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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文章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措施。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制 费用扣除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已有20多年历史,2006年个人所得税征收额达到 2452.32亿元,从收入规模上看已成为第四大税种,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我國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同年,我国存款总量为16万亿元,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至90%的存款,但其所缴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个人所得税总量的10%。这与国外形成巨大反差。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税收制度较完善的国家之一,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 60%以上。中国富人与一般劳动者的所缴税额与其财富不成比例,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这项功能“基本无效”。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统一为1600元,没有考虑地区差异、家庭差异,专家和舆论多有异议,社会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现就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谈几点设想。
一、建立以家庭为课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制
我国居民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家庭是最基本、最稳定的社会单位。居民的经济行为、社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家庭行为,因此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是调节社会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本点,而且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总收入差距上,故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进行调节的层面上来。由于各个家庭的人口、收入水平、负担和赡养人口、具体的负担等情况不同,单纯以个人薪酬为征税对象在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因此,建立以家庭为课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既有理论基础支持,也有利于经济的有效发展、分配的公平和社会的安定。我国的家庭结构比较复杂,核心家庭结构虽然为三口之家,但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等家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从方便设计税率的角度考虑,纳税单位不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为单位,而是以一个婚姻关系组成的家庭为基本单位,以一对夫妇(包括已婚丧偶者未再婚者)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妻联合申报。未成年子女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夫妇一并申报。成年单身者独立申报。建立以家庭为课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将一个家庭获得的全部收入都纳入家庭应税所得范围之内,非货币形式的所得要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或权威估价机构估算的价格计入应税所得。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是指对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各种耗费的扣除,主要有两部分:
1.为取得收入所必需支付的有关费用,即扣除取得收入的各项成本,体现“纯收益”的原则;
2.纳税人为自身生存和家庭成员生活或者说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费用即“生计费”。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600元,这是国家基于实际需要做出的适时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这种费用扣除全国“一刀切”,便于国家管理,可以让富裕地区的民众为公共财政做出较大贡献。但是,我国受自然条件、历史原因和政策支持等因素的影响,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费用扣除全国“一刀切”,与我国国情不符,没有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地方不平衡性和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今后应对各个应税项目, 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基本费用扣除和其他各项扣除,扣除标准应根据我国国情,由省、市、自治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
三、建立健全各类配套的法规制度
个人所得税在世界各国都是征收难度较大的税种。征收方式一般有自行申报制和源泉扣缴制两种形式。大多数发达国家以自行申报制为主要征收方式,同时坚持了顾主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实行源泉扣缴制的同时,逐步加大了自行申报纳税的实施力度。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践来看,单纯采取一种方式,会便利偷税逃税,难以控制管理,因而大部分国家两种征收方式并存,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对比我国情况, 由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税源分散、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税务行政效率低下,短期内要实现全面申报纳税难度较大,因此,可以先要求收入达到一定标准或达到纳税标准的人员必须申报。我国已经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制度,为严肃征管创造了条件。在今后的税法中,要明确代扣代缴的预扣率及其计算等程序规定,明确代扣代缴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连带业务及责任,促使扣缴工作完善、规范。此外,还要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加大个人所得税的稽查力度;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教育,为实现有效征税创造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周军:透视我国个人所得税弊端[J].政府法制,2007.6
[2]孙叶洋: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征制度的构想[J].时代经贸,2007.8
[3]刑国德: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理论界,2007.9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制 费用扣除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已有20多年历史,2006年个人所得税征收额达到 2452.32亿元,从收入规模上看已成为第四大税种,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我國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同年,我国存款总量为16万亿元,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至90%的存款,但其所缴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个人所得税总量的10%。这与国外形成巨大反差。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税收制度较完善的国家之一,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 60%以上。中国富人与一般劳动者的所缴税额与其财富不成比例,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这项功能“基本无效”。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统一为1600元,没有考虑地区差异、家庭差异,专家和舆论多有异议,社会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现就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谈几点设想。
一、建立以家庭为课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制
我国居民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家庭是最基本、最稳定的社会单位。居民的经济行为、社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家庭行为,因此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是调节社会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本点,而且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总收入差距上,故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进行调节的层面上来。由于各个家庭的人口、收入水平、负担和赡养人口、具体的负担等情况不同,单纯以个人薪酬为征税对象在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因此,建立以家庭为课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既有理论基础支持,也有利于经济的有效发展、分配的公平和社会的安定。我国的家庭结构比较复杂,核心家庭结构虽然为三口之家,但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等家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从方便设计税率的角度考虑,纳税单位不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为单位,而是以一个婚姻关系组成的家庭为基本单位,以一对夫妇(包括已婚丧偶者未再婚者)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妻联合申报。未成年子女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夫妇一并申报。成年单身者独立申报。建立以家庭为课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将一个家庭获得的全部收入都纳入家庭应税所得范围之内,非货币形式的所得要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或权威估价机构估算的价格计入应税所得。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是指对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各种耗费的扣除,主要有两部分:
1.为取得收入所必需支付的有关费用,即扣除取得收入的各项成本,体现“纯收益”的原则;
2.纳税人为自身生存和家庭成员生活或者说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费用即“生计费”。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600元,这是国家基于实际需要做出的适时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这种费用扣除全国“一刀切”,便于国家管理,可以让富裕地区的民众为公共财政做出较大贡献。但是,我国受自然条件、历史原因和政策支持等因素的影响,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费用扣除全国“一刀切”,与我国国情不符,没有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地方不平衡性和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今后应对各个应税项目, 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基本费用扣除和其他各项扣除,扣除标准应根据我国国情,由省、市、自治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
三、建立健全各类配套的法规制度
个人所得税在世界各国都是征收难度较大的税种。征收方式一般有自行申报制和源泉扣缴制两种形式。大多数发达国家以自行申报制为主要征收方式,同时坚持了顾主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实行源泉扣缴制的同时,逐步加大了自行申报纳税的实施力度。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践来看,单纯采取一种方式,会便利偷税逃税,难以控制管理,因而大部分国家两种征收方式并存,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对比我国情况, 由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税源分散、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税务行政效率低下,短期内要实现全面申报纳税难度较大,因此,可以先要求收入达到一定标准或达到纳税标准的人员必须申报。我国已经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制度,为严肃征管创造了条件。在今后的税法中,要明确代扣代缴的预扣率及其计算等程序规定,明确代扣代缴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连带业务及责任,促使扣缴工作完善、规范。此外,还要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加大个人所得税的稽查力度;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教育,为实现有效征税创造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周军:透视我国个人所得税弊端[J].政府法制,2007.6
[2]孙叶洋: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征制度的构想[J].时代经贸,2007.8
[3]刑国德:个人所得税征收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理论界,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