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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协定文本数据,本文系统评估了中国迄今签订的所有区域贸易协定(RTA)的质量,即协定在不同议题上的覆盖程度和法律可执行程度。主要研究发现如下:第一,在全球2000年之后签订的所有RTA中,中国RTA的质量为中等偏上水平。第二,中国-澳大利亚、中国-韩国等新近签订的RTA平均比中国内地-香港地区、中国-东盟等早期签订的RTA深度高。第三,在“WTO+”传统议题中,中国在关税减让、贸易便利化、SPS、TBT、反倾销、反补贴、TRIMS、GATS、TRIPs上的覆盖率基本与世界平均水平持平甚至更高;但在国营贸易企业、国家援助、政府采购上,中国RTA的覆盖率低于全球平均水平。第四,在“WTOX”新议题中,中国RTA与其他RTA一样,覆盖率普遍不高。中国RTA虽在政治对话、人权等与贸易弱相关的议题上的覆盖率偏低,但在产业和文化合作等方面覆盖率更高。这些发现表明,中国的RTA战略数量和质量并重,除了寻求关税减让,亦积极向高标准贸易规则看齐。认为中国无意为全球贸易规则升级提供公共产品以及中国将被排除于21世纪国际贸易体系的论断是不恰当的。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RTA深度国际贸易秩序
一、引 言
进入21世纪以来,多哈回合进展不畅,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在全球范围迅速兴起。无论美欧等传统贸易强国,还是以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新兴贸易大国,都在积极寻求通过RTA进一步减少贸易壁垒。根据WTO的统计,1948—1994年期间,全球向WTO报备了124个RTA;但1995年乌拉圭回合结束以来,向WTO报备的RTA数量已超过400个。并且,RTA在内容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RTA一般仅涉及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削减,但新一代RTA已涵盖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等各种边境后规则,更有甚者将反腐、政治体制、人权、文化等与贸易弱相关的内容纳入协定。
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之后,也明确提出要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2001年之前,中国几乎没有签订任何RTA,但截至目前中国已参与了32个RTA协定,其中15个已生效,10个尚在谈判,7个正在研究,共涉及57个国家和地区。作为RTA战略的新手,中国已经迅速在数量上追上了许多发达国家,但在质量上未能受到认可。一些研究認为,中国的RTA只重“网络”,而不见“高标准”,除了关税减让,其他内容只是对WTO的简单重复(Pelkmans et al., 2016)。
“重量而轻质”的形象让人们对中国形成如下两点认识:第一,中国奉行实用利己主义原则,只希望借助RTA实现本国贸易利润最大化,而无意为全球贸易规则升级提供公共产品,这与中国的贸易大国身份以及中国从全球贸易自由化中获得的收益不对称。第二,中国无法适应更高标准的贸易规则,因而会被排除于21世纪贸易体系之外(Baldwin, 2012)。奥巴马执政时期美国曾积极推进的迄今自由化程度最高的跨太平洋伙伴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中国就不在成员之列。
那么,中国RTA的质量真的都比较低吗?这是一个实证问题,但迄今对中国RTA质量的评价或以中国某一个RTA来代表所有RTA,或以RTA中某一项规则的自由化程度来反映RTA的整体质量,或简单地通过两国比较就得出结论。这些评价不仅没有数据基础,也不够系统,缺乏可信度。我们认为,要准确认识中国的RTA质量,需要对RTA内容进行更全面和深入的分析。
本文将通过量化方法来研究中国RTA的质量。以下三点保证了该方法的可行性:第一,大部分RTA的文本内容是公开的。第二,不同RTA在不同条款上的表述虽然存在差异,但其严格程度是可以量化的。近来Horn等(2010)、Dür等(2014)、Hofmann等(2017)设计了许多RTA质量测度指标,可供借鉴。第三,截至目前,中国已经有15个RTA生效,样本规模足够大。第四,目前已经生效的RTA有400多个,并且中国的RTA伙伴与其他经济体之间也签订了许多RTA,这使我们能够进行比较分析。
本文余下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简单描述RTA的现状并介绍有关研究文献,第三部分说明RTA质量的评价方法和数据来源,第四部分分析中国RTA的整体质量,第五部分讨论具体条款的严格程度,第六部分总结全文。
二、中国已签订的RTA及相关研究现状
(一)中国已签订的RTA及其特点
表1列出了中国至今签订的所有RTA的类型、签约日期、生效日期和WTO通报情况。中国签订的第一个RTA是亚太贸易协定,正式签约日期是2001年4月12日,甚至早于中国加入WTO。与之后签订的RTA相比,亚太贸易协定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唯一一个中国非发起成员的协定。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是曼谷协定,创始成员是孟加拉国、印度、柬埔寨、韩国和斯里兰卡。第二,它是唯一一个部分优惠贸易协定。此后,中国内地先后与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东盟等经济体签订RTA。2005年1月,中国与智利签订了第一个跨州RTA;2008年4月,新西兰成为中国第一个发达国家RTA伙伴。截至目前,中国一共签订并生效的自贸协定共15个。如果将货物和服务协定,原协定和升级协定分开计算,目前生效的协定共21个。在全球范围内,如图1所示,虽然中国2000年之后才开始签订自贸协定,但目前生效的RTA数量已与美国相当。
从地理位置看,中国的RTA伙伴主要集中在亚太地区,但近几年也开始扩展到亚洲以外地区,如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等。从协定伙伴的经济发展水平看,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RTA更多,但与发达国家的合作也开始增加,如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等。从协定伙伴数量看,除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RTA都是双边的。从贸易量看,按2016年的数据,在所有贸易协定伙伴国中,香港地区是中国内地最大的货物出口目的地,韩国是中国最大的货物进口来源国,香港地区是中国内地最大的进出口伙伴。 此外,中国还有11个RTA正在谈判,包括: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海合会、中日韩、中国—斯里兰卡、中国—以色列、中国—挪威、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国—毛里求斯、中国—摩尔多瓦;11个正在研究,包括:中国—哥伦比亚、中国—摩尔多瓦、中国—斐济、中国—尼泊尔、中国—巴新、中国—加拿大、中国—孟加拉、中国—毛里求斯、中国—蒙古、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升级、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升级。将已经生效的、正在谈判的和正在研究的协定加起来,中国参与的RTA数量达到42个,共涉及55个国家和地区。2016年,中国对(从)RTA贸易伙伴(除亚太贸易协定和格鲁吉亚)的出(进)口额占中国出(进)口总额的35%(33%),中国与RTA贸易伙伴的进出口总额占中国贸易总额的34%。随着协定数量的增加,这一比例将进一步提高。在前十大贸易伙伴中,目前还未与中国签订RTA的有美国、日本、德国、英国。
(二)中国RTA战略和质量相关研究现状
中国RTA的研究文献不在少数,与本文最相关的有两类:第一类是对中国RTA战略的宏观分析,它们从伙伴国地理位置、经济水平等方面分析了中国RTA战略的特点。Li等(2017)发现,中国签订RTA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出口,规避多边贸易协定的负面约束(例如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及成为亚洲贸易网络的中心。孙忆(2016)分析了美国倡导的新一代高标准贸易规则对中国造成的制度压力,并指出中国正在建设自身的RTA网络以应对这一压力。袁波等(2017)总结了中国选择RTA伙伴的主要特点,认为中国采取的策略是以亚洲周边国家为主体逐步向全球拓展,以发展中国家为基础逐步向发达国家拓展。王中美(2018)认为,中国的RTA战略还存在许多尚未厘清的问题,包括应该遵循自由贸易理论还是战略性贸易理论,应该补充多边还是自成一系、应该接受规则还是创设规则,应该坚持互惠贸易还是推行竞争性开放等。以上这些文献大多从中国RTA伙伴的特征来剖析中国的RTA战略,缺少对协定内容的深度分析。
第二类是对中国RTA具体内容的分析。孙蕊和齐俊妍(2017a)评估了中韩贸易协定中方的服务贸易开放水平,发现中国对韩国的服务贸易开放水平和中国现有的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相比没有太多提高。孙蕊和齐俊妍(2017b)进一步考察了中国14个RTA服务贸易的开放深度和广度,发现开放广度有所扩大,但对新兴部门的开放准备不足;开放深度有所加强,但敏感或重要部门的限制依然严格。李海莲和韦薇(2016)对中国RTA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水平进行了量化分析。刘彬(2016)研究了中国RTA的知识产权章节,发现中国的RTA呈现出对超TRIPS义务的逐步接受趋势。这些研究关注了中国RTA中的某一项具体议题,但缺少对RTA内容的全面评估。尹向明(2019)分析了中国RTA中的金融条款,发现中国对协定伙伴国的金融开放程度基本与协定签订时国内整体金融开放水平保持一致。以上这些文献深入RTA的具体内容,评估了中国对RTA伙伴国在不同方面的开放程度,但并未对RTA的不同条款进行系统分析,无法从整体上客观评价中国RTA的深度。本文与这些文献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互补,本文更重视评价RTA的总体深度,但无法在具体内容上做到面面俱到。例如,当我们检视各RTA的关税减让情况时,仅简单区分某项协定是否会实现大部分产品的零关税,但没有进一步讨论原产地规则对企业使用优惠关税的限制程度。
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我们首次基于文本数据,按“WTO+”和“WTOX”52项细分指标全面评估了中国RTA的质量水平。这一方面能使我们对中国RTA的质量有更客观的认识,另一方面能让我们理解中国RTA在不同方面的开放程度,厘清中国可以和应该在哪些方面扩大开放程度。
三、RTA质量评价方法的数据来源
(一)RTA质量的评价方法
(1)RTA质量的传统评价方法
评价RTA质量的传统方法是将不同协定分为单边优惠贸易协定(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PTA)、部分优惠贸易协定(Partial Scope Agreements,PSA)、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FTA)、关税联盟(Customs Union,CU)、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s)和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从单边优惠贸易协定到经济联盟,自由化程度和质量逐渐提高。单边优惠是指协定一方单方面给予另一方优惠,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部分优惠是指RTA优惠仅覆盖部分商品和服务,如2009年印度和尼泊尔签订的自贸协定;自由贸易区覆盖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协定成员之间基本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每个成员对区域外国家仍制定独立关税。典型的自由贸易区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东盟自由贸易区、欧盟自由贸易区等。关税联盟同样是联盟内部取消关税,但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如中美洲共同市场。共同市场在关税联盟的基础上允许要素自由流动,如曾经的欧洲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在共同市场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货币和财政政策,如欧盟。这一分类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区分RTA的自由化程度,但无法进一步衡量同一类协定的差异。根据Hofmann等(2017)的数据,各国目前已向WTO通报并仍在運行的RTA共有279个,仅16个是PSA,29个是CU,剩余的234个都是FTA[5]。也就是说,绝大部分RTA都是FTA,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不同FTA的自由化程度。
(2)Horn等(2010)的RTA质量评价方法 Horn等(2010)在对美国和欧盟的所有RTA进行文本分析时,将RTA的内容分为WTO+和WTOX两个类别,前者代表RTA和WTO都涉及且RTA自由程度持平或更高的内容,后者代表WTO完全未涉及仅在RTA中出现的内容。其中,WTO+包括14项,分别是制造业关税减让、农业关税减让、贸易便利化、出口税/补贴、SPS、TBT、国有企业、反倾销、反补贴、国家援助、政府采购、TRIMS、GATS、TRIPs;WTOX包括38项,分别是反腐败、竞争政策、环境、知识产权、投资、劳动市场监管、资本流动等(详细内容见附表1)。WTO+和WTOX合计52项,每一项都以1、0区分,1代表包括,0代表不包括。Horn等(2010)同时注意到虽然有些协定包括了某项内容,但没有法律可执行性(legal enforceability)。按照Horn 等(2012)的定义,没有法律可执行性的内容是那些表述不清的、缔约方未明确承诺履行的、在争端解决中不大可能援引的条款。例如,“双方应该合作……”“双方要努力……”“要特别关注……”之类的表述都是缺乏法律可执行性的,因为“合作”“努力”“关注”都是模糊性的词汇;而“双方应当允许资本自由流动”“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外资企业的建立、收购、扩张等行为设立业绩要求”“到(具体日期)结束时,一方应加入以下国际公约:……”之类的表述都是法律可执行的。按照这个定义,Horn等(2010)进一步将所有内容区分为法律可执行的和法律不可执行的。在对美国和欧盟的对比研究中,Horn等(2010)发现,虽然欧盟签订的RTA比美国覆盖更多WTO+和WTOX内容,但欧盟在法律可执行上明显不如美国。
将52项条款的得分加总,即可得到RTA的整体质量:
depthAC1i=∑52k=1provisionsik
其中,下标k代表条款,i代表协定;上标AC1代表只考虑是否包括某项条款但不考虑是否有法律可执行性。provisions是虚拟变量,如果协定i包括条款k,则provisionsik=1,否则为0;depth代表整体深度指数。如果同时考虑各条款是否有法律可执行性,则可得到另一项整体深度指数:
depthLE1i=∑52k=1provisionsik×legalik
其中,上标LE1代表同时考虑是否包含某项条款及是否有法律可执行性。legal是虚拟变量,如果某协定i中的条款k有法律可执行性,则legalik=1,否则为0。
在Horn等(2010)的基础上,Hofmann等(2017)进一步指出,并非所有条款对贸易自由化而言都是重要的,因此他们选取了其中18项核心条款来衡量RTA深度。这18项条款由WTO+14项条款和WTOX中的竞争政策、投资、资本流动和专利组成。以这18项条款为基础的RTA质量指数分别通过以下两个式子计算:
depthAC2i=∑18k=1provisionsik
depthLE2i=∑18k=1provisionsik
(3)Dür等的质量评价方法
Dür等(2014)也提出了相似的深度评价方法。一种由7个二值指标之和表示,包括:(1)除少数例外,是否将实现零关税;(2)服务贸易是否有实质性条款;(3)投资是否有实质性条款;(4)标准是否有实质性条款;(5)政府采购是否有实质性条款;(6)竞争是否有实质性条款;(7)知识产权是否有实质性条款。这里的“实质性”与“法律可执行性”有一定的相似性,如果协定明确规定对伙伴国服务商给予国民待遇,这个条款就是实质性的;如果协定只是表达了开放服务业或减少服务贸易壁垒的决心,这个条款就是非实质性的。将以上7个指标加总,即得到RTA的整体质量:
depthDur1i=∑7k=1provisionsik
上标Dur1表示按Dür等(2014)的方法衡量质量。另一种是对48个与RTA深度相关的问题进行潜在特质分析(类似于主成分分析)后估计出深度。这些问题基本上是对以上7个指标的具体化。例如,对竞争规则的评价以6个问题为基础:(1)协定是否包含竞争章节;(2)协定是否包含促进国家竞争机构建立的条款;(3)协定是否包含促进国家竞争机构协调的条款;(4)协定是否包含促进共同国家竞争机构建立的条款;(5)协定是否包含有关垄断和卡特尔的条款;(6)协定是否包含有关并购的条款。我们以depthDur2i来表示通过潜在特质分析估计的RTA深度。
(4)Horn等(2010)和Dür等(2014)RTA質量评价方法的一致性
虽然以上6个指标在方法上有一定差异,但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很强。Hofmann等(2017)参照Horn等(2010),统计了全球所有RTA的深度,数据截至2017年3月15日。Dür等(2014) 则制定了贸易协定设计项目(Design of Trade Agreements Project,DESTA)数据库,数据截至2017年11月。剔除所有PSA, Hofmann等的RTA深度数据库共有266个RTA;DESTA数据库则一共包括648个RTA。匹配两个数据库,我们得到209个RTA。以这209个RTA为基础,表2列出了6个深度指数的相关系数。虽然这些指数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但它们的相关系数均在0.55以上,并且都在1%水平上显著。尤其是Dür等(2014)的两个指数,相关系数高达0.926。另外,depthLE1、depthLE2和depthDu1的相关性高于depthAC1、depthAC2和depthDu1的相关性,因为depthDu1中的“实质性”与“法律可执行性”的含义相近。 (二)本文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Hofmann等(2017)的RTA内容数据库和Dür等(2014)的DESTA数据库。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第一,Hofmann等(2017)的RTA内容数据库中不包含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中国—韩国自贸协定、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我们按其方法补充数据。第二,DESTA数据库不包含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由于Dür等(2014)未公布depthDur2i的具体测算方法,我们只能补充depthDur1i。第三,对于CEPA、CAFTA、中国—秘鲁自贸区,我们未统计其升级协定。第四,Dür 等(2014)将货物协定和服务协定分开统计,因此CAFTA和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的货物和服务协定也分开统计中国—秘鲁货物和服务亦分开签订,但DESTA数据库未分开统计二者。,但Hofmann等(2017)的RTA內容数据库将货物与服务协定视为一个协定。第五,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协定已于2017年12月7日结束谈判,但尚未生效,协定文本也暂未公开,故无法统计。
四、中国RTA整体质量分析
(一)中国RTA整体质量描述
从统计结果来看,中国RTA的质量呈现如下几个特点:第一,中国RTA的质量基本稍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与美国和日本相比,中国签订的RTA深度指数稍低;但与印度和墨西哥相比,中国RTA深度明显更高,尤其是按Dür等(2014)等的两个指数来看。第二,RTA深度水平呈现逐渐提高的趋势。早期中国内地与澳门地区、香港地区、东盟和巴基斯坦签订的RTA深度指数均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但此后签订的RTA基本都与全球平均水平相当甚至更高。当然,例外情况也存在,例如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的深度明显低于同期其他自贸协定的深度。第三,与不同国家(地区)签订的RTA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在所有RTA中,深度水平最高的是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和中国—韩国自贸协定,最低的是中国内地—澳门地区协定和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协定。平均而言,中国与发达国家(地区)RTA的深度高于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地区)RTA的深度,但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是例外。第四,中国的RTA表现出一定的“法律膨胀现象”,即考虑法律可执行性的深度低于不考虑可执行性的深度。
(二)中国RTA质量与伙伴国同其他国家RTA质量的比较
考虑到RTA质量与参与国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要更加客观地评价一国RTA的质量水平,应该以该国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的RTA作为比较对象。或者,更可取的做法是,比较中国参与的RTA与RTA伙伴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RTA。为此,我们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depthcj=β0+β1Chinacj+λc+εcj
其中,下标c代表中国内地RTA的伙伴国(地区),包括香港地区、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由于澳门地区只有中国内地一个RTA伙伴国(地区),因此回归中剔除澳门地区);j代表中国RTA伙伴国的伙伴国(地区);Chinacj是一个虚拟变量,如果c国(地区)的伙伴国(地区)是中国,Chinacj等于1,否则为0。λc是c国(地区)固定效应,因此β1反映的是组内差异,即c国(地区)与中国签订的RTA深度与c国(地区)同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RTA深度的差异。标准误聚类在c国(地区)层面。如表4所示,不论用哪种方法来度量深度,Chinaij的估计系数都为负,但在统计上都不显著,说明中国与其伙伴国(地区)签订的RTA的深度与伙伴国(地区)同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RTA深度之间在统计上无显著差异。
本节从WTO+覆盖情况、WTO+法律可执行情况、WTOX覆盖率、WTOX法律可执行情况、Dür等(2014)各条款得分等角度来分析中国RTA细分条款的质量。表5a列出了各RTA在Horn 等(2010)的52项细分条款的情况,1代表包含条款,0代表不包括,*代表同时具有法律可执行性;表5b列出了各RTA在Dür等(2014)等7项条款的情况,1代表包括,0代表不包括。
(一)WTO+覆盖情况
在14项WTO+内容中,覆盖率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当的是制造业关税减让、农产品关税减让、贸易便利化、出口税、SPS、TBT、反倾销、反补贴、GATS、TRIPS、TRIMS,覆盖率相对较低的是国营贸易企业、国家援助、政府采购。
关税减让是RTA的基本内容,中国参与的所有RTA都涵盖了制造业关税减让和农产品关税减让两个主题。但要注意的是,仅以是否包括来评价关税减让是不够的。虽然所有协定都包括关税减让,但不同协定在减让幅度、约束税率和原产地规则上存在很大差异。首先,中国参与的RTA中,双方都承诺将实现90%以上产品的零关税。按照减税程度和减税时间,可以将不同协定的关税减让计划分为四种类型:(1)协定生效日立即采用零关税;(2)分阶段逐步实现零关税,例如三年、五年或十年内逐步降低关税至零;(3)部分减让,即按一定比例调低关税,但在协定有效期内将不会调至零;(4)暂无减税计划的例外情况,即继续实行MFN税率。如表6所示,中国参与的RTA在关税减让上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除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仍有15%左右的产品未纳入减税计划,其他协定的例外比例均在10%以下。另外,除中国—巴基斯坦协定的部分减让比例较高外,其他协定的部分减让比例都在5%上下。第二,中国与发达国家的RTA中,中国的关税减让幅度相对伙伴国的减让幅度更小。例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中,澳大利亚对91.6%的产品立即实行零关税,中国仅对29.2%的产品立即实行零关税;但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RTA中,双方减让幅度大致相当。例如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中,双方立即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比例都在60%左右。这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的MFN关税水平明显低于发展中国家。第三,在所有RTA中,中国—冰岛自贸协定是关税减让幅度最大的,双方立即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比例都高达96%。 零关税是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决定企业能否享受到优惠关税的还有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RoO)。不同于关税同盟,FTA成员的外部关税可以不一致,非成员的企业因而能从区域内税率最低的国家搭便车进入区域内其他国家,分享FTA的利益。为了遏制这种行为,几乎所有FTA都包括RoO限制,即只有在FTA区域内生产的产品才能享受优惠。根据Estevadeordal等(2008)的统计,现行FTA中至少有200多种不同的RoO,其中NAFTA就包含80多种。RoO可拆解为判定标准和实施程序两个部分,前者进一步分为产品特定规则(productspecific RoO)和制度性管理规则(regimewide RoO)。产品特定规则是整个RoO规则中最关键的,包括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又分为税则改变、区域价值或附加值百分比、技术标准和特定制造加工程序。制度性管理规則是对产品特定标准的补充,一般包括微量/容忍条款、累积条款、吸收原则和微小加工处理条款等。累积条款又包括双边累积、对角累积和完全累积等。RoO实施程序则规定了取得原产地资格的程序、需要提交的文件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等。RoO规则决定了企业使用关税优惠的难易程度。鉴于Horn等(2010)的指标未涉及RoO,因此本文也不会详细分析中国RTA的RoO限制程度。根据李海莲和韦薇(2016),在中国参与的RTA中,限制程度较小的是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而限制程度较高的是中国—冰岛、中国—瑞士自贸协定。RoO限制程度与关税减让幅度呈现一定相关关系,关税减让幅度更大的协定RoO限制程度通常更大。
在贸易便利化方面,除了中国内地—香港地区、中国—东盟RTA外,其他协定都包括这一内容。由于WTO下的《贸易便利化协议》已经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因此未来中国的RTA必将包括这一内容。与《贸易便利化协议》相比,目前中国签订的RTA对贸易便利化的规定相对更简单,但在未来签订的RTA中,无疑将以《贸易便利化协议》为基准。
中国RTA在出口税上的覆盖率也不算低。虽然出口税和进口关税是勒纳对称的,但各国对出口税的使用率远不及进口税。GATT 1994第11条就进出口数量限制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关于出口税的特别条例,因此许多国家通过RTA来约束出口税。使用出口税较多的通常是发展中国家,例如阿根廷、中国和越南等。中国很少直接征出口税,而是通过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税差来间接征收出口税。中国征出口税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压低国内资源和中间投入的价格提高国际价格,降低国内下游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国内增加值;二是保护国内关键资源,例如稀土。在中国签订的所有RTA中,我们都未发现“出口退税”或“出口税”之类的词汇,但很多RTA都包含“出口限制和进口限制”的相关条例,例如中韩自贸协定的第二章第五节第2.8条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得对自另一缔约方进口的货物或出口至另一缔约方境内的货物实施或保持任何禁止或限制措施”。这样的表述实际上包含了对出口税的禁止。在最近签署的RTA中,除了中国—新加坡和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外,其他协定都有类似说明。随着中国对出口退税使用的减少,未来的RTA应该大多会包含出口税。
在SPS、TBT、反倾销、反补贴方面,除了早期签订的几个RTA外,中国参与的大部分RTA都包括了这些内容,并且通常以独立章节存在。基本上所有协定都明确指出要以《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为依托。另外,部分条款存在明显的中国特色。近年来,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在反倾销调查中经常被采用第三国价格为判定标准,因此中国也试图利用RTA来扭转这一不利局面。中国—东盟贸易协定规定东盟必须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而中韩贸易协定更明确规定“缔约双方确认在反倾销调查计算倾销幅度时不使用第三国替代价值的方法,包括在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不使用替代价格或替代成本”,中国—格鲁吉亚贸易协定也限定“任一缔约方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倾销幅度时,不得为确定正常价值使用基于第三国的替代价格的方法”。
在TRIPS方面,除了早期签订的几个RTA,大部分协定都重申了缔约双方在TRIPS下的义务和权利,而其他超越TRIPS的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将在WTOX部分讨论。在GATS方面,大部分协定都重申了GATS下的基本义务和权利。并且,许多协定在开放程度上超越了GATS。根据Miroudot等(2010)的统计,在155个GATS服务业细分产业四种服务贸易模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中,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在市场准入上有17.6%超越GATS的承诺,在国民待遇上有17.1%超越GATS的承诺,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在市场准入上有19.7%超越GATS的承诺,在国民待遇上有19.2%超越GATS的承诺。根据孙蕊和齐俊妍(2017)对中韩自贸协定服务贸易章节的研究,中韩自贸协定也包括一定的超GATS内容,例如合作拍摄电影,影视剧、纪录片及动画片共同制作。在TRIMS方面,中国RTA的绝对覆盖率较低,但世界平均水平也不高。Horn等(2010)的研究发现,欧盟的所有RTA都未包括TRIMS。根据Hofmann等(2017)的统计,TRIMS在所有WTO+议题中的覆盖率是最低的。TRIMS主要处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活动,主要内容是取消数量限制和给予WTO成员国民待遇。RTA协定不包括TRIMS,不代表协定在投资领域开放水平低,可能是因为TRIMS对投资限制措施的规定比较笼统,也可能是成员国使用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对投资问题另作规定。在WTOX的投资部分,我们进一步分析超越TRIMS的投资问题。
覆盖率偏低的是国营贸易企业、国家援助、政府采购三个领域。三个领域本质上都涉及竞争的公平性。GATT 1994第17条和《关于解释GATT 1994第17条的谅解》规定各成员不能歧视对待国营贸易企业和私营企业,此外再无相关限定,因此多边层面的国营企业规则比较宽松。在入世之前,中国给予国营贸易企业垄断经营权,但入世后全面放开了外贸经营权并增加了国营贸易企业进出口购买程序的透明度,因此中国的RTA在国营贸易企业上理应不会过于保守,但许多RTA根本没有提及国营贸易企业,即便是中国与澳大利亚签订的自贸协定。与国营贸易企业问题不一样,中国在国家援助/补贴上确实无法做出更自由化的承诺。中国一直将补贴作为调节经济发展差距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工具,因此短时间内很难达到欧美等发达国家对补贴的限制水平。在政府采购上,只有中国与冰岛、瑞士、韩国和澳大利亚的协定涉及相关内容,并且实质条款较少,这与中国尚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有关。中国已于2007年底启动加入GPA谈判,目前中国共提出6份出价,第6份已接近于GPA的要求,且大大超出中国政府采购法的覆盖范围,但仍未能获准加入协定。 (二)WTO+法律可执行情况
那些被纳入RTA的WTO+议题中,大部分具有法律可执行性,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在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上,中国—巴基斯坦、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冰岛三个自贸协定做出的规定就没有法律可执行性。《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第八章第四节第八十七条规定:“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和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所采取的措施不适用本协定第十四章(争端解决)的规定”。在政府采购问题上,中国—瑞士、中国—韩国、中国—格鲁吉亚三个协定对政府采购做出的规定也不具有法律可执行性。例如,《中国—韩国自贸协定》第十七章第17.13条规定“认识到政府采购在各自经济中的重要性,缔约双方应致力于促进缔约双方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合作活动”。这条规定仅仅强调了政府采购的重要性,而没有对政府采购的双边规则做出更细致的规定。另外,由于中国没有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因此自贸协定第十七章第17.17条只能规定“缔约双方同意在中国完成加入世贸组织GPA谈判后,尽快开展政府采购谈判,以期在互惠基础上达成双边政府采购协定”。
(三)WTOX覆盖情况
与WTO+相比,中国参与的RTA在WTOX议题中的覆盖率普遍较低。在反腐败、立法、视听、公民保护、金融援助、健康、人权、非法移民、毒品、洗钱、核安全、政治对话、公共管理、统计、税收、恐怖主义共16个议题上,中国参与的协定无一覆盖。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新的议题与贸易的直接关联较小,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议题牵涉到国内和国际政治,但中国主张将贸易与政治区分开来。虽然这些议题在全球其他贸易协定中覆盖率也不高,但显然不可小视它们的重要性。其中的部分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RTA的阻碍因素。例如,中国与加拿大一直未能启动贸易协定谈判,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加拿大要求将人权纳入谈判。中国—瑞士贸易协定也曾因为未设计人权问题而引发瑞士国会辩论和批评。另外,在数据保护、农业、能源、矿业、区域合作、社会事务共6个议题上,中国均仅有1个协定涉及。
其他18个议题中,覆盖率稍高的是知识产权、投资、环境、签证庇护、竞争政策、资本流动、产业合作等7个议题。在知识产权方面,除了TRIPs提及的公约,中国在近来的贸易协定中还加入了许多其他公约,例如中韩贸易协定中的《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另外,中韩自贸协定的第15.16条专门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进行了说明,这在其他RTA协定中很少出现,因为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没有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明确法案。投资与TRIMs的主要区别是,后者主要处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包括业绩要求和本土含量要求等,前者进一步对投资准入、投资利润转移等问题进行规范。中国与新加坡、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韩国、瑞士、澳大利亚的RTA都单设投资一章,但在投资自由化方面取得最大进展的是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在这份协定中,中澳双方明确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澳大利亚大幅降低了中国赴澳投资的审查门槛。双方还签订了《投资便利化安排谅解备忘录》,旨在对中国赴澳投资企业的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签证便利化安排。同时,协定还纳入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為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在环境方面,中国与瑞士、韩国、格鲁吉亚的自贸协定都将环境作为单独章节,但相较其他章节篇幅明显更小。从具体内容来看,并无太多实质性的条款,主要涉及:重申《多边环境协定》的重要性、不应为贸易和投资削弱环境法律法规、加强环境合作等。在竞争政策上,从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开始,除了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其他协定都设置了竞争政策一章。从内容来看,相关规定仍然比较笼统,大多只是强调促进竞争和反垄断的重要性。产业合作是中国自贸协定的一个特色。全球范围将产业合作纳入自贸协定的不多,但中国与智利、新加坡、冰岛和韩国的自贸协定都提及产业合作
在其他自贸协定中,虽然未明确提及产业合作,但缔约双方已经展开了实际产业合作,例如2014年7月中瑞镇江生态产业园开园、2016年广州空港经济区中澳新自由贸易产业园动工。。在中韩自贸协定中,双方承诺将在纺织、林业、旅游等产业展开合作,并共建中韩产业园。在资本流动方面,由于中国对资本流动的限制,RTA中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的条款不多。在全部协定中,只有中国与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澳大利亚签订的自贸协定对资本自由流动进行了说明。
(四)WTOX法律可执行情况
WTOX内容不仅覆盖率低,而且法律可执行程度不高。在上文分析的7个覆盖率较高的WTOX议题中,知识产权、投资和资本流动的法律可执行度稍高,其他4个议题则偏低。例如,在中韩贸易协定中的环境议题上,协定明确加入了“争端解决不适用”条款,但韩国—美国FTA规定环境适用于争端解决。
(五)Dür等(2014)各分类指标
Dür等(2014)的分类指标与Hofmann的数据基本一致,但在少数指标上有一定出入。如表5b所示,中国的RTA在零关税、投资、服务三个领域的取值都是1,与前文分析一致。另外,在标准上中国的大部分RTA取值也是1。在知识产权上,许多RTA的取值为0,这与前文不太一致。例如,中国—新西兰和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在表5aTRIPS和知识产权两项都是2,但在DESTA数据库中取值为0。最后,在政府采购和竞争两个领域,中国的大部分RTA取值都为0,与前文一致。
(六)中国RTA细分条款深度与伙伴国同其他国家RTA细分条款深度比较
按照第四节的方法,我们也比较了中国RTA细分条款与伙伴国同其他国家RTA细分条款的深度。如表7所示,按Hofmann数据库的覆盖率来看,China系数显著为正的是:反倾销、反补贴、文化合作、产业合作、中小企业;显著为负的是:政府采购、反腐败、竞争政策、资本流动、数据保护、毒品、政治对话。按Hofmann数据库的法律可执行情况来看,China系数显著为正的是:反倾销、反补贴、产业合作;显著为负的是:政府采购、竞争政策、资本流动、健康、政治对话。按Dur深度指数看,China系数显著为正的是服务;显著为负的是政府采购和竞争政策。比较中国RTA与伙伴国同其他国家的RTA,虽然加总的深度指数无统计上的差别,但某些细分条款存在差别。在反倾销、反补贴、产业合作、服务等议题上,中国RTA的深度明显更大;但在政府采购、竞争政策、资本流动、政治对话等议题上,中国RTA的深度明显不足。 六、结论和启示
基于RTA文本数据,本文系统评估了中国RTA的质量。本文先利用一系列加总指数,从总体上分析了中国RTA的质量,发现如下:第一,在所有RTA中,中国签订的RTA质量属于中等偏上水平。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签订的RTA深度指数稍低;但与印度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签订的RTA质量明显更高。第二,不同RTA之间深度存在差别。新近签订的RTA平均比早期签订的RTA质量高。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和中国—韩国自贸协定质量最高,中国内地—澳门地区协定和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协定质量最低。第三,中国签订的RTA与中国RTA伙伴同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RTA相比,在总体质量上无系统差别。
然后,本文分析了RTA具体规则的自由化程度,发现如下:第一,在WTO+议题中,中国在关税减让、贸易便利化、SPS、TBT、反倾销、反补贴、TRIMS、GATS、TRIPs上基本与世界平均水平持平甚至更高;但在国营贸易企业、国家援助、政府采购上,中国RTA的开放程度低于全球平均水平。第二,在WTOX议题中,中国在知识产权、投资、环境、签证庇护、竞争政策、资本流动、产业合作上的覆盖率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当,但法律可执行率较低;在其他与政治等非经济因素相关的议题上,中国RTA覆盖率明显不足。第三,与中国RTA伙伴同其他国家签订的RTA相比,中国RTA在反倾销、反补贴、产业合作、服务等议题上的深度明显更大;但在政府采购、竞争政策、资本流动、政治对话等议题上的深度略显不足。
以上结论的启示在于:其一,中国的RTA策略并非只重量而不重质。除了实现关税减让目标,中国也十分注重向高标准的国际贸易规则看齐。各国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可接受程度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尤其在国有企业和竞争规则等关乎发展的贸易规则上,发展中国家还无法适应发达国家的高标准。因此,以美欧等发达经济体为参照系来评价中国RTA的质量是不客观的。如果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中国的RTA质量显然更高。中国RTA之所以在国营贸易企业、国家援助、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等规则上的覆盖率低,是因為调整这些规则需要与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步调一致。
其二,认为中国无意为全球提供贸易规则提供公共产品的论断是不恰当的。中国并没有全盘接受WTO体系下的多边贸易规则,而是结合自身发展水平不断探索更高标准的贸易规则。如果将RTA视为高标准贸易规则的试验平台,那么中国在WTO+和WTOX规则上的表现足以说明,中国也在通过试验为全球贸易规则升级提供公共产品。并且,中国还尝试建立发展相容的贸易规则,例如中国—新加坡和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将产业园合作纳入协定。贸易规则需要改革,但不应该仅仅是为发达国家服务。与其将人权、政治对话等与贸易弱相关的问题与所谓高标准贸易规则混为一谈,不如更多地关注基础设施、国内交通等被易被忽视的影响贸易参与能力的问题。
其三,认为中国没有能力接受21世纪国际贸易规则的判断是比较武断的。一方面,国际贸易新秩序的建立不应只以发达国家为中心,如果中国无法适应国际贸易新秩序,那么RTA质量差于中国的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必然不能适应新规则;另一方面,中国RTA质量的逐渐提高表明,如果获得足够的调整时间,中国也能逐步接受更高标准的贸易规则。恰如在中国加入WTO之前,也曾有许多学者质疑中国融入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和能力,但过去近二十年来中国一系列的贸易制度改革以及提前兑现入世承诺的表现打消了各种质疑。
当然,本研究并不意味着中国无须再提高RTA的质量。即便中国目前的RTA质量领先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中国仍需主动试验更高标准的贸易规则,以应对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贸易规则升级。首先,拉低中国RTA整体质量水平的主要是国营贸易企业、国家援助、政府采购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根本上涉及国内制度改革,如果中国短期内无法完成全面改革,不妨尝试将RTA作为试验场,以对外开放的成效探索国内改革的可行性。其次,中国没有必要一味遵从现有RTA范本,而应该充分总结自身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规则,并将其推广至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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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彭琳)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RTA深度国际贸易秩序
一、引 言
进入21世纪以来,多哈回合进展不畅,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在全球范围迅速兴起。无论美欧等传统贸易强国,还是以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新兴贸易大国,都在积极寻求通过RTA进一步减少贸易壁垒。根据WTO的统计,1948—1994年期间,全球向WTO报备了124个RTA;但1995年乌拉圭回合结束以来,向WTO报备的RTA数量已超过400个。并且,RTA在内容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RTA一般仅涉及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削减,但新一代RTA已涵盖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等各种边境后规则,更有甚者将反腐、政治体制、人权、文化等与贸易弱相关的内容纳入协定。
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之后,也明确提出要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2001年之前,中国几乎没有签订任何RTA,但截至目前中国已参与了32个RTA协定,其中15个已生效,10个尚在谈判,7个正在研究,共涉及57个国家和地区。作为RTA战略的新手,中国已经迅速在数量上追上了许多发达国家,但在质量上未能受到认可。一些研究認为,中国的RTA只重“网络”,而不见“高标准”,除了关税减让,其他内容只是对WTO的简单重复(Pelkmans et al., 2016)。
“重量而轻质”的形象让人们对中国形成如下两点认识:第一,中国奉行实用利己主义原则,只希望借助RTA实现本国贸易利润最大化,而无意为全球贸易规则升级提供公共产品,这与中国的贸易大国身份以及中国从全球贸易自由化中获得的收益不对称。第二,中国无法适应更高标准的贸易规则,因而会被排除于21世纪贸易体系之外(Baldwin, 2012)。奥巴马执政时期美国曾积极推进的迄今自由化程度最高的跨太平洋伙伴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中国就不在成员之列。
那么,中国RTA的质量真的都比较低吗?这是一个实证问题,但迄今对中国RTA质量的评价或以中国某一个RTA来代表所有RTA,或以RTA中某一项规则的自由化程度来反映RTA的整体质量,或简单地通过两国比较就得出结论。这些评价不仅没有数据基础,也不够系统,缺乏可信度。我们认为,要准确认识中国的RTA质量,需要对RTA内容进行更全面和深入的分析。
本文将通过量化方法来研究中国RTA的质量。以下三点保证了该方法的可行性:第一,大部分RTA的文本内容是公开的。第二,不同RTA在不同条款上的表述虽然存在差异,但其严格程度是可以量化的。近来Horn等(2010)、Dür等(2014)、Hofmann等(2017)设计了许多RTA质量测度指标,可供借鉴。第三,截至目前,中国已经有15个RTA生效,样本规模足够大。第四,目前已经生效的RTA有400多个,并且中国的RTA伙伴与其他经济体之间也签订了许多RTA,这使我们能够进行比较分析。
本文余下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简单描述RTA的现状并介绍有关研究文献,第三部分说明RTA质量的评价方法和数据来源,第四部分分析中国RTA的整体质量,第五部分讨论具体条款的严格程度,第六部分总结全文。
二、中国已签订的RTA及相关研究现状
(一)中国已签订的RTA及其特点
表1列出了中国至今签订的所有RTA的类型、签约日期、生效日期和WTO通报情况。中国签订的第一个RTA是亚太贸易协定,正式签约日期是2001年4月12日,甚至早于中国加入WTO。与之后签订的RTA相比,亚太贸易协定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唯一一个中国非发起成员的协定。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是曼谷协定,创始成员是孟加拉国、印度、柬埔寨、韩国和斯里兰卡。第二,它是唯一一个部分优惠贸易协定。此后,中国内地先后与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东盟等经济体签订RTA。2005年1月,中国与智利签订了第一个跨州RTA;2008年4月,新西兰成为中国第一个发达国家RTA伙伴。截至目前,中国一共签订并生效的自贸协定共15个。如果将货物和服务协定,原协定和升级协定分开计算,目前生效的协定共21个。在全球范围内,如图1所示,虽然中国2000年之后才开始签订自贸协定,但目前生效的RTA数量已与美国相当。
从地理位置看,中国的RTA伙伴主要集中在亚太地区,但近几年也开始扩展到亚洲以外地区,如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等。从协定伙伴的经济发展水平看,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RTA更多,但与发达国家的合作也开始增加,如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等。从协定伙伴数量看,除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RTA都是双边的。从贸易量看,按2016年的数据,在所有贸易协定伙伴国中,香港地区是中国内地最大的货物出口目的地,韩国是中国最大的货物进口来源国,香港地区是中国内地最大的进出口伙伴。 此外,中国还有11个RTA正在谈判,包括: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海合会、中日韩、中国—斯里兰卡、中国—以色列、中国—挪威、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国—毛里求斯、中国—摩尔多瓦;11个正在研究,包括:中国—哥伦比亚、中国—摩尔多瓦、中国—斐济、中国—尼泊尔、中国—巴新、中国—加拿大、中国—孟加拉、中国—毛里求斯、中国—蒙古、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升级、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升级。将已经生效的、正在谈判的和正在研究的协定加起来,中国参与的RTA数量达到42个,共涉及55个国家和地区。2016年,中国对(从)RTA贸易伙伴(除亚太贸易协定和格鲁吉亚)的出(进)口额占中国出(进)口总额的35%(33%),中国与RTA贸易伙伴的进出口总额占中国贸易总额的34%。随着协定数量的增加,这一比例将进一步提高。在前十大贸易伙伴中,目前还未与中国签订RTA的有美国、日本、德国、英国。
(二)中国RTA战略和质量相关研究现状
中国RTA的研究文献不在少数,与本文最相关的有两类:第一类是对中国RTA战略的宏观分析,它们从伙伴国地理位置、经济水平等方面分析了中国RTA战略的特点。Li等(2017)发现,中国签订RTA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出口,规避多边贸易协定的负面约束(例如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及成为亚洲贸易网络的中心。孙忆(2016)分析了美国倡导的新一代高标准贸易规则对中国造成的制度压力,并指出中国正在建设自身的RTA网络以应对这一压力。袁波等(2017)总结了中国选择RTA伙伴的主要特点,认为中国采取的策略是以亚洲周边国家为主体逐步向全球拓展,以发展中国家为基础逐步向发达国家拓展。王中美(2018)认为,中国的RTA战略还存在许多尚未厘清的问题,包括应该遵循自由贸易理论还是战略性贸易理论,应该补充多边还是自成一系、应该接受规则还是创设规则,应该坚持互惠贸易还是推行竞争性开放等。以上这些文献大多从中国RTA伙伴的特征来剖析中国的RTA战略,缺少对协定内容的深度分析。
第二类是对中国RTA具体内容的分析。孙蕊和齐俊妍(2017a)评估了中韩贸易协定中方的服务贸易开放水平,发现中国对韩国的服务贸易开放水平和中国现有的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相比没有太多提高。孙蕊和齐俊妍(2017b)进一步考察了中国14个RTA服务贸易的开放深度和广度,发现开放广度有所扩大,但对新兴部门的开放准备不足;开放深度有所加强,但敏感或重要部门的限制依然严格。李海莲和韦薇(2016)对中国RTA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水平进行了量化分析。刘彬(2016)研究了中国RTA的知识产权章节,发现中国的RTA呈现出对超TRIPS义务的逐步接受趋势。这些研究关注了中国RTA中的某一项具体议题,但缺少对RTA内容的全面评估。尹向明(2019)分析了中国RTA中的金融条款,发现中国对协定伙伴国的金融开放程度基本与协定签订时国内整体金融开放水平保持一致。以上这些文献深入RTA的具体内容,评估了中国对RTA伙伴国在不同方面的开放程度,但并未对RTA的不同条款进行系统分析,无法从整体上客观评价中国RTA的深度。本文与这些文献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互补,本文更重视评价RTA的总体深度,但无法在具体内容上做到面面俱到。例如,当我们检视各RTA的关税减让情况时,仅简单区分某项协定是否会实现大部分产品的零关税,但没有进一步讨论原产地规则对企业使用优惠关税的限制程度。
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我们首次基于文本数据,按“WTO+”和“WTOX”52项细分指标全面评估了中国RTA的质量水平。这一方面能使我们对中国RTA的质量有更客观的认识,另一方面能让我们理解中国RTA在不同方面的开放程度,厘清中国可以和应该在哪些方面扩大开放程度。
三、RTA质量评价方法的数据来源
(一)RTA质量的评价方法
(1)RTA质量的传统评价方法
评价RTA质量的传统方法是将不同协定分为单边优惠贸易协定(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PTA)、部分优惠贸易协定(Partial Scope Agreements,PSA)、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FTA)、关税联盟(Customs Union,CU)、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s)和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从单边优惠贸易协定到经济联盟,自由化程度和质量逐渐提高。单边优惠是指协定一方单方面给予另一方优惠,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部分优惠是指RTA优惠仅覆盖部分商品和服务,如2009年印度和尼泊尔签订的自贸协定;自由贸易区覆盖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协定成员之间基本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每个成员对区域外国家仍制定独立关税。典型的自由贸易区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东盟自由贸易区、欧盟自由贸易区等。关税联盟同样是联盟内部取消关税,但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如中美洲共同市场。共同市场在关税联盟的基础上允许要素自由流动,如曾经的欧洲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在共同市场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货币和财政政策,如欧盟。这一分类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区分RTA的自由化程度,但无法进一步衡量同一类协定的差异。根据Hofmann等(2017)的数据,各国目前已向WTO通报并仍在運行的RTA共有279个,仅16个是PSA,29个是CU,剩余的234个都是FTA[5]。也就是说,绝大部分RTA都是FTA,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不同FTA的自由化程度。
(2)Horn等(2010)的RTA质量评价方法 Horn等(2010)在对美国和欧盟的所有RTA进行文本分析时,将RTA的内容分为WTO+和WTOX两个类别,前者代表RTA和WTO都涉及且RTA自由程度持平或更高的内容,后者代表WTO完全未涉及仅在RTA中出现的内容。其中,WTO+包括14项,分别是制造业关税减让、农业关税减让、贸易便利化、出口税/补贴、SPS、TBT、国有企业、反倾销、反补贴、国家援助、政府采购、TRIMS、GATS、TRIPs;WTOX包括38项,分别是反腐败、竞争政策、环境、知识产权、投资、劳动市场监管、资本流动等(详细内容见附表1)。WTO+和WTOX合计52项,每一项都以1、0区分,1代表包括,0代表不包括。Horn等(2010)同时注意到虽然有些协定包括了某项内容,但没有法律可执行性(legal enforceability)。按照Horn 等(2012)的定义,没有法律可执行性的内容是那些表述不清的、缔约方未明确承诺履行的、在争端解决中不大可能援引的条款。例如,“双方应该合作……”“双方要努力……”“要特别关注……”之类的表述都是缺乏法律可执行性的,因为“合作”“努力”“关注”都是模糊性的词汇;而“双方应当允许资本自由流动”“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外资企业的建立、收购、扩张等行为设立业绩要求”“到(具体日期)结束时,一方应加入以下国际公约:……”之类的表述都是法律可执行的。按照这个定义,Horn等(2010)进一步将所有内容区分为法律可执行的和法律不可执行的。在对美国和欧盟的对比研究中,Horn等(2010)发现,虽然欧盟签订的RTA比美国覆盖更多WTO+和WTOX内容,但欧盟在法律可执行上明显不如美国。
将52项条款的得分加总,即可得到RTA的整体质量:
depthAC1i=∑52k=1provisionsik
其中,下标k代表条款,i代表协定;上标AC1代表只考虑是否包括某项条款但不考虑是否有法律可执行性。provisions是虚拟变量,如果协定i包括条款k,则provisionsik=1,否则为0;depth代表整体深度指数。如果同时考虑各条款是否有法律可执行性,则可得到另一项整体深度指数:
depthLE1i=∑52k=1provisionsik×legalik
其中,上标LE1代表同时考虑是否包含某项条款及是否有法律可执行性。legal是虚拟变量,如果某协定i中的条款k有法律可执行性,则legalik=1,否则为0。
在Horn等(2010)的基础上,Hofmann等(2017)进一步指出,并非所有条款对贸易自由化而言都是重要的,因此他们选取了其中18项核心条款来衡量RTA深度。这18项条款由WTO+14项条款和WTOX中的竞争政策、投资、资本流动和专利组成。以这18项条款为基础的RTA质量指数分别通过以下两个式子计算:
depthAC2i=∑18k=1provisionsik
depthLE2i=∑18k=1provisionsik
(3)Dür等的质量评价方法
Dür等(2014)也提出了相似的深度评价方法。一种由7个二值指标之和表示,包括:(1)除少数例外,是否将实现零关税;(2)服务贸易是否有实质性条款;(3)投资是否有实质性条款;(4)标准是否有实质性条款;(5)政府采购是否有实质性条款;(6)竞争是否有实质性条款;(7)知识产权是否有实质性条款。这里的“实质性”与“法律可执行性”有一定的相似性,如果协定明确规定对伙伴国服务商给予国民待遇,这个条款就是实质性的;如果协定只是表达了开放服务业或减少服务贸易壁垒的决心,这个条款就是非实质性的。将以上7个指标加总,即得到RTA的整体质量:
depthDur1i=∑7k=1provisionsik
上标Dur1表示按Dür等(2014)的方法衡量质量。另一种是对48个与RTA深度相关的问题进行潜在特质分析(类似于主成分分析)后估计出深度。这些问题基本上是对以上7个指标的具体化。例如,对竞争规则的评价以6个问题为基础:(1)协定是否包含竞争章节;(2)协定是否包含促进国家竞争机构建立的条款;(3)协定是否包含促进国家竞争机构协调的条款;(4)协定是否包含促进共同国家竞争机构建立的条款;(5)协定是否包含有关垄断和卡特尔的条款;(6)协定是否包含有关并购的条款。我们以depthDur2i来表示通过潜在特质分析估计的RTA深度。
(4)Horn等(2010)和Dür等(2014)RTA質量评价方法的一致性
虽然以上6个指标在方法上有一定差异,但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很强。Hofmann等(2017)参照Horn等(2010),统计了全球所有RTA的深度,数据截至2017年3月15日。Dür等(2014) 则制定了贸易协定设计项目(Design of Trade Agreements Project,DESTA)数据库,数据截至2017年11月。剔除所有PSA, Hofmann等的RTA深度数据库共有266个RTA;DESTA数据库则一共包括648个RTA。匹配两个数据库,我们得到209个RTA。以这209个RTA为基础,表2列出了6个深度指数的相关系数。虽然这些指数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但它们的相关系数均在0.55以上,并且都在1%水平上显著。尤其是Dür等(2014)的两个指数,相关系数高达0.926。另外,depthLE1、depthLE2和depthDu1的相关性高于depthAC1、depthAC2和depthDu1的相关性,因为depthDu1中的“实质性”与“法律可执行性”的含义相近。 (二)本文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Hofmann等(2017)的RTA内容数据库和Dür等(2014)的DESTA数据库。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第一,Hofmann等(2017)的RTA内容数据库中不包含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中国—韩国自贸协定、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我们按其方法补充数据。第二,DESTA数据库不包含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由于Dür等(2014)未公布depthDur2i的具体测算方法,我们只能补充depthDur1i。第三,对于CEPA、CAFTA、中国—秘鲁自贸区,我们未统计其升级协定。第四,Dür 等(2014)将货物协定和服务协定分开统计,因此CAFTA和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的货物和服务协定也分开统计中国—秘鲁货物和服务亦分开签订,但DESTA数据库未分开统计二者。,但Hofmann等(2017)的RTA內容数据库将货物与服务协定视为一个协定。第五,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协定已于2017年12月7日结束谈判,但尚未生效,协定文本也暂未公开,故无法统计。
四、中国RTA整体质量分析
(一)中国RTA整体质量描述
从统计结果来看,中国RTA的质量呈现如下几个特点:第一,中国RTA的质量基本稍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与美国和日本相比,中国签订的RTA深度指数稍低;但与印度和墨西哥相比,中国RTA深度明显更高,尤其是按Dür等(2014)等的两个指数来看。第二,RTA深度水平呈现逐渐提高的趋势。早期中国内地与澳门地区、香港地区、东盟和巴基斯坦签订的RTA深度指数均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但此后签订的RTA基本都与全球平均水平相当甚至更高。当然,例外情况也存在,例如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的深度明显低于同期其他自贸协定的深度。第三,与不同国家(地区)签订的RTA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在所有RTA中,深度水平最高的是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和中国—韩国自贸协定,最低的是中国内地—澳门地区协定和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协定。平均而言,中国与发达国家(地区)RTA的深度高于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地区)RTA的深度,但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是例外。第四,中国的RTA表现出一定的“法律膨胀现象”,即考虑法律可执行性的深度低于不考虑可执行性的深度。
(二)中国RTA质量与伙伴国同其他国家RTA质量的比较
考虑到RTA质量与参与国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要更加客观地评价一国RTA的质量水平,应该以该国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的RTA作为比较对象。或者,更可取的做法是,比较中国参与的RTA与RTA伙伴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RTA。为此,我们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depthcj=β0+β1Chinacj+λc+εcj
其中,下标c代表中国内地RTA的伙伴国(地区),包括香港地区、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由于澳门地区只有中国内地一个RTA伙伴国(地区),因此回归中剔除澳门地区);j代表中国RTA伙伴国的伙伴国(地区);Chinacj是一个虚拟变量,如果c国(地区)的伙伴国(地区)是中国,Chinacj等于1,否则为0。λc是c国(地区)固定效应,因此β1反映的是组内差异,即c国(地区)与中国签订的RTA深度与c国(地区)同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RTA深度的差异。标准误聚类在c国(地区)层面。如表4所示,不论用哪种方法来度量深度,Chinaij的估计系数都为负,但在统计上都不显著,说明中国与其伙伴国(地区)签订的RTA的深度与伙伴国(地区)同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RTA深度之间在统计上无显著差异。
本节从WTO+覆盖情况、WTO+法律可执行情况、WTOX覆盖率、WTOX法律可执行情况、Dür等(2014)各条款得分等角度来分析中国RTA细分条款的质量。表5a列出了各RTA在Horn 等(2010)的52项细分条款的情况,1代表包含条款,0代表不包括,*代表同时具有法律可执行性;表5b列出了各RTA在Dür等(2014)等7项条款的情况,1代表包括,0代表不包括。
(一)WTO+覆盖情况
在14项WTO+内容中,覆盖率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当的是制造业关税减让、农产品关税减让、贸易便利化、出口税、SPS、TBT、反倾销、反补贴、GATS、TRIPS、TRIMS,覆盖率相对较低的是国营贸易企业、国家援助、政府采购。
关税减让是RTA的基本内容,中国参与的所有RTA都涵盖了制造业关税减让和农产品关税减让两个主题。但要注意的是,仅以是否包括来评价关税减让是不够的。虽然所有协定都包括关税减让,但不同协定在减让幅度、约束税率和原产地规则上存在很大差异。首先,中国参与的RTA中,双方都承诺将实现90%以上产品的零关税。按照减税程度和减税时间,可以将不同协定的关税减让计划分为四种类型:(1)协定生效日立即采用零关税;(2)分阶段逐步实现零关税,例如三年、五年或十年内逐步降低关税至零;(3)部分减让,即按一定比例调低关税,但在协定有效期内将不会调至零;(4)暂无减税计划的例外情况,即继续实行MFN税率。如表6所示,中国参与的RTA在关税减让上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除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仍有15%左右的产品未纳入减税计划,其他协定的例外比例均在10%以下。另外,除中国—巴基斯坦协定的部分减让比例较高外,其他协定的部分减让比例都在5%上下。第二,中国与发达国家的RTA中,中国的关税减让幅度相对伙伴国的减让幅度更小。例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中,澳大利亚对91.6%的产品立即实行零关税,中国仅对29.2%的产品立即实行零关税;但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RTA中,双方减让幅度大致相当。例如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中,双方立即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比例都在60%左右。这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的MFN关税水平明显低于发展中国家。第三,在所有RTA中,中国—冰岛自贸协定是关税减让幅度最大的,双方立即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比例都高达96%。 零关税是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决定企业能否享受到优惠关税的还有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RoO)。不同于关税同盟,FTA成员的外部关税可以不一致,非成员的企业因而能从区域内税率最低的国家搭便车进入区域内其他国家,分享FTA的利益。为了遏制这种行为,几乎所有FTA都包括RoO限制,即只有在FTA区域内生产的产品才能享受优惠。根据Estevadeordal等(2008)的统计,现行FTA中至少有200多种不同的RoO,其中NAFTA就包含80多种。RoO可拆解为判定标准和实施程序两个部分,前者进一步分为产品特定规则(productspecific RoO)和制度性管理规则(regimewide RoO)。产品特定规则是整个RoO规则中最关键的,包括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又分为税则改变、区域价值或附加值百分比、技术标准和特定制造加工程序。制度性管理规則是对产品特定标准的补充,一般包括微量/容忍条款、累积条款、吸收原则和微小加工处理条款等。累积条款又包括双边累积、对角累积和完全累积等。RoO实施程序则规定了取得原产地资格的程序、需要提交的文件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等。RoO规则决定了企业使用关税优惠的难易程度。鉴于Horn等(2010)的指标未涉及RoO,因此本文也不会详细分析中国RTA的RoO限制程度。根据李海莲和韦薇(2016),在中国参与的RTA中,限制程度较小的是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而限制程度较高的是中国—冰岛、中国—瑞士自贸协定。RoO限制程度与关税减让幅度呈现一定相关关系,关税减让幅度更大的协定RoO限制程度通常更大。
在贸易便利化方面,除了中国内地—香港地区、中国—东盟RTA外,其他协定都包括这一内容。由于WTO下的《贸易便利化协议》已经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因此未来中国的RTA必将包括这一内容。与《贸易便利化协议》相比,目前中国签订的RTA对贸易便利化的规定相对更简单,但在未来签订的RTA中,无疑将以《贸易便利化协议》为基准。
中国RTA在出口税上的覆盖率也不算低。虽然出口税和进口关税是勒纳对称的,但各国对出口税的使用率远不及进口税。GATT 1994第11条就进出口数量限制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关于出口税的特别条例,因此许多国家通过RTA来约束出口税。使用出口税较多的通常是发展中国家,例如阿根廷、中国和越南等。中国很少直接征出口税,而是通过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税差来间接征收出口税。中国征出口税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压低国内资源和中间投入的价格提高国际价格,降低国内下游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国内增加值;二是保护国内关键资源,例如稀土。在中国签订的所有RTA中,我们都未发现“出口退税”或“出口税”之类的词汇,但很多RTA都包含“出口限制和进口限制”的相关条例,例如中韩自贸协定的第二章第五节第2.8条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得对自另一缔约方进口的货物或出口至另一缔约方境内的货物实施或保持任何禁止或限制措施”。这样的表述实际上包含了对出口税的禁止。在最近签署的RTA中,除了中国—新加坡和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外,其他协定都有类似说明。随着中国对出口退税使用的减少,未来的RTA应该大多会包含出口税。
在SPS、TBT、反倾销、反补贴方面,除了早期签订的几个RTA外,中国参与的大部分RTA都包括了这些内容,并且通常以独立章节存在。基本上所有协定都明确指出要以《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为依托。另外,部分条款存在明显的中国特色。近年来,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在反倾销调查中经常被采用第三国价格为判定标准,因此中国也试图利用RTA来扭转这一不利局面。中国—东盟贸易协定规定东盟必须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而中韩贸易协定更明确规定“缔约双方确认在反倾销调查计算倾销幅度时不使用第三国替代价值的方法,包括在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不使用替代价格或替代成本”,中国—格鲁吉亚贸易协定也限定“任一缔约方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倾销幅度时,不得为确定正常价值使用基于第三国的替代价格的方法”。
在TRIPS方面,除了早期签订的几个RTA,大部分协定都重申了缔约双方在TRIPS下的义务和权利,而其他超越TRIPS的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将在WTOX部分讨论。在GATS方面,大部分协定都重申了GATS下的基本义务和权利。并且,许多协定在开放程度上超越了GATS。根据Miroudot等(2010)的统计,在155个GATS服务业细分产业四种服务贸易模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中,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在市场准入上有17.6%超越GATS的承诺,在国民待遇上有17.1%超越GATS的承诺,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在市场准入上有19.7%超越GATS的承诺,在国民待遇上有19.2%超越GATS的承诺。根据孙蕊和齐俊妍(2017)对中韩自贸协定服务贸易章节的研究,中韩自贸协定也包括一定的超GATS内容,例如合作拍摄电影,影视剧、纪录片及动画片共同制作。在TRIMS方面,中国RTA的绝对覆盖率较低,但世界平均水平也不高。Horn等(2010)的研究发现,欧盟的所有RTA都未包括TRIMS。根据Hofmann等(2017)的统计,TRIMS在所有WTO+议题中的覆盖率是最低的。TRIMS主要处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活动,主要内容是取消数量限制和给予WTO成员国民待遇。RTA协定不包括TRIMS,不代表协定在投资领域开放水平低,可能是因为TRIMS对投资限制措施的规定比较笼统,也可能是成员国使用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对投资问题另作规定。在WTOX的投资部分,我们进一步分析超越TRIMS的投资问题。
覆盖率偏低的是国营贸易企业、国家援助、政府采购三个领域。三个领域本质上都涉及竞争的公平性。GATT 1994第17条和《关于解释GATT 1994第17条的谅解》规定各成员不能歧视对待国营贸易企业和私营企业,此外再无相关限定,因此多边层面的国营企业规则比较宽松。在入世之前,中国给予国营贸易企业垄断经营权,但入世后全面放开了外贸经营权并增加了国营贸易企业进出口购买程序的透明度,因此中国的RTA在国营贸易企业上理应不会过于保守,但许多RTA根本没有提及国营贸易企业,即便是中国与澳大利亚签订的自贸协定。与国营贸易企业问题不一样,中国在国家援助/补贴上确实无法做出更自由化的承诺。中国一直将补贴作为调节经济发展差距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工具,因此短时间内很难达到欧美等发达国家对补贴的限制水平。在政府采购上,只有中国与冰岛、瑞士、韩国和澳大利亚的协定涉及相关内容,并且实质条款较少,这与中国尚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有关。中国已于2007年底启动加入GPA谈判,目前中国共提出6份出价,第6份已接近于GPA的要求,且大大超出中国政府采购法的覆盖范围,但仍未能获准加入协定。 (二)WTO+法律可执行情况
那些被纳入RTA的WTO+议题中,大部分具有法律可执行性,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在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上,中国—巴基斯坦、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冰岛三个自贸协定做出的规定就没有法律可执行性。《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第八章第四节第八十七条规定:“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和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所采取的措施不适用本协定第十四章(争端解决)的规定”。在政府采购问题上,中国—瑞士、中国—韩国、中国—格鲁吉亚三个协定对政府采购做出的规定也不具有法律可执行性。例如,《中国—韩国自贸协定》第十七章第17.13条规定“认识到政府采购在各自经济中的重要性,缔约双方应致力于促进缔约双方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合作活动”。这条规定仅仅强调了政府采购的重要性,而没有对政府采购的双边规则做出更细致的规定。另外,由于中国没有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因此自贸协定第十七章第17.17条只能规定“缔约双方同意在中国完成加入世贸组织GPA谈判后,尽快开展政府采购谈判,以期在互惠基础上达成双边政府采购协定”。
(三)WTOX覆盖情况
与WTO+相比,中国参与的RTA在WTOX议题中的覆盖率普遍较低。在反腐败、立法、视听、公民保护、金融援助、健康、人权、非法移民、毒品、洗钱、核安全、政治对话、公共管理、统计、税收、恐怖主义共16个议题上,中国参与的协定无一覆盖。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新的议题与贸易的直接关联较小,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议题牵涉到国内和国际政治,但中国主张将贸易与政治区分开来。虽然这些议题在全球其他贸易协定中覆盖率也不高,但显然不可小视它们的重要性。其中的部分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RTA的阻碍因素。例如,中国与加拿大一直未能启动贸易协定谈判,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加拿大要求将人权纳入谈判。中国—瑞士贸易协定也曾因为未设计人权问题而引发瑞士国会辩论和批评。另外,在数据保护、农业、能源、矿业、区域合作、社会事务共6个议题上,中国均仅有1个协定涉及。
其他18个议题中,覆盖率稍高的是知识产权、投资、环境、签证庇护、竞争政策、资本流动、产业合作等7个议题。在知识产权方面,除了TRIPs提及的公约,中国在近来的贸易协定中还加入了许多其他公约,例如中韩贸易协定中的《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另外,中韩自贸协定的第15.16条专门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进行了说明,这在其他RTA协定中很少出现,因为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没有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明确法案。投资与TRIMs的主要区别是,后者主要处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包括业绩要求和本土含量要求等,前者进一步对投资准入、投资利润转移等问题进行规范。中国与新加坡、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韩国、瑞士、澳大利亚的RTA都单设投资一章,但在投资自由化方面取得最大进展的是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在这份协定中,中澳双方明确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澳大利亚大幅降低了中国赴澳投资的审查门槛。双方还签订了《投资便利化安排谅解备忘录》,旨在对中国赴澳投资企业的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签证便利化安排。同时,协定还纳入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為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在环境方面,中国与瑞士、韩国、格鲁吉亚的自贸协定都将环境作为单独章节,但相较其他章节篇幅明显更小。从具体内容来看,并无太多实质性的条款,主要涉及:重申《多边环境协定》的重要性、不应为贸易和投资削弱环境法律法规、加强环境合作等。在竞争政策上,从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开始,除了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其他协定都设置了竞争政策一章。从内容来看,相关规定仍然比较笼统,大多只是强调促进竞争和反垄断的重要性。产业合作是中国自贸协定的一个特色。全球范围将产业合作纳入自贸协定的不多,但中国与智利、新加坡、冰岛和韩国的自贸协定都提及产业合作
在其他自贸协定中,虽然未明确提及产业合作,但缔约双方已经展开了实际产业合作,例如2014年7月中瑞镇江生态产业园开园、2016年广州空港经济区中澳新自由贸易产业园动工。。在中韩自贸协定中,双方承诺将在纺织、林业、旅游等产业展开合作,并共建中韩产业园。在资本流动方面,由于中国对资本流动的限制,RTA中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的条款不多。在全部协定中,只有中国与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澳大利亚签订的自贸协定对资本自由流动进行了说明。
(四)WTOX法律可执行情况
WTOX内容不仅覆盖率低,而且法律可执行程度不高。在上文分析的7个覆盖率较高的WTOX议题中,知识产权、投资和资本流动的法律可执行度稍高,其他4个议题则偏低。例如,在中韩贸易协定中的环境议题上,协定明确加入了“争端解决不适用”条款,但韩国—美国FTA规定环境适用于争端解决。
(五)Dür等(2014)各分类指标
Dür等(2014)的分类指标与Hofmann的数据基本一致,但在少数指标上有一定出入。如表5b所示,中国的RTA在零关税、投资、服务三个领域的取值都是1,与前文分析一致。另外,在标准上中国的大部分RTA取值也是1。在知识产权上,许多RTA的取值为0,这与前文不太一致。例如,中国—新西兰和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在表5aTRIPS和知识产权两项都是2,但在DESTA数据库中取值为0。最后,在政府采购和竞争两个领域,中国的大部分RTA取值都为0,与前文一致。
(六)中国RTA细分条款深度与伙伴国同其他国家RTA细分条款深度比较
按照第四节的方法,我们也比较了中国RTA细分条款与伙伴国同其他国家RTA细分条款的深度。如表7所示,按Hofmann数据库的覆盖率来看,China系数显著为正的是:反倾销、反补贴、文化合作、产业合作、中小企业;显著为负的是:政府采购、反腐败、竞争政策、资本流动、数据保护、毒品、政治对话。按Hofmann数据库的法律可执行情况来看,China系数显著为正的是:反倾销、反补贴、产业合作;显著为负的是:政府采购、竞争政策、资本流动、健康、政治对话。按Dur深度指数看,China系数显著为正的是服务;显著为负的是政府采购和竞争政策。比较中国RTA与伙伴国同其他国家的RTA,虽然加总的深度指数无统计上的差别,但某些细分条款存在差别。在反倾销、反补贴、产业合作、服务等议题上,中国RTA的深度明显更大;但在政府采购、竞争政策、资本流动、政治对话等议题上,中国RTA的深度明显不足。 六、结论和启示
基于RTA文本数据,本文系统评估了中国RTA的质量。本文先利用一系列加总指数,从总体上分析了中国RTA的质量,发现如下:第一,在所有RTA中,中国签订的RTA质量属于中等偏上水平。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签订的RTA深度指数稍低;但与印度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签订的RTA质量明显更高。第二,不同RTA之间深度存在差别。新近签订的RTA平均比早期签订的RTA质量高。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和中国—韩国自贸协定质量最高,中国内地—澳门地区协定和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协定质量最低。第三,中国签订的RTA与中国RTA伙伴同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RTA相比,在总体质量上无系统差别。
然后,本文分析了RTA具体规则的自由化程度,发现如下:第一,在WTO+议题中,中国在关税减让、贸易便利化、SPS、TBT、反倾销、反补贴、TRIMS、GATS、TRIPs上基本与世界平均水平持平甚至更高;但在国营贸易企业、国家援助、政府采购上,中国RTA的开放程度低于全球平均水平。第二,在WTOX议题中,中国在知识产权、投资、环境、签证庇护、竞争政策、资本流动、产业合作上的覆盖率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当,但法律可执行率较低;在其他与政治等非经济因素相关的议题上,中国RTA覆盖率明显不足。第三,与中国RTA伙伴同其他国家签订的RTA相比,中国RTA在反倾销、反补贴、产业合作、服务等议题上的深度明显更大;但在政府采购、竞争政策、资本流动、政治对话等议题上的深度略显不足。
以上结论的启示在于:其一,中国的RTA策略并非只重量而不重质。除了实现关税减让目标,中国也十分注重向高标准的国际贸易规则看齐。各国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可接受程度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尤其在国有企业和竞争规则等关乎发展的贸易规则上,发展中国家还无法适应发达国家的高标准。因此,以美欧等发达经济体为参照系来评价中国RTA的质量是不客观的。如果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中国的RTA质量显然更高。中国RTA之所以在国营贸易企业、国家援助、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等规则上的覆盖率低,是因為调整这些规则需要与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步调一致。
其二,认为中国无意为全球提供贸易规则提供公共产品的论断是不恰当的。中国并没有全盘接受WTO体系下的多边贸易规则,而是结合自身发展水平不断探索更高标准的贸易规则。如果将RTA视为高标准贸易规则的试验平台,那么中国在WTO+和WTOX规则上的表现足以说明,中国也在通过试验为全球贸易规则升级提供公共产品。并且,中国还尝试建立发展相容的贸易规则,例如中国—新加坡和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将产业园合作纳入协定。贸易规则需要改革,但不应该仅仅是为发达国家服务。与其将人权、政治对话等与贸易弱相关的问题与所谓高标准贸易规则混为一谈,不如更多地关注基础设施、国内交通等被易被忽视的影响贸易参与能力的问题。
其三,认为中国没有能力接受21世纪国际贸易规则的判断是比较武断的。一方面,国际贸易新秩序的建立不应只以发达国家为中心,如果中国无法适应国际贸易新秩序,那么RTA质量差于中国的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必然不能适应新规则;另一方面,中国RTA质量的逐渐提高表明,如果获得足够的调整时间,中国也能逐步接受更高标准的贸易规则。恰如在中国加入WTO之前,也曾有许多学者质疑中国融入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和能力,但过去近二十年来中国一系列的贸易制度改革以及提前兑现入世承诺的表现打消了各种质疑。
当然,本研究并不意味着中国无须再提高RTA的质量。即便中国目前的RTA质量领先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中国仍需主动试验更高标准的贸易规则,以应对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贸易规则升级。首先,拉低中国RTA整体质量水平的主要是国营贸易企业、国家援助、政府采购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根本上涉及国内制度改革,如果中国短期内无法完成全面改革,不妨尝试将RTA作为试验场,以对外开放的成效探索国内改革的可行性。其次,中国没有必要一味遵从现有RTA范本,而应该充分总结自身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规则,并将其推广至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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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彭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