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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司令部参谋刘某在石家庄某军校学员培训期间,接到复员战士张某打来的电话,张某曾是刘某带过的兵,两人交情不错,复员后张某在驻地开了一家杂货店。张某来电主要是想请刘某在石家庄找一家军用品店,帮忙代购一批仿07式迷彩服图案的迷彩短袖,好用于销售盈利。张某还承诺事成之后,与刘某对半分成。刘某起初认为军人有不许经商的规定,觉得这样做有些不妥。但又转念一想,帮别人代购仿军装,一不是自己贩卖,二不是真军装,应该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念及战友情深加上有利可图,于是刘某利用双休日到学校附近的一家军用品商店,帮张某代购了500套迷彩短袖,并通过邮局寄给张某。令刘某没想到的是,迷彩短袖寄出不久,就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收缴,并举报至总参军务部。总参军务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之后,专门下发通报,对刘某涉嫌贩卖假军装的行为给予了通报批评,并责令所在部队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依据刘某提供的线索,石家庄警备司令部协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仿迷彩短袖的厂家和商店进行了查封,并给予经济处罚。刘某从军校学习结束,所在部队就对其作出了“记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并在全团干部大会上作出深刻检查”的处理,受到纪律处分不说,还败坏了部队声誉、影响了个人进步,实在是得不偿失。事后,刘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
律师观点: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刘某、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违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缴刘某邮寄的仿军装是否合法?以及刘某的行为如何处理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刘某、张某虽购买的不是制式军装,但仿军装与制式军装具有同等功效,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符合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要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装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装的仿制品。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缴刘某寄出的仿军服,并通报部队,属合法行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两条规定,因此受到了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案情警示:近年来,随着部队军装的不断更新换代,一些地方不法分子想借机买卖销售军装或仿军装谋取暴利。少数部队官兵由于不知法,不懂法,为一己私利,竟然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给不法分子提供便利,最终像刘某一样,不但劳而无获,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损害部队声誉影响个人前途不说,还受到组织处理,教训极为深刻。
一要提高官兵的法律素养。法律是把无情的剑,只有学法知法,才能懂法守法。反思刘某的违法违纪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个人法律素养不高,对军服管理使用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条令条例学得不够,知之不多。以致在友情和利益的驱使下,做出了违规违纪的事,自己还全然不知。因此,每一名部队官兵都要把学习条例法规作为自己立身做人的一件大事,坚决摒弃“学不学法关系不大”、“我不违法学了没用”等错误思想观念,积极参加部队组织的各项法纪教育活动,努力学习相关法律常识,提升个人法律素养,做一个知法守法的革命军人。同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事要多想一想“违纪不违纪,犯法不犯法”,切实做到“三思而后行”,绝不做违法乱纪的傻事、蠢事,用法律的武器为军旅人生保驾护航。
二要加强对在外人员管理。刘某的问题发生在其外出学习培训期间,暴露出刘某所在单位对在外人员管理存在掌握动态思想不够、管理效果不好的问题。刘某上学离队前,所在单位领导只例行性地交了“注意安全”等事项,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要求。上学期间,单位领导因刘某定期汇报思想谎称学习一切顺利,就放松了警惕,没有对其思想行为变化情况作详细跟踪了解,错过了有针对性地做工作的有利时机。直到总部通报批评,单位领导才恍然大悟。刘某的教训表明,在外人员管理是部队管理的一个重点,各级领导都要常思对在外人员的管理之责,积极探索“走访监管”、“多方联管”等管理对策,不给在外人员违规违纪以可乘之机,确保在外人员“放飞的风筝不断线”。
三要教育官兵切莫因利失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一些官兵由于受地方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有的信奉“有钱能使鬼推磨”,有的信奉“有钱走遍天下,无钱寸步难行”,有的明知军人不准经商,却“身在军营心在商”,偷偷摸摸参与地方商业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部队的军心士气。刘某的教训就是活生生的事例。对此,部队各级领导要有充分的认识,要把培养官兵坚定的理想信念始终放在第一位,教育官兵铸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纯洁内外交往,自觉弘扬我党我军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切实树立“甘愿守清贫,喜看民致富”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利益价值观,严守军纪军规,莫因小利失大义,莫因贪欲毁前程。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篱笆扎得牢,野狗钻不进”,相信每一位重事业、淡名利、守节操的官兵都会经得起考验,不会重蹈刘某的覆辙。
覆水谁收
陆海涛 杜峰
生活中,大家常用“覆水难收”来形容事情已经到了难以挽回的地步。最近,65133部队教导队的杜教员当了一回法律“高参”,硬是让侵害战士亲属合法权益的加害方把“泼出去的水”收了回去。
士官小齐是教导队的老兵,不论党龄、军龄还是年龄,在战士里都算是“高龄”!群众威信高,工作表现更是呱呱叫,全队没有不竖大拇指的。可最近这几天,他工作总是出差错,还和好意提醒他的战友发脾气。大伙私下嘀咕,这肯定是“老革命”出了“新问题”。
咋回事?队领导安排杜教员和小齐唠一唠。原来,小齐父母去年承包了村里的鱼塘,东拼西凑借了10万元投了进去。今年眼看着活蹦乱跳的鱼儿就要被捕捞出塘了,没成想前几天的早上家里人一觉醒来,发现鱼肚翻白,密密麻麻地漂在水面上,一塘鱼全完了。简单估算一下,连本带利损失了20多万!
事后查找原因,原来是上游的某化工厂半夜偷偷往河里排放污水,致使鱼塘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小齐父母为此多次去找该化工厂的负责人要求赔偿,可对方不但矢口否认负有责任,还强横地说:“要我赔也行,你们拿出证据来!证明是我们厂子排污导致你家养的鱼全部死亡!”“无凭无据,以后别再来烦我!”
死鱼被小齐父母捞上来做无害化处理,早都腐烂掉了。污水顺流而下,并且经过河水多日稀释,也早没了踪影,再拿证据谈何容易?家人为此一筹莫展,打电话让小齐帮着想办法。小齐又急又气带上火,所以最近让大家觉得有些“反常”。
杜教员认真倾听了小齐的述说,安慰他不要上火,事情总会有办法解决的。回到办公室,杜教员打开书柜,拿出自己购买的法律书籍,一本本地翻阅了起来……
一周以后,小齐父母打来电话,告诉事情有转机了。县上人武部政工科的张科长,以及“维护军队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站”的李律师找上门来了解情况,并陪他们又一次去了化工厂。经过一番理论,对方的态度有了根本性转变,已经同意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还说这都是杜教员帮忙的结果,让小齐在部队专心干好工作,报答领导和同志们对全家的恩情……
小齐带着满心的感激和一脑子的疑问找到杜教员,向他请教究竟是什么“高招”?杜教员笑着对他说,其实也没有什么,就是学法用法,依法维权。近年来,有关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民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国家也相继出台了《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他查阅后发现,其中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小齐家人作为原告,只需提供被告方化工厂侵权的基本事实,如果被告一方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规定还明确,行为人即使达到排污标准,但只要从事排污行为并引发了危害后果,同样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污染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有了法律这把“尚方宝剑”,泼出去的这塘“污水”该由谁负责“收拾”,杜教员的心里就有了底。经请示领导批准,他到机关以部队的名义出具了公函,商请小齐家乡的县人武部和涉军维权部门出面协助解决。在邮局里,杜教员还特意拿出整理打印好的法律条文,连同公函一起放进特快专递信封寄了出去。
一个月后,县人武部向部队反馈了解决情况:在当地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的基础上,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由化工厂赔偿小齐家经济损失17.15万元,同时负责清理受污染的鱼塘。
念及战友情深加上有利可图,于是刘某利用双休日到学校附近的一家军用品商店,帮张某代购了500套迷彩短袖,并通过邮局寄给张某。令刘某没想到的是,迷彩短袖寄出不久,就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收缴,并举报至总参军务部。总参军务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之后,专门下发通报,对刘某涉嫌贩卖假军装的行为给予了通报批评,并责令所在部队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依据刘某提供的线索,石家庄警备司令部协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仿迷彩短袖的厂家和商店进行了查封,并给予经济处罚。刘某从军校学习结束,所在部队就对其作出了“记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并在全团干部大会上作出深刻检查”的处理,受到纪律处分不说,还败坏了部队声誉、影响了个人进步,实在是得不偿失。事后,刘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
律师观点: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刘某、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违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缴刘某邮寄的仿军装是否合法?以及刘某的行为如何处理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刘某、张某虽购买的不是制式军装,但仿军装与制式军装具有同等功效,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符合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要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装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装的仿制品。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缴刘某寄出的仿军服,并通报部队,属合法行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两条规定,因此受到了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案情警示:近年来,随着部队军装的不断更新换代,一些地方不法分子想借机买卖销售军装或仿军装谋取暴利。少数部队官兵由于不知法,不懂法,为一己私利,竟然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给不法分子提供便利,最终像刘某一样,不但劳而无获,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损害部队声誉影响个人前途不说,还受到组织处理,教训极为深刻。
一要提高官兵的法律素养。法律是把无情的剑,只有学法知法,才能懂法守法。反思刘某的违法违纪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个人法律素养不高,对军服管理使用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条令条例学得不够,知之不多。以致在友情和利益的驱使下,做出了违规违纪的事,自己还全然不知。因此,每一名部队官兵都要把学习条例法规作为自己立身做人的一件大事,坚决摒弃“学不学法关系不大”、“我不违法学了没用”等错误思想观念,积极参加部队组织的各项法纪教育活动,努力学习相关法律常识,提升个人法律素养,做一个知法守法的革命军人。同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事要多想一想“违纪不违纪,犯法不犯法”,切实做到“三思而后行”,绝不做违法乱纪的傻事、蠢事,用法律的武器为军旅人生保驾护航。
二要加强对在外人员管理。刘某的问题发生在其外出学习培训期间,暴露出刘某所在单位对在外人员管理存在掌握动态思想不够、管理效果不好的问题。刘某上学离队前,所在单位领导只例行性地交了“注意安全”等事项,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要求。上学期间,单位领导因刘某定期汇报思想谎称学习一切顺利,就放松了警惕,没有对其思想行为变化情况作详细跟踪了解,错过了有针对性地做工作的有利时机。直到总部通报批评,单位领导才恍然大悟。刘某的教训表明,在外人员管理是部队管理的一个重点,各级领导都要常思对在外人员的管理之责,积极探索“走访监管”、“多方联管”等管理对策,不给在外人员违规违纪以可乘之机,确保在外人员“放飞的风筝不断线”。
三要教育官兵切莫因利失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一些官兵由于受地方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有的信奉“有钱能使鬼推磨”,有的信奉“有钱走遍天下,无钱寸步难行”,有的明知军人不准经商,却“身在军营心在商”,偷偷摸摸参与地方商业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部队的军心士气。刘某的教训就是活生生的事例。对此,部队各级领导要有充分的认识,要把培养官兵坚定的理想信念始终放在第一位,教育官兵铸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纯洁内外交往,自觉弘扬我党我军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切实树立“甘愿守清贫,喜看民致富”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利益价值观,严守军纪军规,莫因小利失大义,莫因贪欲毁前程。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篱笆扎得牢,野狗钻不进”,相信每一位重事业、淡名利、守节操的官兵都会经得起考验,不会重蹈刘某的覆辙。
覆水谁收
陆海涛 杜峰
生活中,大家常用“覆水难收”来形容事情已经到了难以挽回的地步。最近,65133部队教导队的杜教员当了一回法律“高参”,硬是让侵害战士亲属合法权益的加害方把“泼出去的水”收了回去。
士官小齐是教导队的老兵,不论党龄、军龄还是年龄,在战士里都算是“高龄”!群众威信高,工作表现更是呱呱叫,全队没有不竖大拇指的。可最近这几天,他工作总是出差错,还和好意提醒他的战友发脾气。大伙私下嘀咕,这肯定是“老革命”出了“新问题”。
咋回事?队领导安排杜教员和小齐唠一唠。原来,小齐父母去年承包了村里的鱼塘,东拼西凑借了10万元投了进去。今年眼看着活蹦乱跳的鱼儿就要被捕捞出塘了,没成想前几天的早上家里人一觉醒来,发现鱼肚翻白,密密麻麻地漂在水面上,一塘鱼全完了。简单估算一下,连本带利损失了20多万!
事后查找原因,原来是上游的某化工厂半夜偷偷往河里排放污水,致使鱼塘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小齐父母为此多次去找该化工厂的负责人要求赔偿,可对方不但矢口否认负有责任,还强横地说:“要我赔也行,你们拿出证据来!证明是我们厂子排污导致你家养的鱼全部死亡!”“无凭无据,以后别再来烦我!”
死鱼被小齐父母捞上来做无害化处理,早都腐烂掉了。污水顺流而下,并且经过河水多日稀释,也早没了踪影,再拿证据谈何容易?家人为此一筹莫展,打电话让小齐帮着想办法。小齐又急又气带上火,所以最近让大家觉得有些“反常”。
杜教员认真倾听了小齐的述说,安慰他不要上火,事情总会有办法解决的。回到办公室,杜教员打开书柜,拿出自己购买的法律书籍,一本本地翻阅了起来……
一周以后,小齐父母打来电话,告诉事情有转机了。县上人武部政工科的张科长,以及“维护军队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站”的李律师找上门来了解情况,并陪他们又一次去了化工厂。经过一番理论,对方的态度有了根本性转变,已经同意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还说这都是杜教员帮忙的结果,让小齐在部队专心干好工作,报答领导和同志们对全家的恩情……
小齐带着满心的感激和一脑子的疑问找到杜教员,向他请教究竟是什么“高招”?杜教员笑着对他说,其实也没有什么,就是学法用法,依法维权。近年来,有关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民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国家也相继出台了《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他查阅后发现,其中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小齐家人作为原告,只需提供被告方化工厂侵权的基本事实,如果被告一方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规定还明确,行为人即使达到排污标准,但只要从事排污行为并引发了危害后果,同样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污染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有了法律这把“尚方宝剑”,泼出去的这塘“污水”该由谁负责“收拾”,杜教员的心里就有了底。经请示领导批准,他到机关以部队的名义出具了公函,商请小齐家乡的县人武部和涉军维权部门出面协助解决。在邮局里,杜教员还特意拿出整理打印好的法律条文,连同公函一起放进特快专递信封寄了出去。
一个月后,县人武部向部队反馈了解决情况:在当地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的基础上,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由化工厂赔偿小齐家经济损失17.15万元,同时负责清理受污染的鱼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