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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今年全国两会上,P2P跑路现象成为了关注的焦点,为互联网金融制定出严格的监管标准已是各委员一致的建议。此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记者会上也表示,互联网金融协会将于“未来若干天”成立,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自律管理。本文写在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前夕,在梳理互联网金融相关定义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进一步研究协会的成立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实质性影响及其如何配合监管当局发挥好管理职能给出合理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协会;监管;体系;影响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
目前,业界和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尚无明确的、一致认可的定义,但对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典型业态比较有统一的看法。一般而言,互联网金融就是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来的完成资金的融通、支付结算和信用中介的一种新型的虚拟经济服务模式。根据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称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众所周知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像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的第三方支付、金融产品的网上销售、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余额宝类型的互联网货币基金等。
上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显然低估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及未来发展的潜力。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谢平教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为:“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相当低,资金供需双方可以进行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间接和直接融资同样效果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分业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及法律空白。令人欣喜的是,2016年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提出了更加严格、详细的监管要求。
2.1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
2015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问题不断暴露,从学术界、政府到业界都对互联网的监管思路、范围及监管措施仍处于初步阶段。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有:
2.1.1 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滞后,尚无统一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力旺盛,使得其产品与经营管理模式不断超越现有的法律界限,标准化的监管立法很难覆盖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各项业务当中,且也难以被一个监管机构所管辖,加之监管部门间的博弈,使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非常艰难。以支付宝为例(如表1),其部分业务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的协同,真正的监管好此类互联网企业几乎不可能。再如当前存在大量问题平台的P2P网络借贷,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在2015年7月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从主体层面规定由银监会监管,但具体细则仍未发布。
2.1.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强弱难以把握
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及多部委的监管,对于各项业务的监管力度很难形成统一的共识,很容易造成在出现问题之后就停止该项业务的规定,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及发展极为不力,但如果监管过轻有很容易产生像P2P网络借贷行业般的乱象,最终导致投资者的巨大损失。相比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在行业上的交叉及混合,对它的监管需要全新的监管主体和监管立场,也更需要互联网金融协会般的自律组织参与,以提高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效率,消除真空地带。
2.2 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体系设计
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多为分头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加之立法程序的之后,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详细设计亟待解决。为达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借鉴美国的模式的基础上,融入我国特有的“高效集权化管理”,形成全新的监管路径。下图是本文在研究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做出的监管模型。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借鉴美国的分开监管和协会自律的模式,同时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在标准监管和自律监督之上再加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总公司,来协调各方的利益及产生的监管真空,同时可以赋予互联网监管总公司最终“裁判”的权利,如此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3.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对现有监管体系的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6年3月13日在记者会上表示,互联网金融协会将于“未来若干天”成立,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自律管理。他强调互联网也需要加强自律管理,所以要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对于新金融行业既有有利的一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不利的情况。
3.1 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的有利影响
类似于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一样,以政府监管为唯一监管方式的市场,很难维护到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正确树立互联网金融对社会、对投资者负责任的理念至关重要。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为管理的首要目标。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拓宽广大投资者获取权威信息的渠道,使得信息更加及时、更加全面的为投资者所了解,保护了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也可以避免因信息的失真带来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协会的成立可以转变监管思路。变以前的由政府强制管理为政府的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是强制与自律的结合,在行业中更多需要企业的自觉性,坚持“底线思维”。协会的成立可以潜在的帮组企业在與市场观念的磨合中摒弃那些错误经营理念,起到被动监管向主动遵守的方式转变。 3.2 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的不利影响
任何新生的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金融协会亦是如此。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对新金融行业也带来了相应的不利影响。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成立之后可能会产生“权利寻租”行为。权力寻租的原意是指拥有公共权利的人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行为,将权力转化为商品,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此处的意思应理解为对于那些违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能会因为管理层的受贿而未能得到及时的公示或警告,导致投资者得到的信息失真或缺失。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成立之后可能会产生“内幕交易”的行为。一般的内幕交易特指证券市场上,获悉未公开且后来证实足以影响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市价的消息进行交易,并且以此产生了实际的经济利益的行为。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可能带来的内幕交易则是指协会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亲朋好友提前透漏市场信息,扰乱了市场的秩序与公平环境。
4.对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后的对策建议
4.1 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自律性组织
互联网协会的首要目标是维护投资者利益,是服务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非营利性实体组织。所有的互联网企业都应该是协会的会员,自觉遵守协會的章程。自律性组织最终要形成的一种潜意识的监管标准,一旦会员违反,将会受到严厉的社会道德层面的制裁。
4.2 互联网金融协会应该成为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最快宣传者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正在快速的出台,面对新问题新情况,各种立法也会有不断的更新和出台,如何将最新的法律法规传递给各协会会员及投资者,互联网金融协会理应义不容辞。同时,协会能够更及时的了解市场的动态,也可以向上建立反馈机制,在问题尚未出现之前,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4.3 互联网金融协会成为人才考核的组织
目前,我国金融人才与世界的距离相差甚远,专业性上仍有一段距离。互联网金融的协会应该具备证券业协会同样的功能,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考核人才,制定出考核标准,汇总会员的用工需求,为人才的培养制定出符合市场情况的考核内容。人才的培养,有利于拉近我国与发达国家金融的距离,更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培训成本,同时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的动力。
4.4 互联网金融协会配合监管局披露违法信息
互联网金融协会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及时准确的披露相关违法信息,对于像P2P网络借贷这样的公司做重点考核,将隐藏信息第一时间公布给市场,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更有利于塑造健康的市场环境。对于MMM金融互助组织应该给予正确的理论分析,正确引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将未来违法源消灭在“摇篮”里。
4.5 互联网金融协会配合监管层做好学术研究及传播
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与企业人才一道,为市场的发展提前完成学术领域的科研,学术期刊的搜集可以为人才提供一种学习的渠道,更有利于在理论层面找到坚实的基础。
5.结论
本文在梳理互联网金融定义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并通过对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理解,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了新的监管体系。最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对新金融行业的有利和可能的不利影响,并对于协会本身提出了合理的对策建议。得出的结论为: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而同时相关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可以以更加灵活的方式让市场起到自制的作用,其在配合政府监管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主体功能。
参考文献
[1] 姚文平.互联网金融[M].中信出版社,2014(2).
[2] 尹海员,王盼盼.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J].金融论坛,2015(9).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协会;监管;体系;影响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
目前,业界和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尚无明确的、一致认可的定义,但对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典型业态比较有统一的看法。一般而言,互联网金融就是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来的完成资金的融通、支付结算和信用中介的一种新型的虚拟经济服务模式。根据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称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众所周知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像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的第三方支付、金融产品的网上销售、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余额宝类型的互联网货币基金等。
上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显然低估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及未来发展的潜力。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谢平教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为:“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相当低,资金供需双方可以进行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间接和直接融资同样效果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分业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及法律空白。令人欣喜的是,2016年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提出了更加严格、详细的监管要求。
2.1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
2015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问题不断暴露,从学术界、政府到业界都对互联网的监管思路、范围及监管措施仍处于初步阶段。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有:
2.1.1 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滞后,尚无统一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力旺盛,使得其产品与经营管理模式不断超越现有的法律界限,标准化的监管立法很难覆盖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各项业务当中,且也难以被一个监管机构所管辖,加之监管部门间的博弈,使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非常艰难。以支付宝为例(如表1),其部分业务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的协同,真正的监管好此类互联网企业几乎不可能。再如当前存在大量问题平台的P2P网络借贷,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在2015年7月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从主体层面规定由银监会监管,但具体细则仍未发布。
2.1.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强弱难以把握
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及多部委的监管,对于各项业务的监管力度很难形成统一的共识,很容易造成在出现问题之后就停止该项业务的规定,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及发展极为不力,但如果监管过轻有很容易产生像P2P网络借贷行业般的乱象,最终导致投资者的巨大损失。相比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在行业上的交叉及混合,对它的监管需要全新的监管主体和监管立场,也更需要互联网金融协会般的自律组织参与,以提高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效率,消除真空地带。
2.2 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体系设计
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多为分头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加之立法程序的之后,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详细设计亟待解决。为达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借鉴美国的模式的基础上,融入我国特有的“高效集权化管理”,形成全新的监管路径。下图是本文在研究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做出的监管模型。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借鉴美国的分开监管和协会自律的模式,同时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在标准监管和自律监督之上再加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总公司,来协调各方的利益及产生的监管真空,同时可以赋予互联网监管总公司最终“裁判”的权利,如此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3.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对现有监管体系的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6年3月13日在记者会上表示,互联网金融协会将于“未来若干天”成立,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自律管理。他强调互联网也需要加强自律管理,所以要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对于新金融行业既有有利的一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不利的情况。
3.1 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的有利影响
类似于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一样,以政府监管为唯一监管方式的市场,很难维护到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正确树立互联网金融对社会、对投资者负责任的理念至关重要。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为管理的首要目标。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拓宽广大投资者获取权威信息的渠道,使得信息更加及时、更加全面的为投资者所了解,保护了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也可以避免因信息的失真带来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协会的成立可以转变监管思路。变以前的由政府强制管理为政府的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是强制与自律的结合,在行业中更多需要企业的自觉性,坚持“底线思维”。协会的成立可以潜在的帮组企业在與市场观念的磨合中摒弃那些错误经营理念,起到被动监管向主动遵守的方式转变。 3.2 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的不利影响
任何新生的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金融协会亦是如此。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对新金融行业也带来了相应的不利影响。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成立之后可能会产生“权利寻租”行为。权力寻租的原意是指拥有公共权利的人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行为,将权力转化为商品,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此处的意思应理解为对于那些违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能会因为管理层的受贿而未能得到及时的公示或警告,导致投资者得到的信息失真或缺失。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成立之后可能会产生“内幕交易”的行为。一般的内幕交易特指证券市场上,获悉未公开且后来证实足以影响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市价的消息进行交易,并且以此产生了实际的经济利益的行为。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可能带来的内幕交易则是指协会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亲朋好友提前透漏市场信息,扰乱了市场的秩序与公平环境。
4.对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后的对策建议
4.1 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自律性组织
互联网协会的首要目标是维护投资者利益,是服务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非营利性实体组织。所有的互联网企业都应该是协会的会员,自觉遵守协會的章程。自律性组织最终要形成的一种潜意识的监管标准,一旦会员违反,将会受到严厉的社会道德层面的制裁。
4.2 互联网金融协会应该成为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最快宣传者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正在快速的出台,面对新问题新情况,各种立法也会有不断的更新和出台,如何将最新的法律法规传递给各协会会员及投资者,互联网金融协会理应义不容辞。同时,协会能够更及时的了解市场的动态,也可以向上建立反馈机制,在问题尚未出现之前,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4.3 互联网金融协会成为人才考核的组织
目前,我国金融人才与世界的距离相差甚远,专业性上仍有一段距离。互联网金融的协会应该具备证券业协会同样的功能,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考核人才,制定出考核标准,汇总会员的用工需求,为人才的培养制定出符合市场情况的考核内容。人才的培养,有利于拉近我国与发达国家金融的距离,更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培训成本,同时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的动力。
4.4 互联网金融协会配合监管局披露违法信息
互联网金融协会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及时准确的披露相关违法信息,对于像P2P网络借贷这样的公司做重点考核,将隐藏信息第一时间公布给市场,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更有利于塑造健康的市场环境。对于MMM金融互助组织应该给予正确的理论分析,正确引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将未来违法源消灭在“摇篮”里。
4.5 互联网金融协会配合监管层做好学术研究及传播
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与企业人才一道,为市场的发展提前完成学术领域的科研,学术期刊的搜集可以为人才提供一种学习的渠道,更有利于在理论层面找到坚实的基础。
5.结论
本文在梳理互联网金融定义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并通过对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理解,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了新的监管体系。最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对新金融行业的有利和可能的不利影响,并对于协会本身提出了合理的对策建议。得出的结论为: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而同时相关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可以以更加灵活的方式让市场起到自制的作用,其在配合政府监管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主体功能。
参考文献
[1] 姚文平.互联网金融[M].中信出版社,2014(2).
[2] 尹海员,王盼盼.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J].金融论坛,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