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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法治教育部分,应在有限的课时展开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植。法律素养的培育以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信仰为基本要素,而法律素养的最终形成离不开一定的道德观念为底蕴。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素养;高校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244-02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法治教育目标解读
原国家教委1987年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意见规定:法律基础课程是使学生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与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在高校非法学专业中的法制教育的目标:注重法律基本知识传授,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后来,中宣部、教育部在《关于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意见》中规定,法律基础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法的基本精神和观点,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这是对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由法律知识的传授转向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育。2005年,中宣部、教育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原来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合二为一,主要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这极大的缩减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传递出一种理念:在现代社会,道德和法律都是做人的基本原则,都是衡量一个人素质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笔者认为,该课的法制教育,应该由传统的法律基本规范的传授,转向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的培植。毕竟,法律知识是基础,受教育者应该“形成对知识的利益感受、价值认同和坚定信念”。
二、法律素养的形成要素
(一)法律认知是法律素养形成的基础
法律认知,是对法律知识的整体认识和把握,是个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文化的承继而对法律精神的整体知觉。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后续法律情感的养成和法律意志形成的起点。要求一个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热爱法律、具备法律品格是奢求。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说,法律仅仅对广泛了解的人来说才是法律,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对于天生的白痴、儿童和疯子来说法律是不存在的。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将现行所有的法律规范一一讲解和传授给他们,在课时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可能的。依据现行的教学大纲,笔者认为,课任老师只须对如下内容进行阐述和讲解:第一,关于法的历史渊源、概念、价值、功能等的法理讲解。目的在于学生对法律有个根基性的认识定位。第二,现行法律体系的整体构架的解读和法律学习方法的传授。旨在帮助学生从宏观上把握法制的构造和学习方法的运用。第三,基础法律规范的讲述,着重讲解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刑法、程序法等基本法。通过这些方面的讲述,使学生掌握了法的基本知识和精神,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学习方法去自学和理解未曾学习的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法律认知水平取决于个体对法律知识学习的程度,个体只有通过学习、观察和体念来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
(二)法律情感是个体学习法律、自觉履法的内在驱动力
人是有情感的高等动物。正确的情感培育和向导,能使个体形成积极向上的价值观,使个体在社会生活和日常生活中做到自我内心和谐与社会和谐的统一。法律情感是社会个体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根据自己的社会生活实践,对现实法律制度能否符合或满足自身物质和精神需求而产生的好恶心理体念。它以法律认知为基础和法律信仰的最终形成为目的。法律教育者应该引导学生喜爱法律、自觉守法,拂去学生对法律的负面情感,培育学生对法律的亲和感、爱法律。
(三)法律信仰是法律基础教育的终极目的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所表现出来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括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情感,是社会公众在对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恋感。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只有信仰法律,将法律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行为人才能自觉守法、依法办事。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基础教育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基本知识的讲授,传送法治的基本精神,明确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对公平、正义、自由、秩序、人权等价值的推动和保护作用,从而培养学生自觉遵循法律规定的良好习惯,确立法律在他们心中的至上地位,形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仍然可能是一个善良的人。然而,倘若不相信人世间有任何神圣价值,百无禁忌,为所欲为,这样的人就与禽兽无异了。”
三、法律素养形成的道德底蕴
法律素养的最终形成和恒久,还需要一定的道德观念为底蕴。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表明了法律对道德的依存关系。“法律有效性的大小程度,取决于它所获得道德支持的广泛程度。” 法律发展的历史证明,从法律产生到法治实现离不开道德的支撑。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公平、公正等价值目标,实质上也正是公众所认同的道德价值标准。褪去道德内涵或背离道德内涵的法律是“恶”法;没有道德底蕴的法律,很难得到顺利实施。自然法学家傅勒认为,一个不满足内在道德的制度,等于无制度,人民没有义务尊重这个制度。因此,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道德精神的支持,符合道德、正义的法被视为“良”法,良法才能为人们自愿地守候和信仰。道德力量的内在心理暗示和指引功能,有助于法律的顺利实施,甚至推动社会走向法律所追求却无法企及的至善状态。因为“现代法律制度代表了这样一套规则体系,它旨在使人们不受命运的盲目摆布,能安全地走在从事有意义的、造性活动的道路上。” 但“法律没有办法可用以强迫一个人做到他力所能及的优良程度”。而道德却能够引导人民走向“至善”的道路。一个富含道德的良法,必然得到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才可能方便实现法律文字所想要引导人民走入的正义与道德行为规范之中。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课任老师应充分阐释和扬弃我国丰富的道德资源,弘扬那些符合现代社会价值观念和美德的道德精神。将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教学与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很好的衔接和融合,对中国传统的道德的基本观念作合理的扬弃,以形成与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法律信仰及法治体制,实现法治现代化。将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培养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贯通的教法,也符合大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发展规律,有助于大学生从整体上提高自身素质。
四、法律素养培植的着力点
(一)以权利教育为重点,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
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在专制政治控制下的法律文化,义务本位是这种法律传统的核心,特权、等级、人治是其特色。这种法律传统观念已为现代法治文明所摒弃。但由于这一义务本位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公民的权利意识还很微弱。传统表现出的更大张力、传统观念中的“人治和官本位”思想,强化了行政机关在实践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等违法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也因此频频爆出关系案的丑闻。现实生活中的非法治实践挫伤大学生们的学法积极性。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培育学生的法律情感
社会主体法律情感的形成依赖于其社会实践及其对法律的体悟,是主体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主动或被动地运用法律实践而获得的主观反映。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期,好奇心和求知欲望强烈,精力充沛,学习能力强,只要教师注重引导,他们一定会对法律产生兴趣,最终形成法律情感。在法律课实践教学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如邀请法官检查官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播放法律电影,渲染法律思想;开展“法庭进校园活动”、参观监狱等等。这些活动既能利于学生将学到的知识带到实际生活中去观察、体会、再认识,又能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进而增进对法律的情感。
(三)坚持道德底蕴,形成法律意志
将思想道德课与法律基础课合二为一,其意旨不仅仅在于实现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的协调配合,更强调道德对法律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强调道德对学生法律意志形成的“内化”作用。“法律意志是指个体法律动机冲突中的张力,这种张力直接影响个体法律行为的选择意向。” 仅有权利意识和法律情感并不能形成健全的法律素养,还需要法律意志的强化。法律意志是人的意志中比较稳定的维度。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不同的作用。道德通过普适性价值观的渲染和高尚情操的引导使学生自觉遵守社会的法律法规,法律通过强制规范学生的外在社会行为来践行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道德和法律的交相辉映、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指引使学生强化了法律情感、形成法律意志。在教学的实际过程中,教师应该精心组织教学内容,注重挖掘思想道德这部分内容中蕴涵着的法律精神和法治元素,实现法律知识与思想品德教育融为一体,将法律素养的培养和塑造有机地融合到思想道德教育中。
参考文献:
[1]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 常桂祥.法律信仰:法治国家之灵魂[J].齐鲁学刊,2005,(5).
[3] 周国平.周国平自选集[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8.
[4] 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6] 富勒.法的道德性[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7] 申来津,龚可澜.论法律品质的构建[J].湖北社会科学,2006,(11).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素养;高校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244-02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法治教育目标解读
原国家教委1987年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意见规定:法律基础课程是使学生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与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在高校非法学专业中的法制教育的目标:注重法律基本知识传授,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后来,中宣部、教育部在《关于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意见》中规定,法律基础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法的基本精神和观点,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这是对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由法律知识的传授转向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育。2005年,中宣部、教育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原来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合二为一,主要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这极大的缩减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传递出一种理念:在现代社会,道德和法律都是做人的基本原则,都是衡量一个人素质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笔者认为,该课的法制教育,应该由传统的法律基本规范的传授,转向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的培植。毕竟,法律知识是基础,受教育者应该“形成对知识的利益感受、价值认同和坚定信念”。
二、法律素养的形成要素
(一)法律认知是法律素养形成的基础
法律认知,是对法律知识的整体认识和把握,是个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文化的承继而对法律精神的整体知觉。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后续法律情感的养成和法律意志形成的起点。要求一个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热爱法律、具备法律品格是奢求。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说,法律仅仅对广泛了解的人来说才是法律,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对于天生的白痴、儿童和疯子来说法律是不存在的。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将现行所有的法律规范一一讲解和传授给他们,在课时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可能的。依据现行的教学大纲,笔者认为,课任老师只须对如下内容进行阐述和讲解:第一,关于法的历史渊源、概念、价值、功能等的法理讲解。目的在于学生对法律有个根基性的认识定位。第二,现行法律体系的整体构架的解读和法律学习方法的传授。旨在帮助学生从宏观上把握法制的构造和学习方法的运用。第三,基础法律规范的讲述,着重讲解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刑法、程序法等基本法。通过这些方面的讲述,使学生掌握了法的基本知识和精神,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学习方法去自学和理解未曾学习的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法律认知水平取决于个体对法律知识学习的程度,个体只有通过学习、观察和体念来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
(二)法律情感是个体学习法律、自觉履法的内在驱动力
人是有情感的高等动物。正确的情感培育和向导,能使个体形成积极向上的价值观,使个体在社会生活和日常生活中做到自我内心和谐与社会和谐的统一。法律情感是社会个体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根据自己的社会生活实践,对现实法律制度能否符合或满足自身物质和精神需求而产生的好恶心理体念。它以法律认知为基础和法律信仰的最终形成为目的。法律教育者应该引导学生喜爱法律、自觉守法,拂去学生对法律的负面情感,培育学生对法律的亲和感、爱法律。
(三)法律信仰是法律基础教育的终极目的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所表现出来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括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的终极关怀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情感,是社会公众在对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恋感。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只有信仰法律,将法律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行为人才能自觉守法、依法办事。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基础教育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基本知识的讲授,传送法治的基本精神,明确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对公平、正义、自由、秩序、人权等价值的推动和保护作用,从而培养学生自觉遵循法律规定的良好习惯,确立法律在他们心中的至上地位,形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仍然可能是一个善良的人。然而,倘若不相信人世间有任何神圣价值,百无禁忌,为所欲为,这样的人就与禽兽无异了。”
三、法律素养形成的道德底蕴
法律素养的最终形成和恒久,还需要一定的道德观念为底蕴。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表明了法律对道德的依存关系。“法律有效性的大小程度,取决于它所获得道德支持的广泛程度。” 法律发展的历史证明,从法律产生到法治实现离不开道德的支撑。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公平、公正等价值目标,实质上也正是公众所认同的道德价值标准。褪去道德内涵或背离道德内涵的法律是“恶”法;没有道德底蕴的法律,很难得到顺利实施。自然法学家傅勒认为,一个不满足内在道德的制度,等于无制度,人民没有义务尊重这个制度。因此,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道德精神的支持,符合道德、正义的法被视为“良”法,良法才能为人们自愿地守候和信仰。道德力量的内在心理暗示和指引功能,有助于法律的顺利实施,甚至推动社会走向法律所追求却无法企及的至善状态。因为“现代法律制度代表了这样一套规则体系,它旨在使人们不受命运的盲目摆布,能安全地走在从事有意义的、造性活动的道路上。” 但“法律没有办法可用以强迫一个人做到他力所能及的优良程度”。而道德却能够引导人民走向“至善”的道路。一个富含道德的良法,必然得到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才可能方便实现法律文字所想要引导人民走入的正义与道德行为规范之中。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课任老师应充分阐释和扬弃我国丰富的道德资源,弘扬那些符合现代社会价值观念和美德的道德精神。将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教学与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很好的衔接和融合,对中国传统的道德的基本观念作合理的扬弃,以形成与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法律信仰及法治体制,实现法治现代化。将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培养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贯通的教法,也符合大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发展规律,有助于大学生从整体上提高自身素质。
四、法律素养培植的着力点
(一)以权利教育为重点,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
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在专制政治控制下的法律文化,义务本位是这种法律传统的核心,特权、等级、人治是其特色。这种法律传统观念已为现代法治文明所摒弃。但由于这一义务本位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公民的权利意识还很微弱。传统表现出的更大张力、传统观念中的“人治和官本位”思想,强化了行政机关在实践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等违法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也因此频频爆出关系案的丑闻。现实生活中的非法治实践挫伤大学生们的学法积极性。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培育学生的法律情感
社会主体法律情感的形成依赖于其社会实践及其对法律的体悟,是主体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主动或被动地运用法律实践而获得的主观反映。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期,好奇心和求知欲望强烈,精力充沛,学习能力强,只要教师注重引导,他们一定会对法律产生兴趣,最终形成法律情感。在法律课实践教学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如邀请法官检查官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播放法律电影,渲染法律思想;开展“法庭进校园活动”、参观监狱等等。这些活动既能利于学生将学到的知识带到实际生活中去观察、体会、再认识,又能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进而增进对法律的情感。
(三)坚持道德底蕴,形成法律意志
将思想道德课与法律基础课合二为一,其意旨不仅仅在于实现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的协调配合,更强调道德对法律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强调道德对学生法律意志形成的“内化”作用。“法律意志是指个体法律动机冲突中的张力,这种张力直接影响个体法律行为的选择意向。” 仅有权利意识和法律情感并不能形成健全的法律素养,还需要法律意志的强化。法律意志是人的意志中比较稳定的维度。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不同的作用。道德通过普适性价值观的渲染和高尚情操的引导使学生自觉遵守社会的法律法规,法律通过强制规范学生的外在社会行为来践行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道德和法律的交相辉映、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指引使学生强化了法律情感、形成法律意志。在教学的实际过程中,教师应该精心组织教学内容,注重挖掘思想道德这部分内容中蕴涵着的法律精神和法治元素,实现法律知识与思想品德教育融为一体,将法律素养的培养和塑造有机地融合到思想道德教育中。
参考文献:
[1]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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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来津,龚可澜.论法律品质的构建[J].湖北社会科学,2006,(11).