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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保险业改革也不断推进。本文阐述了“营改增”后金融保险业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加大金融保险业改革力度”后的出路,以更好地推进金融保险改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出路
1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面临的困境分析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企业将通过借款筹集一定的资金,并且需要支付利息。企业向金融保险机构支付的资金结算费和保险费也不足一税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自身的运营成本将继续增长,但人为地将增值税抵扣链条分开。在社会发展中,“营改增”已扩展到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也促进了社会各界的发展。金融和保险业本身包含各种行业,例如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在税收结构和负担方面,它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导致了金融和保险业的“艰难”。
1.1金融保险业增值额的确定问题
增值税的征收是对每个环节征收增值税。工业企业的增加值易于确定和收集。通过从产品自身的销项税中删除原始物料的销项税,企业可以确定增加应付税额。但是,确定金融保险业增加值本身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利润主要来自资本投资回报。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衍生产品也在不断发展,这使得确定金融产品的附加值变得困难。
1.2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金融保险业本身的增值额难以确定,金融保险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也会出现。金融保险业的投入部分通常是劳力,场所等。在现行的增值税税制下,这些项目的附加值无法很好地核算,并且不知道如何进行核算,这导致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无法享受增值税的优势,对于可抵扣的进项税,是通过层次扣除,以覆盖所有行业的全部增值税,这增加了金融保险业发展中的增值税负担。一些专业人士还提出,在金融业的发展中,按照农产品进项税额实行营改是可行的,有待进一步探讨。
1.3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的国际业务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中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向世界开放,金融保险业的国际业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金融业发展中如何对服务业进行征税?如果在金融保险业实行出口免税,是否也可以实行出口退税?当前,金融保险业的税收竞争越来越激烈。每个国家的金融行业都在为金融保险行业制定免税政策,以吸引更多资金。
1.4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的税率确定问题
金融保险业不仅包括金融服务,还包括一些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对于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具有不同的利润。此外,随着市场的变化,许多金融产品在盈利能力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对所有金融和保险行业都采用统一的税率,尽管在征收方面会比较简单,但会导致对不同的金融和保险产品征收不公平的税收。但是,如果对金融保险业的不同产品确定不同的税率,这种方法表面上似乎具有一定的公平性,但这会增加税收的征收和管理难度,也将给金融业带来一定的发展变化。
1.5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税收征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问题
金融保险业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所占比重较大,对金融保险业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在金融保险业中,实施营改制后,增值税系统的软硬件能否适应营改制?负责税务的主要负责人在营地改革方面是否具有专业知识?如何协调各部门的征管工作,以更好地保证金融保险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2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的出路探讨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经历了不同的阶段。通过对各阶段税收的分析,可以发现中国金融保险业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与其他国家相比,金融和保险业没有征税或免税。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税收负担需要进一步监管。中国金融保险业的税率普遍超过建筑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税率。此外,中国的经济发展时期处于通货膨胀时期,这导致金融和保险业除承受某些发展税外还承受通货膨胀影响。为了更好地推动金融保险业改革的改革,有必要根据国外的经验和中国金融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营地改革。在金融保险业的发展中,如果一些核心产品直接免征税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中国金融保险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将影响中国金融的总体收入。当前促进金融保险业改革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1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
中国的金融保险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点。金融保险业中的银行和保险业必须确定某些增值税收入,可以采用直接收费的形式,例如银行业保管箱中的某些业务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投资等咨询服务业务收入。在当前的正常增值税范围内,可以通过计算销项税额来扣除正常的进项税额。此外,还有一些中间业务和间接服务,例如银行贷款收入、担保收入等,以更好地促进营地的改革。
2.2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税率
金融保险行业中的银行、保险等直接的收费可以参照已经实施的改革的确定税率,此外,考虑到当前的有形动产改革试点计划,部分核心金融中介业务和间接业务也被征收。
2.3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国际业务
金融保险业大本营改革实施后,金融产品的进出口可以由国家税务机关管理,而不必纳入海关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享的一些材料可以采用基于欧盟的目的地原则,鼓励金融服务业尽可能多地出口,并豁免某些金融和保险产品的退税政策,以更好地增强中国金融和保险业的竞争力,使金融业可能处于相对公平的环境中。
2.4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征管
改革实施后,金融保险业可以按照欧盟模式,将金融保险业的有关企业纳入增值税的一般管理,主要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税务部门应当能够积极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以更好地适应金融保险业的改革。有必要合理确定一些地方的增值税比例,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减少金融保险业的税费改革。此外,金融保险业改革的营改增必须能够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并增强其竞争力,才能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参考文献:
[1]杜治仙,吴振信,王书平.金融业“营改增”的产业波及效应研究[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19,49(12):85-95.
[2]于輝.“营改增”对我国保险业税负及其业务经营的影响研究[D].山东大学,2019.
[3]于建杰.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与应对方式分析[J].纳税,2019,13(14):17+20.
关键词: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出路
1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面临的困境分析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企业将通过借款筹集一定的资金,并且需要支付利息。企业向金融保险机构支付的资金结算费和保险费也不足一税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自身的运营成本将继续增长,但人为地将增值税抵扣链条分开。在社会发展中,“营改增”已扩展到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也促进了社会各界的发展。金融和保险业本身包含各种行业,例如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在税收结构和负担方面,它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导致了金融和保险业的“艰难”。
1.1金融保险业增值额的确定问题
增值税的征收是对每个环节征收增值税。工业企业的增加值易于确定和收集。通过从产品自身的销项税中删除原始物料的销项税,企业可以确定增加应付税额。但是,确定金融保险业增加值本身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利润主要来自资本投资回报。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衍生产品也在不断发展,这使得确定金融产品的附加值变得困难。
1.2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金融保险业本身的增值额难以确定,金融保险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也会出现。金融保险业的投入部分通常是劳力,场所等。在现行的增值税税制下,这些项目的附加值无法很好地核算,并且不知道如何进行核算,这导致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无法享受增值税的优势,对于可抵扣的进项税,是通过层次扣除,以覆盖所有行业的全部增值税,这增加了金融保险业发展中的增值税负担。一些专业人士还提出,在金融业的发展中,按照农产品进项税额实行营改是可行的,有待进一步探讨。
1.3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的国际业务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中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向世界开放,金融保险业的国际业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金融业发展中如何对服务业进行征税?如果在金融保险业实行出口免税,是否也可以实行出口退税?当前,金融保险业的税收竞争越来越激烈。每个国家的金融行业都在为金融保险行业制定免税政策,以吸引更多资金。
1.4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的税率确定问题
金融保险业不仅包括金融服务,还包括一些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对于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具有不同的利润。此外,随着市场的变化,许多金融产品在盈利能力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对所有金融和保险行业都采用统一的税率,尽管在征收方面会比较简单,但会导致对不同的金融和保险产品征收不公平的税收。但是,如果对金融保险业的不同产品确定不同的税率,这种方法表面上似乎具有一定的公平性,但这会增加税收的征收和管理难度,也将给金融业带来一定的发展变化。
1.5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税收征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问题
金融保险业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所占比重较大,对金融保险业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在金融保险业中,实施营改制后,增值税系统的软硬件能否适应营改制?负责税务的主要负责人在营地改革方面是否具有专业知识?如何协调各部门的征管工作,以更好地保证金融保险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2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的出路探讨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经历了不同的阶段。通过对各阶段税收的分析,可以发现中国金融保险业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与其他国家相比,金融和保险业没有征税或免税。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税收负担需要进一步监管。中国金融保险业的税率普遍超过建筑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税率。此外,中国的经济发展时期处于通货膨胀时期,这导致金融和保险业除承受某些发展税外还承受通货膨胀影响。为了更好地推动金融保险业改革的改革,有必要根据国外的经验和中国金融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营地改革。在金融保险业的发展中,如果一些核心产品直接免征税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中国金融保险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将影响中国金融的总体收入。当前促进金融保险业改革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1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
中国的金融保险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点。金融保险业中的银行和保险业必须确定某些增值税收入,可以采用直接收费的形式,例如银行业保管箱中的某些业务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投资等咨询服务业务收入。在当前的正常增值税范围内,可以通过计算销项税额来扣除正常的进项税额。此外,还有一些中间业务和间接服务,例如银行贷款收入、担保收入等,以更好地促进营地的改革。
2.2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税率
金融保险行业中的银行、保险等直接的收费可以参照已经实施的改革的确定税率,此外,考虑到当前的有形动产改革试点计划,部分核心金融中介业务和间接业务也被征收。
2.3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国际业务
金融保险业大本营改革实施后,金融产品的进出口可以由国家税务机关管理,而不必纳入海关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享的一些材料可以采用基于欧盟的目的地原则,鼓励金融服务业尽可能多地出口,并豁免某些金融和保险产品的退税政策,以更好地增强中国金融和保险业的竞争力,使金融业可能处于相对公平的环境中。
2.4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征管
改革实施后,金融保险业可以按照欧盟模式,将金融保险业的有关企业纳入增值税的一般管理,主要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税务部门应当能够积极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以更好地适应金融保险业的改革。有必要合理确定一些地方的增值税比例,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减少金融保险业的税费改革。此外,金融保险业改革的营改增必须能够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并增强其竞争力,才能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参考文献:
[1]杜治仙,吴振信,王书平.金融业“营改增”的产业波及效应研究[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19,49(12):85-95.
[2]于輝.“营改增”对我国保险业税负及其业务经营的影响研究[D].山东大学,2019.
[3]于建杰.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与应对方式分析[J].纳税,2019,13(14):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