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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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甲骨文中,有两种看似简单的卜辞辞例,其神名的内涵反而常常会带来一些理解上的困扰:一是神名与地点类名词同版并举的辞例;二是“祭祀动词+(其)+至+神名(或地名)”的辞例.这里的“神名”主要涉及上甲、帝臣、愛、河、岳、()、()、黄尹(伊尹)等.我们认为,两种辞例中的神名极可能也具有地域涵义,此类现象应反映了他们乃具有两属现象的人祖,这是商人在原始氏族社会时期形成的古老思想文化在卜辞时代仍具影响力的体现.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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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郑州大学汉字文明中心古文字与华夏文明传承创新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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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甲骨文中,有两种看似简单的卜辞辞例,其神名的内涵反而常常会带来一些理解上的困扰:一是神名与地点类名词同版并举的辞例;二是“祭祀动词+(其)+至+神名(或地名)”的辞例.这里的“神名”主要涉及上甲、帝臣、愛、河、岳、()、()、黄尹(伊尹)等.我们认为,两种辞例中的神名极可能也具有地域涵义,此类现象应反映了他们乃具有两属现象的人祖,这是商人在原始氏族社会时期形成的古老思想文化在卜辞时代仍具影响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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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下,关于考古学上“夏文化”的讨论探索如火如荼,相关认识莫衷一是.本文拟从学术史的角度对考古学领域“夏文化”探索的经纬稍作梳理,以期有助于相关问题讨论的深入进行.仅大致按成果公布的早晚,从信念史、概念史、推定史和称呼史四个角度展开回顾.
像灶类与庖厨相关的遗存,一直都是发掘者关注的重点.本文通过梳理三代时期大型宫殿建筑和普通居址中庖厨类遗存,发现夏、商和西周时期大型宫殿建筑群中已有专门的庖厨类设施,普通居址中少见,且庖厨类遗存均位于主体建筑的东侧或东南侧,故称“东房”或“东厨”.三代时期,将庖厨类建筑设于主体建筑之东已成为规制,故称“东厨制度”.其实东周之后,尤其秦汉以降,直至明清时期,不仅宫殿建筑群沿用此制,普通民居亦以东厨居多.
本文利用SEM-EDS、ICP-MS、XRD、XRF、金相显微镜和偏光显微镜等多种理化检测方法,对河南安阳殷墟苗圃北地出土大型方鼎底范的材料、制作工艺及其附着铜片的成分、工艺、矿料来源等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商代方鼎铸造工艺的演进.研究结果显示,这个方鼎底范的时代可能晚至殷墟四期,其原料使用了精选或处理过的生土,而附着铜片是殷墟时期较为少见的铜锡铅砷合金,矿料属于殷墟后期普通铅的范畴.
戈族是一个古老的氏族,源于夏代,至少在洹北商城时期就已经迁到安阳一带生产生活,在商代晚期该族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殷墟考古出土了大量的带有“戈”铭的青铜器,特别是2016年以来在安阳辛店商代晚期铸铜遗址内的贵族墓葬中出土了30余件带有“戈”名的青铜器,这是目前已知考古出土带“戈”铭铜器最多的区域.这一发现为戈族的地望、职业、地位、文化、发展、迁徙及“戈”铭铜器研究等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自“挂缰钩”说提出以来,大多数学者都接受了弓形器用于绊挂缰绳,以解放御者双手的观点.“挂缰钩”说成立的前提是弓形器专属于御者,因为只有御人才掌握缰绳.但车马坑及墓葬的实例,说明了一车多器现象的客观存在.多件一组的弓形器,显然分属于车上包括御者在内的所有成员,而并不专属于御者.推测弓形器是一种“安全钩”,系在腰间,用于钩挂绑缚在前阑或辕、衡上的“安全绳”,以克服马车突然起动、加速时产生的惯性,防护驾、乘者的安全,其很有可能是金文中的“(鬟)”,即传世文献中的“绥”.
晚商时期的兽面纹大圆鼎,不仅形体硕大,花纹特征明显,在墓葬中的出土位置特殊,且只出一件,在当时社会生活和丧葬礼仪活动中,应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西周早期兽面纹大圆鼎也较多见,使用规制延用殷礼.此类兽面纹大圆鼎多自名为鬻.据此判断,此类大圆鼎应为蒸煮牲体之器,与东周时期高级贵族墓中的特大型圆鼎有着渊源关系,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称名.
具鼎是一件新著录的西周早中期之际铜器,带有较长铭文,铭文记载作器者具参加了公举办的宴会,进奉了宴会烝祭所用的谷物,受到公的赏赐.本文具体考证了具鼎中的尊、京、烝、()等字,有助于铭文释读.
通过分析西周时期丰镐遗址的陶窑类型、烧制产品和陶窑的空间分布情况,文章总结丰镐的陶器生产特点.这些特点表明烧陶传统不同的各小规模制陶家族依附于若干大小不一的贵族家族,在各自的贵族领地范围内从事生产应是丰镐陶器生产的基本组织方式.多数作坊的规模小,主要是为了满足贵族本族的需要.西周晚期出现大型制陶作坊,可能和人口压力增大有关.丰京和镐京分别烧制夹砂陶和泥质陶,应是丰镐制陶产业的基本布局原则.陶瓦的生产特点,应与陶瓦制作技术及与宫殿距离远近有关.
本文对比卜辞弓及从弓之字,根据较原始的“()(弓)”字,判断线条化的“()”形,乃是取象弯曲的弓柄形,上方弓弭处短斜笔的下方实为弓柄的外侧,由此推论“()”所从的“()”是位在弓柄外侧部位,而并非弓弦的位置,从而断定“()”字的“()”不能视为表示弓弦颤动的符号.并在朱芳圃先生考释“()”为“()”之别构的基础上,论证“()”应是“()”形所从的内侧“弓”旁省略部分笔画而成的省文字形.文中同时勾勒出否定词“()”、“()”繁省二形在卜辞历时替换的发展轨迹,以及探讨造成历时替换的可能因素.
殷商“伯”的性质至今仍存在争议.透过全面整理殷墟甲骨文内容,并按事类比例逐一分析,可知卜辞中存在三种“伯”:第一种占大多数,为服属于殷商王室的族群首领,卜辞称“某伯”或“伯某”,他们主要参与军事行动和受王命,与王室关系相对稳定;第二是“某方”的首领,一般称“某方伯”;第三是“某方”下属的族群首领,称“某伯”.后二者大多为被征伐或献祭的对象,属殷商境外的族群势力.从“伯”的内容特点以及人头骨刻辞的特征来看,“伯”当指殷商境内与境外非殷商宗室的地方族群首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