯,屡禁不止。
二、剖析: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审限管理失之以宽导致审限意识不强,办案拖拉。由于去年对“31率”考核需要,庭室领导对一线办案法官的审限控管不严,一线办案法官对扣除审限存在随意性,助长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效率不高。
2、缺乏严格统一的办案规范,加之责任追究不到位,一线办案法官没有统一的程序规范操作标准,导致常规性错误屡改屡犯,屡禁不止。
3、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研究不深,掌握不透,导致庭审中案件争议焦点把握不准,归纳不全,影响一次开庭成功率,从而延长了办案周期。
4、一线办案法官普遍年龄偏轻缺乏审判经验,而且常规系统培训较少,业务能力难以适用审理复杂疑难案件需要,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三、解读:需重新厘清和正确处理的几大关系
(一)管理指标与“31率”的关系
要更新理念转变观念,重新厘清和正确处理“31率”指标与审判执行工作管理指标的关系,正确处理案件质量评估和审判绩效考评的关系。案件质量评估属于宏观管理,通过对评估指标的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法院整体的审判质效状况,并据此进行审判决策,从总体上指导审判工作的开展。评估指标属于调研指标,不宜直接用于考核。审判执行工作管理指标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指标,可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考评,直接具有管理的效果。
(二)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司法公正体现在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实质正义体现为实体公正,程序正义体现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一般情况下,当程序公正确实已影响到实体公正时,程序公正应当让位于实体公正。如当迟延提出的证据确实已影响到实体公正时,应允许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
(三)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的关系
案件质量事关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事关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树立。一般情况下,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应尽力提高办案效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为“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
(四)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正确理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首先,从理论上讲,“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优先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对有调解可能的,要尽最大可能用调解方式结案;对没有调解可能的、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要尽快下判;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也要做细做实判后答疑解惑工作。其次,调解与判决功能不可偏废。“调解优先”并不否认判决功能,调解和判决均是法定结案形式。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不宜调解和难于调解的案件应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
四、进路:下一步工作打算及相关对策建议
(一)要关注管理指标,确保“31率”合理运行
要认真对照漳州中院下发的《2014年审判执行工作管理指标》及《2014年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31率)合理区间表》,对相关指标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特别是裁判文书上网要及时保质按量报送,切实按实抓好落实,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要厘清专门审判管理部门与其他层级管理主体的关系,充分发挥各审判管理主体的作用,有效克服审判管理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既各司其职又相互联系的审判管理系统,促进审判管理效能的全面提高。
(二)要进一步加强审限跟踪监管
业务庭领导要加强扣除审限情形的监督管理,加大案件在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公告送达、中止审理、上诉案件卷宗移送等流程节点的跟踪监督力度;分管院领导要严格审限延长的把关,加大案件审理进程的动态监管;一线办案法官要进一步强化审限和效率意识,力争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
(三)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
一是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认真仔细审查研判案情。开庭前,主审人或者合议庭成员要通过审阅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提交的证据,认真研判双方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掌握案件的基本案情,固定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确定庭审要查明的事实及庭审方向,撰写阅卷笔录和庭审提纲;庭审中要归纳争议焦点,确认无争议事实,正确引导当事人开展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规范庭审认证;二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如离婚案件调解和好是必经的法定程序,应在庭审时一并完成,如果休庭后再调解和好也应有调解笔录体现;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及时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要及时、准确、全面录入案件信息
一是要正确录入立案信息。立案人员在录入立案信息时,应仔细核对信息,尽可能避免信息录入错误。二是要及时准确全面录入审判信息。目前大部分案件信息在案件立案发送业务庭之后就处于冻结状态,没有及时跟进录入,无法体现案件审判执行的动态进程。同时要确保指标数据的真实、客观。要充分认识虚假数据的危害性,加大数据质量的监管。今后如发现某项管理指标存在数据做假现象,将对该指标作不达标处理。
(五)要加大清案力度,减少存案压力
目前存案工作量已4次超过警戒值,全年4次超过警戒值时该项管理指标就不达标。因此,各业务庭应根据各自的存案情况开展清积工作,加大清理积案力度,力争减少存案工作量。
(六)要尽可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各审判业务庭要严格按照省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大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七)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学习
各业务庭要有针对性定期组织法官和书记员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裁判方法和裁判、执行技能训练,增强法官理解与选择适用法律的技能,提高司法水平。
(八)制定出台统一的办案规范
下阶段,我院拟出台《一审民商事案件办案规范》及《执行工作规程》等办案规范,统一办案流程和庭审笔录样本,细化各个审判、执行程序的时间节点和时限,增强办案程序的可操作性。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漳浦363200)
(一)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情况
2014年1-4月份,漳浦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607件,同比上升11.89%,办结1458件,同比下降14.64%。未结案件共1149件,同比上升84.73%。其中,12个月以上未结案件16件。审判执行工作管理指标情况如下:月存案工作量为1月份2.46个月、2月份2.5个月、3月份2.6个月、4月份2.7个月(已4次超过省院规定警戒值2个月),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100%,上年度旧存案件结案率67.51%(未达标),一审判决改判、发回重审率0.73%,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75.03%,生效裁判息诉率100%,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率100%,执行案件合规率92.08%,执行案件沟通率100%。虽然“31率”指标均在合理区间运行,但少数审判执行工作管理指标仍未达标。审判执行工作呈现收案增长、结案下降、存案增大的态势。
1、收案增长。共新收各类案件2330件,比去年同期2248件增加82件,增长3.65%。刑事案件224件,同比下降25.58%;民事案件1429件,同比下降4.22%;执行案件545件,净增292件;行政案件(含非诉审查)132件,同比下降34.65%。
2、结案下降。共审执结各类案件1458件,结案率仅55.93%,比去年同期的73.30%下降了17.37个百分点。其中刑事案件197件,同比下降4.37%;民事案件891件,同比下降14.49%;执行案件235件,同比下降7.11%;行政案件(含非诉审查)128件,同比下降36.63%;协助送达民事司法文书7件。
3、存案增大。未结案件共1149件,同比上升84.73%;存案工作量达2.7个月,清案压力较大。在未结案件中,各类案件所占比重如下:民事案件763件,占66.41%;执行案件310件,占26.98%;刑事案件71件,占6.18%;行政案件5件,占0.44%。
(二)审判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存案工作量达2.7个月,清案压力较大
一是存案一直处在高位运行。今年一、二、三月、四月份存案分别为786件、782件、825件、839件。存案工作量一直在2.5个月的办案工作量左右徘徊,处在高位运行,已超出警戒值1.5个月4次。四月份存案中,2014年前收案90件,今年一月份收案的371件,两项占存案总量的40.12%。
二是上年度旧存案件结案率低。共有上年度旧存案件277件,截至4月20日共审结187件,尚有90件未结,其中12个月以上未结案件16件。按管理指标要求上年度旧存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6%,而1-4月份才只有67.51%,尚未达标。
2、案件质量与效率不高,办案拖拉
一是审限及效率意识不强。表现在扣除审限存在随意性,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方式多种多样,导致案件平均审理期间、鉴定时间偏长,甚至超审限积案,办案拖拉,效率低下。
二是审限管理失之以宽。院庭领导是一个层级管理主体,对审限管理至关重要。由于去年对“31率”考核需要,庭室领导对一线办案法官的审限控管不严,分管院领导对审限延长的把关不够严,存在一线办案法官客观上可以人为操作的缺口,导致一线办案法官对扣除、延长审限存在随意性,助长案件久拖不决。
三是庭审、执行不规范,诉讼材料不全。表现在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案件争议焦点把握不准;庭审中没有归纳争议焦点,没有确认无争议事实,认证简单笼统;案件诉讼材料签名或者送达回执不全;没有执行日志执行过程无法体现,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没有根本扭转。
3、缺乏统一的办案规范
由于缺乏严格统一的办案规范,加之责任追究不到位,一线办案法官没有统一的更为具体程序规范操作标准,导致常规性错误屡改屡犯,屡禁不止。
二、剖析: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审限管理失之以宽导致审限意识不强,办案拖拉。由于去年对“31率”考核需要,庭室领导对一线办案法官的审限控管不严,一线办案法官对扣除审限存在随意性,助长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效率不高。
2、缺乏严格统一的办案规范,加之责任追究不到位,一线办案法官没有统一的程序规范操作标准,导致常规性错误屡改屡犯,屡禁不止。
3、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研究不深,掌握不透,导致庭审中案件争议焦点把握不准,归纳不全,影响一次开庭成功率,从而延长了办案周期。
4、一线办案法官普遍年龄偏轻缺乏审判经验,而且常规系统培训较少,业务能力难以适用审理复杂疑难案件需要,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三、解读:需重新厘清和正确处理的几大关系
(一)管理指标与“31率”的关系
要更新理念转变观念,重新厘清和正确处理“31率”指标与审判执行工作管理指标的关系,正确处理案件质量评估和审判绩效考评的关系。案件质量评估属于宏观管理,通过对评估指标的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法院整体的审判质效状况,并据此进行审判决策,从总体上指导审判工作的开展。评估指标属于调研指标,不宜直接用于考核。审判执行工作管理指标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指标,可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考评,直接具有管理的效果。
(二)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司法公正体现在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实质正义体现为实体公正,程序正义体现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一般情况下,当程序公正确实已影响到实体公正时,程序公正应当让位于实体公正。如当迟延提出的证据确实已影响到实体公正时,应允许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
(三)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的关系
案件质量事关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事关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树立。一般情况下,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应尽力提高办案效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为“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
(四)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正确理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首先,从理论上讲,“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优先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对有调解可能的,要尽最大可能用调解方式结案;对没有调解可能的、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要尽快下判;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也要做细做实判后答疑解惑工作。其次,调解与判决功能不可偏废。“调解优先”并不否认判决功能,调解和判决均是法定结案形式。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不宜调解和难于调解的案件应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
四、进路:下一步工作打算及相关对策建议
(一)要关注管理指标,确保“31率”合理运行
要认真对照漳州中院下发的《2014年审判执行工作管理指标》及《2014年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31率)合理区间表》,对相关指标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特别是裁判文书上网要及时保质按量报送,切实按实抓好落实,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要厘清专门审判管理部门与其他层级管理主体的关系,充分发挥各审判管理主体的作用,有效克服审判管理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既各司其职又相互联系的审判管理系统,促进审判管理效能的全面提高。
(二)要进一步加强审限跟踪监管
业务庭领导要加强扣除审限情形的监督管理,加大案件在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公告送达、中止审理、上诉案件卷宗移送等流程节点的跟踪监督力度;分管院领导要严格审限延长的把关,加大案件审理进程的动态监管;一线办案法官要进一步强化审限和效率意识,力争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
(三)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
一是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认真仔细审查研判案情。开庭前,主审人或者合议庭成员要通过审阅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提交的证据,认真研判双方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掌握案件的基本案情,固定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确定庭审要查明的事实及庭审方向,撰写阅卷笔录和庭审提纲;庭审中要归纳争议焦点,确认无争议事实,正确引导当事人开展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规范庭审认证;二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如离婚案件调解和好是必经的法定程序,应在庭审时一并完成,如果休庭后再调解和好也应有调解笔录体现;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及时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要及时、准确、全面录入案件信息
一是要正确录入立案信息。立案人员在录入立案信息时,应仔细核对信息,尽可能避免信息录入错误。二是要及时准确全面录入审判信息。目前大部分案件信息在案件立案发送业务庭之后就处于冻结状态,没有及时跟进录入,无法体现案件审判执行的动态进程。同时要确保指标数据的真实、客观。要充分认识虚假数据的危害性,加大数据质量的监管。今后如发现某项管理指标存在数据做假现象,将对该指标作不达标处理。
(五)要加大清案力度,减少存案压力
目前存案工作量已4次超过警戒值,全年4次超过警戒值时该项管理指标就不达标。因此,各业务庭应根据各自的存案情况开展清积工作,加大清理积案力度,力争减少存案工作量。
(六)要尽可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各审判业务庭要严格按照省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大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七)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学习
各业务庭要有针对性定期组织法官和书记员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裁判方法和裁判、执行技能训练,增强法官理解与选择适用法律的技能,提高司法水平。
(八)制定出台统一的办案规范
下阶段,我院拟出台《一审民商事案件办案规范》及《执行工作规程》等办案规范,统一办案流程和庭审笔录样本,细化各个审判、执行程序的时间节点和时限,增强办案程序的可操作性。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漳浦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