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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铁路、二级公路、高速公路和一些大中小型企业、工厂在我县相继建设,房地产等建筑行业也呈火爆现象,土地资源价值的增长,让国土资源系统逐步成为腐败分子侵蚀的重点领域。目前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正逐年呈上升趋势。最近,我们对我县发生在国土资源系统的几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自2010年以来,某县人民检察院先后查办出现在国土资源利用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2件11人,这两件案均为贪污案,作案金额均在30万元以上,均是窝串案,犯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难以挽回的损失。笔者对这两件在国土资源利用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分析,了解其特点、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达到预防和遏制国土领域职务犯罪高发、易发的目的。
一、国土资源利用方面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
1、犯罪主体为权力集中者。在所查办的案件中,韦某虽为某县某镇人大副主席,但其在该镇协调办工作过程中,却拥有在该领域内征地、拆迁、发放征地补偿款的绝对权力。而另一案中的梁某同样拥有该权力,这些权力的集中,给其创造了直接利用职权作案的便利条件。
2、发案数量多、涉案金额大。有些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着一定国土资源资金的国家工作人员,经不住金钱诱惑,大肆贪污受贿,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万,尤其在乡镇,贪污金额达数十万元实在令人震惊。2010年该院检察院查办的2件11人贪污案件,发案时间相隔仅一个月,且其中一起案件的金额达35多万元,另一起案件涉案金额达80多万元。仅一个月时间便牵出两起贪污案件,且贪污金额如此之大,影响十分严重。
3、涉案罪名集中,案件性质相似,作案手段单一。该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的2件11人,均是贪污案。其中韦某、黄某、马某、姚某、左某5人共同贪污一案与梁某、陀某等6人共同贪污一案,二案贪污的对象均是高速公路的征地补偿款,上述人员在土地征用过程中, 夸大或虚报土地征用面积,骗取征地补偿费予以侵吞。
4、窝案串案多。该县检察院立案查办的11人中, 虽然立案的件数仅2件, 但嫌疑人所在的单位却有不同。其中,在韦某、黄某、马某、姚某、左某共同贪污桂梧高速公路某段征地补偿款一案中,韦某是该镇人大副主席,黄某为该镇党委委员兼纪委书记,马某为县国土局该镇国土所出纳,左某为该镇国土所所长,姚某为该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5人分属不同工作单位,但因同一目的被抽调到桂梧高速公路某镇协调办工作,共同管理着一定的国土资源,拥有一定的权力,并因共同的贪念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梁某、陀某等6人贪污桂梧高速公路某段征地补偿款一案中,6人均是该镇国土所工作人员。
5、案件主要发生在土地征用环节。由于近年铁路、二级公路、高速公路和一些大中小型企业、工厂在某县相继建设,房地产等建筑行业也呈火爆现象,急需征用大批土地。而在征用土地过程中,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贪念膨胀,趁机谋取私利而引发职务犯罪。
二、国土资源利用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原因分析
1、犯罪主体政治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不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是其他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对职工在思想、法制教育方面的工作缺乏正确的指引,致使工作人员思想不坚定,法律意识不强,对于什么是违法犯罪模糊不清,在金钱面前,动摇不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一次作案成功后便猖獗无比,枉顾法律,继续作案。韦某、黄某等5人贪污一案中,5人共同作案成功一次后,先是小数额,5万多元,尝到了甜果,后来逐渐加大骗取公款的行动,目的便是将骗取的公款作为共同旅游费用。5人不但无视单位的规章制度,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作案手法简单直白、不计后果的特点就说明,往往由于不知法、不懂法而导致不守法,肆无忌惮地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有的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
2、国土资源管理者权力过于集中。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之一,肩负着对土地这一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进行管理、使用、规划等一系列重要职责,要对用地审批、土地出让费用标准等重要问题把关,这些职责和权限往往又集中在少数领导者手中,很多涉及土地方面敏感问题的决定权也掌握在领导者手中。在处理具体土地事务中,他们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定权,为其利用职权作案留下十分大的空间。
3、国土资源利用环节的监管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失去制约,尤其是对一些掌握实权的重要部门和关键人员,没有形成一套针对性强和可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部门也就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致使一些重要权力失去了应有的控制和约束。如以上所立查的案件中,案发单位管理机制不健全,财务制度混乱,为犯罪嫌疑人利用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大搞暗箱操作,从中进行职务犯罪留下了隐患。
4.政务公开透明度不足。要规范行政审批,实行集体决策。要将国土资源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责任向社会公开,各项土地行政管理信息、资料都要向社会发布。通过实行这些公开的操作制度,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土地管理领域的腐败行为。
5、检察机关对城乡开发土地类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力度不够。首先土地开发管理专业性、部门性比较强, 检察机关要及时发现、查处土地开发中的违法行为难度很大。其次是土地案件一般案情比较复杂, 牵扯到的利益相关人较多, 检察机关要突破案件难度很大。再次土地案件涉及到城市的开发建设, 处理不好会影响城市的开发建设进程, 导致办案阻力大。
三、国土资源利用方面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对策
1、加强学习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使其不想犯罪。管理着国土资源的国家工作人员掌管着昂贵的国有财产。国土资源管理得好与坏关乎国运, 惠及子孙, 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声誉。要管好国土资源, 首先要把加强国土系统及与国土系统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学习摆在首位。在当前廉政教育中,必须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 使每个工作人员自觉养成乐于奉献, 耻于索取的良好品质。
2、加大对权力监督、制约的管理力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为了确保土地开发、审批环节依法、廉洁地开展, 需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加强对单位领导决策过程和对承办人员执行过程的监督, 从土地的征用、开发、出让, 审批程序的批准, 资金的流向等都推行“阳光工程”。同时还应加大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 对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环节, 增强监督、分解权力, 让不同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能交叉衔接, 用内部制约机制来遏制犯罪的发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制定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督制度, 强化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对土地管理、审批部门的监督, 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透明。
3、加大查处城乡开发涉及土地职务犯罪的力度。司法实践证明, 运用法律武器是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开发中的职务犯罪问题, 必须把从严从重打击此类犯罪纳入反腐败的总体格局之中, 不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要积极与行政部门建立起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良好关系, 形成打击的合力,以有效地震慑犯罪。
4、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针对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犯罪多发环节和单位领导法律素质缺乏现象比较普遍的特点,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还应当注意打击与预防并重, 建立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首先需要加大对涉及土地开发的部门及土地利用有关干部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 使广大干部知法、懂法、守法; 还要根据土地开发管理的实际, 将预防工作深入各个环节中, 开展同步预防。其次要依靠人民群众, 逐步提高案件的举报数量和质量,加强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形成监督合力。同时, 与新闻媒介密切配合, 通过媒体进行宣传, 通过媒介发现线索, 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舆论监督工具, 进行警示教育, 揭露土地管理中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宣传查办犯罪工作的成果, 通过强化监督, 形成对土地开发中的职务犯罪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大格局, 以遏制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5、建立廉政谈话制度,构筑牢固的道德防线。针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特殊性质,对那些在重点部门工作的干部职工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廉政谈话,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同时组织干部职工利用一些发生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使其能随时反省和警醒,时刻不忘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职权中所筑起的“防火墙”和架设的“高压线”,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100)
(上接第120页)
的“英雄观”、低级庸俗的“趣味观”。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青少年先天并不具有犯罪意识,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后天不良因素特别是不良交往的影响。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交友不慎,“凑队”不好,极易诱发违法犯罪且不能自拔。“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古训,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来说是适用的,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了“作用”。许多学生有这样那样的心理健康(障碍)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发现、治疗和排除,家长、老师这方面的认识多是浅薄,双目老盯住学业成绩是普遍存在的。
5、社区教育尚未形成坚实的网络体系。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尚无一个统一的组织指挥体系、常年的研究机构。不少职能部门、团体和热心的个人虽然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做了大量的工作,倾注了自己的心血,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终因各办各的事,各管各的块,各有各的头,各治各的病,不可能不给青少年犯罪留下无人问津的“死角”、“空白”。土壤尚存,因而不能从根本上预防好治疗好,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另外,法制道德教育相对负面消极影响而言是薄弱的,满足于对在校生上几堂课、完成多少计划,泛泛而谈,走过场,效果甚微。再者,青年的就业机会不足,下岗人员增多,高中段教育尚未普及,青少年活动场所明显不足也是一个制约因素。
二、构筑"三位一体"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网络把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工作纳入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着力构筑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
1、提高家长素质,改进家庭教育。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是青少年接触最早的社会关系。如果青少年失去家庭的关怀和温暖,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渊。青少年成为后进生继而违法犯罪的重要成因之一是家庭教育不良,家长素质不高。从某种意义上讲,家长的素质影响了子女的素质,还将影响全民族的素质,祖国的未来。良好的家庭教育、家庭环境及家庭成员自觉履行家教职责,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注重德育教育,促进学校法制创新。要利用青少年的求知欲望和对教师的尊从心理,突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和国家相互关系的内容。尤其应重视教师在“传道、授业、解惑”中的主导作用,激励教师真正做到为人师表和言传身教。
3、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社区预防。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大环境特别是社区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要建立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青少年法制教育计划,指导学校法制副校长队伍和法制教育讲师团建设。要进一步整治学校周边环境,严格管理全市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在各基层法院开设青少年法庭,对青少年被告人寓教育与审判,挽救失足青少年。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一、国土资源利用方面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
1、犯罪主体为权力集中者。在所查办的案件中,韦某虽为某县某镇人大副主席,但其在该镇协调办工作过程中,却拥有在该领域内征地、拆迁、发放征地补偿款的绝对权力。而另一案中的梁某同样拥有该权力,这些权力的集中,给其创造了直接利用职权作案的便利条件。
2、发案数量多、涉案金额大。有些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着一定国土资源资金的国家工作人员,经不住金钱诱惑,大肆贪污受贿,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万,尤其在乡镇,贪污金额达数十万元实在令人震惊。2010年该院检察院查办的2件11人贪污案件,发案时间相隔仅一个月,且其中一起案件的金额达35多万元,另一起案件涉案金额达80多万元。仅一个月时间便牵出两起贪污案件,且贪污金额如此之大,影响十分严重。
3、涉案罪名集中,案件性质相似,作案手段单一。该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的2件11人,均是贪污案。其中韦某、黄某、马某、姚某、左某5人共同贪污一案与梁某、陀某等6人共同贪污一案,二案贪污的对象均是高速公路的征地补偿款,上述人员在土地征用过程中, 夸大或虚报土地征用面积,骗取征地补偿费予以侵吞。
4、窝案串案多。该县检察院立案查办的11人中, 虽然立案的件数仅2件, 但嫌疑人所在的单位却有不同。其中,在韦某、黄某、马某、姚某、左某共同贪污桂梧高速公路某段征地补偿款一案中,韦某是该镇人大副主席,黄某为该镇党委委员兼纪委书记,马某为县国土局该镇国土所出纳,左某为该镇国土所所长,姚某为该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5人分属不同工作单位,但因同一目的被抽调到桂梧高速公路某镇协调办工作,共同管理着一定的国土资源,拥有一定的权力,并因共同的贪念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梁某、陀某等6人贪污桂梧高速公路某段征地补偿款一案中,6人均是该镇国土所工作人员。
5、案件主要发生在土地征用环节。由于近年铁路、二级公路、高速公路和一些大中小型企业、工厂在某县相继建设,房地产等建筑行业也呈火爆现象,急需征用大批土地。而在征用土地过程中,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贪念膨胀,趁机谋取私利而引发职务犯罪。
二、国土资源利用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原因分析
1、犯罪主体政治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不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是其他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对职工在思想、法制教育方面的工作缺乏正确的指引,致使工作人员思想不坚定,法律意识不强,对于什么是违法犯罪模糊不清,在金钱面前,动摇不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一次作案成功后便猖獗无比,枉顾法律,继续作案。韦某、黄某等5人贪污一案中,5人共同作案成功一次后,先是小数额,5万多元,尝到了甜果,后来逐渐加大骗取公款的行动,目的便是将骗取的公款作为共同旅游费用。5人不但无视单位的规章制度,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作案手法简单直白、不计后果的特点就说明,往往由于不知法、不懂法而导致不守法,肆无忌惮地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有的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
2、国土资源管理者权力过于集中。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之一,肩负着对土地这一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进行管理、使用、规划等一系列重要职责,要对用地审批、土地出让费用标准等重要问题把关,这些职责和权限往往又集中在少数领导者手中,很多涉及土地方面敏感问题的决定权也掌握在领导者手中。在处理具体土地事务中,他们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定权,为其利用职权作案留下十分大的空间。
3、国土资源利用环节的监管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失去制约,尤其是对一些掌握实权的重要部门和关键人员,没有形成一套针对性强和可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部门也就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致使一些重要权力失去了应有的控制和约束。如以上所立查的案件中,案发单位管理机制不健全,财务制度混乱,为犯罪嫌疑人利用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大搞暗箱操作,从中进行职务犯罪留下了隐患。
4.政务公开透明度不足。要规范行政审批,实行集体决策。要将国土资源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责任向社会公开,各项土地行政管理信息、资料都要向社会发布。通过实行这些公开的操作制度,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土地管理领域的腐败行为。
5、检察机关对城乡开发土地类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力度不够。首先土地开发管理专业性、部门性比较强, 检察机关要及时发现、查处土地开发中的违法行为难度很大。其次是土地案件一般案情比较复杂, 牵扯到的利益相关人较多, 检察机关要突破案件难度很大。再次土地案件涉及到城市的开发建设, 处理不好会影响城市的开发建设进程, 导致办案阻力大。
三、国土资源利用方面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对策
1、加强学习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使其不想犯罪。管理着国土资源的国家工作人员掌管着昂贵的国有财产。国土资源管理得好与坏关乎国运, 惠及子孙, 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声誉。要管好国土资源, 首先要把加强国土系统及与国土系统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学习摆在首位。在当前廉政教育中,必须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 使每个工作人员自觉养成乐于奉献, 耻于索取的良好品质。
2、加大对权力监督、制约的管理力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为了确保土地开发、审批环节依法、廉洁地开展, 需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加强对单位领导决策过程和对承办人员执行过程的监督, 从土地的征用、开发、出让, 审批程序的批准, 资金的流向等都推行“阳光工程”。同时还应加大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 对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环节, 增强监督、分解权力, 让不同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能交叉衔接, 用内部制约机制来遏制犯罪的发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制定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督制度, 强化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对土地管理、审批部门的监督, 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透明。
3、加大查处城乡开发涉及土地职务犯罪的力度。司法实践证明, 运用法律武器是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开发中的职务犯罪问题, 必须把从严从重打击此类犯罪纳入反腐败的总体格局之中, 不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要积极与行政部门建立起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良好关系, 形成打击的合力,以有效地震慑犯罪。
4、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针对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犯罪多发环节和单位领导法律素质缺乏现象比较普遍的特点,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还应当注意打击与预防并重, 建立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首先需要加大对涉及土地开发的部门及土地利用有关干部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 使广大干部知法、懂法、守法; 还要根据土地开发管理的实际, 将预防工作深入各个环节中, 开展同步预防。其次要依靠人民群众, 逐步提高案件的举报数量和质量,加强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形成监督合力。同时, 与新闻媒介密切配合, 通过媒体进行宣传, 通过媒介发现线索, 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舆论监督工具, 进行警示教育, 揭露土地管理中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宣传查办犯罪工作的成果, 通过强化监督, 形成对土地开发中的职务犯罪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大格局, 以遏制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5、建立廉政谈话制度,构筑牢固的道德防线。针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特殊性质,对那些在重点部门工作的干部职工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廉政谈话,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同时组织干部职工利用一些发生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使其能随时反省和警醒,时刻不忘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职权中所筑起的“防火墙”和架设的“高压线”,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100)
(上接第120页)
的“英雄观”、低级庸俗的“趣味观”。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青少年先天并不具有犯罪意识,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后天不良因素特别是不良交往的影响。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交友不慎,“凑队”不好,极易诱发违法犯罪且不能自拔。“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古训,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来说是适用的,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了“作用”。许多学生有这样那样的心理健康(障碍)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发现、治疗和排除,家长、老师这方面的认识多是浅薄,双目老盯住学业成绩是普遍存在的。
5、社区教育尚未形成坚实的网络体系。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尚无一个统一的组织指挥体系、常年的研究机构。不少职能部门、团体和热心的个人虽然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做了大量的工作,倾注了自己的心血,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终因各办各的事,各管各的块,各有各的头,各治各的病,不可能不给青少年犯罪留下无人问津的“死角”、“空白”。土壤尚存,因而不能从根本上预防好治疗好,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另外,法制道德教育相对负面消极影响而言是薄弱的,满足于对在校生上几堂课、完成多少计划,泛泛而谈,走过场,效果甚微。再者,青年的就业机会不足,下岗人员增多,高中段教育尚未普及,青少年活动场所明显不足也是一个制约因素。
二、构筑"三位一体"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网络把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工作纳入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着力构筑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
1、提高家长素质,改进家庭教育。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是青少年接触最早的社会关系。如果青少年失去家庭的关怀和温暖,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渊。青少年成为后进生继而违法犯罪的重要成因之一是家庭教育不良,家长素质不高。从某种意义上讲,家长的素质影响了子女的素质,还将影响全民族的素质,祖国的未来。良好的家庭教育、家庭环境及家庭成员自觉履行家教职责,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注重德育教育,促进学校法制创新。要利用青少年的求知欲望和对教师的尊从心理,突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和国家相互关系的内容。尤其应重视教师在“传道、授业、解惑”中的主导作用,激励教师真正做到为人师表和言传身教。
3、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社区预防。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大环境特别是社区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要建立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青少年法制教育计划,指导学校法制副校长队伍和法制教育讲师团建设。要进一步整治学校周边环境,严格管理全市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在各基层法院开设青少年法庭,对青少年被告人寓教育与审判,挽救失足青少年。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