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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國民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正在不断提高,财富的逐渐积累意味着国民的投资需求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政府管制利率、控制信贷规模、严格准入标准,使得中小企业缺乏融资渠道及机会,国民的投资欲望难以满足。在这种环境下,私募股权基金制度逐渐建立并取得发展。目前我国虽然处于初级阶段,对私募股权基金制度的运行规则、法律界限等均待完善,但私募股权基金制度仍然为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制度 社会效用 制度供给
一、引言
现阶段,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且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从广义上看,它指的是对非上市企业的投资行为,该企业可以是成长期企业,也可以是成熟期企业等。而侠义的概念认为投资对象仅仅是成长期企业,不包括其他初创或成熟期的企业。本文采取广义上的定义进行相关阐述。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社会效用
私募股权基金的社会效用主要表现在:降低交易成本、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推动金融市场改革。
1.降低交易成本。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典型的民间金融活动,与其他投融资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其运行的信任机制是关系型信任机制,主要依靠长期关系、信用、声誉、社会网络等发挥信任作用。这种非制度性的安排,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大减弱,投融主体均能获得较多的信息优势,对于投资方、融资方或者其他方来说,信息透明度较高,可以减少合同制定成本、监督成本等,最终有利于降低整个交易成本。
2.拓宽投融资渠道。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其运行状况与融资问题息息相关。近些年来,银行贷款成本逐渐升高,贷款难度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且渠道有限,企业运营遭遇挫折。私募股权的出现缓解了这一现象,为中小企业带来活动资金,降低资金缺乏为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企业的健康成长及较长期的发展。此外,由于社会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财富的逐渐积累,人们追求更多的投资模式和投资渠道,私募股权基金恰好能够满足民众的投资需求,带动了国民经济的繁荣发展。
3.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在科学技术不断更新发展的时代环境下,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利用现代最近科技成果,孵化出更加多元的金融产品,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吸纳更多的社会劳动力,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提供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为中小企融资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活力。
4.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多年以来,金融抑制政策的实施垄断了我国金融资源,从银行方面来说,绝大部分商业银行均是国有性质的。从证券领域来看,政策要求对上市公司严格审核,政府提供质量背书,分配上市资源。大量金融资源被垄断,掌握在国家手上,但与此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随着经济制度的变革发展,这一局面必须扭转,近些年来,许多金融政策的出台及相关条款内容的修改,意味着金融市场即将面临重大改革。而私募股权基金全凭市场自由选择,无需政府背书、兜底,其特点是符合金融改革方向的,对推动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三、制度供给的作用
制度供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控制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确立市场交易规则。
1.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市场活动,必须受市场监督及管控,也就是说,私募股权基金必须依靠法律进行一定的限制,在给予自由的同时适度进行管理,才能引来发展的春天。制度的供给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尽管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其行为,但是如果制度设置恰当,符合市场规则及市场环境,将成为有用的催化剂及推动力量,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保护投资者权益。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现状而言,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较为缓慢,仍处于发展初期,成熟投资者或者基金管理人数量不多,大多数投资者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缺乏专业投资经验,处于较弱势的地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而制度的供给,能够提升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增加投资信心。例如,制度严格要求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投资者获取信息,便于进行投资决策,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3.控制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由于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涉及较大额资金的流动,少则几千万,动辄上亿,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流动将带来不容小觑的风险,金融政策也难以得到贯彻。此外,并购基金属于高杠杆的资本运作方式,对绝大部分银行来说,也将面临较大的资金风险。因此,制度供给的一大作用便在于控制风险,从而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及公平。
4.确立市场交易规则。“有法可依”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前提及条件。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人们大多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效果进行预见,满足确定性这一大前提之后,才能更好地进行市场交易活动。制度供给对私募股权市场来说具有重要作用,其能够保障经济交往后果的可预见性,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提供标准和方向。
四、制度供给的不足
制度供给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主体制度方面和运行规则方面。
1.主体制度方面。首先,在主体制度方面,仍然不够明确和完善。目前,我国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相对较少,仅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其法律地位。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并发展至今,数量并不低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且两者具有平等的地位,却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其性质进行明确的定义,地位尚未被明确肯定。其次,在机构投资者准入规则方面,制度的设定仍然不够完善。从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机构投资者规定来看,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养老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均可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而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中,商业银行不属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且对社保基金的投资数额进行限制,在规模上比美国小得多。再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规则方面,内容尚未明确。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起极其重要的角色,不论是基金募集、投资,还是基金管理、退出等各个环节中,均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对私募管理人的准入规则应当加以严格设定,并控制在客观、合理的范围内,避免私募基金管理人浑水摸鱼及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的现象。 2.运行规则方面。首先,在登记备案制度方面,由于惩罚机制的空白及法律责任的缺失,导致虚假登记的现象层出不穷。同时,由于分业监管的存在,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多次重复按照不同的要求进行备案,这也是备案制度的漏洞之一。其次,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仅仅主要体现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为数不多的条款中,且规定不够明确,与证券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尚未统一规定,难以进行统一管理及监督。同时,由于惩罚机制不够明确,导致虚假披露现象仍然存在。再者,在配套的税收和退出制度方面,尽管在相关的《税法》及《证券法》中有部分条款进行规定,但并不完全符合私募股权基金的性质及发展。例如双重税收制度,加重了投资人的税收负担,对投资热情造成了一定的打击。另外,关于退出制度的规定仍然不够完善,且资本市场尚未健全,导致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遭受严重阻碍。
五、制度供给的完善措施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制度供给的完善措施:完善主体制度、完善运行规则。
1.完善主体制度。首先,应确立证券属性。近几年来市场活动较为活跃,我们不难发现,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已逐渐赶超证券私募基金,且规模正在不斷扩大。因此,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其证券属性,防止法律与现实脱节的尴尬状况,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且能够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明确规范。其次,规范对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对合格机构投资者设定了较多的投资限制,包括注册资本金数额、投资限额、投资资质等多个方面,准入制度过于严格、苛刻。在金融改革环境下,可以适当放宽对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限制,使得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进来,提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多元化。再者,可以考虑解除对商业银行的准入限制,让其参与私募股权市场。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其作用及资金实力自然是不容小觑的,也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完全符合私募股权市场的能力要求。
2.完善运行规则。首先,对虚假登记行为及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予以管控,明确违法登记及披露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及惩罚机制,弥补法律责任的空缺,避免登记备案制度虚有其表,设置较高的罚款金融,严格打击虚假行为。同时,还应当赋予受损投资者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的权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市场秩序,驱散不良之风。其次,应进一步明确、完善信息披露义务,有针对性地对不同主体规定不同的披露义务,使得信息对称,促进信息交流及信息获取最后,应结合私募股权市场情况,修正税收制度,提升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也可以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促使私募股权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结 语
在我国金融体系逐渐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明确私募股权基金运行中各种角色的作用,政府除必要的监督和管控之外,应给予市场活动一定的自由,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健康、全面、长远的发展。同时,相关部门要完善制度供给,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确定投资范围、投资规则等制度,完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推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从而带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制研究[J].中国市场,2014(29):53-54.
[2] 陈冠来.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供给分析[D].厦门大学,2012.
【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制度 社会效用 制度供给
一、引言
现阶段,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且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从广义上看,它指的是对非上市企业的投资行为,该企业可以是成长期企业,也可以是成熟期企业等。而侠义的概念认为投资对象仅仅是成长期企业,不包括其他初创或成熟期的企业。本文采取广义上的定义进行相关阐述。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社会效用
私募股权基金的社会效用主要表现在:降低交易成本、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推动金融市场改革。
1.降低交易成本。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典型的民间金融活动,与其他投融资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其运行的信任机制是关系型信任机制,主要依靠长期关系、信用、声誉、社会网络等发挥信任作用。这种非制度性的安排,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大减弱,投融主体均能获得较多的信息优势,对于投资方、融资方或者其他方来说,信息透明度较高,可以减少合同制定成本、监督成本等,最终有利于降低整个交易成本。
2.拓宽投融资渠道。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其运行状况与融资问题息息相关。近些年来,银行贷款成本逐渐升高,贷款难度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且渠道有限,企业运营遭遇挫折。私募股权的出现缓解了这一现象,为中小企业带来活动资金,降低资金缺乏为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企业的健康成长及较长期的发展。此外,由于社会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财富的逐渐积累,人们追求更多的投资模式和投资渠道,私募股权基金恰好能够满足民众的投资需求,带动了国民经济的繁荣发展。
3.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在科学技术不断更新发展的时代环境下,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利用现代最近科技成果,孵化出更加多元的金融产品,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吸纳更多的社会劳动力,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提供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为中小企融资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活力。
4.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多年以来,金融抑制政策的实施垄断了我国金融资源,从银行方面来说,绝大部分商业银行均是国有性质的。从证券领域来看,政策要求对上市公司严格审核,政府提供质量背书,分配上市资源。大量金融资源被垄断,掌握在国家手上,但与此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随着经济制度的变革发展,这一局面必须扭转,近些年来,许多金融政策的出台及相关条款内容的修改,意味着金融市场即将面临重大改革。而私募股权基金全凭市场自由选择,无需政府背书、兜底,其特点是符合金融改革方向的,对推动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三、制度供给的作用
制度供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控制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确立市场交易规则。
1.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市场活动,必须受市场监督及管控,也就是说,私募股权基金必须依靠法律进行一定的限制,在给予自由的同时适度进行管理,才能引来发展的春天。制度的供给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尽管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其行为,但是如果制度设置恰当,符合市场规则及市场环境,将成为有用的催化剂及推动力量,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保护投资者权益。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现状而言,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较为缓慢,仍处于发展初期,成熟投资者或者基金管理人数量不多,大多数投资者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缺乏专业投资经验,处于较弱势的地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而制度的供给,能够提升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增加投资信心。例如,制度严格要求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投资者获取信息,便于进行投资决策,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3.控制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由于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涉及较大额资金的流动,少则几千万,动辄上亿,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流动将带来不容小觑的风险,金融政策也难以得到贯彻。此外,并购基金属于高杠杆的资本运作方式,对绝大部分银行来说,也将面临较大的资金风险。因此,制度供给的一大作用便在于控制风险,从而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及公平。
4.确立市场交易规则。“有法可依”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前提及条件。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人们大多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效果进行预见,满足确定性这一大前提之后,才能更好地进行市场交易活动。制度供给对私募股权市场来说具有重要作用,其能够保障经济交往后果的可预见性,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提供标准和方向。
四、制度供给的不足
制度供给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主体制度方面和运行规则方面。
1.主体制度方面。首先,在主体制度方面,仍然不够明确和完善。目前,我国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相对较少,仅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其法律地位。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并发展至今,数量并不低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且两者具有平等的地位,却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其性质进行明确的定义,地位尚未被明确肯定。其次,在机构投资者准入规则方面,制度的设定仍然不够完善。从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机构投资者规定来看,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养老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均可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而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中,商业银行不属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且对社保基金的投资数额进行限制,在规模上比美国小得多。再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规则方面,内容尚未明确。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起极其重要的角色,不论是基金募集、投资,还是基金管理、退出等各个环节中,均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对私募管理人的准入规则应当加以严格设定,并控制在客观、合理的范围内,避免私募基金管理人浑水摸鱼及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的现象。 2.运行规则方面。首先,在登记备案制度方面,由于惩罚机制的空白及法律责任的缺失,导致虚假登记的现象层出不穷。同时,由于分业监管的存在,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多次重复按照不同的要求进行备案,这也是备案制度的漏洞之一。其次,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仅仅主要体现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为数不多的条款中,且规定不够明确,与证券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尚未统一规定,难以进行统一管理及监督。同时,由于惩罚机制不够明确,导致虚假披露现象仍然存在。再者,在配套的税收和退出制度方面,尽管在相关的《税法》及《证券法》中有部分条款进行规定,但并不完全符合私募股权基金的性质及发展。例如双重税收制度,加重了投资人的税收负担,对投资热情造成了一定的打击。另外,关于退出制度的规定仍然不够完善,且资本市场尚未健全,导致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遭受严重阻碍。
五、制度供给的完善措施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制度供给的完善措施:完善主体制度、完善运行规则。
1.完善主体制度。首先,应确立证券属性。近几年来市场活动较为活跃,我们不难发现,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已逐渐赶超证券私募基金,且规模正在不斷扩大。因此,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其证券属性,防止法律与现实脱节的尴尬状况,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且能够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明确规范。其次,规范对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对合格机构投资者设定了较多的投资限制,包括注册资本金数额、投资限额、投资资质等多个方面,准入制度过于严格、苛刻。在金融改革环境下,可以适当放宽对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限制,使得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进来,提升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多元化。再者,可以考虑解除对商业银行的准入限制,让其参与私募股权市场。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其作用及资金实力自然是不容小觑的,也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完全符合私募股权市场的能力要求。
2.完善运行规则。首先,对虚假登记行为及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予以管控,明确违法登记及披露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及惩罚机制,弥补法律责任的空缺,避免登记备案制度虚有其表,设置较高的罚款金融,严格打击虚假行为。同时,还应当赋予受损投资者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的权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市场秩序,驱散不良之风。其次,应进一步明确、完善信息披露义务,有针对性地对不同主体规定不同的披露义务,使得信息对称,促进信息交流及信息获取最后,应结合私募股权市场情况,修正税收制度,提升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也可以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促使私募股权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结 语
在我国金融体系逐渐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明确私募股权基金运行中各种角色的作用,政府除必要的监督和管控之外,应给予市场活动一定的自由,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健康、全面、长远的发展。同时,相关部门要完善制度供给,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确定投资范围、投资规则等制度,完善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推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从而带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制研究[J].中国市场,2014(29):53-54.
[2] 陈冠来.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供给分析[D].厦门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