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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县级以上党政负责人将成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唯GDP论”将成过去式。《规定》第五条规定: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向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说“不”。《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预防和禁止党政主要负责人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履职情况“年终大考”,不合格的要问责。《规定》第七条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将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此次《规定》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建设履职情况进行年终述职,即是对上述要求的细化和落实。此外,《规定》还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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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GDP论”将成过去式。《规定》第五条规定: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向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说“不”。《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预防和禁止党政主要负责人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履职情况“年终大考”,不合格的要问责。《规定》第七条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将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此次《规定》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建设履职情况进行年终述职,即是对上述要求的细化和落实。此外,《规定》还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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