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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利用歧义词
张力和高强是邻居。两年前,张力为了买车跑运输曾向高强借款1.6万元,后来张力手头宽裕后,就先还了高强1万元。 在高强的要求下,张力写了“张力借高强人民币1.6万元,今还欠款6000元”的借条。乍看很正常呀,没什么毛病。可到了2008年3月,张力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张力一看,这个气啊,原来高强称自己尚欠其余款1万元一直未还,请求法院主持公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得出两种合理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张力是本案中用语提供人,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读“huan”,解释为归还,那么张力还欠高强1万元。
点评法律条文是这样规定的?张力还真没想到。他因自己的疏忽用歧义词付出了昂贵的代价,以后还真得好好学习了。
陷阱二:故意毁损欠条
2008年早春的一天晚上,好朋友王平的借据到期了,小徐拿着借条去要账。王平看小徐来了,非常热情地拿烟倒茶,并说:“钱我早就给准备好了,你拿借条来吧。”小徐就把借条递给了王平,谁知王平看了借条后,顺手丢进身旁取暖的火炉里烧毁了。接着便一反常态,说突然想起来借款早就还清了,为此,俩人差点打起来。事后,小徐到法院去讨“说法”,结果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点评唉,生活中还真有这样拉下“脸皮”赖账的,我们得小心哦。为防止“恶人”得逞,可采取以下办法:要账时可二人结伴同行,出现意外情况,同行人可作为证人;也可只带复印件,待对方还款后,再给对方原始借据;或者给对方出具一张收款证明条,这等同于借据不存在,双方都放心了。
陷阱三:还款不退回借据
2007年6月,李民向夏东借款4000元并立了一份借据。10月份的时候,李民将钱如数还给了夏东,还款时夏东因借据没在身边就没有归还。平时俩人的关系很好,李民也就没将此事放在心上。
2008年5月,夏东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过了几天,夏东的儿子居然持借据来要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夏东的儿子还把李民告到法院了。看这事情闹大了,李民心里甭提有多窝火。费了很多的周折,准备了现场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李民才为自己洗清了冤屈,可两家从此再不相往来。
点评所谓世事难料啊。为了自己日后的清静,今天还是把事情做彻底了吧。既然你把钱都还人家了,就把欠条要回来啊,消除隐患,朋友才能做得久长。
陷阱四:借款用途违法
村里的李明平日好吃懒做,经常与一帮人聚在一起赌博。这一天,李明感觉手上痒痒,电话叫了几个人又在一起赌博,可是今天手气太不顺,很快就将带去赌博的钱输光了。但他不甘心就这样输光了钱,便到朋友王海家里去借钱,说“我带的钱输光了,能否借3000元给我再赌,我一定能赚回来的。”王海碍于情面,就借了钱给李明并让他写张欠条,李明马上立下因赌博需要而借款的借据一张,但李明很快又将此钱也输掉了。后王海多次要求李明归还借款,可李明说自己没钱一拖再拖。王海无奈,手持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明清偿借款并承担利息。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和民事制裁决定:驳回王海的诉讼请求;收缴用于赌资的借款3000元钱,并决定对李明、王海各罚款800元、500元。王海接到判决书后,后悔不已。
点评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判决呢?我国法律有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王海明知李明借款用于赌博却仍然出借,所以法律不会为他“撑腰”。
张力和高强是邻居。两年前,张力为了买车跑运输曾向高强借款1.6万元,后来张力手头宽裕后,就先还了高强1万元。 在高强的要求下,张力写了“张力借高强人民币1.6万元,今还欠款6000元”的借条。乍看很正常呀,没什么毛病。可到了2008年3月,张力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张力一看,这个气啊,原来高强称自己尚欠其余款1万元一直未还,请求法院主持公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得出两种合理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张力是本案中用语提供人,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读“huan”,解释为归还,那么张力还欠高强1万元。
点评法律条文是这样规定的?张力还真没想到。他因自己的疏忽用歧义词付出了昂贵的代价,以后还真得好好学习了。
陷阱二:故意毁损欠条
2008年早春的一天晚上,好朋友王平的借据到期了,小徐拿着借条去要账。王平看小徐来了,非常热情地拿烟倒茶,并说:“钱我早就给准备好了,你拿借条来吧。”小徐就把借条递给了王平,谁知王平看了借条后,顺手丢进身旁取暖的火炉里烧毁了。接着便一反常态,说突然想起来借款早就还清了,为此,俩人差点打起来。事后,小徐到法院去讨“说法”,结果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点评唉,生活中还真有这样拉下“脸皮”赖账的,我们得小心哦。为防止“恶人”得逞,可采取以下办法:要账时可二人结伴同行,出现意外情况,同行人可作为证人;也可只带复印件,待对方还款后,再给对方原始借据;或者给对方出具一张收款证明条,这等同于借据不存在,双方都放心了。
陷阱三:还款不退回借据
2007年6月,李民向夏东借款4000元并立了一份借据。10月份的时候,李民将钱如数还给了夏东,还款时夏东因借据没在身边就没有归还。平时俩人的关系很好,李民也就没将此事放在心上。
2008年5月,夏东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过了几天,夏东的儿子居然持借据来要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夏东的儿子还把李民告到法院了。看这事情闹大了,李民心里甭提有多窝火。费了很多的周折,准备了现场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李民才为自己洗清了冤屈,可两家从此再不相往来。
点评所谓世事难料啊。为了自己日后的清静,今天还是把事情做彻底了吧。既然你把钱都还人家了,就把欠条要回来啊,消除隐患,朋友才能做得久长。
陷阱四:借款用途违法
村里的李明平日好吃懒做,经常与一帮人聚在一起赌博。这一天,李明感觉手上痒痒,电话叫了几个人又在一起赌博,可是今天手气太不顺,很快就将带去赌博的钱输光了。但他不甘心就这样输光了钱,便到朋友王海家里去借钱,说“我带的钱输光了,能否借3000元给我再赌,我一定能赚回来的。”王海碍于情面,就借了钱给李明并让他写张欠条,李明马上立下因赌博需要而借款的借据一张,但李明很快又将此钱也输掉了。后王海多次要求李明归还借款,可李明说自己没钱一拖再拖。王海无奈,手持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明清偿借款并承担利息。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和民事制裁决定:驳回王海的诉讼请求;收缴用于赌资的借款3000元钱,并决定对李明、王海各罚款800元、500元。王海接到判决书后,后悔不已。
点评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判决呢?我国法律有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王海明知李明借款用于赌博却仍然出借,所以法律不会为他“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