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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夫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称为夫妻财产制或婚姻财产制,其内容包括夫妻间财产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分担,夫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夫妻财产制按其发生的根据,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做出约定,或所做约定无效时,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使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例如,2003年10月张某和苏某登记结婚时,双方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2000元共4000元作为共同财产,由妻子苏某支配,负责日常家用;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购买的贵重生活用品如电器等,由丈夫张某负责;婚后的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
2005年4月,张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炒股票,并约定以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还款。后来由于张某操作不当,股票被套牢。同年10月,苏某购买福利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5万元,存入银行。
2007年4月,赵某要求张某偿还所借10万元及利息,可张某说自己没钱。于是赵某找到苏某,苏某则以自己与丈夫张某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要求。
于是,赵某将张某夫妇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
法院审理后判定:张某和苏某之间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对张某炒股票所产生的债务,苏某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苏某清偿后有权要求张某偿还已支付的数额。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张某和苏某实行的是约定夫妻财产制。它与法定财产制相比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夫妻财产约定一旦成立并有效,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约定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要合法。当事双方可以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者混合财产制。
由此可见,张某和苏某的婚姻财产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在夫妻财产契约对第三方效力的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由于张某向赵某借款时并没有说明与苏某的约定,所以此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苏某应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张某和苏某的约定无效,按照夫妻财产约定,苏某可以在清偿对赵某的债务后向张某索偿。也就是说,张某必须向苏某偿还这笔款项。这里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该瑕疵法律关系双方之外的,任意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而做出有损瑕疵法律关系双方某一方的人,该第三人所做出的损害行为并非出于故意。通俗的理解就是第三人在民事行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法或是违反约定的,其仍然当做合法行为参与其中。
前面我们提到的是夫妻婚后的财产问题,那关于夫妻婚前的财产问题我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2001年我国修改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对婚前财产权属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公证明确双方婚前财产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所接受。婚前財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本人亲自去办理,其他人是不能够替代的。
法律课堂:
中国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可见婚姻也有它不完美的一面。男女因结婚而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生活也变得日趋复杂。婚姻财产制的出现不仅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作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并为夫妻解决今后婚姻及财产的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确保了夫妻地位的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保障了夫妻间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以上内容摘自金城出版社出版的《每天学点法律常识》,未完待续。
夫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称为夫妻财产制或婚姻财产制,其内容包括夫妻间财产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分担,夫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夫妻财产制按其发生的根据,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做出约定,或所做约定无效时,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使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例如,2003年10月张某和苏某登记结婚时,双方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2000元共4000元作为共同财产,由妻子苏某支配,负责日常家用;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购买的贵重生活用品如电器等,由丈夫张某负责;婚后的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
2005年4月,张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炒股票,并约定以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还款。后来由于张某操作不当,股票被套牢。同年10月,苏某购买福利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5万元,存入银行。
2007年4月,赵某要求张某偿还所借10万元及利息,可张某说自己没钱。于是赵某找到苏某,苏某则以自己与丈夫张某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要求。
于是,赵某将张某夫妇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
法院审理后判定:张某和苏某之间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对张某炒股票所产生的债务,苏某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苏某清偿后有权要求张某偿还已支付的数额。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张某和苏某实行的是约定夫妻财产制。它与法定财产制相比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夫妻财产约定一旦成立并有效,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约定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要合法。当事双方可以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者混合财产制。
由此可见,张某和苏某的婚姻财产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在夫妻财产契约对第三方效力的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由于张某向赵某借款时并没有说明与苏某的约定,所以此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苏某应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张某和苏某的约定无效,按照夫妻财产约定,苏某可以在清偿对赵某的债务后向张某索偿。也就是说,张某必须向苏某偿还这笔款项。这里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该瑕疵法律关系双方之外的,任意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而做出有损瑕疵法律关系双方某一方的人,该第三人所做出的损害行为并非出于故意。通俗的理解就是第三人在民事行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法或是违反约定的,其仍然当做合法行为参与其中。
前面我们提到的是夫妻婚后的财产问题,那关于夫妻婚前的财产问题我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2001年我国修改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对婚前财产权属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公证明确双方婚前财产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所接受。婚前財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本人亲自去办理,其他人是不能够替代的。
法律课堂:
中国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可见婚姻也有它不完美的一面。男女因结婚而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生活也变得日趋复杂。婚姻财产制的出现不仅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作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并为夫妻解决今后婚姻及财产的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确保了夫妻地位的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保障了夫妻间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以上内容摘自金城出版社出版的《每天学点法律常识》,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